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菏政办发〔2014〕7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4〕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第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和《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菏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教育、审计、监察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和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和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教育设施建设。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使用,主要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依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符合临沂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建设配套、排水管网建设配套、供气管网建设配套、供热管网建设配套及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专项用于建筑红线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中小学的改造及建设等。

具体规定及使用范围:(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部分,全部纳入当年财政城建预算。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由政府承担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测绘等支出;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用于由政府承担的城区排水工程和设施的建设、维修、维护等支出。

(二)供气、供热、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纳入当年公用和企业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修计划,由企业按规定专项用于建筑红线外的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修工程支出。

(三)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部分,全部纳入当年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规划,专项用于城区中小学的改造及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严格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纳入当年政府财政城建预算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当年政府批准的城建计划使用,项目管理按照政府公共投资建设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拨付依据现行财政拨款程序和制度。

(二)供气、供热、供水管网企业使用配套费,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修工程计划(规划),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文件及工程预算和建设合同等资料,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后,根据审核情况,依据财政拨款程序和制度,在年度征收额度内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将《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6日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增强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项目。

具体包括:(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建设施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五)旅游、商贸物流、创新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和储备项目(也称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当年具备开工条件、列入当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结转到本年度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储备项目是指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法人注册或组建项目筹建机构、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录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策划储备库的项目。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号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品质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一)工业项目按20元/平方米征收。

(二)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其他各类项目征收标准为150元/平方米(该标准公布施行之前土地已出让且规划方案经市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按安政发〔2016〕1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拆迁安置楼安置部分,军事战备设施,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社会保障性住房等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安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市规划局负责审核把关并代收。

三、征收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山东财政内部信息网作者:浏览:683次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管理的职能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征收。

具体征收时,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和“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第六条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分为供水、供气和供热三个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不划分具体子项。

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与分配比例,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制定基准征收标准和浮动范围,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基准征收标准300元/平方米,设区城市征收标准可以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其他城市和县城征收标准可以在40%幅度内向下浮动。

对其它建设项目(如工业、服务业的厂房、仓库等),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公用事业专项配套费按建设项目设计用水、用气、用热量征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接入、增容、上网、开户等费用。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不予备案。

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模板】

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模板】

XX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洛政办〔2017〕95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城市配套费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凡在县城(含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项目不使用热力、燃气、自来水等设施为由减免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由县城乡规划部门代征。

第五条征收(代征)机关负责华阳产业集聚区范围之外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华阳产业集聚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征收70元。

第七条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规—1—定减免。

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照《XX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办理。

第八条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到XX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乡规划局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相关缴纳手续。

第九条城市配套费征收(代征)机关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征收(代征)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供气、供热、供水等企业凭缴纳城市配套费票据办理入网手续。

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财政、发改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第一条改善投资环境,县城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年应按收费总额的10%上缴市建设局,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凡在市市区及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应按规定自行完善小区或庭院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即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征收30元,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最高每平方米征收15元。

县城、建制镇的具体收费规范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当地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县城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建制镇由村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征收,专户贮存,纳入当地财政乡村维护建设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料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上述规定规范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部队营房及军事设施;2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3乡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4符合省委、省政府发〔〕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

第七条有害工业外迁项目。

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的项目,可酌情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但减征幅度不得超越50%第八条各地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需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贮存。

不准挪作他用,当年使用不完,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列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演讲投资估算和设计总概算内。

第十条各地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条为增强乡村建设宏观调控手段。

市建设局按收费总额的10%h缴省建设厅,作为各级乡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调剂基金,具体方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凡在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均不享受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政策。

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市政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市政配套费。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及标准第四条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

构筑物按占地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一)幼儿园、改制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事业项目;(三)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分拨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配套费:(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二)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三)工业生产性项目;(四)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五)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六)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材料进行核算,出具缴纳市政配套费通知单:(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通知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

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单要求交纳市政配套费,不得拖欠,不得冲抵。

第八条征收市政配套费要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严格足额及时征收到位;确需减免市政配套费的,也必须先按要求缴纳配套费,再履行以下报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提出减免市政配套费书面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减免市政配套费初步意见报市政府;(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凭下列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政配套费减免手续:1.市政配套费缴费证明;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4.有关减免市政配套费的政策性文件。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v1.0 可编辑可修改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0〕14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城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0元,按建筑面积征收。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建设以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县规划部门核准出具的建筑面积证明文件,在县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负责收取。

收费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临沂市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沂市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 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我市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40 元,其中:增加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 元,增加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 元。

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城区供水管网的建设、改造、更新和维护,以及城区中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二、对于本次增加的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 元和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20 元,除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外,其它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对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经财政、建设、规划和教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征收的义务教育配套费部分全额返还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具体办法及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和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临政发〔2008〕39 号)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剩余部分在单体工程验收前缴清”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本次增加的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和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仍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对于城区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设备建设所需资金,市政府将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摘要: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人不得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50元用热力管建设费用具体使用围是热厂沿市政道路至居民区热交换(包括热交换),从市城市配套费使用情况看不包括住宅区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到各各户供热、气管建设费用据市发改委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印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通知》(汴政〔00〕9)件规定凡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单位和人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标准每平方米0元还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缴纳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人不得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市征收城市配套费是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金所收取费用是专项用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林绿化、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汴发改费管〔00〕30)规定收取0元当其5元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50元用热力管建设费用具体使用围是热厂沿市政道路至居民区热交换(包括热交换);8元用气管建设费用具体使用围是气厂沿市政道路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从市城市配套费使用情况看不包括住宅区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到各各户供热、气管建设费用因商品房销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定价权属企业区这些配套费用都是开发商与供热、气建设单位单独核算开发商或纳入房屋价格或采取代收代付形式向业主收取(包括有线电视等)如采取代收代付形式收取是要与购房者签订合或协议明确二是要向业主开具发票至收费标准应该按照合价格执行如开发商收取上述费用既没有事先签订合或协议又没有开具发票或者重复收取有水表、电表等费用则属乱收费业主可以向市价格举报心投诉投诉电话是358.。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事指南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事指南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事指南
为贯彻落实省、市“三创四建”活动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现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事指南公示:
一、办理部门:高新区收费管理所
二、收费依据: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冀财税(2017)19号、石财税(2017)4号、冀政发(2016)51号、石政发(2015)47号
三、申报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各一份;
2、有关文件、协议书、防空规划审批表各一份;
3、其他资料
四、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2)登记申请资料审核
(3)办理缴费登记〉(4)缴费
五、办理时限:
收费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收费。

六、收费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收费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面积,住宅178元/M2;非住宅158元/M2。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19
•【字号】临政办字〔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18年1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号),规定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年内,“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设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每平方米10元降为零”,“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

该政策于2021年1月4日到期。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研究决定,上述工业和仓储、物流企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确定。

各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明确相关征收政
策。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临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三章收费减免第四章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临港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小城镇规划建成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符合临沭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遵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和标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和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10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15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25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

(二)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两层以上(含两层)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具备供水、供热、供气条件的,按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三)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

在原址上改建、扩建的,其新增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四)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水、供热和燃气管道的,不征收该部分管网配套费。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要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获得缴费凭证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城镇棚户区改造还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应当缴纳供热、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其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免征:
(一)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
(二)《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
(三)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公益性社会福利设施;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六)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时按规划要求配建且在建成后移交给教育部门的义务教育设施;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企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建设厂房,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在现有厂区内新建、扩建厂房的,减按50%征收;
(三)建设三层以上厂房,符合《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的,三层以上(含三层)免征;
(四)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一)(三)(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项规定的,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县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勘验合格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再予以退还。

第十四条违法建设项目经执法部门查处后不予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通报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建筑红线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部分,全部纳入当年财政城建预算,用于由政府承担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支出和城区排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维修、维护等支出。

(二)供热、供水、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纳入当年公用和企业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修计划,按规定专项用于建筑红线外的管网建设及扩建、改造、维护维修工程支出。

(三)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部分,全部纳入当年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规划,专项用于城区中小学的改造及建设等支出。

第十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或终止拨款:
(一)经委托的中介机构或投资评审机构审核,项目手续、资料等不合格和不完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地点,或扩大投资和开支范围、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挪用的;
(四)未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行公开招标及政府采购的;
(五)其它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单位使用配套费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供热、供水和供气等专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已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供热、供水和供气等专营单位当年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专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减该项目的预算支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城市规划建成区,是指城东一路、泰安路、青石路、327国道合围内的区域。

上述道路外侧的沿街建筑,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小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由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县规划、住建、财政和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