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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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

保护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6

【实施日期】2013.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6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止工程建设损坏排水设施,防治城市渍涝灾害,根据《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下列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函告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制订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下,与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签订和落实保护协议:

(一)在排水箱涵、排水干线管道和直径800毫米以上的其他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明渠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箱涵管道外侧或者泵站、明渠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

(二)在排水箱涵、排水干线管道和直径800毫米以上的其他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明渠外侧3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堆放超过地基承载力的重物、进行深度超过管顶标高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水施工等行为以及在排水设施周边进行爆破的。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排水设施保护方案进行会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和保护协议应当送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区域内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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