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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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01、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阳光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共同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管理规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 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并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相邻关系,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文明饲养宠物等活动,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第四条业主可以请求辖区街道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或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定。

02、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如下:物业管理区域名称:阳光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1路;南至2路;西至3路;北至4路。

本物业管理区域目前采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模式管理。

业主提议变更物业管理模式,由业主大会会议确定。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下:(一)共用部位: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庭、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

(二)共用设施: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场地、游泳池、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宣传栏、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间及小区门楼、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等设施。

小区业委会管理规约

小区业委会管理规约

小区业委会管理规约
小区业委会管理规约是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而制定的。

以下是一个小区业委会管理规约的例子: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应当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三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第四条:业主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绿化美观。

第六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各项物业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本小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本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第八条:本管理规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业委会管理规约例子,具体内容可能因小区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制定业委会管理规约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本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住宅小区由_____开发建设,地址位于_____,总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应维护本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八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在物业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本住宅小区的车辆管理规定,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他人车位。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遵守相关规定,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本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第八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正确使用物业,不得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业主规约》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条业主应当爱护物业,维护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缆。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放杂物,不得在阳台、窗户外晾晒衣物,不得在楼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物业费用。

如有拖欠,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催缴。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的维修养护工作,不得阻挠或干扰。

第十五条业主如发现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由物业服务企业协调维修。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十六条业主应当共同维护物业的共同利益,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共同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宜。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扰乱社会治安。

第六章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2、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3、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企业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4、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正确使用物业,不得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业主规约》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活动;3、爱护物业,维护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缆;4、按照规定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物业费用。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篇一: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住建委《管理规约》示范文件内容

住建委《管理规约》示范文件内容

住建委《管理规约》示范文件内容住建委《管理规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保障业主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准则。

下面是一份示范文件内容,供参考:一、物业管理服务范围1.维护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整洁,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做好日常维修维护工作;2.定期进行小区巡逻,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3.做好业主投诉受理,及时处理小区居民的投诉和意见;4.组织开展小区文化活动,增强居民之间的彼此了解和交流;5.进行小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责任部门及人员1.物业管理部: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对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操作;2.技术保障部: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3.安保部:负责小区内安全巡逻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保障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4.客服部:负责接待业主投诉,及时处理反馈,并且协调其他部门进行处理;5.文化活动部:负责组织策划小区文化活动,增进小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三、居民权利及义务1.享有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但需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恶意损坏;2.有权对物业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利要求物业及时处理投诉和问题;3.遵守小区内的秩序和规定,不得在小区内进行扰乱安宁的行为;4.协助物业管理部门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共同打造和谐小区环境。

四、物业费用管理1.物业费用由所有业主按照公摊面积比例缴纳,缴费方式包括月缴、季缴、年缴等不同方式;2.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维护管理、公共设施维修、安全巡逻等方面,必须用于物业管理相关支出;3.物业费用的具体数额和使用情况应当对业主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和审查。

以上便是一份住建委《管理规约》示范文件的内容,希望能对相关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湖南省长沙市业主公约范本

湖南省长沙市业主公约范本

【合同标题】湖南省长沙市业主公约【合同分类】业主公约为加强____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优良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

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一、业主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参加本住宅区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四、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本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环境卫生。

公共秩序、安全、绿化等管理。

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批评、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七、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物业装修的有关规定,涉及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

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做出书面承诺,负责装修垃圾的清运。

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江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使用人。

业主或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承担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责任,费用自理。

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信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信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居住区域设施共用情况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地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业主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四)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审议和批准修基金的预算、决算以及续筹办法;(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和作出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同承担。

第七条业主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由业主会章程规定。

业主会当依照本条例和业主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条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小区的秩序和良好环境,特制定以下《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所有业主、租户、承租人等均需遵守规约。

第二条小区业主自觉执行《物业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第三条物业公司应当按规定履行小区经营管理服务职责,同时定期履行卫生清洁、环境美化、绿化养护、道路维护和保安巡逻等职责。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合同需要明确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价格、服务质量要求和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章小区管理第五条凡是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垃圾处理、道路维护等方面的问题,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小区内禁止乱倒垃圾、乱停车、乱摆放杂物等行为,如发现上述行为,物业有权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

第七条小区内禁止商业广告、政治宣传、组织集会等活动。

如确有需要,需要提前征得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八条小区内禁止在公共区域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垃圾桶、布置个人风格的花盆等。

业主不能占用公共空间。

第三章交通管理第九条小区门口禁止停车,如有业主需要停车,必须停放在小区内指定的停车位或小区附近的公共停车场内。

第十条小区内禁止大型车辆进入。

如需要进入,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同意,事先安排好时间和路线。

第十一条电动车、自行车应当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在楼道、消防通道、门口等公共通道随意停放。

第十二条在小区内骑行自行车和滑板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和骑行装备。

禁止在小区内进行竞技、追逐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三条业主应当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及时清理自家门口的垃圾、落叶、杂物等。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进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长沙市金域缇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长沙市金域缇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长沙市金域缇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和共同管理权,维护本小区的生活环境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基本原则,制订本管理规约。

本管理规约经长沙市金域缇香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条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内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并检查物业服务质量、协调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名称:万科金域缇香坐落位置: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 355 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总户数:套物业类型:商品住宅第七条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的区域为本物业区域,其共有部分指全体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及占用道路、空地或绿地形成的且没有明确权属的地面停车场;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楼顶、外墙面,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本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业主管理规约完整版.doc

业主管理规约完整版.doc

业主管理规约完整版.doc正式风格第一章业主管理规约第一节总则本规约是为了规范业主在小区内的行为,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安全,促进邻里和谐而制定的。

第二节业主基本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了解小区规划、物业管理情况及经营情况,并对物业提出合理建议;2. 业主有权对小区内的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和评价;3. 业主有义务按照管理规范和管理制度,遵守小区的各项规定,不得干扰小区的正常秩序;4. 业主有义务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公益活动和社区建设,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三节小区安全管理1. 业主应妥善保管门禁卡,不得私自将门禁卡借他人使用;2. 业主应积极配合小区的安全巡逻工作,如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物业;3. 业主不得擅自在小区内设置监控设备或破坏现有监控设备;4. 业主应遵守小区的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堆放易燃物品。

第四节小区环境卫生1. 业主应自觉遵守小区的垃圾分类制度,不得乱倒垃圾;2.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的环境整治活动,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3. 业主不得私设花坛或破坏小区内已有的花草树木。

......附件:1. 业主管理规约相关附件12. 业主管理规约相关附件2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指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等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2. 垃圾分类制度:指按照不同种类的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进行资源回收利用的制度。

轻松风格第一章业主管理规约第一节业主的权利1. 业主有权了解小区内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2.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经营状况;3. 业主有权参与小区内的公益活动,积极共建美好社区。

第二节业主的义务1. 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干扰小区的正常秩序;2. 业主有义务积极参与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的维护;3. 业主有义务支付物业费用,共同为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做出贡献。

第三节小区的安全管理1. 业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门禁卡,不要将门禁卡借给别人使用;2. 业主要密切关注小区的安全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3. 业主不得私设监控设备或破坏现有的监控设备,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业主管理规约是指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的针对小区业主的管理规定。

业主们需要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

下面是一份基本的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业主的行为,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约。

第三条业主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保持团结友爱的精神,建设和谐社区,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宁。

第四条业主应当依法缴纳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并按时交纳。

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五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巡查、保洁、绿化、安全等工作。

如发现小区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配合解决。

第六条业主应当依法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严禁私自损坏或占用。

第七条对于固定资产、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应当享有使用权,但不得转借、出租或变卖。

第八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安全规定,不得在楼道、电梯、消防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不得在走廊或窗口晾衣服和物品,不得乱拉乱挂乱贴。

第三章生活环境第九条业主应当自觉维护小区的卫生环境,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小区内乱涂乱画,不得随地吐痰。

第十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噪音规定,不得大声喧哗,严禁在楼道、走廊、公共区域播放大音量音乐或电影等。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停车规定,不得在道路、通道等占用车位或随意停放,不得在小区内私拉乱接电线电缆,不得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章纠纷解决第十二条业主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反映。

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五章监督和惩处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规约的业主进行批评、警告、责令整改等纪律处分。

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业主管理规约的修改和解释,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全体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9.16
•【字号】湘建房〔2019〕172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的通知
湘建房〔2019〕17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6日。

《业主管理规约》标准版

《业主管理规约》标准版

***某某**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某某小区***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区***某某小区***坐落位置:物业类型:住宅、商业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物业管理区域(详见附图):东至:大学城东路(规划)为界南至:思贤路(规划)为界西至:景阳路(规划)为界北至:尚贤路(规划)为界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 72756.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54048.41 平方米,其中住宅 98952.98 平方米, 862 套,非住宅 4618.93 平方米,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 103571.91 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共用的部分(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等;(二)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排污泵、电梯、天线、冷暖设施、供电线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燃气管道、邮政信箱、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对讲系统等;(三)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共有道路、围墙、游泳池、车位、运动场、其他休闲场所等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架空层、物业管理用房、绿地等;(四)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设施、垃圾箱(房)、消防系统、安防系统、配电系统、锅炉、化粪池、供水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编辑版】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编辑版】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编辑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规章制度***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管理业主小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七)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者登记; 机动车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八)阳台封闭,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阳台封闭的有关规定。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三篇篇一: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业主的正当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良好秩序,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业主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的业主、租户和使用者。

第三条本规约内容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物业服务、装修管理、噪音控制、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车辆管理、文化活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第四条业主、租户、使用者在小区公共区域应遵守交通秩序,不得私拉乱挂、占用或堵塞通道。

禁止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吐痰及乱涂乱画。

第五条对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业主应积极参与,共同维护、保养。

第六条禁止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违法、违规活动,严禁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如健身器材、游乐设施等,应按规定使用,不得损坏或私自改造。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如维修、清洁、保安、绿化等。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如发现物业服务不到位,应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并要求改进。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员工,保证服务质量。

对于巡查不到位、服务态度恶劣等情况,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装修管理第十一条业主、租户在进行装修前,应向物业公司提出装修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装修押金。

第十二条装修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持施工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装修结束后,需由业主或租户向物业公司备案,并接受物业公司的验收。

第十四条如发现装修过程中对公共设施和他人财产造成损坏的,责任由装修人承担,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噪音控制第十五条居住人员在办公楼内及楼道内不得发出妨害其他居住人员正常生活的噪音。

第十六条晚上十点至早晨六点为静音时间,禁止进行制造噪音的活动。

第十七条使用音响、电视、乐器等设备应适度控制音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困扰。

第六章安全保卫第十八条居民楼入口、楼道、单元门、公共设施等地方,应加强安保工作,防止陌生人闯入。

第十九条业主、租户应加强个人和财产的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湖南印发《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细则》明年1月1日施行

湖南印发《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细则》明年1月1日施行

湖南印发《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细则》明年1月1日施行开发商应交存首次业主大会经费湖南印发《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细则》,明年1月1日施行2019年12月1日潇湘晨报记者刘李长沙报道近年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监管难问题日益凸显,成立比率低和运行不规范,个别业委会缺乏监管、少数成员以公谋私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业主大会如何成立?业委会怎么产生?如何规范运作?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湖南省住建厅制定了《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1月29日,省住建厅发布了该细则,细则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业委会由5至11人单数组成根据细则,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村)党组织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成员组成。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7至13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得少于50%。

条件成熟的,可以邀请物业小区党组织成员、辖区公安干警、司法所代表或者村(居)法律顾问等参加筹备组。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根据细则,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包括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人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超500人鼓励设业主监督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超过500人的,鼓励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数为5至7人的单数。

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和业主、物业使用人所占比例由业主大会确定。

细则还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细则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物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交存标准为每户30元且总额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管理规约天洁·名流天下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名流天下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件》、《常德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条湖南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湖南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规约的内容湖南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约为准第三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赋予新的物业继受人第四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天洁·名流天下座落位置:湖南省安乡县纯银路丰泽东巷1号总建筑面积: 20万平方米2物业类型:商住楼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的承重结构、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2、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讯视网络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景观、监控设施等第七条湖南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湖南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俆桢邮编:联系电话: - 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由湖南天洁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该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期限内与业主委员会共同无偿使用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常德市天3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其它合理用途第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应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验收完毕且入住 3 个月后房屋无违约之处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经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业主应在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夏季上午: 8: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8:30时冬季上午: 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8:00时其它时间不得有噪声装修作业,以免噪音扰民第十五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重超高使用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4应遵守区域停车库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湖南天洁房地产有限公司修建的车库,可以向业主出售对于车位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或以外的单位、个人,并收取一定的停车管理费用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安乡县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本物业管理区不得饲养以下动物:狗、猫、鸡等如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第十九条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拦、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业主/住户不得占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擅自加层增层,如自行强建后果自负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5、严禁高空抛物;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音;7、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设摊点;8、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9、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10、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11、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12、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本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小区;② 禁止施工材料进入小区;5③ 禁止施工工具进入小区;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因上述行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章物业的维护第二十条湖南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湖南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及时修复,湖南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湖南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湖南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委托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一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第二十二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三条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需要,常德市天6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第二十六条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统一在购买物业时同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安乡县房管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收款收据是业主办理入住条件之一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因湖南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业主大会或上级部门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责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法规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经居委会出具证明后,直接向安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书面申请预先拨付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抢修维修费用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第二十八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更改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第五章物业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湖南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1、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2、选聘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7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4、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三十条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湖南天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第三十一条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3、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4、对欠费业主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第三十二条全体业主同意,在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责任: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4、因非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责任造成损失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标准缴纳业主向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后,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费用由常德市天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公共区域清洁、保洁费用;4、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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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共同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应当约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并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相邻关系,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文明饲养宠物等活动,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第四条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或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
南;
西;
北;
本物业管理区域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二)委托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
(三)自行管理。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下:
(一)共用部位:。

(二)共用设施:。

(三)共用设备:。

前款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场地、喷泉、雕塑、小品、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宣传栏、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间及小区门楼、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等设施;共用设备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各种线路、水箱、水泵、电梯、锅炉、发电机、配电系统、中央空调、供暖管道、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快递信报箱(群)、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

第三章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权利义务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大会,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行使共同管理事项的决定权。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为由,不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积极行使以下物业管理权利:
(一)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参选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公共收益的来源、使用与分配;
(六)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八);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五)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
(一)消防、安防人员到位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监控设施使用情况,以及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情况;
(二)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环境卫生情况;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情况;
(四)二十四小时值班及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五)公共水电费用及其分摊详细情况、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的保管及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情况;酬金制物业服务成本费用、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各项收支等详细情况;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
(七)。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接受业主委员会对以下事项的监督管理:(一)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依法获得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小区公共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拥有的物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规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物业,行使房屋安全使用权利,履行房屋安全管理义务。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擅自破坏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擅自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及毗邻房屋的安全使用;
(二)定期、不定期检查房屋;在房屋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三)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危及公共安全的,还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拆除、迁移设置妨碍危险房屋治理的设施;
(四)发现房屋存在应当由房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情形的,要求其承担责任,并配合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抢险措施;
(五)发现房屋出现白蚁等危害时及时灭治、处理;
(六)不在室内超荷载存放物品,不在危险房屋内从事经营等活动;
(七)不出租危险房屋,并督促承租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对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九);
(十)法律法规及本规约规定的其他责任。

业主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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