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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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教学[1990]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教学[1990]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通知(教学[1990]005号1990年3月28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作为招生工作的基本法规性文件,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为稳定政策、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做好招生工作,现就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都要继续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切实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及政策规定办事,不得各行其事,以保证高等学校的新生质量,维护高等学校招生的良好社会信誉,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

二、招生录取体制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选拔合格人才,克服统考成绩在决定考生升学与否时权重过大、不利于选拔和培养专门人才的弊端。

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是否扩大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实施范围由各地审慎决定。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是高校招生录取体制的一项改革,已经实行这种体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继续实行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监督机制。

三、录取新生时,应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尽可能全面地考察考生,以体现教育方针在高校招生中的导向作用。

四、高等学校某些文理渗透的专业可以在文史类和理工农医类中兼收新生。

凡兼收新生的专业,有关高等学校必须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中,分别注明各专业的文史类及理工农医类招生数。

五、严格执行招生来源计划,从总体上控制招生规模,从计划形式上控制各类新生数量,把好治理、整顿高等教育,理顺层次、科类及专业结构的第一关。

中国高等教育评估历史

中国高等教育评估历史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评估
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评估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二、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现状分析
1.高等教育评估现状的基本判断
2.高等教育评估现存的主要问题
3.高等教育评估问题的成因分析
二、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现状分析 1.高等教育评估现状的基本判断
三、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趋势
3.高等教育评估的规范化与多样化
一方面,满足多样化的客观需求。 另一方面,保证基准性的一般要求。 把握规范化与多样化之间的平衡,实现个体与总体 兼顾的公平。
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高等教育评估既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产物,又是推 动高等教育发展的力量。 高等教育评估实践既方兴未艾,又被议论纷纷。 高等教育评估项目既是缤彩纷呈,又是参差不齐。
二、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现状分析
2.高等教育评估现存的主要问题
高等教育评估的行政行为化。 社会中介机构的合法性与发展空间。 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与利用率
1 .高等教育评估科学定位与法制化
一方面,加强理论研究,科学定位功能。 另一方面,加快法制化建设,降低管理成本。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实现科学定位与法制化一 致,提高高等教育评估效率。
三、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趋势
2.高等教育评估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一方面,理性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与做法。 另一方面,立足中国国情,形成中国特色模式。 促进国际化与本土化融合,增进高等教育评估的先 进性。
二、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现状分析
3.高等教育评估问题的成因分析
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内在缺陷。 高等教育评估中的利益冲突。 高等教育评估技术亟待进一步提高。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3. 2005年开始试点,在2007年前遴选出100所左右 示范性高职院校,建成300所左右优秀学校,打造中国 高等职业教育的品牌。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高职高专院校评估政策解析
六、关于评估的经费
1.由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评估的组织和 研究费用。
2.目前,被评学校承担专家的交通费和在学校评估 期间的相关费用(见教高厅[2004]17号文件)。
教育部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 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教 学评估工作,围绕评 估工作开展研究和咨 询,专家培训,国际 交流和教育部委托的 其他工作。
教育部 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 高等教育评估中心
是教育部的研究咨询机构,主要职 能是审议专家组的评估建议,研究 评估指标体系。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
3.从明年开始,教育部组织的本科学校和抽查高职 院校的评估工作费用主要由国家承担(试行),以体 现评估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4.将来逐步建立有收费许可的评估中介机构,使评 估收费合法化。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高职高专院校评估政策解析
七、关于评估专家
1.教育部建立454人评估专家库,并定期组织培训。
高职高专院校评估政策解析
十三、本科评估工作规范 (讨论稿)
2. 专家组工作规范
(2) 工作纪律
专家组成员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公正 合理” 。
专家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评估工作中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
专家组不得接受有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专家组成员要 廉洁自律。
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专家组成员在考察期间不从事与考察工作无关的活动,
3.有一届毕业生后可申请参加合格评估;
有三届毕业生或曾经获得“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评估优秀 学校” 的学校可申请参加良好或优秀水平的评估。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政策的历史沿革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政策的历史沿革

智库时代 ·163·智库理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政策的历史沿革张 佳(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 110000)摘要: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对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研究,经过半个世纪的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高等教育质量评估逐渐从明确高等教育评估程序、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处理的方式,到开展以本科教学为主的教学评估,再到努力建设质量文化,并在我国发展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路程中,政府以提升高等教育教育质量为目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对历史沿革的研究有利于丰富高等教育质量政策的研究,另外,我国现正进行一流大学建设,对于一流大学建设质量的评估政策的出台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历史沿革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文章编号:2096-4609(2019)08-00163-002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是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我国对于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追求始于1953年全面学习“苏联模式”采取的“成绩考评法”。

1955年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简单地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大学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质量评估与保障更无从说起。

1978年之前,人才培养以服务政治体制为主,质量保障政策也以体现政治价值为重点,从1978年开始,我国逐渐形成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新局面,1978年至1984年的人才培养方向以对经济建设做贡献为主。

从1954年陆续设立重点大学时,为新我国成立建设贡献较大的工科学校占比较多。

1978年高考制度恢复,高校毕业生逐渐增加,为落实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的目标,第一届“高等工程教育问题评估专题研讨会”在1986年6月召开,此次在黑龙江省镜泊湖召开的会议标志着我国对于高等教育评估的理论和实践认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公布,明确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评估程序、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处理的方式等,并提出三种评估方式: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

中小学教育评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小学教育评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小学教育评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介】作者单位:陕西教育学院教育系西安710061区分,指出了目前中小学教育评价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改进中小学教育评价工作。

教育评价从广义来说是用系统的方法收集和分析信息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对教育的社会价值作出判断,对其改善和发展给以指导的过程;从狭义来说是根据教育目标对学生通过教育产生的行为变化所作的价值判断,是为改善和优化教育提供依据的过程。

它在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中的作用是把教育成果性的信息返回给教育系统的始发点,从而来调整教育决策,改进和指导教育工作。

我国教育评价制度已开始建立,原国家教委于1990 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及1991年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督导与评估暂行规定》两个文件标志着我国教育评价制度的确立。

多年来,我国教育评价的研究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更好的发挥教育评价的作用,笔者认为,在中小学教育评价工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应避免重教育评价的鉴定性而轻教育评价的目的性教育评价的鉴定性是指教育评价具有对教育活动结果的鉴定作用,通过鉴定结果来判断被评对象到达既定教育目标的程度。

而教育评价的目的性是指通过教育评价来改进教育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由于我国对教育评价的研究起步较晚,在评价理论与技术上大多参照国外的经验,对教育评价的目的性认识不够充分,因此,在中小学教育评价中有时会出现重教育评价的鉴定性而轻教育评价的目的性的倾向。

例如,某区用指标系统对所辖20所中学的教学质量进行定量评价,最后按评出的分数将被评学校分出优、良、中、合格、差。

到此,往往就认为评价工作已经结束了,评价的双方似乎更关心学校处在哪一个等级上,而对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不去深究,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重教育评价的鉴定性而轻教育评价的目的性的倾向。

教育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评者改进工作,鉴定只是评价工作的第一步。

评者通过鉴定判断被评者达以目标的程度,并给以恰当的指导,以促进其改进工作;被评者也只有通过评者的鉴定才能确切了解自己与评价目标的差异,以明确自己的努力方向。

论政府主导型评估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

论政府主导型评估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

论政府主导型评估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等教育质量问题日益凸显。

高等教育评估,尤其是政府主导型评估在保障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过程中,政府主导型评估还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

因此,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府主导型评估才能保障我国高等教育质量。

关键词高等教育质量政府主导型评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21世纪中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

随着教育规模的扩大,质量下降的问题日益凸显。

在2008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切实从量的扩张转到质的提高。

教育评估是高等教育事业顺利发展的保障,重视评估的作用有利于推动整个教育事业向前发展。

一、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与高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高等教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做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指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有关的基本要素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整体。

它包括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是指高等教育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包括由国家机构对高校进行的评估和社会、民间评估机构组织的评估,它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外部动力;微观层面是指高校的自我保障体系,它由各高校开展自评,保证教学质量及其水平,它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内部动力。

1985年,我国最早提出高等教育评估,目的是为了解决“四个投入不足”,即解决学校领导对学校教育工作精力投入不足;部分教师对教学投入精力不足;学生对学习投入精力不足;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可以说,教育评估就是为了保障高等教育质量而生的。

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是完善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手段,它可以科学地分析高校教学活动,对高校教育质量作出客观的评价。

在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是由全国性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即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实施,拥有一整套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通过评估高校的教学资源和教学效果,发现在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布评估结果,不但督促了高校改进教学质量和效果,还将引导政府、社会和个体将教育资源投向教育水平和办学效益高的院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加强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自觉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地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以能否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

各种评估形式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含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方案要力求科学、简易、可行、注重实效,有利于调动各类学校的积极性,在保证基本教育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自的特色。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以组织党政有关部门和教育界、知识界以及用人部门进行的社会评估为重点,在政策上体现区别对待、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

第二章合格评估(鉴定)第七条合格评估(鉴定)是国家对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的一种认可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被批准建立之后有第一届毕业生时进行。

第八条办学条件鉴定的合格标准以《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为依据,教育质量鉴定的合格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关于学位授权标准的规定和国家制订的有关不同层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学科)的基本培养规格为依据。

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合格评估与水平评估

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合格评估与水平评估

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合格评估与水平评估作者:顾晓薇,王青,朱志良,车德福,滕超,沈峰满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2017年第36期顾晓薇1,3,王青1,朱志良2,3,车德福1,滕超2,3,沈峰满2,3(1.东北大学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2.东北大学教务处;3.东北大学审核评估办公室,沈阳110004)摘要:在“五位一体”评估制度中,合格评估、审核评估与水平评估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三种基本模式。

文章就合格评估、审核评估和水平评估三种模式的内涵和目标进行了详细说明,认为评价人才培养的效果与培养目标的实现情况是审核评估的核心;工程师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合格评估;水平评估是实现国家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与宏观管理,促使教育主管部门支持和重视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合格评估;水平评估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36-0014-022011年教育部颁布了《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规划部署了新时期本科教学评估工作,要求学校要进行基本的自我评估,包括专业认证及评估、院校评估和国际评估等,坚持政府、学校以及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以适应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体系。

这一制度简称为“五位一体”本科教学评估制度,是未来一段时期开展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本科教学评估制度历史沿革近四十年来,我国进行了多次本科教学评估,包括从2003年到2008年持续开展的高校本科教学评估。

《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由教委于1985年颁布,随即相关的办学水平、专业、课程的评估试点工作在部分高校展开。

1990年出台了中国第一部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法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该法规对高教评估的目的、性质、基本形式、任务、指导思想等作了明确的说明。

在2002年和2003年相继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和《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并同时制定了有关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并在26所高职高专院校展开了试点评估。

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历史与现状述评_刘尧

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历史与现状述评_刘尧

2005年9月第21卷 第5期高教发展与评估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 and EvaluationSept.2005Vol.21 No.5文章编号:1672-8742(2005)05-0037-07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历史与现状述评科研项目:本文为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基金项目与浙江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刘 尧(1960-),男,陕西西安人,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师范大学教育评论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教育评价学、高等教育学和教育评论学研究。

刘 尧(浙江师范大学教育评论研究所,浙江金华321004) 摘要:中国高等教育评估开始于1985年。

在20年的发展历程中,全面引进吸收了西方高等教育评估的经验,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评估活动,初步建立了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体系和制度,以政府评估为主体,以本科教学评估为主要内容的评估工作已经规范化。

关键词:中国;高等教育评估;历史回顾中图分类号:G 640 文献标识码:AAbstr act :China's higher education assessment began in 1985.During 20years'development it introduces and absorbs all the experiences of western higher education assessment ,and launches a campaign of assessment .As a result ,a system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s higher education assessment have been preliminar y established.China's higher education assessment has been standardized,with the gover nment remaining dominant and undergraduate teaching as the major contents.Key wor ds :China ;higher education assessment ;history review 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改革的决定》提出“国家及其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教育管理部门还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才逐步开展起来。

从教育评价学角度看高校教育质量评价模式和方法

从教育评价学角度看高校教育质量评价模式和方法

从教育评价学角度看高校教育质量评价模式和方法作者:黄锐,马艳丽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2013年第52期黄锐1,马艳丽2(1.哈尔滨金融学院军体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30;2.东北林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摘要:教育评价的实质是判断教育价值的高低。

本文总结了教育评价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教育改革实践进程中出现的误区和实践经验,对教育评价系统改革的重要性和如何实施进行了一定的论述,为以后如何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SRT计划;大学生;科研训练;人才培养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52-0121-02教育评价的实质是判断教育价值的高低。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广泛开展了各类型各层次的教育评价活动。

由于实际的需要,各种具体的评价方案研究取得了巨大进展。

如教学评价、德育评价、课程评价、体育评价、校长评价、教师评价、学生评价、能力评价、学力评价、区域教育评价、高等教育评价、中小学素质教育评价、教育质量评价、教学管理评价。

我国教育评价无论是高等教育评价实践还是基础教育评价实践,二十多年来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误区。

一、教育评价实践的误区从我国教育改革实践进程来看,一方面改革的实践性显得相当紧迫;而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错误的政绩观以及社会本身的功利性,使得一些具有功利特点的理论研究大受实践的欢迎,指标体系所具有的可操作性在高校教育评估、国家重点专业验收等教育评价活动中占据不可动摇的主体地位。

在很大程度上将评价仅仅作为一种工具、一种技术。

实践误区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管理主义倾向明显。

在现实的教育评价实践活动中,学生评价主要是为了对学生排队分类等管理学生的目的服务的,教师评价主要是为了教师的职务晋升、奖金的分配等管理教师服务的,学校评价是为了学校分类、鉴定、排名服务的。

掌握评估理论提升评建水平(1)

掌握评估理论提升评建水平(1)
3
二、高教评估的简况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 专家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1990年10月国家教委第14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 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 对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要采取领导、专家和社会用人部门相结合 办法,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质量评估和检查。 1999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 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培训的意义已远远超出评估工作本身,实际是对学校和教学 管理者的一次关于“质量、管理、创新、发展”的全方位培训。
教育部2010年工作要点
开展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十九)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改进高校教学评估。
教育部袁贵仁部长
抓好教育质量的监测与评估。 在完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上下功夫。科学确立质量标准,加强 质量监控机构建设,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教育督导与评估, 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进一步集中到提高质量上来。
教育功能: 评估的过程努力使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得到教育。 评估是一个教与学的过程。
社会功能: 研究功能:
四、评估目的和要素
• 评估目的 总体目的:增值、保障、服务 具体目的:鉴定、诊断、改进
• 评估要素 1、方针政策 2、指标体系 3、组织工作 4、专家队伍 5、学校心态 6、社会环境 在支持性氛围中进行。
一、评估的时代划分
第一代评估:测量时代
桑代克《精神与社会测验学导论》 :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存在的,总 存在于数量之中 。
麦考尔:任何东西,存在于数量中的,都可以被测量。 公理:凡存在的东西必有数量,凡有数量的东西都可测量。

教学评估总结

教学评估总结

教学评估总结我院经过三年的尽心准备, 终于迎来了国家教育部评估专家团。

评估工作也顺利圆满地完成。

回顾这几年的岁月以及专家们的反馈性意见,我对评估工作的理解在逐步地深入。

一、深刻认识到高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提高高职教育教学质量成为高职教育的重点。

同时我们也将清醒地认识到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是国家兴盛、民族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二、教学评估是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举措全面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确立周期性的教学评估制度,是教育部审时度势、为提高教育质量采取的关键举措。

(一)开展教学评估是政府依法行政和转变职能,加强对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需要。

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

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4号主任令,对高等教育评估的目的、意义、原则、评估程序和方法等做了较系统规定。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4条也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二)开展教学评估是从根本上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有力举措。

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引起了政府和全社会对高等教育办学条件、教育质量与规范管理的高度重视。

在这种情况下,教育部建立周期性教学评估制度,开展教学评估工作,是大众化条件下坚持以人为本,对学生负责,从根本上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重要手段,是促进高等教育把工作重点放到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事实证明,近年来,高等学校在规模数倍于前的条件下,生均教育资源达到了教育部规定标准,而且超过了扩招前的生均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归结于教学评估工作的促进。

论高校教学评估的目的

论高校教学评估的目的

论高校教学评估的目的1 高校教学评估的异化现象我国开展高校教学工作评估始于1994年,至今已有13年的历史。

期间,历经合格评估、优秀评估、随机水平评估再到统一的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及正式确立周期性的评估制度。

2003年起,教育部宣布将用5年左右的时间,对我国所有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形成5年一轮的教学评估制度,同时履行质量监控的行政职能,大面积推动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客观的说,自2003年起实施的全国高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我国高校教学所起到的推进作用有目共睹。

但同时评估工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评估标准同一、学校自评自律机制尚未建立、评估结果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等等,部分院校对评估产生错误认识,并在实践中出现功利化现象[1];高校为评价而重视、投入和改进,表现出极强的临时性和短效性等等。

2005年4月,教育部公布了2004年接受评估的54所高校的评估结果:其中30所高校“优秀”、19所高校“良好”、5所高校“合格”。

当评估的结果显示越来越多的“优秀”的时候,随后被评估的高校所面临的压力就越来越大。

“竞优”已经从一决雄雌的决心,转变为对颜面不保的担忧,从对卓越的努力攀登,转变为翻越底线的苦苦挣扎[2]。

因为评估结果对今后的办学规模、招生、学科申报、硕博点、政府投入、综合实力排名等关系重大,所以尽管它饱受非议,但在现实中仍被当作高校的头等大事。

对参评高校来说,“上天入地,只此一战,只能赢,不能输”。

就这样,高校教学评估逐渐演变成一场轰轰烈烈而又劳民伤财的造假运动。

但因此取消评估又显然是因噎废食。

有学者提出,高校教学评估之所以越走越偏,就是政府过度行政化的控制所致。

只有解除行政管制这个羁绊,高校教学评估才能回归其本身,才能成为一个绩效考核的科学过程[3]。

而更进一步地思考,是什么样的出发点,导致了评估成为政府单方面控制,而高校被动应付的局面?通过对高校教学评估的目的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端倪。

2 对高校教学评估目的的分析与反思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做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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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1990年10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加强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自觉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地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以能否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

各种评估形式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含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方案要力求科学、简易、可行、注重实效,有利于调动各类学校的积极性,在保证基本教育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自的特色。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以组织党政有关部门和教育界、知识界以及用人部门进行的社会评估为重点,在政策上体现区别对待、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

第二章合格评估(鉴定)
第七条合格评估(鉴定)是国家对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的一种认可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被批准建立之后有第一届毕业生时进行。

第八条办学条件鉴定的合格标准以《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为依据,教育质量鉴定的合格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关于学位授权标准的规定和国家制订的有关不同层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学科)的基本培养规格为依据。

第九条鉴定合格分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

鉴定合格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名单并发给鉴定合格证书。

鉴定暂缓通过的学校需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并需重新接受鉴定。

经鉴定不合格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第三章办学水平评估
第十条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它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

第十一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根据国家对不同类别学校所规定的任务与目标,由上级政府和有关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目的是全面考察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学校建设状况以及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为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水平和质量。

其中重点是学校领导班子等的组织建设、马列主义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状况。

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实行监督和考核的重要形式。

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一般每四至五年进行一次(和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综合评估结束后应作出结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

学校应在综合评估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写出改进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复查。

第十二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主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目的是通过校际间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单项教育工作的比较评估,诊断教育工作状况,交流教育工作经验,促进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评估结束后应对每个被评单位分别提出评估报告并作出评估结论,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不排名次。

对结论定为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教育评估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再次进行评估。

第四章选优评估
第十三条选优评估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进行的评比选拔活动,其目的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

第十四条选优评估分省(部门)、国家两极。

根据选优评估结果排出名次或确定优选对象名单,予以公布,对成绩卓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学校内部评估
第十五条学校内部评估,即学校内部自行组织实施的自我评估,是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饿基础,其目的是通过自我评估,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

学校
主管部门应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

第十六条学校内部评估的重点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基础是经常性的教学评估活动。

评估计划、评估对象、评估方案、评估结论表达方式以及有关政策措施,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设利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了解社会需要,收集社会反馈信息,作为开展学校内部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并确定有关具体机构负责教育评估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准则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各种评估工作或试点;
(三)审核、提出鉴定合格学校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接受并处理学校对教育评估工作及评估结论的额申诉;
(四)收集、整理和分析全国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教育管理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全国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本地区的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组织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进行教育评估试点。

(三)审核、批准本地区有关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单项教育工作评估的结论;
(四)收集、整理和分析本地区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有关教育关利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本地区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的教育评估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本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的教育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领导和组织本部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审核、批准本部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结论;
(三)领导和组织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审核、提出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结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
(四)收集、整理、分析本部门和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有关教育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本部门和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理论、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在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可设立新建普通高等学校鉴定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学科)教育评估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课程教育评估委员会等专家组织,指导、组织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合格评估(鉴定)和专业(学科)、课程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

第七章评估程序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育评估的一般程序是:学校提出申请;评估(鉴定)委员会审核申请;学校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评估(鉴定)委员会派出视察小组到现场视察,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简易;评估(鉴定)委员会复核视察报告,提出正式评估结论;必要时报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批准、公布评估结论。

第二十四条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一个月内向上一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提出申诉,上一级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应认真对待,进行仲裁,妥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育评估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预算,并鼓励社会资助;申请教育评估的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使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其他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参照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发布的有关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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