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残儿童护理员 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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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儿童护理员-儿童护理工作基础知识

孤残儿童护理员-儿童护理工作基础知识
儿童生长发育分为婴儿期、幼儿期、学龄前期和学龄期等阶段, 每个阶段有不同的生长发育特点和护理需求。
生长发育指标
身高、体重、头围等是衡量儿童生长发育的重要指标,需定期测量 和记录。
生长发育规律
儿童生长发育遵循一定的规律,如由上至下、由近至远、由粗到细 等,护理员需了解并遵循这些规律。
儿童营养需求与饮食护理
03
细致的观察力和敏锐的洞察力
孤残儿童护理员需要具备细致的观察力和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发现孩子
的需求和异常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孤残儿童护理员的沟通技巧
善于倾听
孤残儿童护理员需要耐心倾听孩子的诉求和心声,了解他 们的真实想法和感受,以便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
表达清晰
孤残儿童护理员需要用简单易懂的语言与孩子沟通,确保 他们能够理解并接受护理服务。同时,清晰地表达自己的 意见和要求,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营养需求
儿童在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营养 的需求不同,需提供足够的蛋白 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
和矿物质等。
饮食搭配
根据儿童的营养需求,合理搭配食 物,确保食物的多样性,避免偏食 和挑食。
进餐习惯培养
培养儿童良好的进餐习惯,如定时 定量、不边吃边玩等,有助于提高 食欲和促进消化。
儿童日常生活的照顾与护理
交流与分享经验
孤残儿童护理员之间可以定期组织交流与分享活动,分享各自的工作经验和心得体会,共 同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THANKS
感谢观看
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孤残儿童护理员在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需要及时向医 生或相关部门报告,以便尽快采取有效措施。
孤残儿童护理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定期参加培训
孤残儿童护理员需要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 平,以更好地为孩子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职业培训 (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职业培训 (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包括理论知识考试(闭卷笔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现场实 际操作),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为合格。孤残 儿童护理师和高级护理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合格后颁发 “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业道德
❖ 职业:是个人在社会中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有二个特征,一是谋 生手段,即必需性;二是由社会劳动分工而发展起来的,即专门性。
(2)营养、卫生要求: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的营养、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包装标识及产品说明书必须与婴幼儿主、 辅食品的名称相符。由于婴幼儿的生理特点和生长发育的特殊要求,婴幼儿食品 的配方、工艺流程及原材料等较一般食品有更高的营养、卫生要求,婴幼儿食品 必须含有一定比例与数量的营养素,严禁添加对婴幼儿生长发育有害的食品添加 剂及其他化学物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康复权利的保障。明确国家和社会应 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 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2)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规定对残疾儿童 和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 疾学生免收学费。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适 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面试就近入学的法律 原则,并对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 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都做了专门规定。
职业培训 (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 规)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
稿
(一)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概况
❖ 1、职业定义: 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儿
童进行康复、教育和保健的服务人员。 ❖ 2、职业等级:
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国家职业 资格五级)、中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护理 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3、职业资格鉴定方式:

孤残儿童护理员 国家职业标准

孤残儿童护理员 国家职业标准

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介绍一、职业名称:孤残儿童护理员。

二、职业定义: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孤残儿童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

三、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孤残儿童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四、职业能力特征: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和学习能力,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六、培训要求(一)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不少于180 标准学时;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不少于160标准学时;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员不少于140 标准学时;孤残儿童护理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二)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较丰富的知识、实际操作经验和教学经验。

经民政部人事司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证。

(三)培训场地设备:培训机构应具备标准教室及有必要的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场所。

培训场地卫生、光线和通风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鉴定要求(一)适用对象:从事(已经从业人员)或准备(院校学生)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二)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孤残儿童护理师和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三)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不少于3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有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场所进行。

八、鉴定机构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作为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的主管单位,将在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的配合下,大力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及时上报鉴定计划。

2022年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2年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原则()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育婴员1.2职业编码4-10-01-021.3职业定义在 0~3 岁婴幼儿家庭从事婴幼儿寻常生活照顾、护理和辅助初期成长人员。

1.4职业技能级别本职业共设三个级别,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档工。

1.5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外,常温。

1.6职业能力特性人格健全,身心健康,视觉、听觉正常,动作灵活,观测敏锐,良好语言表达能力, 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

1.7普通受教育限度初中毕业(或相称文化限度)。

1.8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8.1申报条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合计从事本职业或有关职业①工作 1 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获得本职业或有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级别证书)后,合计从事① 有关职业:婴幼儿发展引导员、幼儿教育教师、儿科医师、儿科护士、孤残小朋友护理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保健调理师、健康管理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下同。

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合计从事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3)获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有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获得毕业证书在校应届毕业生);或获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的中档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有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获得毕业证书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档工:(1)获得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级别证书)后,合计从事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2)获得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级别证书),并具备高档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有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获得毕业证书在校应届毕业生);或获得本职业或有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级别证书),并具备经评估论证、以高档技能为培养目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有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获得毕业证书在校应届毕业生)。

孤残儿童护理员-儿童护理工作基础知识

孤残儿童护理员-儿童护理工作基础知识

护理员职业道德与操守
01
02
03
尊重儿童
护理员应尊重每个儿童的 个性和尊严,不歧视、不 侮辱,以关爱和耐心对待 每一位儿童。
尽职尽责
护理员应尽职尽责,为儿 童提供全面、细致的护理 服务,确保儿童身心健康 得到全面发展。
保密义务
护理员应严格保守儿童及 其家庭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不得随意泄露或用于其 他用途。
心理疏导
对于经历过创伤或困难的孤残儿童,护理员需要提供心理 疏导,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积极面对生活。
行为干预
针对孤残儿童可能出现的行为问题,如攻击性行为、退缩 行为等,护理员需要采取适当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他们 纠正不良的预防与护理
预防接种
根据儿童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及时接种各类疫苗,预防传染性疾 病的发生。
与儿童、家庭及社会的沟通技巧与合作能力
与儿童沟通
护理员应掌握与儿童有效沟通的技巧,包括倾听、理解、引导和鼓 励,以建立信任和良好的互动关系。
与家庭合作
护理员应积极与儿童家庭保持密切合作,了解家庭需求和期望,提 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护理服务,共同促进儿童的成长和发展。
与社会协作
护理员应了解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持体系,积极寻求与社区、学校、医 疗机构等各方面的合作,为孤残儿童提供更广泛的关爱和支持。
04
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相关法律法规
儿童权益保障法
孤残儿童护理员需了解儿童权益 保障法,确保在工作中充分保障 儿童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
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残疾人保障法
该法规定了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护 理员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残疾 儿童提供平等、尊重和关爱的护理 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
护理员在接触未成年人时,应严格 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并打击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2022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2022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4-10-01(GBM41001)生活照料服务人员从事育婴、家政等服务工作的人员。

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4-10-01-01 婴幼儿发展引导员4-10-01-03 保育师4-10-01-04 孤残儿童护理员4-10-01-05 养老护理员4-10-01-06 家政服务员4-10-01-01 婴幼儿发展引导员在家庭及相关机构、活动场所, 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展引导、家庭日常生活照护等, 并对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养育指导或咨询服务的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1.指导孕期夫妇了解孕期营养需求,依孕期生理、心理及角色变化, 营造适宜的胎儿激励环境;2.指导婴幼儿看护人了解0-3岁婴幼儿发展发育标准, 使用测评工具, 检测婴幼儿发育指标;3.帮助婴幼儿看护人掌握养育理念,分析养育情况, 提供改善建议, 并进行婴幼儿家庭日常生活照料、护理;4.帮助婴幼儿看护人掌握喂养知识,指导婴幼儿的营养补充;5.在婴幼儿家庭等地布置适宜环境,组织开展婴幼儿游戏, 并提供互动示范;6.实施婴幼儿应急救援, 指导婴幼儿看护人规避婴幼儿安全风险。

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育婴员4-10-01-03 保育师在托育机构、幼儿园、社区、社会福利机构等保育场所, 从事婴幼儿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喂养和早期发展工作的人员。

主要工作任务:1.观察婴幼儿生长发育和个体差异,采取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的措施;2.安排管理婴幼儿一日生活, 进行婴幼儿进餐、睡眠、清洁、活动、安全等方面的护理;3.进行室内外物品的管理和清洁消毒,创造适宜婴幼儿健康的保育环境;4.进行晨、午、晚检, 观察婴幼儿情绪、身体异常变化, 发现、报告婴幼儿常见疾病, 应急处理常见意外伤害;5.沟通家长、监护人、教师, 组织、帮助儿童开展教育、游戏、体育等适宜性活动;6.制订保育方案, 培养婴幼儿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和良好品德行为习惯, 关爱婴幼儿身心健康。

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托育师4-10-01-04 孤残儿童护理员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 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

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简介

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简介

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简介职业名称: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定义: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孤残儿童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

主要工作内容:(1)为不同年龄和不同残疾类型的孤残儿童提供24小时的生活照料;(2)根据孤残儿童生理特点、病理特点实施基础护理;(3)采取清洁、消毒和隔离措施,确保孤残儿童的身体健康;(4)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孤残儿童发生意外伤害;(5)配合康复训练师对孤残儿童实施康复计划和康复训练;(6)给予孤残儿童情感支持和简单的心理指导,协助教师进行早期教育。

职业概况:我国孤残儿童的福利事业已经走过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在这漫长的岁月中,陪伴孤残儿童成长、承担孤残儿童照料工作的是孤残儿童护理员。

他们每天面对的是遗弃儿、孤儿和有智力障碍、运动功能残疾、各种先天或后天疑难杂症的孤残儿童。

他们既要负责这些儿童的基本生活照料,又要进行辅助医疗保健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康复与特殊教育的辅助工作。

他们用心血和汗水抚育着这些受伤的幼苗,使孤残儿童在这里找回了快乐与幸福,为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据2005年的统计,我国约有孤残儿童57.3万人,而承担孤残儿童照料工作的护理员,在福利机构仅有33000多人,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的需求。

由于孤残儿童的数量呈逐年增多之势,对孤残儿童护理员的需求量还会大大增加。

而且孤残儿童护理员的工作日趋专业化,从以往单纯提供生活照料逐渐向满足孤残儿童的全面发展需求转变。

然而,目前我国的孤残儿童护理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业务技术水平上都难以满足这一需要。

确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这一新职业,对于改变这种状况,满足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孤残儿童护理员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孤残儿童护理员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介绍和申报条件)民政部人事司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介绍一、职业名称:孤残儿童护理员。

二、职业定义: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孤残儿童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

三、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孤残儿童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四、职业能力特征: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和学习能力,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六、培训要求(一)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不少于180 标准学时;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不少于160标准学时;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员不少于140 标准学时;孤残儿童护理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二)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较丰富的知识、实际操作经验和教学经验。

经民政部人事司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证。

(三)培训场地设备:培训机构应具备标准教室及有必要的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场所。

培训场地卫生、光线和通风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鉴定要求(一)适用对象:从事(已经从业人员)或准备(院校学生)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二)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孤残儿童护理师和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三)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不少于3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孤残儿童护理服务工作制度

孤残儿童护理服务工作制度

孤残儿童护理服务工作制度
一、在儿童入院时,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时间不少于1个月。

二、根据儿童的年龄、智力、残疾程度进行分级护理。

三、按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配备能够满足服务对象需要的护理服务人员。

对护理服务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和岗位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护理服务知识,适应工作的要求。

四、护理服务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着工作服,佩带工作牌,保持衣容干净整洁。

五、严格按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护理服务细则,为儿童提供护理服务。

六、护理服务工作人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七、根据孤残儿童年龄、残疾种类和程度的不同,制定康复、教育计划和个案,进行相应的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

八、加强日常观察,注意心理、人格健康问题,确保儿童健康成长。

九、切实维护儿童的基本权益,防止侵犯儿童权益的事件发生。

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机构管理要求、儿童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安全要求和服务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建标145-2010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儿童福利机构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3.2被接收儿童accepted children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国家孤、弃儿接收程序规定,由民政部门监护、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自然人。

3.3儿童家庭寄养family foster childen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和其他有需要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3.4寄养家庭foster family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社会最小单位。

3.5寄养儿童children in foster care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监护人缺乏监护照料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等其他有需要的儿童。

3.6助养sponsorship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民政部门及其儿童福利机构,以捐资或其他方式为儿童提供帮扶养育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3-12-23)STANDARDS OF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SPECIAL CHILDRE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010—2001)(民发〔2001〕24号,2001年2月6日)1、总则1.1 为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如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1.3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儿童基本权益,帮助儿童适应社会,促进儿童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举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 儿童CHILDREN14周岁及以下的人口。

2.2 新生儿NEONATE自出生后到4周的儿童。

2.3 婴儿INFANT4周到满1周岁的儿童。

2.4 幼儿TODDLER1周岁到满3周岁的儿童。

2.5 学龄前儿童PRESCHOOLERS3周岁到入小学前(6-7周岁)的儿童。

2.6 学龄期儿童CHILDREN OF SCHOOL AGE入小学起(6-7周岁)到青春期(女12周岁,男13周岁)的儿童。

2.7 青少年ADOLESCENT女孩从12周岁开始到17-18周岁,男孩从13周岁开始到20周岁。

2.8 孤儿ORPHAN丧失父母的儿童。

2.9 弃婴ABANDONED BABY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

2.10 弃儿FOUNDLING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的儿童。

2.11 残疾儿童DISABLED CHILDREN14周岁以下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的儿童。

2.12 SOS儿童村SOS CNILDREN’S VILLAGE国际性民间慈善组织,经费来自于募捐。

孤残儿童护理员的工作总结

孤残儿童护理员的工作总结

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技术个人工作总结=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

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孤残儿童护理员岗位所在的单位)孤残儿童护理员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孤残儿童护理员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

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孤残儿童护理员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孤残儿童护理员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孤残儿童护理员岗位所在的单位)孤残儿童护理员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

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孤残儿童护理员岗位所在的单位)孤残儿童护理员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孤残儿童护理员岗位所在的单位)孤残儿童护理员岗位上学习、工作实践活动。

虽然身处在孤残儿童护理员工作岗位,但我时刻关注国际时事和中-央最新的精神,不断提高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尊严感、荣誉感。

在×××(改成孤残儿童护理员岗位所在的单位)孤残儿童护理员工作岗位上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尽职尽责,在孤残儿童护理员工作岗位上作出对国家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工作上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孤残儿童护理员工作岗位相关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提高孤残儿童护理员岗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特别是学习孤残儿童护理员工作岗位相关法律知识和相关最新政策。

孤残儿童护理员-儿童护理工作基础知识

孤残儿童护理员-儿童护理工作基础知识
团队合作
与医护团队密切合作,共同为 孤残儿童提供全方位的关爱和
护理服务。
02
儿童护理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儿童生长发育特点
儿童生长发育规律
儿童的生长发育遵循一定的规律,包 括从上到下、由近至远、由粗到细、 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顺序 。
儿童生长发育阶段
儿童生长发育影响因素
儿童的生长发育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包括遗传因素、营养状况、生活环 境、卫生条件等。
注意孩子的饮食和休息。
急救处理
对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如呛 噎、溺水、车祸等,家长应该及 时采取急救措施,为孩子争取抢
救时间。
03
特殊孤残儿童的护理重点
有身体残疾儿童的护理重点
1 2 3
日常生活护理
针对身体残疾儿童,日常生活护理是关键,包括 喂食、穿衣、洗漱等,需要特别关注他们的身体 状况和需求。
孤残儿童护理员-儿童护理工 作基础知识
汇报人: 2024-01-05
目录
• 孤残儿童护理员的角色与职责 • 儿童护理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 特殊孤残儿童的护理重点 • 孤残儿童的心理护理与教育 • 护理员的职业素养与道德伦理
01
孤残儿童护理员的角色与职责
定义与角色认知
孤残儿童护理员
专门为孤残儿童提供生活照料、 医疗护理和心理支持的专业人员 。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儿童的生长发育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儿期、幼 儿期、学龄前期和学龄期等。
儿童营养与饮食护理
儿童营养需求
儿童在不同生长发育阶段对营养的需求不同,需要摄入适量的蛋 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儿童饮食护理原则
儿童的饮食应该多样化,保证营养均衡,同时要注意饮食卫生,避 免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问题。

护士在残疾人护理中的技能和专业要求

护士在残疾人护理中的技能和专业要求

倾听和回应
积极倾听残疾人及其家属 的意见和关切,给予及时 的回应和反馈,鼓励他们 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需求。
与医疗团队的沟通技巧
专业术语的运用
积极参与讨论
与医疗团队沟通时,护士应使用准确 的医学术语,以确保信息的专业性和 准确性。
在医疗团队的讨论中,护士应积极发 言,提出自己的专业见解和建议,促 进团队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尽职尽责
护士应严格遵守职业规范 ,为残疾人提供全面、细 致的护理服务。
保密义务
护士应对残疾人的个人信 息和病情保密,确保残疾 人隐私不受侵犯。
保护残疾人隐私和尊严
维护残疾人尊严
护士应尊重残疾人的个人空间和隐私,避免在公共场合谈论残疾 人的病情或私人信息。
保护残疾人隐私
护士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残疾人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记录不被泄 露或滥用。
80%
用药理
护士需要了解常用药物的作用、 副作用及用药注意事项,确保残 疾人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护理操作技能
基础护理技能
护士应熟练掌握测量体温、脉 搏、呼吸、血压等基础护理技 能,为残疾人提供全面的生活 照顾。
专科护理技能
针对不同残疾类型,护士需要 具备相应的专科护理技能,如 肢体残疾的康复训练、言语残 疾的语言治疗等。
促进残疾人自我决策
护士应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医疗决策,尊重他们的自主权和选择 权。
持续学习和提升自我能力
持续学习
01
护士应不断学习和更新残疾人护理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变
化的医疗环境和残疾人需求。
提升自我能力
02
护士应通过参加培训、研讨会等方式,提高自己在残疾人护理
领域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关注最新研究和进展

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3.02•【文号】民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落实中央“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广大孤残儿童,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总体方向和基本思路,现就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12月,国家正式确立“孤残儿童护理员”为新职业。

随后,民政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先后制定颁布了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了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初步建成了国家题库,建立了“全国儿童抚育示范培训基地”,培训认证了一批培训师资,组织开展了示范性培训和鉴定,为在全国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孤残儿童护理员是民政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是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养护水平、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全国民政技能人才大会精神,立足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长远发展,以提升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推行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专业化、职业化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全面提高孤残儿童养护水平。

2021全国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孤残儿童护理员》实操考核试题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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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活为镜正视自我作文嘿,大家好!今天咱来聊聊以生活为镜正视自我这事儿。

咱就说生活啊,那可真是一面神奇的大镜子。

有时候你觉得自己挺牛的,可生活这面镜子一照,嘿,说不定就露出马脚来了。

我记得有一次,学校组织演讲比赛。

我那叫一个自信满满呐,觉得自己肯定能拿个好名次。

我精心准备了演讲稿,背得滚瓜烂熟,还在镜子面前练习了好多遍表情和动作。

“哼,这次比赛我肯定行。

”我心里暗暗想着。

比赛那天,我雄赳赳气昂昂地走上台。

一开始还挺顺利,我讲得声情并茂,台下的同学和老师也都听得很认真。

可谁知道,讲到一半的时候,我突然忘词了。

哎呀妈呀,那一刻我的脑袋一片空白,心也开始砰砰乱跳。

我站在台上,张着嘴,不知道该说啥。

那场面,可别提多尴尬了。

我偷偷瞄了一眼台下,看到同学们那惊讶的表情和老师微微皱起的眉头,我真想找个地缝钻进去。

“这可咋办呀?”我心里那个急呀。

最后,我磕磕绊绊地讲完了剩下的内容,灰溜溜地下了台。

这次演讲比赛,我自然是没拿到好名次。

回到家,我垂头丧气的。

妈妈问我怎么了,我就把比赛的事情告诉了她。

妈妈笑着说:“这就是生活给你的教训呀。

你看,你之前太自信了,没有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这次经历正好让你正视自己,以后做事就会更认真更谨慎了。

”听了妈妈的话,我仔细想了想,还真是这么回事。

生活这面镜子照出了我的自大和不足。

从那以后,我做事不再那么盲目自信了,而是会更加认真地准备,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所以啊,咱就得把生活当成一面镜子,时不时地照一照自己。

看到自己的优点,继续保持;发现自己的缺点,赶紧改正。

这样咱才能不断进步,变得越来越好。

嘿嘿,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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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介绍
一、职业名称:孤残儿童护理员。

二、职业定义: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孤残儿童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

三、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孤残儿童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四、职业能力特征: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和学习能力,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六、培训要求
(一)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不少于180 标准学时;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不少于160标准学时;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员不少于140 标准学时;孤残儿童护理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二)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较丰富的知识、实际操作经验和教学经验。

经民政部人事司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证。

(三)培训场地设备:培训机构应具备标准教室及有必要的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场所。

培训场地卫生、光线和通风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鉴定要求
(一)适用对象:从事(已经从业人员)或准备(院校学生)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二)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孤残儿童护理师和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三)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不少于3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有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场所进行。

八、鉴定机构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作为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的主管单位,将在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的配合下,大力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及时上报鉴定计划。

九、鉴定报名
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网络报名,有条件者试行在线考试。

报名网站为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cn/)点击“网络报名系统”()。

详见《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报名流程》。

十、需要持有的材料
1.《国家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低一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加章的《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4.个人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复印在申报表后面);
6. 1寸、2寸近期免冠照片各2张。

中心网站:.cn/(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 .cn(校园网)
竞赛网站:.cn/article/zyjnjs/(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网)
热线电话/传真:(010)
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鉴定初、中、高级申报条件
职业等级《国家职业标准》
规定申报条件解释和说明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1)“正规培训”是指提供经地方省级人社部门或民政部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8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2天);
(2)已经从业人员应提供由所在机构开具的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提供《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3)本专业中专在校生在毕业前可申报初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国家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医疗、护理、康复)或相关专业(幼教、教育、社工、心理)院校毕业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6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8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的,可正常申请参加中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资格,须延长2年工作年限(7年)。

(3)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经审核认定的本专业是指提供护士学校、护理类专业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以及民政中专的老年、护理类专业的毕业证书。

取得其他专业(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应有在本职业连续1-2年以上工作经历。

(4)本专业大专在校生在三年级、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级时可申报中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本职业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专业(幼教、护理)或相关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心理、社工)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4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中级资格证书,须分别延长2年工作年限(15年)。

(3)提供相关专业(护理专业、老年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岗位满2年,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4)非相关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含本科、研究生)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岗位满4年,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职业能力建设处)热线电话/传真:(010)办公电话:(010)/5454/5451
网站:.cn/ .cn
硕果2010:教材出版、题库运行、三级培训
2010年是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起步之年,这一年,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中国收养中心(现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在民政部人事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的领导下,完成了专家委员会的组建、教材的编写、题库的制定的基础性工作,并在年底之前完成了初中高三个级别的试培训,考评员和培训师资的认定,为2011年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期待2011:周密部署、先行试点、强力推进
2011年,民政部颁发了《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30号),根据意见要求,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相继就培训基地、鉴定站建设工作和2011年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计划发布了《关于做好2011年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6号);并就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考评员认证工作联合发布了《关于举办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认证班的通知》(民职鉴发〔2011〕10 号),为2011年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1年试点省份在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建立之后,将在报职鉴中心备案、审批后自主开展培训和鉴定工作。

这是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和鉴定工作大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也带来一些挑战,比如硬件方面的设施设备到位需要一定时间,软件方面的鉴定流程、制度规范需要经验的积累。

这就要求各鉴定站、培训基地要积极学习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与职鉴中心、收养中心保持联系,随时解决在培训、鉴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职业能力建设处)地址:北京东三河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民政部培训中心)邮编:101601 主任:杨根来联系人;孙钰林、赵永、魏兵、宋艳琼
热线电话/传真:(010)办公电话:(010)/5454/5451
信箱: QQ群号:4 5
网站:.cn/ .cn
户名:民政部培训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廊坊市燕郊开发区支行账号:2102
点击查看附件: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介绍和鉴定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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