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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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农村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农村学校食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农村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规范食堂管理行为,提高食堂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食堂管理机构1.学校食堂管理机构由学校领导、后勤部门和食堂管理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

2.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培训,提升食堂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

三、食堂卫生管理1.食堂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岗位,负责食堂的卫生清洁和食品检验工作。

2.定期进行食堂的卫生检查和消毒,确保食堂卫生安全。

3.食堂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服,并定期进行体检。

四、食品安全管理1.食堂所有食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严禁使用过期食品或不合格食品。

2.食堂应保证食品的原料新鲜,采购渠道正规,进行严格的验收和入库管理。

3.食堂食品制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加工卫生操作规范,确保安全卫生。

4.食堂应制定食品留样制度,并定期进行食品留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五、食堂服务管理1.食堂应提供各类均衡饮食,合理搭配膳食。

2.食堂服务人员应礼貌待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3.食堂应定期开展食品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

4.食堂应建立师生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师生对食堂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改进和优化。

六、违规处理措施1.对于食堂管理不力、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

2.食堂管理机构与相关责任人员对食品安全事故负有法律责任,必要时应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2.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应配备监督员,负责对食堂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由学校食堂管理机构提出,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以上是一份关于农村学校食堂管理制度的草案,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食堂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餐饮服务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2号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餐饮服务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2号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餐饮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2号)《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5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30日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用餐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向学生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家庭托餐点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家庭托餐点要与当地教育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学校校长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供餐必须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向餐饮服务企业购买供餐为辅,家庭托餐为补充。

在确定供餐模式上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保障作为首要条件。

第五条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向学生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对一些偏远地区规模小且暂不具备学校食堂供餐和企业供餐条件的学校或教学点,由托餐点个人申请,经学校和村委会同意,向当地教育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与学校签订供餐合同后方可供餐。

农村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小学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农村地区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能力,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学校负责人。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第八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实行定点采购,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食品应当分类、分区、分层存放,并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操作制度,加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加工、存放。

第十三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食品应当定点销售,销售过程中应当注意食品卫生。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总结,查找原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学校整改。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苏教财[2013]10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苏教财[2013]10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苏教财〔2013〕10号)各市、县(市)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食堂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的重要性食堂管理是中小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食堂财务管理、成本核算、饭菜质量、伙食价格和食品安全等关系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事关学校的和谐和稳定。

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中小学食堂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学生食堂管理工作得到加强,但仍存在少数地区中小学食堂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出发,进一步落实好食堂管理各项规定,切实规范中小学食堂经营服务行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要求,坚持学校食堂“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将学校食堂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学校食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制定本制度,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在学校食堂得到健康、安全的饮食服务。

第二章食堂设施及卫生管理第一节食堂设施第二条学校食堂应具备清洁、通风、明亮、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满足学生的用餐需求。

第三条食堂应设有餐厅、厨房、食品储存室、饭菜加工区、洗碗区等功能区域,并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布局和设置。

第二节食品卫生管理第四条学校食堂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供应的食品安全、卫生、营养。

第五条食堂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的质量合格。

第六条餐厅、厨房等区域的清洁卫生应每日进行,并保证食品被污染后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七条食堂食品储存室应定期清理,保持干燥、通风,并加强对食品储存条件的监控。

第三章食品供应与摆放第一节食品采购第八条食堂食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有营业执照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进行食品安全资质审查。

第九条食堂食品采购应保证食品的品质、新鲜度和营养价值,尽量选用绿色、有机食材。

第二节食品摆放第十条食堂应合理规划餐厅布局,安排餐桌、餐具等设施,确保学生用餐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食品摆放应严格按照食品分类、区域划分等要求进行,避免不同食品互相污染。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应根据不同学生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提供适合的食品摆放方式和供应标准。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制作第一节食品加工第十三条食堂厨师必须持有相关健康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学习,掌握食品加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食堂厨房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加工流程,确保食品加工卫生无误。

第十五条食堂厨房应提供均衡的营养饮食,食品加工应符合学校要求和学生实际需要。

第二节食品制作第十六条食堂食品制作过程应做到新鲜、煮熟、饭菜口感适中等,保证学生的营养需求和食欲。

第十七条食堂制作的食品应做到适量,避免浪费;并注意对特殊学生提供特殊定制食品。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的管理关系到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影响着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规范食堂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和营养健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食堂基础设施建设与设备配备1、食堂选址应合理,远离污染源。

建筑结构应坚固,布局应符合食品加工流程,具备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和用餐场所。

2、食堂应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炉灶、炊具、餐具、消毒柜、冷藏设备、通风排烟设备等,且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3、食堂的供水、排水、供电、照明、通风等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环境整洁、卫生。

二、食品采购与储存1、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采购“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来源不明的食品。

2、确定稳定可靠的食品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食品加工制作1、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严格遵守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2、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照规定的品种、范围和用量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3、食品烹饪应烧熟煮透,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 70℃以上。

四、食堂卫生与安全管理1、食堂应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消灭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生物。

2、餐具应每餐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存放在保洁柜内备用。

3、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食堂从业人员管理1、食堂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勤洗手、勤剪指甲。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学校食堂的财务纪律,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学校食堂管理办法》(饶县教体发[2010]4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食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食堂工作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食堂的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直接影响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影响到学校的稳定,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坚持“服务为主、质量为本、安全卫生、自负盈亏”的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食堂管理、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食堂会计账目要向学校教职工公布。

县教体局财务部门会不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审计学校食堂账目。

第四条学校食堂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

食堂财务发票由校长审批,并设立会计一名(由学校报账员兼任)、出纳一名。

食堂要在金融机构开设食堂活期账户,由出纳保管存折,会计保管存折密码,并开设存取款短信通知,校长为短信接收者。

食堂要设置总账、收支明细账、出纳现金账,银行存款账、固定资产账、库存商品账、低值易耗品等账簿,有条件的学校可采用会计电算化记账.第三章学校食堂物质采购与资产管理第五条.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的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安全卫生、营养合理、经济实惠。

第六条.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实行内控制度。

一般学校原则上必须实行双人采购,规模较大学校可实行多人采购,也可以实行招标采购。

第七条.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经采购人员、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食堂材料入库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登记入账。

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正文:----------------------------------------------------------------------------------------------------------------------------------------------------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有关部门统筹管理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意见,督促各市、县(区)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按照各地营养领改善计划导小组指导协调、县市区具体实施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

各地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区和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县区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定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事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事故进行原因调查,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改善学生营养的措施和意见,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到危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学处置。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学校食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健康水平,确保学生在学校食堂用餐期间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均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食堂管理,包括食堂设施、食品采购、食品加工、用餐环境、餐品质量、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食堂设施第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具备以下设施:厨房、洗涤区、储餐区、就餐区、厕所等。

第四条学校食堂设施应当按照食品卫生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保证食品的加工、储存和供应环节安全卫生。

第五条食堂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食品采购第六条食品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所制定的食谱进行,保证学生的营养需求。

第七条食品采购应当选择正规的商家或供应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食品采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购买过期食品或有质量问题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加工第九条食品加工环节应当按照食品卫生要求进行,确保食品加工的安全卫生。

第十条食品加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注意食品的储存、炊具的清洁和食品加工区的环境卫生。

第五章用餐环境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就餐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通风良好。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就餐区应当具备足够的用餐桌椅和座位,确保学生的用餐舒适。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就餐区应当配备足够的餐具、清洗设备和垃圾桶。

第六章餐品质量第十五条学校食堂餐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餐品应当保证食材新鲜,熟食煮熟透。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餐品应当做到色香味俱佳,能够满足学生的营养需求。

第七章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第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当做好食堂的清洁和卫生工作,保持厨房和用餐区域的清洁。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设立投诉和举报机制,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和投诉。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经费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经费管理办法

杨柳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校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食堂资金管理必须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要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食堂聘用人员食品加工费、大型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餐计划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第四条食堂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遵循三定原则,即: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并由二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主管领导审核。

食材采购回后,依次验收、交货、审核签字。

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所有的支出必须有票据,实事求是地核实营养餐品种成本,据实核算入账。

购物的发票必须有采购人员、学校会计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入账。

食堂的帐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必须定期保存。

第五条食堂所有采购非当日耗用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如实验收入库,在采购员交来的清单上签字,分类登记学校食堂食材台账。

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学校堂食材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

每两个周做一次账,如实反映盈余情况,及时把学校食堂食材盘存表报送学校财务人员和食堂负责人。

第六条要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可对原材料或物资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

学校要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向就餐师生开展一次问卷调查,及时公布和反馈调查结果。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7.24•【文号】财教[2012]231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7月24日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五条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审批制。

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

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

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第十条岗位责任制。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

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学校负责人陪餐制。

农村小学学校食堂管理制度范本(精选6篇)

农村小学学校食堂管理制度范本(精选6篇)

农村小学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农村小学学校食堂管理制度范本(精选6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小学学校食堂管理制度范本(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农村小学学校食堂管理制度1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小学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主可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有传染病者,坚决予以辞退。

二、进入食堂的各种原料,全部实行定点采购,确保食品质量。

三、小学领导要经常检查饭菜质量,抓好卫生制度落实,保证学生就餐。

严禁闲杂、生人进入食堂。

四、餐后要全面清洁打扫,经常保持室内外地板、墙壁、天花板、灶台、案板、饭台、厨柜、餐具、容器清洁,用具摆放有序,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食堂内无鼠、无蝇,食堂周围无垃圾,无污染、无杂物。

五、定时做好餐具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餐具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食品实行“五隔离”,即主食与副食、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食,食品与鼠药、农药隔离,不得混放;生、熟食刀案及冷荤配餐用具必须分开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六、小学每月都要对食堂管理、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后勤服务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七、按小学作息时间准时开饭,没有特殊原因,不准提前或推迟开饭。

八、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经常进行营养、卫生、职业道德和法治纪律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树立爱岗敬业精神。

农村小学学校食堂管理制度2为办好食堂,为全校师生服务,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食堂规章制度,尽心尽职为食堂做好各项工作。

2、食堂工作人员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学校的监督,虚心听取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提高饭菜质量,增加菜品种,在色、香、味上下功夫。

农村学校食堂人员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农村学校食堂人员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农村学校食堂人员管理制度(通用20篇)农村学校食堂人员管理制度(通用20篇)在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学校食堂人员管理制度(通用2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学校食堂人员管理制度1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帐记录等工作。

二、进行采购检查和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主要为畜禽产品、蔬菜、豆制品、粮油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1、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2、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3、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农村学校食堂人员管理制度2一、仓库:1、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整齐,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2、食品进出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二、灶面:1、每日炒菜结束后,作料桶加盖,工器具放置有序2、灶面周围墙砖保持清洁,地面不留污垢及油垢三、工作间:1、蒸饭板,消毒箱,淘萝卜,蒸饭工作台,水池等用品整洁2、熟食板,餐具每餐消毒(30分钟以上),保持地面清洁四、餐厅:1、餐厅内做到四无:无鼠,无蟑螂,无蛛网,无寄生虫。

2、做到餐厅内桌椅,地面,门窗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灰,无痰迹。

五、个人卫生:1、个人做到四勤,不在工作场所抽烟,不许对食品打喷嚏,不许戴耳环,戒指2、开始工作前,上厕所后,处理被污染物后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操作期间应经常洗手、制度执行责任人:后勤处农村学校食堂人员管理制度31、根据食堂生产程序标准,实行烹饪原料先进先出原则,合理使用原料,避免原料搁置不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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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审批制。

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

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内部控制制度。

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岗位责任制。

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

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学校负责人陪餐制。

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科学营养供餐。

各地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建立膳食委员会。

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

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地方政府应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

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

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章食品采购第二十条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

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

第二十二条积极推进“农校对接”。

建立学校蔬菜和农副产品直供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三条建立食品查验制度。

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

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

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第二十五条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

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

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第五章食品贮存第二十六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

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

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

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七条建立库存盘点制度。

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

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

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

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食品加工第二十九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二条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三条建立食品留样制度。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

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五条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第七章食品供应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

第三十九条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四十条就餐场所管理。

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一条就餐秩序管理。

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

第四十二条餐用具清洗与消毒。

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

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

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

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八章财务管理第四十三条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

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条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

对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

第四十五条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帐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学校必须确保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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