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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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3—2017年)
为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印发的《“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保障和改善民生,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产生源头控制,提升全过程监管能力,有效遏制非法转移行为,进一步提高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
二、目标指标
到2015年,基本摸清危险废物底数,规范化管理水平逐年提高,环境风险显著降低。
1.完成铬渣污染综合整治任务;
2.全省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总量比2010年增加75%以上(持证单位);
3.市级以上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
4.设市城市(包括县级市、地级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5.完成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任务;焚烧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
6.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到2017年,全省危险废物实现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建立规范的危废环境管理机构并实现达标验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危险废物基础调查
1、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基础数据库。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依托环保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将涉及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等所有信息数据全部纳入系统数据库。2013年底前,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并形成动态更新机制。2015年底前,全面摸清全省危险废物基本情况。到2017年,建成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分级动态管理。(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2、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调查。2014年底前,组织开展对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
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等),金属冶炼,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炼焦,电子元件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多晶硅生产等7个重点行业危险废物基础情况调查,各市应按照统一调查要求上报调查分析报告和相关附表。省厅将择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核实,对不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企业,由环保部门立案查处,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3、开展历史遗留危险废物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各市结合2013年开展的环保“三查行动”,全面排查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情况,掌握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堆存地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情况和采取的防护措施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写出专题情况报告,随时上报省环保厅。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挂牌督办。2014年第一季度,公布重点问题的督办情况。到2015年,全省已发现的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全部得到有效处置。(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二)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控
4、规范建设项目审批对危险废物的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严审批产生危险废物的新、扩、改建项目。在评估审核环节,重点核实建设项目固体废物产生种类、属性、危害特性的准确性,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环节,重点检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在竣工验收环节,详细审核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重点核实配套工程落实情况,对委
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要检查接受单位资质、委托利用处置等协议合同和试生产期间转移联单执行情况。省、市环保部门要组织对已经批准涉及危险废物产生、排放的建设项目开展后督查,重点督查久批未验、批建不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试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向社会公布督查情况。对存在严重违法问题要立案查处,对监管不力的市县,要实施约谈制度和限批涉及危险废物的项目。(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5.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各市结合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等特点,明确规范化管理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督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严格执行识别标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研究出台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控的相关文件,堵截管理漏洞,坚决杜绝危险废物跨界非法转移。2014年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监管落实年专项检查活动,制定检查方案,通报存在问题,创新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考核办法。2014年底前完成中期评估工作,2016年完成全面考核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发改、工信、卫生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结合环保专项行动,以涉重金属、医药、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日常现场监管力度,并明确监督检查频次。对确定的省级及以上重点源,市级环保部门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检查,对市级重点源每年不得少于二次。省环保厅从2013年开始,对11个设区市和两个试点县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公布检查结果,作为环保考核主要内容。5年抽查总数累计达到700家企业。(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卫生厅)
(三)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6.推进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严格按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紧密跟进相关项目建设进度,应当于2013年底建成并试运行的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逾期不能建成并试运行的,环境保护部将挂牌督办,各级环保部门应停止该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且自身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暂停审批)。各设区市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进县级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设,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生产设备不满足处置要求的,督促其于2014年底前完成设备更新。推动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处置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形成一批龙头企业。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减少危险废物填埋量。鼓励使用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
7.积极扶持危废利用及服务行业发展。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参与和技术创新,建成一批工艺技术先进、管理运营规范的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从环保审批环节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规模小、技术落后、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新建和迁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