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缔结友好城市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阳市缔结友好城市办法
(2014年12月26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扩大对外交往,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以及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外城市”,系指国内与安阳市相应级别和规格的城市或国外相应级别的地方行政单位。
第三条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缔结前的具体事宜和缔结后的友好交往,开展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工作,要遵循“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对拟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市人民政府应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论证,要特别注意双方在各个领域开展交流合作的互补性。
第六条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的30日内,将拟与某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包括意向书或备忘录、对方城市简介和双方交往情况等材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接到市人民政府关于拟与某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后,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审议的,应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拟与某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时,市人民政府应向常委会作出说明,并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或决定,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
上报审批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代表代表我市与对方城市正式签订缔结友好城市协议书。
第十条我市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与对方的联系,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民间交往,促进双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一条对发展与我市友好城市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对方知名人士、友好人士,经本人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授予“安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二条在与国内外友好城市交往中,应严格执行我国对内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直至撤销有关责任人的职务。
第十四条我市与国内直辖市所辖区缔结友好市区、我市所辖各县(市)与国内外县(市)区缔结友好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