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精华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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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集训-公司法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集训-公司法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集训-公司法[问答题]1.刘某、关某、张某等5位股东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持有该公司1.7%的股权(江南博哥)。

鉴于甲公司连续7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但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张某书面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甲公司拒绝,理由是张某的持股比例太低,无权查阅公司账簿。

2020年5月,股东关某意欲退出公司并与非股东曹某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磋商,确认按价格120万元、现金支付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

关某将上述详情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除张某外其他股东均同意,张某要求行便优先购买权,并提出以市场价格为120万元的名下房产换取关某的股权。

关某予以拒绝,并将股权转让给了曹某。

2020年6月,甲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虽然2019年度公司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是为了扩大再生产,2019年度的利润不作分配。

刘某在该次股东会会议上投票反对,并于7月初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张某查阅公司账簿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关某将股权转让给曹某而非张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刘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参考解析:(1)不成立。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任一股东,没有持股比例要求)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①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东依法放弃转让的除外。

在本题中:①关某的股权转让已经其他4名股东中的3名同意,可以对外转让;②张某提出的条件是“以市场价格120万元的房产换取股权”,变现速度慢于曹某的“120万元现金”,不属于同等条件,张某不得主张优先购买,关某有权将股权转让给曹某。

经济法律基础——主观题

经济法律基础——主观题

简答题1、什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的规定,以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答: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有如下特征:(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3、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

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 有5名以上成员。

(2) 有合作社章程。

(3) 有组织机构。

(4) 有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 有成员出资。

4、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答: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1. 合同法: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转移等基本原则,合同的无效与合同的效力等。

例如,合同成立要素、合同的无效原因、合同的解除条件等。

2. 公司法: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

例如,公司的设立程序、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等。

3. 劳动法: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

例如,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条件,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等。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保护、侵权行为等。

例如,专利的保护范围,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等。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商家的义务等。

例如,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消费者退货退款要求,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等。

6. 债权法:债权的设立、转让、消灭等。

例如,债权的订立条件,债权的转让方式和效力,债权的消灭方式等。

7. 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秩序等。

例如,商业秘密的保护,虚假广告的认定和处罚,垄断行为的认定等。

8. 税法:税种、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等。

例如,个人所得税的
计算方法和申报程序,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纳税义务等。

注意:以上仅是中级经济法主观题的一些常见考点,具体考点可能根据教材和考试要求有所调整和差异。

建议以教材和教师的指导为准,全面准备考试。

经济法 主观题

经济法 主观题

合伙企业一、出资形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合伙事务执行1、形式: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不动产;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的,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丁不知道在合伙企业内部对甲所作的限制,在合同履行中也没有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丁应当作为善意第三人。

3、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普通合伙: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经济法学主观题24道

经济法学主观题24道

一、简答题1.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学说?答:我国经济法学界至今有着不同的看法,并逐渐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学说。

(1)危机对策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为了应付各种危机而产生的。

因此,经济法是危机对策法。

(2)“国家干预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家的干预。

采取适当的手段规制市场的运行,以实现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公平分配的目标。

(3)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说。

认为,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需要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以主动的方式干预经济的运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但政府的干预不是万能的,因而国家又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干预加以规制,使政府的干预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

2. 试析经济法总论。

答:经济法总论,主要阐述经济法原理。

而经济法原理,就是指关于经济法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

一般而言,经济法可以分为理论上的经济法和实务中的经济法,而经济法原理则是指理论上的经济法,经济法总论在整个经济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分论部分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

经济法总论是对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抽象概括,与经济法分论密不可分。

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般理论,(3)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

3.我国现代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答:我国现代经济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的。

当时经济学人的主要学术实践,一是致力于引进现代经济学,二是突破"苏联范式"的束缚。

197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我国经济学界先后引进新古典经济学(当时被视为西方经济学正统理论)、发展经济学、新政治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等有关论著和理论。

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全面引进并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推动着我国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论的创新与发展,同时也剧烈地冲击着在我国经济学界占统治地位和"苏联范式"的传统经济学。

经济法》在线考试(主观题)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在线考试(主观题)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在线考试(主观题)试题及答案XXX(北京)远程教育学院期末考试经济法》研究中心:姓名:学号:_ _一)简答题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与特征。

答: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行为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

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

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对方支付一定酬金的行为。

过一行为与完成一定的工作不同的是,前者通过一定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的经济效果,后者则是通过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物质成果。

2)智力成果指人们刨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

如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

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智力成果在社会财富中将日显重要,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一种必然。

3)物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

有些物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或即使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从法的角度来看,物亦可作多种划分,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主物与从物等。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

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2)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法主观题目

经济法主观题目

一、简答题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P50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P643、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分配的?P1424、怎样申请注册商标?P2375、简述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P2016、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P737、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P1388、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P246二、案例分析1、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

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案: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答案: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该股东应补缴资金。

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甲应出资20万,不足的180万应有乙和丙承担,丁不承担出资的责任。

国际经济法主观题

国际经济法主观题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三)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四)有约必守原则指的是民事关系当事人或上市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合同(契约),对约定条款,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

2.论述MIGA的投保条件(一)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

(二)合格的投资《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

但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

(三)合格的东道国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四)承保的险别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

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

(五)代位求偿权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六)分保与“赞助担保”《公约》规定,对于会员国或会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

2024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高频考点汇总

2024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高频考点汇总

温馨提示:考点,法条还是要回归教材精选!第一单元公司+证券法律制度主观题高频考点汇总一、公司法人财产权及相关责任1.一般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链接】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民事责任①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注意】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股东出资1.注册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的限期认缴资本制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②缴纳期限:除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2)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制除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1)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2)董事会依照前述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

【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一监一商”规制主体。

【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6M;“主观原因”导致“中断”——复位【记忆提示】“提供担保、同业竞争、内部交易、无形资产转让”需经投资人同意。

【记忆提示】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不能欺负人。

【记忆提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可以欺负人但是不能坑爹【记忆提示】母子公司:“妈和儿子”,独立的俩人;总分公司:“一个人的身体和他的四肢”,四肢无法脱离身体而独立。

【记忆提示】监事会的职权主要为“检查”、“调查”、“提议”、“建议”,说你有权利你权利很大,说你没权利你就是聋子的耳朵。

【记忆提示】动摇根本,生死存亡的大事属于特别决议。

【记忆提示】“内容违法”则无效,“其他违法、违章”可撤销;“不开会、不表决、出席及表决比例不达标”则决议不成立。

【记忆提示】允许反悔,但请赔偿。

股东转让股权【记忆提示】连盈5年不分钱,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接着干,投票反对赶紧闪。

【记忆提示】“大股东、董事会、监事会要求;董事太少、亏损太多”股份有限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记忆提示】先看自己:1笔总额较大;1年内处置资产或担保数额巨大;已经做过很多担保。

再看对方:欠债巨多。

(比例:1,3,5,7,)特殊:给自己人提供担保【记忆提示】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

【记忆提示】其他人(董、监、高以外)有问题(损害公司利益)找监事会或董事会;董事、高管有问题找监事会;监事有问题找董事会;都不管(拒绝或30日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以“自己”的名义找法院。

【记忆提示】涉及优先股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

【记忆提示】内部矛盾导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即可提起解散公司,(1)(2)有两年的规定。

【记忆提示】清算“一陆散了伙”。

15 60 30 45【记忆提示】丈母娘粗选女婿:为人诚实、工作好、家庭好。

【记忆提示】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结构稳定。

【记忆提示】被侦查(调查)、被禁入、36个月内被罚过、12个月内被骂过。

经济法主观题复习题汇总

经济法主观题复习题汇总

经济法主观题复习题目录名词解释(按拼音排序后) (4)简答、论述题 (7)1.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

(7)2.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特征。

(7)3.简述债务人财产的特征。

(7)4.简述回扣的特征。

(7)5.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7)6.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7)7.简述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条件。

(8)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8)经济法的地位 (8)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8)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9)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9)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0)经济法主体的种类 (10)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0)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10)企业的分类 (10)合伙企业的特征 (11)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1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1)公司的分类 (1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2)破产原因 (1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3)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13)财政法的基本内容 (13)预算法法定预算收支范围 (14)国债的形式特征 (14)国债的发行方式 (14)税收的形式特征 (14)税法概念和税法构成要素 (15)税款征收方式 (15)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15)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16)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 (16)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6)《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 (16)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16)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16)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17)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 (17)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区别 (17)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7)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8)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8)《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表现形式 (18)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18)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适用除外的条件 (19)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种类 (19)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19)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20)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20)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20)产品质量责任的产生依据 (20)产品质量责任的分类 (21)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21)价格机制与价格形式 (22)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种类 (22)政府定价的范围 (22)消费者定义的含义 (22)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23)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 (23)1.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经济法主观题

经济法主观题

关于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作用:不同对象之间的影响。

意义: 作用和存在的价值。

价值取向: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在立法和具体适用中应当奉行的价值观念。

某个部门法的本质:该部门法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

西方经济法的历史使命:解决市场失灵;核心任务:反垄断;基本功能:对政府授权;价值取向:公平中国经济法的历史使命:培育和建构市场、解决政府失灵?核心任务:反行政管制?基本功能:控制政府权力?价值取向:公平一、经济法存在意义㈠经济法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⒈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⑴经济法产生的条件①经济与社会因素A. “看不见的手”与市场失灵:a.后果:缺乏完全竞争;产生负的外部效应;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

b.表现:市场失灵导致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的冲突、局部与全局、安全与效率、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冲突,垄断与竞争的矛盾,经济危机(波动)等等;c.解决方法:政府的适度介入。

d.意义:市场失灵现象部分证明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问题(合理性和正当性)。

B.“看得见的手”与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原因:A.政府也遭遇信息不完全问题;B.政府的理性有限,官员没有足够的动力、能力甚至资源去设计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随意性强;C.难以预期私人部门对政府计划的反应,从而增加了政府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

②法学因素:A.私法观念的转变;国家因素在经济领域的出现和地位的日益重要,是传统法学部门和分支都有所忽视或力所不及的。

B.私法: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即使在保护个体利益时考虑社会利益,但仍然不能解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经济协调发展问题。

⑵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出现:①实践基础:国家干预行动的不断尝试;②法规群的出现:③理论基础:经济法的理论和学说的出现。

⑶综上所述:经济法律现象的出现、经济法律规范的出现、经济法作为法的部门的形成、经济法学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经济法主观题

经济法主观题

一、名词解释1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存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3 产品召回由缺陷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选择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4 限制竞争协议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5 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政府采购行为而与供应商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

二简答1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1)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有权发行银行券、纸币(2)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作为政府管理金融的工具为政府服务(3)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4)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金融的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业务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2 消费者权利(5分5点任选)(1)安全权,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2)知悉权,了解尤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3)选择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4)公平交易权,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应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5)索赔权,对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收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获得赔偿(6)结社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组织社会团体(7)受教育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8)受尊重权,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个人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9)监督权,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3 个人所得税基本内容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所得或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减免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征纳方法4 政府采购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具有的特征(1)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2)以维护公共利益、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为目的(3)贯彻行政优益权原则5 反垄断法对跨国并购的限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最新版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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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主观题真题及答案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里经济法这门科目的主观题对考生有一定难度,今天,我为大家整理了。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主观题真题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题5分,共15分。

1、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

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答复以下问题: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 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 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那么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主观题真题答案1、答案:1①1分F公司的追索对象包括:A公司、D公司、B公司和E公司;②0.5分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那么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1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答复以下问题: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答案1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不合法0.5分。

经济法主观题

经济法主观题

一、名词解释: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3.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4.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5.债权人会议: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议事机构。

6.效力待定合同:又称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因主体资格欠缺,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7.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知情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和知悉相关真实情况。

二、简答:1.简述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与善意相对人的权利。

要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善意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2.简述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及法律后果。

要点: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观为他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费用。

3.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要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简述破产和解的程序。

要点: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认可,终止程序并公告。

5.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要点:所欠职工的各项工资、社保、补偿金等;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6.简述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点: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程度,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到达生效,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不得撤销的情形除外;承诺,明示的方式作出,到达生效即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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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主观题一、简答题()1、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共同投资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其中,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

2016年10月,光中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2亿元。

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

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7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

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光中公司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2、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8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该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17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3、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6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1)2016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17年2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万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异国定居,于2016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7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16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16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16年4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2016年4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1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

2016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17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17年10月转让给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某机构投资者对A上市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A公司如下信息:(1)甲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

甲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5年8月7日,经董事会决议(甲回避表决),A公司为B公司向C银行借款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

2016年3月1日,C银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A公司为此向C银行支付了4000万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

A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于2016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甲赔偿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

甲则辩称:乙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的起诉。

(3)2016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B公司财务主管,候选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1%的股份。

(4)2016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

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3月25日,乙联合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张某,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4月1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

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40%。

后者通过了对甲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A公司董事。

(5)2016年4月21日,B公司与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时,乙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随后,甲辞职,乙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6)2016年6月3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5%。

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0%。

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营业务转换为汽车零配件生产。

(7)在上述两项股权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价均出现了异常波动。

经调查发现:乙借用他人账户,于2016年6月1日至12月3日期间大量买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会开会期间,电话委托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A公司董事会秘书庚在电梯中听到公司高管议论公司重组事宜后,于12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

因受市场环境影响,上述人员买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获利,其中,乙账面亏损达3亿元;戊账面亏损2万元;庚已卖出股票,亏损2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董事会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具备对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甲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3)丙、丁是否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分别说明理由。

(4)2016年3月24日,乙提出的临时提案是否应被列为A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4月1日,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5)2016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乙所持D公司股权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乙、戊、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说明理由。

5、2016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7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

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7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

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

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

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7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

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

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2016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 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

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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