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44 801-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产生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等主要内容: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排放控制要求”(源自广州环保局网站),共11个行业,重点介绍木制品家具、人造板制造、制鞋、印刷、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2、VOCs行业标准(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2)《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3)《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 2010)3、佛环委办〔2014〕3号文件中关于活性炭治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4、VOCs产污系数依据及处理措施废气量计算一、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家具行业1、行业特征人造板制造:常见的为简单的胶合板热压胶合、装饰单板或饰面板的加工制造。
以上过程中产生总VOCs主要来源于涂胶、热压工序,主要胶黏剂为脲醛、酚醛和三聚氰胺树脂等。
木制品家具制造:总VOCs来源主要为白乳胶、热熔胶、喷漆工序等。
2、行业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3)二、印刷行业 1、行业特征印刷行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可分为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板印刷、孔版印刷。
各类印刷工艺总VOCs 排放特征见下表:2、行业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 印刷油墨VOCs 含量限值 表4 企业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表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3)三、制鞋行业 1、行业特征制鞋行业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鞋面商标印刷工序、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鞋底材料EVA 、MD 的发泡、鞋底喷漆工序、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工序。
国家发布的《鞋和箱包胶粘剂》标准(GB19340-2003) 已对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限定。
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2016年08月标准制定主管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标准编制牵头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标准编制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标准编制参与单位: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主要参与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王芳芳、赵梦飞、宋钊、程浩、张钢锋、刘红、何校初、储燕萍2目录1. 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5)1.1 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 (5)1.2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7)2、行业的概况及发展趋势 (9)3. 家具制造行业排污现状 (13)3.1家具的类型及主体工序比较 (13)3.2木制家具制造产排污特点 (13)3.3家具用原辅材料的特征 (18)3.4软体家具制作工艺 (21)3.5金属家具制作工艺 (22)3.6塑料家具制作工艺 (22)3.7玻璃家具制作工艺 (23)3.8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现状 (23)3.9家具制造行业粉尘排放控制技术现状 (27)3.10家具制造行业排放现状监测结果 (27)4、国内外标准现状调研 (35)4.1、国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35)4.2 中国台湾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6)4.3中国香港地区VOCs排放控制标准 (37)4.4 国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研 (37)4.4.1 美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8)4.4.2 世界银行货币组织环境安全健康管理导则 (40)4.4.3德国大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
(40)4.4.4 欧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41)4.4.5 日本 (43)5、标准制定原则与体系建立 (43)5.1 标准制定的原则 (43)5.2 标准的定位 (44)5.3 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 (44)5.4 标准指标体系的确立 (45)6. 技术标准说明 (48)6.1适用范围的说明 (48)6.2 控制项目的选择 (49)6.3术语和定义说明 (55)6.5标准限值的确定说明 (56)6.6 技术规定 (68)6.7 监测要求 (69)7、与国家政策法规相符性 (72)7.1标准制定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72)7.2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的关系 (74)7.3 与现行国家和上海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关系 (74)8、与国内外标准宽严比较 (75)8.1颗粒物 (75)8.2二氧化硫 (76)8.3 氮氧化物 (76)8.4 氯化氢 (77)38.5苯系物 (77)8.6 NMHC (78)8.7 与欧盟标准的比较 (80)9、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80)9.1 技术可行性分析 (80)9.2 经济可行性分析 (97)10、预期效益分析 (98)11、标准实施建议 (99)参考文献: (99)41. 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1.1 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以PM2.5、臭氧等为核心的复合型污染却日益突出,2012年国家颁布了最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增加了PM2.5的质量标准,收严了臭氧等污染物的质量标准。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产生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等主要内容: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排放控制要求”(源自广州环保局网站),共11个行业,重点介绍木制品家具、人造板制造、制鞋、印刷、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2、VOCs行业标准(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2)《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3)《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3、佛环委办〔2014〕3号文件中关于活性炭治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4、VOCs产污系数依据及处理措施废气量计算一、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家具行业1、行业特征人造板制造:常见的为简单的胶合板热压胶合、装饰单板或饰面板的加工制造。
以上过程中产生总VOCs主要来源于涂胶、热压工序,主要胶黏剂为脲醛、酚醛和三聚氰胺树脂等。
木制品家具制造:总VOCs来源主要为白乳胶、热熔胶、喷漆工序等2、行业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
0kg/h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二、印刷行业1、行业特征印刷行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可分为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板印刷、孔版印刷.各类印刷工艺总VOCs排放特征见下表:表3印刷过程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特性2、行业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表4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三、制鞋行业1、行业特征制鞋行业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鞋面商标印刷工序、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鞋底材料EVA、MD的发泡、鞋底喷漆工序、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工序。
家具制造VOC标准
家具制造V O C标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ICS 13 020 40Z 61备案号:XXXX-XXXX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xxx- 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manufacturing operations(报批稿)2010-■-■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慧华、徐家颖、罗超、郑丽琴、谭赟华、刘玲英。
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
引言)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排放控制和管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家具制造行业VOCS理,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范围)的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内家具制造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S排放控制。
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精简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 排放控制。
二、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苯110.40.4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20 1.2 a 1.0总V OCs6030 3.6 2.9 a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四、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 浓度限值(单位:mg/m3)苯甲苯二甲苯总V OCs0.10.60.2 2.0五、控制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1、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 18581的规定。
2、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 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3、涂料、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
废弃的涂料桶、有机溶剂容器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
4、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2.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资料
附件1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1.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粤环〔2013〕14号)和《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提出的加强对重点VOCs排放源综合整治及监管的工作要求,我省开展了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研究,获得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为统计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VOCs排放清单和典型企业排放量提供参考依据。
2. 编制原则指南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2.1实用性原则:该使用指南说明了系数的来源、系数的适用范围、系数的分类以及系数的使用方法,并给出了排放量的计算公式、计算过程,且以具体案例进行举例分析。
2.2使用简便原则:排放系数主要用于指导行业、企业VOCs 排放量计算,便于环保部门掌握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水平。
以便获取活动水平数据为原则,对于无法获得的数据,如治理设1施的治理效率给出参考值以供参考。
3.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含涂装工艺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行业。
涂装工艺包括手工喷涂、机械喷涂、辊涂、静电喷涂等,木质家具包括实木、人造板等制成的家具。
本指南所指原辅材料为生产过程中含VOCs的原辅材料,包括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等。
其中,涂料可划分为有机溶剂型涂料与水性涂料。
常见的涂料有聚氨酯涂料、聚酯涂料、硝基涂料、水性涂料及UV涂料。
本指南所指有机溶剂型涂料满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要求,水性涂料应满足《环境标准产品水性涂料》(HJ/T 201-2005)的要求。
4.使用方法4.1 VOCs排放系数排放系数主要用于估算VOCs排放量,根据排放量计算方式的不同,可将排放系数分为企业排放系数和行业排放系数。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产生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等主要内容: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排放控制要求”(源自广州环保局网站),共11个行业,重点介绍木制品家具、人造板制造、制鞋、印刷、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2、VOCs行业标准(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2)《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3)《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 2010)3、佛环委办〔2014〕3号文件中关于活性炭治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4、VOCs产污系数依据及处理措施废气量计算一、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家具行业1、行业特征人造板制造:常见的为简单的胶合板热压胶合、装饰单板或饰面板的加工制造。
以上过程中产生总VOCs主要来源于涂胶、热压工序,主要胶黏剂为脲醛、酚醛和三聚氰胺树脂等。
木制品家具制造:总VOCs来源主要为白乳胶、热熔胶、喷漆工序等。
2、行业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二、印刷行业1、行业特征印刷行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可分为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板印刷、孔版印刷。
各类印刷工艺总VOCs排放特征见下表:2、行业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表4 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苯甲苯二甲苯总VOCs0.1 0.6 0.2 2.0三、制鞋行业1、行业特征制鞋行业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鞋面商标印刷工序、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鞋底材料EVA、MD的发泡、鞋底喷漆工序、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工序。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101325 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 250 ℃ 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 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 3.1] 3.3
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 3 4.2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 3 4.3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 3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 4 4.5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 4 4.6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 4 5 监测 ................................................................... 4 5.1 布点 .............................................................. 4 5.2 采样和分析 ........................................................ 4 5.3 监测工况要求 ...................................................... 5 6 标准实施 ...............................................................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印刷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 7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8 附录D(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方法 ........................................ 9 参考文献 ................................................................ 13
db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修订版
d b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ICS 13 040 40DB44Z 60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801-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发布稿)2010-10-22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I)引言.................................................................................................................................................... I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4.2排气筒VOC S排放限值 (2)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 S浓度限值 (3)4.4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3)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3)5 监测 (3)5.1布点 (3)5.2采样和分析 (3)5.3监测工况要求 (4)6 标准实施 (4)附录A(规范性附录)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5)附录B(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6)附录C(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7)附录D(规范性附录) VOC S监测方法 (8)参考文献 (12)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 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广州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1广州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技术指南(试行)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环境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十《广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为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依据,便于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 工作目标通过VOCs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对家具制造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测管理,有效控制家具制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使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上的家具制造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不足10吨的家具制造企业力争2020年6月30日前、最迟不晚于2020年9月30日前,须按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配套的用于反映废气流速、总VOCs浓度及总VOCs去除率的自动监控系― 1―统,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VOCs排放自动监控数据接入市生态环境局中心端。
2 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和现有的从事涂装、喷涂、施胶、干燥等产生VOCs废气工序的家具制造企业。
3 术语和定义3.1 挥发性有机物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3 总VOCs去除率指同一时刻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前、后的总VOCs排放速率差值与废气处理前总VOCs排放速率值的百分比值。
4 安装规范4.1 从事涂装、喷涂、施胶、干燥等产生VOCs废气工序的家具制造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的废气,自动监控系统应安装在具备独立设置全围蔽的涂装、喷涂、施胶、干燥工艺车间,且对应工序必须在该车间内开展。
2.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
附件1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1.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粤环〔2013〕14号)和《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提出的加强对重点VOCs排放源综合整治及监管的工作要求,我省开展了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研究,获得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为统计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VOCs排放清单和典型企业排放量提供参考依据。
2. 编制原则指南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2.1实用性原则:该使用指南说明了系数的来源、系数的适用范围、系数的分类以及系数的使用方法,并给出了排放量的计算公式、计算过程,且以具体案例进行举例分析。
2.2使用简便原则:排放系数主要用于指导行业、企业VOCs 排放量计算,便于环保部门掌握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水平。
以便获取活动水平数据为原则,对于无法获得的数据,如治理设1施的治理效率给出参考值以供参考。
3.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含涂装工艺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行业。
涂装工艺包括手工喷涂、机械喷涂、辊涂、静电喷涂等,木质家具包括实木、人造板等制成的家具。
本指南所指原辅材料为生产过程中含VOCs的原辅材料,包括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等。
其中,涂料可划分为有机溶剂型涂料与水性涂料。
常见的涂料有聚氨酯涂料、聚酯涂料、硝基涂料、水性涂料及UV涂料。
本指南所指有机溶剂型涂料满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要求,水性涂料应满足《环境标准产品水性涂料》(HJ/T 201-2005)的要求。
4.使用方法4.1 VOCs排放系数排放系数主要用于估算VOCs排放量,根据排放量计算方式的不同,可将排放系数分为企业排放系数和行业排放系数。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标准目次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内容范围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 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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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价值
意义价值
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的实施,有利于广东省内家具 制造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加强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同时还可以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排放控 制,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技术水平,选用环保型涂料,增加企业产品的“绿色”性,提高企业产品在市场 中的竞争能力及其经济效益。
制定依据 起草工作
制定背景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 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了该 标准。
编制进程
该标准编制组在分析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管理政策法规、管理目标、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广东省家具制 造业表面涂装工艺技术的基础上,编制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开题报告》,并对30家有代 表性的家具制造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最终形成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稿)。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地方标准
01 制定过程
03 内容范围 05 意义价值
目录
02 标准目次 04 引用文件
挥发性有机物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一、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总量替代是否有辖免范围?答:有的。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里要求,300公斤/年以上的需要明确的总量替代来源,也就是说300公斤/年以下的辖免。
其他省份按各地方政策执行。
二、现在的环评及管理中,用广东省最严的《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评判其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对不对?答:错误。
首先,家具行业里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概念已经和国家标准的不一致,不是现在的概念;其次,过去的管理是无则从严,现在已经有了明确的国家标准可以执行,在没有明确的地方标准出来之前,不能参照不同类别的;第三,很多行业和家具行业没有类似性,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原理根本不同;第四,家具行业总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监测方法是参照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方法,准确率不高。
很奇怪的是,早期我们都知道参照那个不对,本来就是权宜之计,但由于惯性思维或是什么,现在有了明确标准,却很多人还强行执行这个参照标准。
其实,既然有明确的标准(不管是严是松),就应该执行。
三、有排气管的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有没有明确?答:有的。
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收集处理后的有组织排放,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标准。
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说的是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不用执行?答:错误。
如果不是在密闭容器中进行操作,所有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放均是无组织排放形式,该标准说的就是如何管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无组织排放,尽可能使无组织转化为有组织排放,并给出过程控制和最终排放标准。
五、非甲烷总烃不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答:错误。
在表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DB44 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代启、张永波、杨利娴、陈晓珊、王明旭、张晖、刘剑筠。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首次发布。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用于透气承印物的柔性版油墨
225
225
用于不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
--
700
用于透气承印物的平版油墨(热固油墨除外)
300
300
凸版油墨
300
300
4.3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企业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按表 2 执行。 表 2 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印刷方式
污染物
(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Ⅰ时段
Ⅱ时段
3
DB44/815-2010
印刷方式
污染物
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 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 刷)、柔性版印刷
苯 甲苯与二 甲苯合计 总 VOCs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
苯
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 甲苯与二
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 甲苯合计
印刷)
4.2 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
印刷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为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 多少克 VOCs 计算)应执行表 1 的规定。
印刷油墨种类
表 1 印刷油墨 VOCs 含量限值
VOCs 含量的最高限值/(g/L)
Ⅰ时段
Ⅱ时段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治理技术指南环境保护技术⽂件⼴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治理技术指南发布2014-12-22发布 2015-01-01实施⼴东省环境保护厅⽬次前 ⾔ (I)1 总则 (1)1.1 适⽤范围 (1)1.2 编制依据 (1)1.3 术语和定义 (2)2 ⽣产⼯艺及VOCs排放 (2)2.1 ⽊质家具⽣产⼯艺及VOCs排放 (2)2.2 软体家具⽣产⼯艺及VOCs排放 (3)2.3 ⾦属家具⽣产⼯艺及VOCs排放 (4)2.4 其他家具⽣产⼯艺及VOCs排放 (4)2.5 家具制造⾏业VOCs排放源 (5)3 家具制造⾏业VOCs防治技术推荐 (5)3.1 源头控制 (5)3.2 ⽣产过程控制 (6)3.3 废⽓预处理 (7)3.4 废⽓治理 (7)3.5监管要求 (11)4 治理设施建设与监管要求 (11)4.1 总体要求 (11)4.2 废⽓收集设施建设要求 (11)4.3 废⽓采样⼝建设要求 (11)4.4 废⽓治理设施建设要求 (12)4.5 管理要求 (13)前 ⾔为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件。
本指南可作为家具制造⾏业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程设计、竣⼯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家具制造企业使⽤的指导性技术⽂件。
本指南为⾸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东环境保护⼯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 总则1.1 适⽤范围本指南适⽤于⼴东省使⽤或部分使⽤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及有机溶剂的各类家具制造企业。
1.2 编制依据2013年国务院发布《⼤⽓污染防治⾏动计划》,提出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适时提⾼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排污费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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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6
2.9
a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2执行。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
苯
甲苯
二甲苯
总VOCs
0.1
0.6
0.2
2.0
4.
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
4.
4.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C.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C3)计算:
………………………………(C3)
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
附录
(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
Q——排气筒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c——表1所列的某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排气筒的高度,m。
附录
(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C.1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D.3.3
采用色谱分析方法时,为得到更佳的结果,可以不限于某种方法的具体要求而选择下属的技术偏离,但所有偏离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a)选择不同的溶剂或稀释比例;
b)选择不同的色谱柱;
c)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
D.3.4
D.3.4.1应按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
表D.2家具制造工艺过程常见的VOCs
工艺环节
常见有机化合物
调漆、涂装
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丁酯、丙酮、丁酮、环己酮、丁醇、甲基异丁基酮、醇酸丁酯
D.3基本要求
D.3.1
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等。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方法检出限不宜高于0.01mg/m3。
C.2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C.2.1等效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按式(C1)计算:
………………………………………(C1)
式中:Q——等效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kg/h;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VOCs排放速率,kg/h。
C.2.2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C2)计算:
…………………………………(C2)
5
5.1
5.1.1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应按照GB/T16157执行。
5.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应按照HJ/T55执行。
5.
5.2.1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h的采样获得浓度值;或在任何1h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ICS 1304040
Z 60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801-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forfurnituremanufacturingoperations
(发布稿)
2010-10-22发布2010-11-01实施
4.1.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1执行。
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苯
1
1
0.4
0.4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20
1.2a
1.0
总VOCs
60
30
4
4.1
4.1.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4.1.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5.2.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 h采样获得浓度值。
5.2.4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2.5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执行。
表3VOCs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1
苯
气相色谱法
1)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2)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
D.2.2.2应选用表D.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部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
D.2.2.3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D.3的基本要求。
表D.1VOCs的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名称
1
苯
气相色谱法a
2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16297-1996,定义3.2]
3.4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 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1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慧华、徐家颖、罗超、郑丽琴、谭赟华、刘玲英。
3.7
涂装工艺painting technics
为保护或装饰家具,在其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
3.8
溶剂型涂料solvent based coating
以有机物为溶剂介质的涂料。
3.9
排气筒高度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GB16297-1996,定义3.10]
D.2.1
采样方法参考:
1)美国EPA Mehtod TO-17.
2)GB/T 16157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
3)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修订)的附录E: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D.2.2
D.2.2.1本标准的总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
A.2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A.3涂料、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废弃的涂料桶、有机溶剂容器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
A.4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Q、Q1、Q2——同C.2.1。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方法
注意: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D.1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