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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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食堂创建标准》

《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食堂创建标准》

附件1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食堂创建标准(2016版)为指导和规范高校学生食堂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公益性食堂的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我省高校学生食堂运行实际,特制定《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食堂创建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制订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委文件〔2011〕7号)以及国家、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七大类15项88条组成,分为基础性标准、提升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其中第一至第五大类为基础性标准,是省内各高校学生食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大类为提升性标准,是各高校在学生食堂管理、人性化服务等方面可达到的标准;第七大类为强制性标准,是参与评比验收的各高校学生食堂必须具备的条件,为一票否决项,如有一项不符合,即为不达标。

—1 —一、基础设施标准(40分)—2 —二、队伍建设标准(10分)—3 —三、管理标准(20分)—4 —五、食品安全标准(18分)—5 —六、文化建设标准(5分)七、强制性标准—6 —1.总分100分,85分(含)以上为标准化食堂。

90分(含)以上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标准化示范食堂。

(1)实施了“6T”、“5S”或“五常法”管理,效果明显。

(2)食堂视频监控全覆盖。

操作间全面实行门禁管理。

(3)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制度。

(4)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展示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2.第七大项强制性标准,不计算分值,为一票否决项,如该项条款中有一项不合格即不能通过达标验收。

—7 —。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规定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规定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教体卫艺函〔2022〕311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卫艺函〔2022〕311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实验学校: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级有关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强化政治担当各地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食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河南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落实各方责任,明确招标程序,规范供餐管理,强化应急处置,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校外供餐食品安全。

二、强化校外供餐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外供餐工作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指导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供餐单位,并与其签订严格的供餐合同。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严格落实校领导陪餐制度,经常对供餐单位经营状况和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反馈供餐单位整改并上报有关部门,加强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处置。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教育部门要摸清校外配餐学校及数量、供餐规模、供餐单位等情况,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将校外供餐单位作为重点对象,列出问题隐患清单,指导区域内校外供餐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

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校外供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学生食堂规范管理办法

学生食堂规范管理办法

学生食堂规范管理办法学生食堂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和食堂管理有序,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管理办法。

以下将从食材采购、食堂卫生、饮食安全、餐具消毒、用餐秩序、投诉处理等方面展开回答,介绍学生食堂规范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食材采购学生食堂的食材采购应当以健康、新鲜、卫生为原则。

学校应与合格供应商签订食材采购合同,并确保供应商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食材的采购应定期检测,对于过期或不合格的食材要及时淘汰,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二、食堂卫生学生食堂应定期进行卫生消杀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手洗设施,提供充足的清洁用品。

食堂卫生应定期由专业卫生检查人员进行检查,保持食堂的环境整洁,杜绝蟑螂、老鼠等害虫滋生。

三、饮食安全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是学生食堂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学校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全过程,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四、餐具消毒学生食堂的餐具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学生用餐器具的卫生安全。

学校应使用清洁、无毒、无害的消毒剂,对餐具进行消毒,确保学生用的餐具洁净无菌。

消毒操作应符合卫生标准,防止餐具的二次污染。

五、用餐秩序学生食堂管理还需要维护用餐秩序。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餐,不得携带食品进食。

食堂应设置明确的用餐区域,并规定用餐队列,避免拥挤和追逐,确保用餐秩序良好。

六、投诉处理学生食堂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

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受学生和家长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对于食堂服务质量不佳、食品安全问题、饮食不合理等问题,应给予及时有效的回应和解决方案,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学生食堂规范管理办法对于学校食堂的经营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校应严格执行规范管理办法,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提高学生的生活质量。

同时,学校与学生、家长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食堂的良好秩序,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学校食堂明厨亮灶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明厨亮灶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明厨亮灶管理制度据新华社报道,为全面提升学校食品平安保障程度,今年年底,河南省中小学食堂将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全覆盖,到2023年年底将扩大覆盖到其他学校食堂。

学校食品平安事关学生身体安康,事关亿万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制度建立、加强管理、隐患排查、催促检查、监管执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校园食品平安状况不断好转,如今几乎在每一所学校,校园食品平安都是重中之重、被反复强调。

但客观地讲,当前学校食品平安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学校食品平安问题时有发生,如媒体曝光有的学校“营养午餐”卫生不达标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孩子们吃得卫生、吃得营养、吃得平安是所有家长最热切的期盼。

长期以来,对于保障学生食品平安的举措,除了学校食堂经营者自身的诚信经营和自我提升之外,公众将更多的期待放在了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上。

重点推进学校“明厨亮灶”,既可以倒逼学校食堂担负起责任,也可以引导家长参与到监视过程中来,从而全方位、全过程地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平安”。

此次,河南省教育部门结合市场监视、公安、卫健委等部门全面推行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行动,催促学校将后厨“晒”在网上,让学校食堂置于家长、师生、监管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视之下,能有效确保学生吃上真正的“明白饭”。

学校食堂“明厨亮灶”作为一种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方法,可以进一步进步学校食品平安自律意识和管理程度,完善社会监视机制,有效保障在校学生“舌尖上的平安”。

这一举措理应成为学校食堂标配,通过“看得见”的努力,确保吃得平安。

还应看到,技术手段并不难实现,“明厨亮灶”也只是信息公开的一局部。

除提供视频动态监控外,与食品平安管理严密相关的制度及采购台账记录、食品贮存情况等,学校应制定可操作、易查询的细那么方法,并主动公示,承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视,让家长放心、信任,让校园食品更加平安可控。

当然,确保学校食品平安,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除了学校正确认识、积极配合,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平安主体责任外,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学校食堂是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营养的饮食服务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障学生们的身体健康,河南省制定了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有效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

下面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食材要求1. 食材原产地要明确,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

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

2. 食材储存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存放食材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并设有适宜的温度、湿度等环境。

二、食品加工与烹饪1. 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加工与烹饪作业间,作业间应具备空气流通、设备清洁、垃圾排放等合理设置。

2. 食品加工出厨时,必须保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加入适量的食品添加剂。

三、餐厅环境要求1. 餐厅内部要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桌椅、地面、墙壁等。

餐厅装修要求简洁、清洁,以易于清洁为标准。

2. 必须配备洗手设施,要求员工必须在工作前、进食后、如厕后等情况下洗手。

3. 餐厅要放置消防器材,确保食堂内部安全。

四、食堂员工培训1. 食堂工作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和健康知识培训,了解食品加工和储存的基本要求,并持证上岗。

2. 食堂要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五、食品安全监督1.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督导制度,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评估,并制定整改措施。

2. 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向社会公开食品供应监督检查合格证书,增强食品安全的公众监督。

六、食堂食品价格1. 食堂的食品价格应合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的20%。

2. 学校应公开食品价格明细,确保价格透明度,防止不合理加价。

七、学生意见反馈1. 学校应设立意见箱,鼓励学生和家长提出对食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及建议。

2. 学校要认真对待学生和家长的反馈,及时回应,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以上是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这些规定,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得到了有力的监管和规范。

希望学校能够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营养的饮食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和标准化学生食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和标准化学生食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和标准化学生食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教财〔2017〕662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和标准化学生食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财〔2017〕662号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面提升后勤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师生在后勤生活服务领域日益增长的合理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常态、新要求,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创建标准〉和〈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食堂创建标准〉(2016版)的通知》(教财〔2017〕4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和标准化学生食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和标准化学生食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达标验收评分细则(2016版)3.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食堂达标验收评分细则(2016版)4.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达标验收申请表5.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食堂达标验收申请表6.河南省高等学校达标验收整体信息采集表河南省教育厅2017年8月1日附件1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和标准化学生食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持续推动我省高校后勤现代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我省高校后勤整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创建标准〉和〈河南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食堂创建标准〉(2016版)的通知》(教财〔2017〕41号)(以下简称“双达标”)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省高等学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和标准化学生食堂创建工作,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学校食堂各项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各项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各项管理制度学校食堂作为学生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食堂的运营安全和食品质量。

下面是学校食堂各项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食堂的管理机构、食堂的开放时间、食品采购与储存、食品加工与烹饪、食品质量检测等方面。

一、学校食堂的管理机构1.学校食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规范食品供应、质量控制等工作。

2.管理机构应设立领导岗位,由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对食堂的管理和决策。

二、食堂的开放时间1.学校食堂应根据学生的作息时间,合理确定开放时间。

2.食堂应提前半小时开放,方便学生提前进食。

3.食堂应提供早、中、晚餐服务,确保学生的正常饮食需求。

三、食品采购与储存1.食堂的食品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优先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

2.采购的食品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检验合格证明,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3.食堂应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食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进行存放。

四、食品加工与烹饪1.食堂应设立专业的食品加工与烹饪区域,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2.食品加工与烹饪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持有食品加工与烹饪操作证书。

3.食堂应建立食品加工与烹饪操作规范,严格按照标准化的程序进行操作。

五、食品质量检测1.食堂应定期委托专业的食品质量检测机构对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2.食品质量检测结果应公开向学生和家长公示,确保信息透明。

3.对于不合格的食品,食堂应及时退还并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六、食堂的卫生管理1.食堂应建立日常卫生清洁制度,保持食堂的整洁和卫生。

2.食堂应配备专业的清洁人员,使用安全的清洁用品,防止交叉污染。

3.学校食堂应每年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堂符合卫生标准。

七、食堂的服务质量1.食堂应提供规范、高质量的服务,保障学生的用餐需求。

2.食堂应每日提供新鲜、多样化的食品,满足学生的不同口味需求。

3.食堂应建立学生的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学生的问题。

综上所述,学校食堂的各项管理制度涵盖了管理机构的设立、开放时间的确定、食品采购与储存、食品加工与烹饪、食品质量检测等方面。

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分细则

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分细则

河南省教育厅教体卫艺〔2010〕389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河南省中小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教育局、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食堂建设和管理水平,防止学校食品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版)》、《学校食堂与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至2015年,在全省中小学校开展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校食堂等级分级。

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共分五级。

根据《河南省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分细则》,得分在91--100为一级食堂;得分在81-90之间为二级食堂;得分在71--80之间为三级食堂;得分在61--70之间为四级食堂,得分在60分以下为五级食堂。

其中三级食堂为基本合格食堂,四级食堂需整改提高,五级为不合格食堂。

二、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

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作从2010年开始到2015年结束。

通过5年努力,使全省中小学食堂全部达到三级以上,其中二级以上学校食堂要达到总数的80%以上,一级学校食堂要达到总数的50%。

三级以下学校食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二级学校食堂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一级学校食堂由省教育厅认定。

对达到二级以上学校食堂由省教育厅挂牌,对达到一级的学校食堂,省教育厅要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办法:每年9月份,学校结合食品安全月活动,对照《河南省中小学食堂等级量化评分细则》认真自查,自认等级后,于9月底之前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10月底之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验收确认后,将二级以上学校食堂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11月底之前,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二级以上学校食堂进行评定验收后,报省教育厅;12月份,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一级的学校食堂全部进行评定验收,对申报的二级学校食堂进行抽检。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的指导意见(试行)-教财[2012]757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的指导意见(试行)-教财[2012]757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的指导意见(试行)(教财〔2012〕757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建立应对物价波动的长效机制,保证学校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的工作意见》(教财〔2011〕940号)文件精神,按照要求设立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平抑基金”)。

为规范平抑基金的运用与管理,制定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平抑基金的筹措与管理(一)平抑基金是指用于高校学生食堂应对原材料、用工等运营成本在短期内快速上涨时平抑饭菜价格的专项资金。

平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学校按不低于年度收取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学费总额2%设立的平抑基金,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进行补贴,以保持饭菜价格质量基本稳定,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

(三)在食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可能导致当年平抑基金与学生食堂实际需要补贴出现资金缺口时,学校须从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对平抑基金进行补充。

(四)学校成立由校长牵头,分管后勤、财务、学工和审计的校级领导组成的平抑基金管理委员会,平抑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后勤的校领导任主任,后勤处、后勤集团、财务处和审计处为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建立平抑基金筹集和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平抑基金启用、停用机制;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平抑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负责监督管理平抑基金所支持项目的运行;负责协调其它相关事宜。

河南省出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河南省出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河南省出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记者昨日从市食药局获悉,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教育厅近日联合印发了《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有效防止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管理办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和工作要求。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管理办法》要求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必须设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按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采购、储存、加工各类食品及原料;对实行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的,受托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

《管理办法》还要求实行学校领导陪餐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了解学校食堂运行情况,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学校承担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记者3月17日从市食药局获悉,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药局、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实施。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开办单位的职责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该《办法》规定,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学校承担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郑州市第七高级中学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郑州市第七高级中学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郑州市第七高级中学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1 为了保障学生健康,提高学生饮食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郑州市第七高级中学制定了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郑州市第七高级中学学生食堂的食品供应、食品储存、食品加工等环节。

1.3 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二、食品供应管理2.1 学生食堂的食品供应必须选用新鲜、无公害食材,遵循食品安全标准。

2.2 食品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资质,每月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并向学校提供检测报告。

2.3 学校食堂对接收到的食品进行检验,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退货处理,绝不允许使用不合格食材。

三、食品储存管理3.1 食品储存室必须保持清洁整洁,定期消毒,并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3.2 各类食品必须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3 过期食品和变质食品必须及时清理和处理,确保不会进入学生消费。

四、食品加工管理4.1 食品加工人员必须取得食品卫生健康证,严格遵循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4.2 食品加工场所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工作区域清洁整洁,加工设备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4.3 加工过程中,食品加工人员必须佩戴洁净工服、帽子、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5.1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小组,定期检查学生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

5.2 建立食品安全档案,记录每日食品进货情况、加工情况和销售情况,留存备查。

5.3 学校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6.1 本制度由郑州市第七高级中学食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河南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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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统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日常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三)对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通报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严重性,剖析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告知整改内容和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四)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员(师)管理制度;(五)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六)组织指导学校食堂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基础建设标准化,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三)定期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信息通报后,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四)将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考评,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学校承担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设立由学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师),建立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三)保证学校食堂的场所布局及设施设备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四)建立健全各项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落实;(五)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六)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确保餐饮食品安全。

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第八条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应由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餐活动。

第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履行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一)建立健全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餐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二)对从业人员进行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管理档案;(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管理档案;(四)制定餐饮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并做好检查记录;(五)制定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条学校配备的专职食品安全员(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学校食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二)负责学校食堂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四)负责学校食堂人员健康状况管理;(五)负责学校食堂加工制作食品管理;(六)负责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七)负责学校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四)食品留样制度;(五)食品原料储存制度;(六)食品粗加工、食品烹饪等关键环节工作制度;(七)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八)投诉处理制度;(九)餐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十)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场所布局与设施设备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采购、加工和储存食品原料,并做好食品留样和餐用具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信息,严禁涂改或遮盖。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内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反馈、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积极开展“明厨亮灶”活动,举办“厨房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议,采纳合理化建议。

“明厨亮灶”活动应有开展情况及整改情况记录。

第十七条为学生统一订购学生餐的学校,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并选择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送餐。

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对供餐单位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审查其经营资质、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保温和冷藏设施、运输车辆以及人员配备情况,并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供应下列食品:(一)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二)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第十九条严禁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禁将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霉变红薯、野生菌、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售凉菜。

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

第二十条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

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实行学校领导陪餐制,校领导每周至少在学校食堂陪餐一人次,并做好陪餐记录。

学校领导陪餐时,要了解学校食堂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米、面、油、蛋、禽、肉等)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

第二十三条鼓励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

第二十四条鼓励学校食堂实施“五常法”、“六T法”管理和食品安全相关认证,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五条鼓励学校成立由学生(或学生会)代表、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督组织,建立自我监督、第三方监督和监管部门监督的互联互通平台,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第四章委托经营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

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首先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受托经营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

严禁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学校食堂。

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仍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应与受托经营单位签订《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并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签订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受托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

第二十九条受托经营单位应设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托经营单位的监督,每月组织人员对受托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督促整改,并建立相关记录;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及退出机制,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通报的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据;对已备案并运行的受托经营单位每年考评二次,将考评结果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辖区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信用评价体系,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学校解除委托经营协议的受托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将其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应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协议:(一)经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二)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制订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应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要求:(一)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二)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餐饮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三)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物前必须洗手消毒;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或其他饰品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四)凡是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安排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

发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患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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