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注资管理经办指引
完善医保个人账户注资模式,管好老百姓的“救命钱”
完善医保个人账户注资模式,管好老百姓的“救命钱”孙方;王博【摘要】<正>个人账户是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中,应多措并举,不断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寻求参保人权益与基金安全之间的最大平衡,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个人账户是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津市为参加统账结合模式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医保资金,并按规定偿付个人医疗消费。
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个人享受占有、使用和处置权并可继承。
基于消费功能和资产属性,参保人对个人账户非常关注。
2016年6月份,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7(000)006【总页数】3页(P55-57)【作者】孙方;王博【作者单位】天津社保静海分中心;天津社保静海分中心【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84个人账户是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中,应多措并举,不断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寻求参保人权益与基金安全之间的最大平衡,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个人账户是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津市为参加统账结合模式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医保资金,并按规定偿付个人医疗消费。
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个人享受占有、使用和处置权并可继承。
基于消费功能和资产属性,参保人对个人账户非常关注。
2016年6月份,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文件,决定从2016年10月份起个人账户记账金额70%注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同时明确参保人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可一次性提取当年及历年余额。
参保人对个人账户关注度空前高涨,许多无个人账户的大病统筹人员纷纷转向统账结合模式缴费以建立个人账户,以企业农籍职工三险转五险缴费最为明显。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试行)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立和管理公司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维护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缴费标准以及个人帐户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医疗保险管理。
第四条省电力公司社保局负责核查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日常管理给予指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个人帐户的建立、运行、管理、转移、支付继承等集体业务;并受省电力公司社保局的委托对个人帐户进行日常管理,负责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和门诊医疗费的报销。
第五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和继承。
个人帐户必须做到帐款相符。
第六条建帐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职正式职工、集体职工(含实施减员增效中离岗退养的职工,下同)和退休人员。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第七条个人帐户用于记录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药费及住院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第八条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包括:(一)职工个人缴费;(二)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三)利息收入。
第九条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30%左右的部分,以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上年统筹内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按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
划入的比例为:35岁以下(含35岁)划入1%;36至50岁(含50岁)划入1.4%; 51岁至退休划入2%;退休人员划入4.5%;68岁以上人员划入5.5%。
第十条个人帐户当年记帐额:职工个人帐户当年记帐额=个人缴费+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基数×该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记帐额=本人上年度统筹内养老金×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当年记帐额小于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当年记帐额平均数80%时,按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当年记帐额平均的80%保底额计入帐户(保底额由省电力公司每年发布)。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24号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24号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帐户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的部分;(三)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一)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划入;(二)职工年龄在35岁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三)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划入;(四)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4.8%划入;(五)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5.1%划入。
退休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为基数;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
职工年龄均以上年12月31日以俞的实足年龄作为当年划入个人帐户的依据。
第四条个人帐户资金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计息。
第五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专门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项目,不得提取现金,但可结转使用和继承。
公司社保个人账户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社保个人账户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等),以及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
三、个人账户设立与管理1. 个人账户设立公司为每位员工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2. 个人账户信息管理(1)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社保个人编号、单位编号、缴纳保险基数、缴费比例等。
(2)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个人账户信息的录入、更新和查询工作。
(3)个人账户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3. 个人账户资金管理(1)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2)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a.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b. 保障员工合法权益;c. 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四、个人账户资金使用1.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
2.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等。
3. 失业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4. 生育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5. 工伤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个人账户查询与变更1. 员工可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2. 员工如需变更个人账户信息,应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六、监督检查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个人账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员工对个人账户管理有异议的,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劳社医[2010]32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 [2010]13 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一)个人账户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信息。
(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的当月起建立。
二、个人账户的资金计入(四)每年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年度结转,根据结转时人员类别、缴费或划账基数及年龄等预设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
年度内新参保或续保人员的当年资金在办理参续保手续的当月预设。
个人账户当年实际计入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五)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按以下标准确定:1 、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基数为基数;2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基数;3 、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其中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为基数。
上年度省平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
(六)个人账户的划账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1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 部分;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确定:35周岁(含)以下0.4%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 ; 45周岁以上1%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最新版】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
第三条个人账户金的支付范围:(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本人或其委托人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消费符合规定的费用:1、药准字类药品;2、中药饮片(需提供医师开具的处方单);3、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4、消毒用品(卫消字类);5、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6、国食健字类保健食品;7、其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纳入的与医疗健康有关的产品。
(三)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个人账户记入标准按《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个人账户金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五条个人账户金归参保人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金按以下标准计息:当年记入部分,按结息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个人账户金本息(当年个人账户日均余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该账户上年结转的账户余额本息),按结息日银行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结息日为每年12月31日。
第七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个人账户暂停记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予以补记个人账户本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重复缴费等原因须办理社会保险费退收的,退收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应予以冲减。
因终止保险关系等原因无法冲减的,参保人员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应冲减金额。
第九条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个人账户金余额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
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金余额转入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无法转入的,可划入本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推进个人账户制度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效率,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在医保支付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账户是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作为医疗费用直接支付的缴费者账户。
第三条个人账户的设立、管理以及使用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职工享受合理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个人账户的使用原则遵循“先筹资,后报销”的原则,即职工在发生医疗费用时,先使用个人账户内的资金支付,再报销剩余费用。
第五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包括账户设立、资金管理、账户使用和终止等环节。
第二章账户设立第七条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数额。
第八条职工从事特殊行业以及特定工作环境的,其个人缴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核实。
第九条个人账户的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个人账户的资金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经费分账核算,保证账户资金与核算数据的一致性。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个人账户资金的流动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在账户中,确保流水账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职工在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更新账户余额,并告知职工账户中剩余资金的情况。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不得用于非医疗费用,且不得超过账户的余额。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的资金不能用于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超出个人账户余额的费用由职工自付。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在不同的城市之间流转,确保职工在不同地区享受到医保待遇。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在不同的医疗机构之间流转,职工在就医时可以灵活选择医疗机构。
第四章账户使用第十七条职工在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时,应当主动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并确认。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在职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后,应当及时办理费用的报销手续。
医保经办机构账号管理办法
医保经办机构账号管理办法1、个人账号建立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
职工死亡时,个人账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2、个人账号卡的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账号结算卡。
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账号,并制发个人账号结算卡。
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账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
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医疗账号卡在本统筹地区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个人医疗账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个人账号的转移、继承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账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账号。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个人账号卡的挂失、补发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账号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
个人账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账号。
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
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账号部分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
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账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2010 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号也跟随转移划转。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帐户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自参保人员年满45周岁、70周岁的当年一月份起调整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按《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调整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
第五条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在本区、县转移、续保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帐户资金不进行划转.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跨区、县转移、续保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入职工重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转往外埠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应转移的个人帐户资金通过银行转入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帐户。
第六条破产、关闭、解散、撤消的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手续.第七条职工在参保期间被征为义务兵的,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有资金的继续计息。
退伍回津安置后,其个人帐户启封;退伍异地安置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城区职工医疗保险账户管理制度
范文:________ 城区职工医疗保险账户管理制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6 页城区职工医疗保险账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市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规范管理,参照《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陇署办发21号)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刷卡管理。
IC卡由市社保局统一制发。
IC卡制作的工本费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三条IC卡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个人账户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条个人账户资金的构成:(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6%划入;退休人员按缴费工资的3.8%划入。
(三)以上两部分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个人账户资金的录入:(一)市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台帐及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记录台帐。
(二)市社保局应逐月审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转记录情况,并按时足额划拨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和市社保局定期核对。
第六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第 2 页共 6 页(三)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划转个人账户,待年度内缴清费用后,再划转。
第八条市社保局为参保人员设置个人账户,发放IC卡,并建立个人账户微机管理系统。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IC卡的领取和发放。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刷卡机,并负责个人账户的结算和记录。
第九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IC 卡进行结算。
第十条市社保局对个人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予以配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对加强个人帐户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个别地区存在个人帐户基金流失现象。
为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个人帐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个人帐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帐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个人帐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
个人帐户管理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参保职工当期的医疗保障,同时也会对职工未来的医疗保障构成威胁。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坚决克服“个人帐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放开不管”等模糊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帐户纳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0]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0.11.15
【实施日期】200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沪医保[2000]47号2000年11月15日)
为了加强对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 ),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医疗账户的建立和启用
(一)《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职工,以及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月起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直接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并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账户。
(二)《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和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并在个人医疗账户建立的次月,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账户。
二、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
职工可根据《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中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济劳社险字[2002]40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制定了《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方便职工就医,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采用IC卡管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IC卡(以下简称IC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为本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办理IC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及时办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记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布局,方便查询的原则,设置IC卡查询设备,参保人可随时查询个人帐户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技术要求配备IC卡读卡机及网络设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联网,并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参保人可持IC卡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IC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第七条参保人凭IC卡就医、购药、结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冒用IC卡的或IC卡读出数据异常的,应将IC卡暂时留存,并立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吉医保联〔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5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要求,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自2022年10月1日起,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2022年7月19日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城镇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
第三条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计入,于2023年年底前分两步达到计入标准。
第一步,各地不晚于2022年底前启动,以本统筹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固定基数,并按原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第二步,各地不晚于2023年年底前启动,根据本统筹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统一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2•【字号】内政办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1]3号2001年1月22日)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单位代码和IC卡代码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逐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负责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采用IC卡管理。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构成及资金来源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所有参保人员,均由所在单位负责到自治区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本级统筹范围的,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在本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个人帐户只转移关系,不转移资金。
第七条参保人员如遇转岗分流、退休等特殊情况,自治区医保中心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比例和个人帐户资金划入比例。
第八条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生效之日后,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停保手续,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者,可继续使用到用完为止。
第九条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具体计息办法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资金结余可依法继承。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注资管理经办指引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注资管理经办指南一、哪些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有个人账户?目前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有两种模式:一是统账结合模式,由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1%缴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费,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二是大病统筹模式,主要是部分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其中,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和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两者在看病就医报销待遇上是完全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可以从社保卡取现。
二、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标准是多少?目前,本市职工医保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的月标准为:在职职工为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基数的2%)及单位缴费的一部分(45周岁以下职工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0.8%、45周岁以上职工为1.2%);退休人员为70周岁以下40元/月、70周岁以上50元/月、建国前老工人60元/月。
例如,某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3000元,其所在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为3500元。
如果该职工是45周岁以下人员,其每月个人账户金额是:个人缴费部分(3000×2%=60)+单位缴费的一部分(3500×0.8%=28)=88元;如果是45周岁以上人员,其每月个人账户金额:个人缴费部分(3000×2%=60)+单位缴费的一部分(3500×1.2%=42)=102元。
三、参保人员每月能够提取的个人账户金额是多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统账结合模式每月正常缴费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按规定应补记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要求,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账户注资与记账管理(一)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其余30%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按照统账结合模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按规定应补记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其余部分实行记账管理。
(三)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异地安置人员,其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其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也可划入本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账户。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医保关系,其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记账管理。
对于因未按统账结合模式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无法实行个人账户记账管理的参保人员,其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可按照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社保局医保注资流程
社保局医保注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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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22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2日)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两部分组成。
个人帐户是以参保人员名义建立的医疗保险费用帐户,属个人所有,由个人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
第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为每位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设立终身医疗保险代码。
个人帐户采用IC卡形式管理。
IC卡用于记载职工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费用收入支出节余的情况。
第四条个人帐户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医疗保险代码、职工身
份、个人始缴费时间、月缴费工资基数、以前年度累计储存额、当年记入费用、当年记帐利息、当年缴费累计、累计费用及利息等。
第五条个人帐户的构成及计入
(一)个人帐户的构成:
(二)职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照不同年龄段,以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下列比例计入:
41岁-50岁的,按3.0%计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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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注资管理经办指南
一、哪些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有个人账户?
目前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有两种模式:一是统账结合模式,由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1%缴费,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费,退休人员不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二是大病统筹模式,主要是部分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其中,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和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两者在看病就医报销待遇上是完全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可以从社保卡取现。
二、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标准是多少?
目前,本市职工医保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的月标准为:在职职工为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基数的2%)及单位缴费的一部分(45周岁以下职工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0.8%、45周岁以上职工为1.2%);退休人员为70周岁以下40元/月、70周岁以上50元/月、建国前老工人60元/月。
例如,某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3000元,其所在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为3500元。
如果该职工是45周岁以下人员,其每月个人账户
金额是:个人缴费部分(3000×2%=60)+单位缴费的一部分(3500
×0.8%=28)=88元;如果是45周岁以上人员,其每月个人账户金额:个人缴费部分(3000×2%=60)+单位缴费的一部分(3500×1.2%=42)=102元。
三、参保人员每月能够提取的个人账户金额是多少?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统账结合模式每月正常缴费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按规定应补记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每月可提取的个人账户金额,为其本人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补缴医疗保险费应补记个人账户金额的70%,异地安置人员为个人账户全部金额。
四、参保人员如何提取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注资管理部分,由社保中心按月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
参保人员可持本人的社保卡,到开户银行(社保卡卡面上标注有发卡银行名称)的本市银行网点提取个人账户。
如果个人账户不提取,将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开户行提取个人账户不收手续费,但如果是跨地区或跨行提取,可能因不同银行的相关规定产生手续费用。
五、提取医保个人账户是否必须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
为保障参保人员账户资金安全,只有在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状态下,社保中心才能向账户注资。
对于尚未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功能的参保人员,请本人尽快持社保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社保卡发卡银行在本市的银行网点办理金融账户激活手续。
行动不便等特殊人员可拨打发卡银行的全国客服电话咨询激活手续等相关事宜。
社保卡丢失的,应及时到开户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按要求进行补卡(详情可拨打人力社保咨询热线12333)。
六、什么时间能提取社保卡金融账户余额?
划入社保卡金融账户的金额到账日期为每月28日。
对于社保卡未激活的,社保中心将应划入金额作记账处理,不间断计息,参保人员可于激活次月到账后提取。
七、对退休后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能否划入到本人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账户?
为方便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提取个人账户金额,社保中心将异地安置人员当月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划入社保卡金融账户。
对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社保卡未激活的,划入本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账户。
八、对在外地参加职工医保并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其随同转入个人账户能否提取?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医保关系,其转入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记账管理,本人是不能自行提取的。
但对于在本市未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无法实行个人账户记账管理的人
员,其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可全部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
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除可提取的注资部分以外,其余记账管理部分还能不能在看病就医时使用?
对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除按规定实行注资管理部分可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外,其余部分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仍可在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时,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十、参保人员今年10月份以前的个人账户能否提取?
个人账户取现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此之前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能提取,但可在看病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时,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十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账管理部分,什么情况下能够一次性提取?
以下两种情况,参保人员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记账部分的(含今年10月份以前的历年个人账户)余额:一是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经本人向参保地社保分中心申请,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记账余额,并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是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包括死亡、出国定居等,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提取。
十二、住院医疗费超5万元医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所需要什么材料及程序?
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参保人员携带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记账余额。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授权书。
参保人员申请提取时限不能晚于次年6月底。
十三、参保人员使用社保卡还需注意哪些问题?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社保卡,避免遗失或转借他人。
按照本市医保规定,社保卡严禁借出、借入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责。
参保人员发生违规骗保行为的,将依法追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情节暂停其刷卡就医结算1至12个月。
参保人员不要将社保卡金融账户密码告诉他人,以免发生个人账户被盗和财产损失。
十四、社保卡协议银行有哪几家?
序号名称客服电话
1 中国银行 95566
2 天津银行 960296
3 建设银行 95533
4 邮储银行 95580
5 农业银行 95599
6 农商银行 96155
7 工商银行 95588
8 中信银行 95558
9 光大银行 95595
10 民生银行 95568
11 招商银行 95555
12 浦发银行 95528
13 渤海银行 95541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