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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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我国实施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目前,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报销范围
1、必须报销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必须报销的项目包括住院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用、特殊疾病治疗费用、有偿献血报销费用、取暖补贴费用、抢救费用等。

2、可报销的项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报销的项目包括可选择的特殊治疗费用、特殊检查费用等。

二、报销标准
1、按照国家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和政策来确定。

报销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最高不超过当地医疗费用标准的三倍。

2、可报销的特殊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报销限额为1000元。

3、可报销的特殊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最高报销限额为500元。

总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既有强制报销项目,也有可选择性报销项目,报销标准以当地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最高不超过当地医疗费用标准的三倍,以此保障城镇居民的健康权益。

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

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一)哪些城镇居民可以参保?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的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2、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少年儿童。

3、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户籍在本市满两年的人员。

4、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1、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

2、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100元。

3、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60元。

对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筹集:(1)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

(2)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180元。

(三)缴费业务管理工作如何划分?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的缴费业务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层收缴等相关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中专、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其他中小学阶段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协助做好本校(所、园)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四)缴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已参保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于每年1月31日前缴费。

其中,当年毕业的中小学阶段学生,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的一半缴纳。

启动当年,缴费期为 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标准为《办法》规定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办法》规定的四分之一,暂不设门诊定额,但《办法》规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总额的四分之一数额可并入2008年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总额合并计算。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8•【字号】淄政发[2010]9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0〕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普通门诊是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以外疾病的门诊医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社区的原则。

第五条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列账,单独统计。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门诊统筹组织工作,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的业务经办工作。

市、区县卫生部门负责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建设及相关医疗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门诊统筹基金的财务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门诊统筹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门诊统筹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七条门诊统筹基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城镇职工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二)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60元,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淄博新农合

淄博新农合

新农合报销相关规定一、住院报销相关规定住院报销封顶线统一为15万元。

镇级医院报销规定:起付线200元,1万元以下报销比例80%,1万元以上90%;区级医院报销规定:起付线500元,5万元以下报销比例65%,5万元以上70%;市级医院报销规定: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50%;市外省内医院报销:起付线1000元,转诊报销比例50%,未转诊报销比例25%;省外医院报销规定:起付线1000元,转诊报销比例45%,未转诊报销比例25%。

市外急诊按相应医院级别进行报销。

20种大病报销规定详见后。

二、门诊报销相关规定(一、)普通门诊报销封顶180元,其中卫生室报销封顶50元;(二、)普通门诊报销比例:50%;(三、)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60%,其中10种慢性病封顶线50 00元,5种特殊慢性病封顶10000元,具体规定详见后。

注意:普通门诊仅在镇卫生院及定点卫生室就诊方能报销;慢性病门诊需在定点医院方能报销。

三、优抚报销相关规定1. 优抚门诊报销材料及顺序:门诊优抚报销凭证-门诊结算单复印件。

2. 优抚住院报销材料及顺序:住院优抚报销凭证-住院结算单复印件-优抚证复印件(带优抚类别的页面)。

3.材料要求:报销凭证盖医院财务章,有经办人签字,有领款人签字并按手印,有领款人身份证号。

门诊和住院结算单复印件盖新农合章。

4.上报时间:优抚报销材料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报送上一个季度的优抚材料,与门诊和住院报销材料一块报送区新农合办公室审核。

5. 表格要求:优抚门诊及住院财务报表沿用以前的把以前带减免的一明细汇总表,门诊因取消减免费用,门诊汇总表栏去掉。

从程序导出的明细表,以电子稿和纸质的方式与优抚材料一块报送。

电子稿以单独邮件发送,纸质稿要求盖医院财务章。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淄人社发[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104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下列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高等院校学生、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园)的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三)其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城乡居民。

二、基金管理(一)高等院校及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二)各区县应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将该季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足额上解,第四季度调剂金应于季末上解,便于年末统一清算。

(三)市及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每年参保缴费人数和相应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管理执行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集中缴费的有关规定,并执行以下条款:(一)在校(园)学生和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属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

其中,已在家庭参保缴费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参保证明,学校(托幼机构)可不予代收代缴。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淄政办发〔2022〕7 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7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2日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统筹,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便民服务站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收缴服务、帮办代办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就医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工作。

淄博门诊医保报销流程

淄博门诊医保报销流程

淄博门诊医保报销流程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医保报销已经成为人们就医的重要保障之一。

在淄博市,门诊医保报销流程也得到了不断优化和改进,为广大患者提供了更加便捷、快捷的服务。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淄博门诊医保报销的具体流程。

一、医保卡的使用在淄博市,患者就诊时需要提供医保卡,医院通过刷卡的方式查询患者的医保信息。

患者可以在医保局或社保中心申领医保卡,或者通过手机APP等方式进行电子医保卡的申领和使用。

二、门诊医保报销的流程1、挂号患者到医院门诊挂号时,需要提供医保卡和有效证件,医院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查询患者的医保信息,并为其开具门诊挂号单。

2、就诊患者持门诊挂号单到相应科室就诊,医生会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开具门诊处方。

需要注意的是,患者在就诊时应当向医生说明自己参保的情况,以便医生根据医保的规定进行诊疗。

3、买药患者持门诊处方到医院药房购买药品,医院药房会根据患者的医保信息进行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患者应当选择符合医保规定的药品进行购买,否则医保将无法为其报销。

4、结算患者购买药品后,可以到医院的收费窗口进行结算。

医院工作人员会根据患者的医保信息,结合实际收费情况进行报销,患者只需要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即可。

5、报销患者结算后,可以在医院的报销窗口进行报销。

医院工作人员会根据患者的医保信息进行报销,将医保部分转入患者的个人账户中。

三、注意事项1、就诊前应当了解自己的医保信息,包括参保类型、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以便在就诊时向医生说明自己的情况。

2、购买药品时应当选择符合医保规定的药品进行购买,否则医保将无法为其报销。

3、在结算和报销时应当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和医保信息,确保报销金额的准确性。

4、如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向医院或医保部门进行投诉或咨询。

总之,淄博门诊医保报销流程相对简单,方便快捷,为广大患者提供了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希望大家在就医时能够充分利用医保制度,享受到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

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

医疗费用报销说明(城镇居民) 一、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

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单次住院不足起付标准的,年内累计计算)。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少年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

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0%。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一个医疗年度设立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为1000元(如年内住院,门诊和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四、参保城镇居民因病情需要,在市内医保联网医院住院的,须在入院2日内持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到住院处进行登记,出院时联网自动审核报销;按规定转到市外协议医院住院的,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到区医保处进行手工报销,经审核扣除自费项目后,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15%;转市外非协议医院住院的,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余额部分再按第二条执行。

一级医院一般指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一般指区县和部分市级专科医院例如:淄川区医院、区中医院、张店区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山东侨联医院等;三级医院淄博市有6家:市中心医院、市一院、市三院、市中医院、淄矿集团中心医院、解放军第148医院。

温馨提示:医疗费用报销咨询电话 0533--5288442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医院等级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0—12万元 65% 60% 50%。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淄劳社发[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7]10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

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的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中小学阶段学生按学籍所在单位集体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籍在外地的中小学阶段学生也可凭本市户籍证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户籍在本市满两年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四)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二、统筹层次(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的原则。

(二)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待遇,医疗管理服务执行统一标准,经办服务统一流程。

(三)中专、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他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30•【字号】淄人社发[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80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提高到75%、70%、55%。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8万元。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2万元。

四、已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119号)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依据自愿原则,按照以下具体补缴标准,经本人申请,可由本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补缴标准是:男60周岁或女55-60周岁按每人23000元的标准缴纳;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纳500元;73周岁及以上按照10000元标准缴纳;已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总额减少缴纳300元。

2022年山东省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一览表是怎样的

2022年山东省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一览表是怎样的

2022年⼭东省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例⼀览
表是怎样的
医疗保险⼀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的⼀项社会保险制度。

2022年⼭东省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例⼀览表是怎样的?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2022年⼭东省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例⼀览表是怎样的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例按照参保⼈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第⼆⼗⼋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录、诊疗项⽬、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中⽀付。

第⼆⼗九条参保⼈员医疗费⽤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政部门和卫⽣⾏政部门应当建⽴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制度,⽅便参保⼈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下列医疗费⽤不纳⼊基本医疗保险基⾦⽀付范围:
(⼀)应当从⼯伤保险基⾦中⽀付的;
(⼆)应当由第三⼈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负担,第三⼈不⽀付或者⽆法确定第三⼈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先⾏⽀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先⾏⽀付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东省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例⼀览表是怎样的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店铺律师为你解答。

淄博市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报销流程

淄博市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报销流程

淄博市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报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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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明白纸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明白纸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明白纸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保障住院医疗,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和急诊医疗。

职业学院医院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工作。

住院及门诊报销等相关办法规定如下:一、普通门诊1.定点医院:淄博职业学院医院(各校区门诊部)2.门诊医药费报销限额:执行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关于“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管理”的规定。

超过定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3.就诊程序:参保学生因病就诊须到淄博职业学院医院各校区门诊,学生凭身份证、学生证就医,并在处方上签字确认,门诊费用可由其个人账户医保处已拨付额度支付(门诊费为10元/生/半年,不得提前支付,个人账户累计额可累计支付),超过本人账户余额部分及到校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由个人负担。

4.因个别参保学生医保处登记身份信息和学院登记学生身份信息不符,导致数据无法导入,此种情况学生应持身份证、学生证到医院财务科(西校区医院319室,电话2570749)确认信息后,即可使用个人账户额度。

有关《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就诊报销》咨询事宜,请联系医院医务科(西校区医院301室),电话2571124。

二、急诊参保学生患急性疾病、需急诊抢救治疗的,可就近在淄博市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治疗,急诊之后不需住院治疗的,其费用自行负担;急诊之后转住院治疗的,其急诊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按标准予以报销。

参保人可将急诊发票、急诊病历、费用明细、本次住院结算单、身份证复印件、系(院)开具的学籍证明。

报淄博职业学院医院医务科(西校区301室,电话:2571124),再集中上报淄博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审核报销。

三、住院1.起付线、报销比例及支付限额:参保学生在一个年度内患病住院,首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起付线标准为100元,第二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起付线标准为50元,第三次及后序住院治疗的,取消个人起付线。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报销比例。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统筹双向转诊等相关医疗待遇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统筹双向转诊等相关医疗待遇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统筹双向转诊等相关医疗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淄政办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统筹双向转诊等相关医疗待遇的通知(淄政办发〔2012〕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待遇水平,增强医疗保障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一、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人在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到85%,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二、提高门诊统筹双向转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参保人,通过签约医疗机构上转到协议医院,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二级、三级医院不同,分别由原来的提高1个、0.5个百分点提高到5个、2个百分点;参保人经协议医院诊治后,根据病情需要,转回本人签约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提高2个百分点提高到5个百分点。

三、提高城镇居民连续参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5年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满10年后提高2个百分点。

四、调整城镇居民住院及门诊统筹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城镇居民在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700元。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实行单独计算。

五、调整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定额2012年,成年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定额调整为20元,未成年城镇居民调整为10元;2013年,取消门诊医疗费用定额,参保城镇居民应参加普通门诊统筹。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1、住院报销(1)住院费用报销:当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要求就诊时,享受住院报销服务。

由保险责任单位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规定的报销标准,按照“统一扣除300元之后计算部分报销”等比例来报销相应的费用,其中药费不足300元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报销。

(2)手术费用报销:当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要求就诊时,手术费用报销服务将按照“全部报销”的原则,由保险责任单位报销手术费用。

2、门诊报销(1)初次就诊报销:当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要求就诊时,可获得相应的报销服务,由保险责任单位根据《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按照“统一扣除50元之后计算部分报销”等比例来报销相关费用。

(2)复诊报销:当城镇居民要求复次就诊时,可获得相应报销服务,由保险责任单位按照"统一扣除30元之后计算部分报销"等比例来报销相关费用,包括药费等的报销。

3、特殊病报销对于城镇居民患有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以及购买相关康复用品的费用,保险责任单位将按照国家规定报销“全部报销”,并为城镇居民提供必要的护理等服务。

4、免费检查保险责任单位还将为城镇居民提供主要的身体检查,包括体检、定期健康检查等,服务以及支付全部费用。

5、财产损失当城镇居民在就诊过程中损失财产,保险责任单位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赔偿该人的损失。

总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覆盖了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初次就诊费用、复诊费用、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康复用品费用以及免费检查及支付费用等,同时还提供财产损失的赔偿服务。

希望能够给予城镇居民更加全面的、更加周到的服务以及更加有效的保障,以助其早日康复。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淄政发[2007]7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淄政发[2007]7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淄政发〔2007〕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三)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户籍在本市满两年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四)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

第五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政策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政策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政策普通门诊统筹一、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的签署1、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到临淄区医疗保险处、各镇(街道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2、参保人按照就近自愿的原则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签约医疗机构,并按要求签署《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3、参保人将签署的《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交临淄区医疗保险处或签约医疗机构,由签约医疗机构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后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由签约医疗机构归档留存。

4、门诊统筹医疗年度签约有效期为两年。

二、临淄辖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共26家)1、临淄区稷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金茵生活区40号楼)2、临淄区闻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临淄大道中医院城东医院)3、临淄区雪宫街道单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号(地址:雪宫街道大顺路93号)4、临淄区闻韶街道辛东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辛东生活区)5、临淄区闻韶街道勇士东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勇士东生活区127号)6、临淄区闻韶街道闻韶北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太公路28号闻韶派出所对面)7、临淄区雪宫街道雪宫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雪宫路临园生活区东门)8、临淄区雪宫街道东高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东高居委会)9、临淄区雪宫街道西高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西高居委会)10、临淄区雪宫街道桑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临淄区桑坡路111号)11、华能辛店电厂职工医院(地址:临淄区乙烯路369号)12、淄博化建医院(临淄区化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临淄建设南路3号)13、临淄南金医院(地址:临淄区凤凰镇)14、淄博市临淄区齐陵镇卫生院(地址:齐陵镇齐陵路81号)15、临淄区人民医院皇城分院(地址: 皇城镇120号)16、临淄区人民医院朱台分院(地址:朱台镇朱台路10号)17、临淄区人民医院凤凰分院(地址:临淄区凤凰镇)18、临淄区人民医院金岭分院(地址:临淄区金岭镇政府驻地)19、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卫生院(地址:敬仲镇敬仲路15号)20、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卫生院(地址:临淄区梧台镇)21、淄博市临淄区南王镇卫生院(地址:南王镇南仇)22、淄博市临淄边河中心卫生院(地址:边河乡边河路20号)23、淄博齐都晨鸿医院(地址:齐都镇齐都路140号)24、齐鲁石化医院集团胜利医院(地址:炼厂中路10号)25、齐鲁石化医院集团康平医院(地址:牛山路康平街5号)26、齐鲁石化医院集团香山医院(地址:胶厂北路6号)三、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1、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在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淄博医保报销比例具体是多少

淄博医保报销比例具体是多少

淄博医保报销⽐例具体是多少【摘要】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市民在产⽣医疗费⽤后是可以按照⼀定⽐例进⾏医保报销的。

那么,淄博医保报销的⽐例是多少?据悉,淄博市是按照参保⼈员的不同类别来确定不同的报销⽐例的。

具体内容见下⽂。

1、学⽣、⼉童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8...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淄博医保报销⽐例具体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摘要】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市民在产⽣医疗费⽤后是可以按照⼀定⽐例进⾏医保报销的。

那么,淄博医保报销的⽐例是多少?据悉,淄博市是按照参保⼈员的不同类别来确定不同的报销⽐例的。

具体内容见下⽂。

1、学⽣、⼉童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5%;⼆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年⼈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0%;⼆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0%;⼆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55%;⼀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次以上的,从第⼆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

转院或者⼆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或再次⼊住医院起付标准补⾜差额。

店铺提⽰:淄博医保报销⽐例是多少?从上可知,淄博市医保报销的⽐例按照参保⼈员的不同类别划分为三个档次,即学⽣、⼉童,年满70周岁以上的⽼年⼈和其他城镇居民。

学⽣、⼉童以及年满70周岁以上的⽼年⼈医保报销的⽐例最⾼可达到65%,⽽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的⽐例最⾼为60%。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淄博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有哪些

淄博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有哪些

淄博⼤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淄博⼤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摘要】淄博市民想要申请⼤病医疗保险报销需要携带好相关材料,然后经过⼀定的流程⽅可报销。

那么,淄博⼤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是什么?⾸先参保⼈员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初审;其次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最后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发放⼤病医保报销款。

1、所有的⼤病患者,⼀旦住院后,必须尽快将诊断书、本⼈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的报销;
2、申请肝硬化等23种病的门诊报销,参保居民要持本⼈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册及申报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年5⽉、11⽉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初审;
3、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病医保报销款。

店铺提⽰:淄博⼤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是什么?报销流程分为申报登记、审核盖章、报销通过三个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病患者⼀旦住院后⼀定要及时将诊断书、本⼈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册等材料送往医院医保科进⾏登记,以免耽误报销。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淄博⼤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有哪些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店铺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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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
淄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说明
⒈报销对象
所有居住在淄博市城镇的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均可享受医疗保险报销。

⒉报销范围
(1)基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急诊费用等。

(2)特殊医疗费用:包括大病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等。

(3)药品费用:符合国家医保目录中的药品费用可予以报销。

⒊报销比例
(1)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居民个人缴费情况和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具体比例由医疗保险部门确定。

(2)特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特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一般较高,具体比例由医疗保险部门确定。

(3)药品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规定,符合医保目录中药品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⒋报销申请流程
(1)居民在就医过程中,应向医疗机构出示有效的居民医疗保险证,确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居民在医疗消费后,应向医疗机构索取发票或费用清单,并填写报销申请表格。

(3)将填写完整的报销申请表格和相关发票或费用清单,提交至居民医疗保险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4)医疗保险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5)核实无误后,医疗保险部门将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将费用返还给居民。

⒌报销限制
(1)非居民:非居民不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不享受医疗保险报销。

(2)不合规费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费用,不予报销。

(3)超出限额:对于超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限额的费用部分,不予报销。

附件:
⒈居民医疗保险申请表格(可在医疗保险部门领取)。

⒉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标准表(可在医疗保险部门查询)。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居民医疗保险:指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⒉医保目录:指国家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了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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