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药房固定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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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得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得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得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与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得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得培训与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得保管与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得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得回收,对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与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得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与保卫,处理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在使用与管理过程中出现得问题与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三、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与精神药品管理机构与制度就是否健全,采购、储存与安全管理就是否符合规定,调配与使用就是否符合要求,就是否流失。

202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202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202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XXX〔2005〕438号)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长令第53号)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三、药房、手术室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基数,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房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诊断、开方医生、姓名、药品规格、数量、药品批号、发药、复核人员等。

专册的保存应当不少于3年。

五、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应对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

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由科室提出申请,药学部和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重新确定基数,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六、药房应对入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入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入库数量、出库数量、批号、有效期、结算数量、发药人、复核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日清日结,专用账册不得缺项。

七、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请领单,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专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五、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2名..专册登记保存3年..六、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八、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九、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并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精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指挥协调..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精心落实方案;积极组织、认真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要按规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时统一步调、协调行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及督查..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内容..要通过本次检查达到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自律;加强政策宣传、转变用药观念与扩大医疗使用;规范临床用药与调整盐酸哌替啶不合理用药机构等预期目的..专项检查前;要结合宣传贯彻培训规定;全面开展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专项检查期间;要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对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要按照规定逐条检查落实情况;包括管理网络建立及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的制定及落实;贮存设施配备;管理制度制定及记录;台帐记录和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量开具量;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和供药等..重点关注盐酸哌替啶注射剂的使用去向及氯胺酮注射液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情况..三、严格检查程序;强化检查效果..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检查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备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对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或暂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依法查处;发现的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注意工作结合;提高检查效率..在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根据综合工作安排;注意做好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两部门联合规定相结合;二是与开展“药品放心工程〃及贯彻落实处方管理规定相结合;三是与药监、卫生系统根据职能建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基础档案、建立诚信机制相结合;四是与二类精神药品、药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管相结合..五、时间安排..一自通知下发起到11月15日前;各市组织培训..二11月底前;各医疗机构按标准自查整改;并分别向所在市药监局、卫生局上报自查小结..三12月15日前;各市联合组织检查组实施专项检查..四12月30日前;各市药监局、卫生局汇总专项检查情况并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 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应全面反映辖区内医疗机构目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状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麻醉药品采购制度一、麻醉药品只限于临床需要..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麻醉药品供应印刷卡”;按照批准的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二、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按照规定的品种、剂型、数量采购..三、采购麻醉药品时;需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门麻醉药品采购人员本人携身份证、“麻醉药品供应印鉴卡”、“麻醉药品申购单”;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四、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共同清点麻醉药品的品种、剂型、数量、并注意有无麻醉药品的破损..如有破损;当面调换..五、采购回的麻醉药品;由指定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并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准确无误后验收入库..六麻醉药品采购禁止现金交易..麻醉药品验收制度一、购入麻醉药品;由指定的药剂人员负责检查验收..二、验收时根据原始发票认真核对品种、剂型、数量、检查准确无误后填写入库单..三、验收时如发现麻醉药品实物与单据所载数量、规格、品种不同;应当面指出;并根据情况更正或退换..四、验收人员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校验..麻醉药品保管制度一、麻醉药品由药品病床负责人专人保管;并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认真负责人员担任麻醉药品保管人..二、保证麻醉药品在临床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管理..三、药剂科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严防差错和漏洞..四、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严禁自行销售..五、对霉变、过期、损坏、失效的麻醉药品;保管人员应及时查看、清理;并造表服医院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而且应当向所在卫生行改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改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六、开写麻醉药品处方;应保存三年备查..七、应及时清理核对所保管的麻醉药品;如发现帐物;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坚决做到帐物相符..八、发现麻醉药品丢失;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麻醉药品使用制度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有医师以直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二、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十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字开方医生姓名;配方人员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三、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有权拒绝发药..四、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如发现此情况;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部门报告..麻醉药品包装材料销毁制度一、建立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本;并及时登记记录交回和销毁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数量..二、麻醉药品使用人员将当日治疗发药后的麻醉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保管好;并与第二天交结药房管理人员;经核对后;由麻醉药品保管人员统一销毁;并由领导监销..三、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经清点后退回药房;药房凭麻醉药品处方和空安瓶发还麻醉药品..四、药房负责将每天送回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放置妥当;并请医院领导定期监督销毁..麻醉药品值班制度一、设立麻醉药品 24 小时值班制度..二、值班人员应严格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麻醉药品的安全..三、值班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并认真记录当天麻醉药品库房情况;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于次日下午八时向下一班交班..四、次日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前一班的值班记录;并与麻醉药品库房的实际情况相对照;班班相交..五、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六、值班人员发现麻醉药品库房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领导报告;发现麻醉药品流失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院麻醉一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备用基数表模板

医院麻醉一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备用基数表模板
医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醉科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用基数审批表
根据麻醉科工作需要,现对麻醉一科备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规及数量进行调整,请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调整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规及数量详见下表:
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规格
基数
单位
Ol
盐酸麻黄碱
30mg
20

02
枸檬酸芬太尼
0.1mg
5

03
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
Img
30

04
枸檬酸舒芬太尼注射液
50Ug
60

麻醉一科意见:
签名:日期:
药学部意见:
签名:
医务科:
签名:
日期:
分管院长意见:
签名:
日期:
药学部
2023年1月14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用流程及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用流程及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用流程制度
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单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单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四、领用流程:1、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领用单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2、药库出库应双
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3、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领用人和复核人签字。

斗门镇中心卫生院
2018.1.2 8。

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23页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 对过期、损坏及由患者退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需要报损时, 由药库填写报损单, 报药剂科主任审核, 经麻醉 、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主管领导、医院主要责任人审批, 方 可作报损处理。并将报损单送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立案。
第12页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置保险柜,实施双 人双锁保管。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 药房调配窗口、住院 部各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该配置必要防盗设 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步骤都应该指定专员 负责, 明确责任。
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13页
三、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基数, 实施双人、双锁保管, 建立交接班 制度, 交接班有统计。 四、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科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 登记内容包含发药日期、患者姓 名、用药数量。专册保留应该不少于3年。
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15页
三、对出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统计,内容包 含: 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 号、使用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医疗机构内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16页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应对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 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固定基数做出要求, 在药剂科 立案。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同 意。 二、药房应该固定发药窗口, 有显著标识, 并由专员负责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医院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医院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组织管理1、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相关人员;各病区及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2、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5、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6、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1、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5、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1、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数量由药学部门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根据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3、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4、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5、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6、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7、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8、必须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9、必须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10、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11、各病区、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学部门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支,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与药学部门协商备用数量;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均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5、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6、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办理退库手续;7、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五、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六、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七、医院存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部门或病区必须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订各自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或规定,明确责任人,建立专册登记表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完善日消耗记录、交接班记录、处方医师记录、破损记录、空安瓿或用过贴剂退回药房记录及检查记录等,完善防盗措施;各病区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销毁,必须退还药械科,药械科根据有关规定集中销毁;交接双方应建立详细的交接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效期、交接日期及科主任、交接人签字等,退还记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药械科主任各一份;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一、设立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柜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二、药房和备药科室值班人员应巡查毒麻药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患者使用麻、精药品分为一次性用药或临时用药和长期用药两种情况;一次性用药或临时用药一般适用于急症外伤患者、明确诊断的急性疼痛患者或某些外科疾病患者等;长期用药适用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一、一次性或临时使用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1、获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在亲自诊察患者后,视患者病情需要,可以为患者开具一次性或临时用麻、精药品;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书写病历;2、对于一次性使用或临时使用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只能在院内使用,且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也控制在院内使用;3、对于急诊一次性或临时性院内用药,而患者未带身份证明时,由接诊医生在处方上注明并加签名,给药急诊护士签名,病人不得接触药品;夜间就诊如无法复印身份证或带药院外使用的,接诊医师要留存患者的身份证明信息,并由院内行政值班签字同意;具体操作由医生控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一门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启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二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4、知情同意书;在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三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加盖“麻、精药专用病历”字样后即可启用;四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保存;五患者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六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七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身份证及麻醉处方到药房取药;取药后由药房收回,药房在24小时内将专用病历交回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方便病人下次开药使用,最终病历由药房保管,年终归档病案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制定申购单一式两份,并由采购人员、药械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一致;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三、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四、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药械科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三、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药械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五、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还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三、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四、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医务科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三、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部报告,并向药械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械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各岗位职责一、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处、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二、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三、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四、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五、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六、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一、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二、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审批;三、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四、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五、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六、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七、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剂科主任职责一、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入库验收、储存、安全保管、使用、报损、销毁等管理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向主管院长汇报;三、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的审核、入库验收的审核及空安瓿销毁的申请、销毁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申请;四、负责合理、安全、有效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宣传工作;六、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向主管院长或药品监督部门汇报;七、负责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期满重新提出申请、变更等手续;药库保管人员职责一、负责购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认真做好入库验收记录二、负责出库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逐笔记录;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三、负责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一、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管理,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主管部门批准;二、负责对进、出药房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逐笔记录,做到账物相符;三、检查麻醉药品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本部门药剂人员填写的各项记录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四、负责编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五、负责回收药品及空安瓿的保管、汇总并及时统一销毁;六、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七、对本部门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科主任报告;调剂人员职责一、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仔细审查处方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二、负责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三、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与处方数量相等的空安瓿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回收记录;四、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详细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并双人签字,同时负责将回收药品交部门负责人;五、凡有交接班的调剂部门,值班人员负责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六、对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药械科主任反映;处方医师职责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二、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三、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四、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五、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六、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七、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八、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九、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十、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械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

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

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中国网 | 时间:2005 年 11 月 18 日 | 文章来源:中国网卫生部关于印发《 卫生部关于印发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 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 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1)为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2)医院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医、药、护、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3)医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4)医院根据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渠道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地点为医院药剂科药品库房,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6)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核实、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7)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库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药学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制度

药学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制度
文件编号YJK-TS-001
制订日期:年月修订日期:年月审批:
一.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 根据管理需要,我院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

各药房库存不得超过我院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三.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我院规定的数量。

四. 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五.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六. 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七.处方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八.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剂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九.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滦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务科对各药房、各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

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二类)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

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六、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疗机构使用(哌替啶除外)。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九、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回收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十、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款手续。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临床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第13号)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指药库、药房、临床科室,三级管理。

四、内容(一)药库1.药库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和管理。

2.药库基数由药库管理员提出申请,药剂科审核,然后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4.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药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储存在保险柜内,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24小时监控及报警装置,报警信息可即时传送至库管及医院保卫部门,相关视频内容应保存180天以上。

6.储存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

对进出专库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7.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人员应坚持日结日清,帐物相符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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