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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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例

附件七物业服务

(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质量

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

业主临时公约

其他约定

1、农村集体土地不可擅自用于商品房开发

[案例]:某开发公司同某乡合作开发了一块属于乡级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公司出钱、乡政府出地,开发了100多栋带大棚的二层“洋房”公开销售,吸引了许多城市居民前去

购买。集体土地可以进行“商品房”开发公开销售吗?

[分析]:这种“商品房”的开发及销售均系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房屋销售

合同为无效合同。其理由:(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

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如是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农用地的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已批

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补偿手续;(3)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

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即交纳入地出让金;(4)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严禁市场销售,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不受法律保护。

[提醒]:(1)购房商品房一定要查询该项目是否具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有

了此证,表明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四证齐全,此房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

事先可到房地产交易所官方网上查询,若网上未登记备案,则最好不要购买。

2、工业用地上建住宅最好别买

[案例]:前不久,王先生看中了市郊某工业园区内一栋独门独院“公寓式”小楼,价

格低、环境好、距离市区又近,可一了解,此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房屋产权证是“办

公用房产权证”,不能按揭贷款,还无法迁入户口。是买还是不买,王先生陷入了两难之中。”的房屋,最好不要购买。第一,此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国家规定严禁在

工业用地上开发建设除工业厂房、工业办公用房、工业配套用房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公寓

住房”出售。第二,虽然工业用地上可以建造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办出办公用房的产权证,但和普通住宅产权证书完全两样,一

旦消费者购买了此类房屋,日后将面临诸多问题,如:银行一般不予按揭贷款,无法公证、小孩上学,使用水、电、煤、暖气等配套将全部按照工业用房的标准缴纳,要比生活用房

贵不少。

[提醒]:购买商品住房土地用地性质不可忽视。工业用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为50年,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此类房屋不享受住宅用地使用70年期满自动续期的权利。

3、“乡产权”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几年前,刘女士在旅顺北路购买了一栋180平方米带大棚的两层“小洋房”。最近,因生意需要,想贷点款,银行却以该房屋产权证不是国家法律认可、房地产管理部

门统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为由,不予以贷款。刘女士这才知道自己购买的楼房的产权证是

乡一级政府颁发的所谓“地产小产权证”的“乡产权”。

会所的业主或使用人需改变会所用途的,需由该商品房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

之一以上投票权业主参与表决,并取得与会业主中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业

主投票权参照业主在业主大会中的投票权确定。

[分析]:诸如此类的“大棚房”、“生态房”、“农业园”一般都是打着农业项目的

旗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由于此类房屋所用土地没有变性为国有土地,

没有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而无法办出国家

法律认可的、享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

易所)正式颁发、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是从法律角度讲,“乡产权”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二是从日常生活讲,“乡产权”房屋不能公证、不能贷款、无法

体现个人财产。三是周边的配套设施不完善。

[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前要弄清楚土地性质,分清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和出让土地、划拨土地的界限,要弄清房屋所有土地性质是不是国有出让土地,是不是商品住宅项目,有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可听信开发商诸如“可变更为国有土地”、“可变更为

产权房”的承诺,因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要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的层层审核,有些集体土地

变性国有土地还要经过省国土部门或国家国土部门审批,商品房经营用地还要经过招、拍、挂环节,所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4、购买“合作房”、“联建房”要慎重

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

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案例]:贺女士通过“中介”,相中了位于郊区附近一栋合作联建二手“别墅房”,

此楼独门独院、价格便宜、环境好,很快贺女士就同“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可与

卖主一接洽,才知此房卖主仅有一份当初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一张购房发票。

[分析]:(1)购买“合作联建房”,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的联建房尤为注意,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如涉及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违反规定擅自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3)该房屋是某开发商与村里合作开发联建,其性质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殊形式。该村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未办理法定的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无法进行办理有关房屋权属方面的证明即房屋所有权证书。

[提醒]:通过“中介”购房,首先要了解此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出让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若是后者,最好不要购买;购买二手房,还要查询卖方有无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若仅只有一份合同和一张发票,再便宜的房屋也不宜购买。

甲须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乙方,如因__________________,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延期。

5、海景“地产房”买不得

[案例]:叶先生在海边看中了某“生态小区”观海房——一栋两家连体二层小楼房,有地下室、有车库、有私家花园,一、二层居住用房,每平方米4980元,一套250平方米楼房125万人民币。经了解,此楼房属于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地产房”,土地使用期只有50年,不仅办不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而且购房时还要缴纳总房价的4——8%的土地使用费。

[分析]:(1)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海景房”等“商品房”,办不了法律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因为它所占有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2)由于是集体土地,没有办理土地征用和集体土地变性国有出让土地手续,没有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也就无法办理国家法律认可的、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编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备案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3)这些房屋所占土地往往是开发商从村或乡镇租用集体土地(一般为50年),叶先生除了购房款外,还要向开发商缴纳购房款4%的土地使用费。而国家法律规定商品房居住用地为70年,土地出让金包含在每平方米的房价中,由开发此商品房的开发商一次性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提醒]:(1)购买此类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办不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地产房”风险比较大,最好不要购买;(2)购买此类房屋最好的办法是看其开发的小区是否具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有了此证则证明此房所占土地必定是出让的国有土地,可以办理法律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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