仓储合同纠纷(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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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法律案件(3篇)

仓储保管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仓储保管合同纠纷,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仓储有限公司。

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将一批货物委托乙仓储有限公司进行保管。

双方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限、保管费、货物验收标准等内容。

在货物存放期间,由于乙仓储有限公司的保管不善,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甲公司要求乙仓储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甲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与乙仓储有限公司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约定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存放于乙仓储有限公司的仓库内,保管期限为6个月,保管费为每月2万元。

2. 货物存放期间:在货物存放期间,甲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发现部分货物出现损坏,经核实,损坏货物价值为30万元。

3. 协商未果:甲公司要求乙仓储有限公司赔偿损坏货物损失30万元,但乙仓储有限公司认为货物损坏并非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拒绝赔偿。

4. 诉讼请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仓储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坏损失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1. 乙仓储有限公司是否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2. 货物损坏的责任划分?3. 赔偿金额的确定?四、法院判决1. 关于乙仓储有限公司是否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

乙仓储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承诺妥善保管货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故法院认定乙仓储有限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2. 关于货物损坏的责任划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货物损坏是由于乙仓储有限公司的保管不善造成的,故乙仓储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甲公司主张的货物损坏损失为30万元,有证据支持,且乙仓储有限公司未提供反证。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全部损失?
• 接下来分析一下暴雨,7月份为雨季,雨季 多暴雨是可以预见的,而乙储运公司却将 玉米露天存放,而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乙储运公司对此存在重大过失,暴雨不构 成不可抗力。
•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乙储运公司对 雷击导致的30%玉米损失构成不可抗力, 不需要赔偿。而对于雨淋造成的70%的损 失不属于不可抗力,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减少虫子的侵入 • 定期检查粮仓,保持粮食的干燥,检查粮
食的温度和湿度,发现温度、湿度异常或 有虫及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有哪些?
• 自然原因: 地震、海啸、旱灾、水灾、雷击、暴雨等 自然灾害
• 人为原因: 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全部损失?
• 对于乙储运公司来说,雷击引发火灾是不 可预见的。而且雷击是一种自然现象,无 法控制、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因此雷 击引发火灾这一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乙储 运公司对因雷击而造成的30%玉米损失不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场雷击引发的纠纷
2-510
案例
• 2011年7月初,甲粮油公司与乙储运公司签 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五十吨 玉米存放于乙储运公司仓库内。7月15日下 午,乙公司仓库因雷击起火,导致甲公司 的玉米烧毁30%。乙公司将剩余的玉米整 理后堆放在露天堆场,准备第二天转移到
• 其他仓库,但当天半夜又下起了暴雨,剩 余70%的玉米全部淋湿发霉,无法使用。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而乙公 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随即 诉至法院。
不可抗力应注意以下问题:
•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
不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排除 • 不可抗力的范围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扩

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4篇

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4篇

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4篇篇1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是在涉及到油料运输和仓储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油料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在现代社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油料的生产、运输和仓储环节繁杂复杂,涉及到多方合作。

然而,由于运输和仓储环节涉及到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合同纠纷在这方面也时有发生。

一般来说,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运输环节的合同纠纷。

在油料的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运输工具损坏、交通事故、货物丢失等情况,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这时候,双方往往会就责任归属、赔偿额度等问题产生争执。

其次是仓储环节的合同纠纷。

油料在运输到目的地之后,需要进行仓储。

但是仓储环节也存在着温度控制、防火防爆等方面的风险。

在仓储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变质、损坏等情况,也会引起合同纠纷。

再次是合同违约的纠纷。

在油料运输仓储合同中,双方有着明确的服务要求和责任分工。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引发合同违约问题,产生纠纷。

针对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展开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处理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双方应当保留相关证据。

比如运输记录、仓储过程监控视频、合同文件等。

这些证据将有利于确定责任归属。

其次,双方应当了解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合同违约的行为,从而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双方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律师将有助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制定解决纠纷的行动计划。

在处理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时,双方应该保持冷静理性,避免情绪化的处理方式。

通过合作、沟通,寻求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尽快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双方合作关系,确保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的顺利进行。

篇2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是指在油料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双方出现的争议或纠纷。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油料是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其运输和仓储环节关乎着整个能源供应链的正常运转。

仓储公司法律纠纷案件(2篇)

仓储公司法律纠纷案件(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仓储业务的公司,拥有丰富的仓储经验和专业的仓储设施。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从事贸易业务的公司,因业务需求,与甲方签订了仓储合同,将部分货物存放于甲方仓库。

在仓储过程中,因双方对货物损失的责任划分问题产生了纠纷,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10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乙方将其货物存放于甲方仓库,仓储期限为1年。

2. 2019年2月,乙方将一批货物存放于甲方仓库,共计1000吨。

3. 2019年3月,乙方发现货物在仓储期间部分受损,经核实,受损货物共计500吨。

4.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但甲方认为货物损失是由于仓储期间遭遇自然灾害导致的,与自身无关。

5.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2. 甲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仓储合同约定,甲方作为仓储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乙方货物。

在仓储期间,货物受损,甲方未能证明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事由造成的,因此,甲方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法院认为,甲方在仓储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受损,存在过错。

同时,乙方在发现货物受损后,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了损失。

因此,甲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主要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方赔偿乙方货物损失500吨的货款及相应损失。

六、案例分析1. 仓储合同中,仓储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对保管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证明货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事由造成的,因此,甲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2. 仓储方在仓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保管物受损。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受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当事人在发现货物受损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仓储公司法律纠纷案件(3篇)

仓储公司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仓储、物流、配送等业务。

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与客户发生合同纠纷,被客户起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仓储合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产品公司”)与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电子产品公司将一批电子产品存放于仓储公司仓库。

合同约定仓储期限为6个月,仓储费用为每平方米每月100元。

合同签订后,电子产品公司将货物运至仓储公司仓库。

在仓储期间,电子产品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出现损坏,经核实,损坏货物价值为50万元。

电子产品公司认为仓储公司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要求仓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公司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且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电子产品公司不服,将仓储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仓储公司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庭审阶段(1)仓储公司答辩仓储公司在答辩中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货物损坏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仓储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2)在货物存放期间,仓储公司已尽到保管义务,不存在过错。

(2)电子产品公司举证电子产品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1)仓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仓储关系。

2)货物损坏的照片及鉴定报告,证明货物在仓储期间出现损坏。

3)相关证人证言,证明仓储公司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过错。

2. 质证阶段(1)仓储公司对电子产品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对仓储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理解存在异议。

2)对货物损坏照片及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货物损坏的原因存在异议。

3)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存在异议。

(2)电子产品公司对仓储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对仓储公司提出的不可抗力条款理解存在异议,认为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仓储纠纷合同模板范文

仓储纠纷合同模板范文

仓储纠纷合同模板范文甲方:(甲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甲、乙双方为就存放和管理货物事宜所订立的本合同。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就货物的存储及管理工作,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存放及管理货物。

双方保持独立性并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存储货物1.1 甲方应将货物交付乙方进行存储,并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1.2 乙方应妥善保管存放的货物,并对货物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货物状态良好。

第二条仓储费用2.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仓储费用标准支付费用。

2.2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规的发票,明确注明费用的详细项目和金额。

第三条保险责任3.1 乙方应为货物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货物在存放期间的安全。

3.2 如货物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不得由甲方或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仓储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货物全部取出结束。

4.2 如甲方需终止合同或提前取回货物,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纠纷解决5.1 双方如发生任何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相关法律机构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确认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以上为仓储纠纷合同的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应认真阅读并确认后签字盖章。

愿双方合作顺利,货物安全存放。

民事起诉状(仓储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仓储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仓储合同纠纷】原告:xx现代仓储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沙市xxx区xx街道xxx号xx大厦xx单元xx号xx栋xx9室,电话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LE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律师,xx市xx(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xxx区xx街道xxx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xxx,性别女,民族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市xxx区xx街道xxx号xx小区xx花园xx号xx栋xx8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x。

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仓储、托管、装卸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20日,共计19个月的仓储租赁、管理费5xxxx元;3、判令被告自行搬离存储货物,如未搬离则自20xx年xx月20起支付场地占用费(按xx元/日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xx年xx月x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食品仓储、托管、装卸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经营的系列产品提供仓储、保管和装卸服务,负责乙方产品在仓储期间的绝对安全,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乙方确保按时支付甲方的仓库租金和产生的各项费用;租赁面积暂定为100平方米,月租赁价格为22元/平方米、仓储管理费为5元/平方米/月,卸货为20元/吨,出货乙方自理;仓储费和管理费每季度支付一次,下个季度的租金应提前15天支付,装卸费或配送费按月结算;合同期限暂定一年。

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仓库供被告使用,被告将仓库用于存储食盐。

《食品仓储、托管、装卸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

被告继续使用原告的仓库存放食盐,双方仍按前述合同的约定履行。

自2019年xx月xx日起,被告未再按约定标准支付仓储费用。

原告索要未果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限期搬离。

仓储合同纠纷(精选多篇)

仓储合同纠纷(精选多篇)

仓储合同纠纷(精选多篇)第一篇:仓储合同纠纷案例仓储合同纠纷案例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原告承包了冷库,2014年9月5日翟某与李某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储存苹果为160吨,每吨160元。

合同签订后,翟某说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2万元的定金,写下欠条一张。

合同约定,自2014年9月5日后开始入库,可被告迟迟不见行动,过一段时间后,原告问被告,被告说这个库我一定包,等一段时间再入库。

直到最后,被告也未储存苹果,造成原告的冷库闲置一季。

减去各种费用,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48000元。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判决生效后,翟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院抗诉,原法院再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

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李某不服再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决定提审。

办案过程:律所接受再审申请人李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承办本案,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1、原再审判决是否正确。

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

3、仓储合同是否解除。

本律师及时到法院阅卷,并认真分析。

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李某与翟某签订的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

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这一点显著区别于实践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这一点在《合同法》上明确定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的从事仓储营业服务的民事主体,合同一旦成立,在仓储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若存货人此时反悔不交付货物,必然给对方带来损失,若仓储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则合同从交付之日才成立,从订立合同到交付之间的这种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作为诺成性合同则不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成立,则合同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合同效力的约束,上述损失就可依违约损失获得赔偿。

仓储公司法律纠纷案例(3篇)

仓储公司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仓储、物流、配送等服务。

该公司拥有现代化的仓储设施和专业的物流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仓储服务。

2018年,仓储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将一批电子产品存放于仓储公司,仓储公司负责提供仓储服务。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二、纠纷起因2018年12月,科技公司发现存放于仓储公司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调查发现,该批电子产品在入库时已存在质量问题,而仓储公司在接收货物时未进行严格检查,导致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科技公司认为,仓储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电子产品损坏,要求仓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仓储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仓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仓储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货物入库单、货物出库单等相关证据。

根据证据显示,仓储公司在接收货物时未进行严格检查,导致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仓储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仓储服务。

2. 仓储公司答辩仓储公司在答辩中承认未对货物进行严格检查,但认为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科技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仓储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对货物进行严格检查,导致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仓储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在货物出库前提出异议,但科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仓储公司对科技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应承担部分责任。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7篇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7篇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7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保管事宜产生纠纷,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解决纠纷并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一、纠纷概况甲方与乙方签订保管合同后,因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导致甲方所寄存物品遭受损失,进而引发纠纷。

双方就该纠纷的解决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共识,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甲方所寄存物品遭受损失的事实,并共同认定损失的价值。

2. 乙方承认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同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乙方同意对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______元。

4.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赔偿,并放弃追究乙方因违约引发的其他责任。

5.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本次纠纷即告解决,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

6. 为保证协议的履行,乙方需提供担保措施,确保赔偿金额的支付。

具体担保措施为:____________________。

7.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 本协议内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9.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纠纷事实及损失认定1. 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物品交予乙方保管,双方在保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管期限、保管责任及义务等事项。

2. 在保管期限内,因乙方未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导致甲方寄存物品遭受损失。

具体损失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纠纷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本文将以某乙公司的角度,详细分析该仓储合同纠纷。

首先,某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至仓库。

合同明确规定某甲公司应在某日期前将货物交付至仓库,以便某乙公司安排储存。

然而,某甲公司未能按时履行责任,导致某乙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仓储服务。

这给某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影响了其正常运营。

因此,某甲公司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有责任。

其次,某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品质问题。

根据合同,某乙公司应对货物进行储存、保管和管理。

然而,某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一定的品质问题,例如部分货物已经损坏或过期。

这导致某乙公司不得不采取措施,如检查、清点和清理货物,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这些额外的工作给某乙公司带来了额外的费用和劳动力的消耗。

某甲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应为此承担责任。

最后,某甲公司没有按时支付仓储费用。

合同明确规定某甲公司应按月支付仓储费用。

然而,某甲公司未及时支付费用,导致某乙公司资金链紧张,无法及时支付仓库的运营费用,例如员工工资、仓库租金等。

这给某乙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不利影响,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某甲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某乙公司在仓储合同纠纷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某甲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提供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及未按时支付仓储费用。

这些违约行为给某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和运营的困难。

基于以上分析,某甲公司应负全部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某乙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因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在未来的类似纠纷中,双方应当加强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同时,如发生纠纷,双方应积极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以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并确保最终的公正裁决。

仓储法律纠纷案例(3篇)

仓储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A公司被告:某B仓储公司案由:仓储合同纠纷某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于2018年3月与某B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某B仓储公司为某A公司提供仓储服务,仓储物为某A公司销售的电子产品。

合同约定仓储期限为一年,仓储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共计12万元。

合同签订后,某A公司按照约定将电子产品存放于某B仓储公司,并按期支付了仓储费用。

2018年10月,某A公司发现其存放的电子产品部分损坏,经调查发现,损坏原因系某B仓储公司保管不善。

某A公司遂与某B仓储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某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B仓储公司赔偿其因电子产品损坏而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某B仓储公司是否尽到了保管义务?2. 某A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应由某B仓储公司承担?三、法院判决1. 关于某B仓储公司是否尽到了保管义务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保管仓储物。

某B仓储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当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本案中,某B仓储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仓储物进行了妥善保管,故认定某B仓储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

2. 关于某A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应由某B仓储公司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A公司因某B仓储公司保管不善而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某B仓储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某B仓储公司赔偿某A公司因电子产品损坏而遭受的损失,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保管义务:保管义务是仓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义务,保管人应当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5篇

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5篇

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5篇篇1甲方(运输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仓储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油料运输仓储事宜产生纠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为解决油料运输与仓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达成此协议。

二、纠纷事项概述1. 甲方油料运输至乙方仓库过程中出现的损失问题;2. 乙方在油料仓储期间的管理责任问题;3. 甲方在油料提取时的权益保障问题。

三、协议内容(一)关于油料运输损失问题:1. 甲方应保证油料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对于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油料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 乙方应提供安全、合规的仓储环境,确保甲方油料在入库、存储、出库过程中的安全。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油料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对于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双方应共同查明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失,双方应共同向第三方追究责任。

(二)关于油料仓储管理责任问题: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油料仓储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的合规性。

2. 乙方应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油料仓储管理,确保甲方油料不受损失。

3. 乙方应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仓库设施完好。

如因乙方设施故障或管理不当导致甲方油料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甲方油料提取权益保障问题:1. 乙方应确保甲方在提取油料时的权益,不得无故拖延、拒绝甲方的提取请求。

仓储法律纠纷案例(3篇)

仓储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家电生产的知名企业,其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

为了提高物流效率,甲方委托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其提供仓储服务。

双方于2018年4月1日签订了《仓储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仓储服务,包括仓储物的入库、保管、出库等。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为甲方提供了仓储服务。

2018年11月,甲方发现乙方在保管其仓储物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部分仓储物损坏。

甲方遂与乙方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认为乙方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则认为自身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是否尽到了保管义务?2. 仓储物损坏的原因是什么?3.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乙方是否尽到了保管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保证仓储物的安全。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方作为仓储服务的提供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

然而,乙方在保管过程中未能保证仓储物的安全,导致部分仓储物损坏。

因此,乙方未能尽到保管义务。

2. 仓储物损坏的原因是什么?本案中,仓储物损坏的原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案件事实,乙方在保管过程中存在瑕疵,可能导致仓储物损坏。

同时,仓储物本身的质量也可能存在问题。

此外,仓储物的损坏还可能与外部环境有关,如天气、自然灾害等因素。

因此,仓储物损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3.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公司法律纠纷案例(3篇)

仓储公司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仓储、配送、物流等相关业务。

被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等相关业务。

2010年,仓储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将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的仓库中,仓储公司负责货物的保管和装卸。

二、案情简介2011年,物流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的仓库。

由于仓库管理人员操作不当,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物流公司认为仓储公司未能妥善保管货物,要求仓储公司赔偿损失。

仓储公司则认为物流公司未能按时支付仓储费用,故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仓储公司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2. 物流公司是否按时支付了仓储费用;3. 货物损坏的责任归属。

四、法院审理1. 仓储公司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

”仓储公司在保管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损坏,未能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

因此,仓储公司应对货物损坏承担一定的责任。

2. 物流公司是否按时支付了仓储费用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仓储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应在货物存放期间每月支付仓储费用。

然而,物流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拖欠仓储费用。

因此,物流公司未能按时支付仓储费用。

3. 货物损坏的责任归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仓储公司未能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物流公司未能按时支付仓储费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五、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审理,法院判决如下:1. 仓储公司赔偿物流公司货物损失费用人民币10万元;2. 物流公司支付仓储公司拖欠的仓储费用人民币5万元;3. 双方承担各自的法律费用。

仓储合同法律案件分析(3篇)

仓储合同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与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贸易方将其货物存放于仓储方提供的仓库中,仓储方负责货物的保管和运输。

合同签订后,贸易方将货物运至仓储方仓库,但双方在货物保管过程中产生纠纷。

贸易方认为仓储方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要求仓储方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方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贸易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仓储方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2.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3. 仓储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仓储方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储存物。

储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储存储存物,对储存物进行必要的检查、清点和记录。

”本案中,仓储方作为储存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储存物。

然而,在货物存放期间,由于仓储方未能及时检查、清点和记录货物,导致货物损坏。

因此,仓储方未能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

2. 货物损坏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贸易方主张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货物损坏并非不可抗力因素,而是由于仓储方未能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造成的。

3. 仓储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储存人未按照约定妥善保管储存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仓储方未能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仓储方赔偿贸易方货物损失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启示1. 仓储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妥善保管储存物,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损坏。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仓储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1.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某物流公司乙方:某食品生产企业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代理仓储公司,负责为乙方提供食品仓储服务。

乙方身份: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将其生产出的食品存放在甲方提供的仓库中。

甲方权利:有权妥善保管乙方存放的食品,并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仓储费用。

乙方权利:有权利要求甲方妥善保管其存放的食品,保证食品品质和安全。

甲方义务:必须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乙方存放的食品,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仓储费用。

乙方义务: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准确的食品仓储信息,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仓储费用。

履行方式:甲方负责提供仓储服务,乙方负责将其生产的食品存放在甲方提供的仓库中,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仓储费用。

期限: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妥善保管乙方存放的食品而导致食品损坏或丢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仓储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在签订仓储合同前,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准确的食品仓储信息,以便于甲方妥善保管其存放的食品。

乙方则要求甲方妥善保管其存放的食品,保证食品的品质和安全。

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履行,如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仓储合同在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可被法律执行。

如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如协商和调解无效,则应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仓储合同是保障生产和社会消费的重要合同形式。

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6篇

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6篇

梁某保管合同纠纷案6篇篇1甲方:梁某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方梁某与乙方就保管事宜产生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以解决该纠纷,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协议背景双方确认,甲方将某物品交由乙方进行保管,由于某些原因引发了保管合同纠纷。

经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在尊重事实、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本协议的签订以解决纠纷并明确未来合作事项。

二、物品描述及归还1. 乙方确认目前所保管的物品为[具体物品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种类、数量、质量等。

2. 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具体日期]内,将所保管的物品归还给甲方,并保证物品完好无损。

3. 如物品存在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纠纷原因及解决1. 双方确认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详细列出纠纷原因]。

2. 双方同意,针对上述纠纷原因,乙方应支付甲方[具体金额]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3. 上述补偿款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具体日期]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归还所保管的物品,并有权要求乙方对物品损坏、丢失等情况进行赔偿。

2.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归还物品,并保证在保管期间妥善保管物品。

3. 双方应互相尊重,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协议的履行。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归还物品或支付补偿款项,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及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有效期为[具体期限],到期后自动失效。

如双方继续合作,可另行签订协议。

八、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仓库存储法律纠纷案例(3篇)

仓库存储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仓储物流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仓储存储过程中,因合同履行、货物损坏、责任划分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仓库存储法律纠纷,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某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将一批货物存储于仓储公司仓库,仓储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仓储费用、货物保管责任、货物损坏赔偿等内容。

2018年10月,贸易公司发现货物在仓储过程中部分损坏,经核实,货物损坏原因为仓储公司保管不善。

贸易公司要求仓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贸易公司遂将仓储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1. 仓储合同的有效性;2. 货物损坏的责任归属;3. 赔偿金额的确定。

四、案例分析1. 仓储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本案中,贸易公司与仓储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完整,双方签字盖章,故仓储合同有效。

2. 货物损坏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仓储公司在保管货物过程中,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货物损坏,故仓储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坏的主要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货物损坏程度:经鉴定,货物损坏程度为10%。

(2)货物价值: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0万元。

(3)仓储公司过错程度:仓储公司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定仓储公司应赔偿贸易公司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启示1. 签订仓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保管要求、费用、责任划分等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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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精选多篇)仓储合同纠纷案例--------------------------------------------------------------------------------2014-04-18 12:15:15 作者:合同法律师来源:浏览:0次文字大小: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三联五金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沈芳,厂长。

被上诉人上海盈动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新建新村29号。

法定代表人刘翌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栋,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上海宝瀛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应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国,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三联五金厂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三联五金厂法定代表人沈芳、委托代理人黄俊英,被上诉人上海盈动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栋、鲍方舟,被上诉人上海宝瀛仓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建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27日,上诉人与盈动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盈动公司于2014年度储存于上诉人仓库进口金属卷材 2,305.772吨,后其中99.055吨失窃,现经双方协商,上诉人愿意赔偿盈动公司,以每吨成本价3,829元计算,共计379,281.60元。

扣除仓储费34,586.60元,剩余34万元上诉人于 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14万元,2014年6月30日、2014年6月30日前各支付10万元。

协议落款处加盖了上诉人和盈动公司的公章,由高志明代表上诉人签名。

2、2014年12月20日,上诉人与宝瀛公司签订仓库租借合同一份,约定:上诉人出租给宝瀛公司富锦路1588号南侧仓库四幢,及现有的办公、生活用房;上诉人提供用电、用水、电话等设施,费用由宝瀛公司自理;上诉人委派出纳负责宝瀛公司经济往来结算,并优先支付房租;宝瀛公司留用上诉人基本职工九名,并负责管理,月工资参照2014年标准,其他福利标准及工资发放形式由宝瀛公司自定;合同起始日为2014年1月1日。

合同落款处加盖了上诉人的公章和宝瀛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高志明代表上诉人签名。

3、2014年4月22日,2014年6月18日,盈动公司与宝瀛公司签订两份仓储合同,约定:盈动公司将各品种钢材储放于宝瀛公司的仓库内,由宝瀛公司负责保管;宝瀛公司凭盈动公司的提单发货,发货前应与提单样张核对;若因宝瀛公司工作失误造成盈动公司的一切损失由宝瀛公司负责赔偿。

4、2014年9月25日,宝瀛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陈述:2014年6月27日,盈动公司将156件计995.915吨热镀锌卷存放在宝瀛公司仓库内。

昨天下午5点,有人凭盈动公司的提单提走13件计99.055吨价值40万元的货物。

后经盈动公司审核,提货提单系伪造的。

因此,宝瀛公司才知道货物被骗取,故来报案。

公安机关至今尚未结案。

5、2014年1月15日,盈动公司持协议书一份至宝瀛公司处,要求宝瀛公司签名盖章确认,但宝瀛公司未予签署。

该份协议书载明:由宝瀛公司赔偿盈动公司被失窃货物损失344,695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清。

其余内容与2014年11月27日上诉人与盈动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一致。

因上诉人未按赔偿协议的约定向盈动公司赔款,盈动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首期赔偿款14万元。

上诉人原审中辩称,失窃货物的仓库事实上由宝瀛公司租赁和经营,故宝瀛公司应对盈动公司丢失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当时的负责人高志明在对事实和法律上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而与盈动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且盈动公司故意隐瞒了宝瀛公司系赔偿责任人的事实,故上诉人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其与盈动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

被上诉人宝瀛公司原审中述称,虽然其与上诉人签订了仓库租借合同,但自2014年9月1日后因高志明独揽审批权,故仓库虽以宝瀛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但实际经营方为上诉人,所以宝瀛公司拒绝了盈动公司向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上诉人认为存在重大误解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

原审审理中,盈动公司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要求宝瀛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上诉人则陈述为收回宝瀛公司所欠租赁费用,对宝瀛公司支出是否合理进行了审核。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签署赔偿协议时的负责人高志明,也是上诉人与宝瀛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的代表人,上诉人又确认为收回宝瀛公司所欠租赁费用,对宝瀛公司支出是否合理进行审核,故上诉人对宝瀛公司租赁仓库经营的情况是清楚的,也应明了盈动公司丢失货物的情节。

上诉人在赔偿协议上签名盖章确认应视为主动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称签署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辩称理由缺乏依据,无法采信,故对上诉人要求解除赔偿协议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赔款。

据此判决:一、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盈动公司14万元;二、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诉受理费4,310元,由上诉人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判决后,上海市宝山区三联五金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盈动公司只与宝瀛公司建立仓储合同关系,与上诉人无法律关系,故对于盈动公司储存货物被骗的赔偿主体应是宝瀛公司,而不是上诉人。

高志明系基于对该法律关系的重大误解才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赔偿协议,且赔偿协议内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显失公平,上诉人有权撤销该协议。

故上诉坚持要求撤销赔偿协议,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盈动公司辩称,高志明对于盈动公司储存货物被骗的情况是清楚的,其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与盈动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的法律后果也是知道的,不存在重大误解。

赔偿协议的性质是上诉人自愿承担对盈动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单务合同,故亦不存在显失公平,上诉人应当依照协议赔偿。

故不同意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宝瀛公司辩称,原审判决符合事实,高志明自2014年9月起就实际控制了宝瀛公司的经营,而且在同年12月和宝瀛公司的周建国一同到盈动公司处与盈动公司人员协商有关货物被骗一事的处理,宝瀛公司拒绝在盈动公司拟定的赔偿协议上签字也是高志明的意见,故高志明对整个事情经过是清楚的。

上诉人应对货物被骗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在二审中,上诉人申请高志明出庭作证。

高志明在庭审中称:其在签订赔偿协议之前并不清楚宝瀛公司与盈动公司之间有仓储协议,也不清楚盈动公司曾先向宝瀛公司提出索赔,否则不会签赔偿协议;2014年12月其是跟着周建国到盈动公司处,但不认识盈动公司的人,只知道去和货主谈要求少赔一点;其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与盈动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

对于高志明的证词,盈动公司认为已过举证期限,且高志明系上诉人工作人员,其陈述的内容不可信,故不应采纳。

宝瀛公司认为,宝瀛公司人员周建国在货物被骗后,马上电话告知了高志明,而且高志明参与了货物被骗之后整个的报案和赔偿协商的事宜。

本院认为:虽然盈动公司和宝瀛公司之间定有仓储协议,形成仓储法律关系,盈动公司与上诉人之间无仓储法律关系,但是上诉人作为仓库的实际所有人和出租人,其与盈动公司就货物被骗一事订立的赔偿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务的承担,即上诉人自愿加入有关责任人对盈动公司所负有的返还货物或者赔偿之债,自愿对盈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债务承担,债权人有权选择原债务人或加入的债务人承担债务,现盈动公司选择上诉人作为赔偿主体与法不悖,上诉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高志明作为上诉人的负责人曾代表上诉人与宝瀛公司订立仓库租借协议,并在后期负责对宝瀛公司的支出进行审核控制,其理应对宝瀛公司的经营有所了解。

高志明在二审中出庭作证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且其证词内容有不符常理之处,如其承认在2014年12月与周建国一起前往盈动公司处协商货物被骗后的赔偿事宜,却又称不知道协商的对象是谁,这些陈述内容矛盾,故本院对高志明的证词不予采信。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客观事物性质的认识错误,而行为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不能作为重大误解的理由,这就好比违法者不能以其不懂法律为由而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赔偿协议的内容本身就是上诉人加入他人应负的赔偿之债,自愿向债权人盈动公司作出赔偿承诺,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虽然是单向的,但并不构成显失公平。

上诉人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向盈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作为债务的加入方向盈动公司赔款之后,可以向相关责任人另行主张赔偿款的承担问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三联五金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昌骏代理审判员朱志红代理审判员徐子良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炜第三篇:是仓储合同纠纷还是保管合同纠纷是仓储合同纠纷还是保管合同纠纷蒋伟一、基本案情鑫鑫公司是一家从事辣椒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规模较大,不仅有现代化的生产车间,还有一座容量为300吨的冷库。

达达公司也是一家从事辣椒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但规模较小,没有冷库。

两家公司同处一市,关系良好。

在辣椒收购旺季,达达公司经常将部分鲜辣椒存放于鑫鑫公司的冷库。

2014年某月,达达公司与鑫鑫公司联系,要求将45吨鲜辣椒存放到鑫鑫公司冷库,鑫鑫公司同意。

双方按惯例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由达达公司将45吨用麻袋成包包装的鲜辣椒运送至鑫鑫公司,鑫鑫公司与达达公司的工人共同将辣椒卸车并装入冷库,双方没有对辣椒进行验收,只是由鑫鑫公司为达达公司出具标明辣椒品种、数量的保管单一份;同时,鑫鑫公司按惯例收取达达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装卸费和电费,每吨按20元收取,收据上也注明收费项目为一次性装卸费和电费;双方没有约定存放时间。

一个半月后某日上午,达达公司到鑫鑫公司取走10吨辣椒,按惯例双方也没有进行检验。

下午,达达公司派人到鑫鑫公司,说取回的辣椒发生变质。

双方随即进冷库检验其余辣椒,发现这些辣椒有部分颜色发黑,达达公司遂要求鑫鑫公司赔偿。

鑫鑫公司认为自己出于帮忙的缘由无偿保管该辣椒,双方也确认冷库在一个半月中始终运行正常,而且达达公司的辣椒原先的品质如何没法确定,遂不同意赔偿。

双方于是发生纠纷。

协商不成,达达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在鑫鑫公司“仓储的货物全部变质、腐烂”,要求鑫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15万元,法院立案的案由为“仓储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性质并非仓储合同纠纷,而是保管合同纠纷作为鑫鑫公司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必须确定本案的性质到底是仓储合同纠纷还是保管合同纠纷,因为这将是确定本案当事人责任的一个最重要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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