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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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共同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业主应当约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则,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并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种相邻关系,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文明饲养宠物等活动,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

第四条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或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

南;

西;

北;

本物业管理区域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二)委托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

(三)自行管理。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下:

(一)共用部位:。

(二)共用设施:。

(三)共用设备:。

前款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场地、喷泉、雕塑、小品、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宣传栏、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间及小区门楼、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等设施;共用设备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各种线路、水箱、水泵、电梯、锅炉、发电机、配电系统、中央空调、供暖管道、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快递信报箱(群)、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

第三章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权利义务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大会,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行使共同管理事项的决定权。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为由,不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积极行使以下物业管理权利:

(一)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参选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公共收益的来源、使用与分配;

(六)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八);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五)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

(一)消防、安防人员到位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监控设施使用情况,以及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情况;

(二)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环境卫生情况;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情况;

(四)二十四小时值班及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五)公共水电费用及其分摊详细情况、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的保管及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情况;酬金制物业服务成本费用、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各项收支等详细情况;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

(七)。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接受业主委员会对以下事项的监督管理:(一)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依法获得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小区公共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拥有的物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规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物业,行使房屋安全使用权利,履行房屋安全管理义务。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擅自破坏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擅自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及毗邻房屋的安全使用;

(二)定期、不定期检查房屋;在房屋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三)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危及公共安全的,还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拆除、迁移设置妨碍危险房屋治理的设施;

(四)发现房屋存在应当由房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情形的,要求其承担责任,并配合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抢险措施;

(五)发现房屋出现白蚁等危害时及时灭治、处理;

(六)不在室内超荷载存放物品,不在危险房屋内从事经营等活动;

(七)不出租危险房屋,并督促承租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对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九);

(十)法律法规及本规约规定的其他责任。

业主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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