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对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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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对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

批复(2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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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延伸阅读:点击→ 典型案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点击→ 最高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32条最新规定点击→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权威解读、问题分析和典型判例点击→ 最高院新规:台湾的下列7种判决,大陆法院不予认可点击→ 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的10个核心问题解读点击→ 最高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32条最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14日[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2015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咸宁市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咸宁市枫丹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的请示》(鄂高法〔2015〕2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

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复。【法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拥有近200000法律精英的专业社群,坚持实务取向,每天推送“有用的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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