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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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中小型煤矿企业实行块段开采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阳城县对中、小型煤矿实行块段开采管理的实践,得到了国土资源部的充分肯定,省国土资源厅也已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在全省推行。该办法在有效制止煤矿企业越界、越层等违法采矿行为,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煤矿企业改革采煤方法以及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市国土资源局为此专门制订了<晋城市中小型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为切实把该先进的管理办法在我市达到更好的推广,现就实行

块段开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今年开始,利用两年时间对全市各类中小型煤矿企业实行块段开采管理。其中,2002年的目标是:阳城县在原有基础上,完成对所有煤矿的实施;泽州县、高平市、沁水县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煤矿和城区、陵川县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的煤矿全部实施。

二、措施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县(市、区)长为组长,国土、煤炭、公安、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中小型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实施领导组,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实施的煤矿企业。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把该项

工作落到实处。

2、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严格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责权积极配合,严格把关。国土部门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通报。对各部门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或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等后果的,是哪个部门的问题,首先追究哪个部门一把手的责任。对不实行块段开采管理或未按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停产整顿,该处罚的坚决处罚。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公安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煤炭部门不予复产验收;国土部门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年检,不予办理采矿权延期、变更等有关手续,直至申请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不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行块段开采管理的县(市、区),今后一律不予受理该县的矿产资源批

划手续。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中小型煤矿块段开采管理上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考核结

果报市政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4、各县(市、区)推行块段开采管理实施方案和具体的煤矿企业名单,于6月底前报

市国土资源局。

特此通知

晋城市中小型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规范煤矿企业的采矿行为,根据(山西省中小型煤矿企业块段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中小型煤矿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推行块段开采管理办法,实行先大后小、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

今明两年全部铺开。

第四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辖区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的执法主体机构,是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地质测量机构,配备测量、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本企业块段开采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块段开采管理档案,对各时期矿产资源开采量和损失量进行计

算、分析。

第六条:生产矿山必须测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根据采掘进度及时跟踪填图,并按季与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换图纸,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七条:煤矿企业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以及生产计划,在每个开采区采掘前,按照<山西省中小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暂行办法)附表格式,填写块段开采设计,确立开采方案,并报请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申请核准块段开采设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块段开采设计书;

(二)标有开采块段位置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井上下对照图。

第八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块段开采设计”的原则:

(一)煤矿企业提出的开采范围是否在本矿区范围内。

(二)煤矿企业有无擅自丢掉矿体,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现象。

(三)煤矿企业在提出的开采范围内,动用储量是否达到年初下达的开采回采率指标。

(四)煤矿企业提出的开采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相对地面有无主要公路、铁路及水库等地面建筑物,采后是否可能造成地质灾害。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审核存在上述之一情况的,退回块段开采申请资料,限期

修改后,重新申请。

第九条:煤矿企业在采掘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地质、水文或生产条件变化,确需变更开采块段的,按照第七条规定…,重新提出申请,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核准。

第十条: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块段开采的监督检查,实行巡回监督检查

制度,每年深入井下实地检查不少于三次。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必须在核准的块段内开采,不得超越核准的块段进行开采。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在每个年度末或规划开采块段结束后,填写<煤矿企业块段开采考核表),编制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报告检验时,核销实际动用储量和考核实际开采回采率。

第十三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储量核销要求:

(一)正常储量的核销:采掘工作面结束后,依照开采前审核的“块段开采设计”,在图件齐全的基础上,煤矿企业必须根据实际的开采范围,煤层平均厚度,可利用储量,实际、采出储量,实际损失储量,实际的开采回采率指标等技术参数,如实填写“块段开采考核”

表进行核销。

(二)非正常储量核销:必须说明非正常损失储量的原因,矿体的产状、厚度、数量等

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作为矿山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年检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发证

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应该实行块段开采管理而拒不实行的;

(二)采区开采前未申报块段开采资料的;

(三)报送虚假资料的;

(四)擅自变更核准开采块段的。

年检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连续三年以上达不到核定的回采率指标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请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块段开采管理工作情况,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深入基层

和矿山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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