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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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量刑指导意见2017》-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

《山东量刑指导意见2017》-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鲁高法〔2017〕111号五、合同诈骗罪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6万元不满20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②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③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④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7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64万元不满80万元,并且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山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山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山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2019年是多少?山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2018年是达到立案标准后每增加两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山东省在结合自身实际的情况下,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一、山东省盗窃罪量刑标准2018年是多少?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两千至三千元为起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二、哪些情况下盗窃犯罪从轻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三、哪些犯罪行为也可以认定盗窃罪?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综上所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盗窃金额而定,我国各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山东省规定立案量刑起点是两千元,达到这个标准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鲁高法〔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7〕111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试行试点工作,注重总结经验、创新方法、完善机制、查找不足,为全省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罪名扩大试点工作作出有益探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一、危险驾驶罪1.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环境、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血液酒精每增加8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在此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经济损失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或者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增加二个月刑期。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一、故意杀人罪1.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可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2.故意杀人罪未致人死亡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可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抢劫罪1.出动使用暴力、胁迫、威胁等手段进行抢劫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持械进行抢劫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抢劫数额较大的,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非法买卖、运输、制造、储存爆炸物罪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生产、加工、持有、运输、销售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构成犯罪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贪污罪1.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贪污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仅为部分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教育改造需要,刑罚的具体判决由法院依法决定。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动机、后果等因素,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决定。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以及山东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以及山东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案标准以及⼭东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刑事案件⽴案标准以及⼭东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盗窃罪全国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标准如下:(⼀)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五百元⾄⼆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

(⼆)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五千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

(三)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三万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

⼭东标准:较⼤:1000巨⼤:10000特别巨⼤:60000⼆、诈骗罪全国标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根据《刑法》第⼀百五⼗⼀条和第⼀百五⼗⼆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构成诈骗罪。

个⼈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个⼈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

个⼈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

诈骗数额特别巨⼤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要分⼦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其他组织或者个⼈急需的⽣产资料,严重影响⽣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法返还的;(6)使⽤诈骗的财物进⾏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追究上述⼈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追究上述⼈员的刑事责任。

2022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

2022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

一、2022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二、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好,盗窃浙江省量刑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三、2020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

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

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

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2020年山东省《刑事诉讼法》模拟题(第934套)

2020年山东省《刑事诉讼法》模拟题(第934套)

【单选题】-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 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 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 安机关侦查 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 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单位作为被害人的相关 特点。单位作为被害人时享有的诉讼 权利与承担的诉讼义务,与自然人作 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主要表现在: (1)对公安机关应"-3立案而不立案的 ,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应 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 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案件审理中遇到障 碍的处理方式。《高法解释》第286 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 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 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本题中,被告单位在审理中被注 销,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选题】-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李某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及其近亲 属均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
A.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出庭 C.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为其辩护 D.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应当 委托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答案】C
【解析】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及其 近亲属均没有委托辩护人出庭参加法 庭审理。人民法院从保障被告人、缺 席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应当为其强 制辩护,即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 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93条,人民法院 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鲁高法〔2014〕111 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全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细则》已于2014年6月9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顺利、全面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四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5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1更新)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1更新)

刑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1更新)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或者重伤3⼈以上不满5⼈,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3⼈以上不满6⼈,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⑴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⑷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2⼈以上,或者重伤5⼈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6⼈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1.下列情形,⼀律不适⽤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5)具有《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般不适⽤缓刑:(1)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2)⽆驾驶资格的⼈驾驶机动车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顶替的;(5)明知是⽆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法改装的机动车⽽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

山东高院量刑指导意见

山东高院量刑指导意见

山东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没有用就不会发布了。

量刑指导意见是最高法发布的吧?全国法院都要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

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重处20%。

第十条【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轻处10%。

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抢劫。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犯其他罪的,轻处40%,轻处40%,轻处40%,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爆炸、犯罪的后果。

第二十三条【共同犯罪】(一)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根据其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度。

第七条【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量刑时可以参照,轻处50%,轻处20%、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中度的,比照成年犯分别适用不同的轻处比例,轻处10%,仅因形迹可疑或因其他问题被审查。

第三节量刑要素第十三条【量刑要素分类一】量刑要素分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重处30%,但尚未明确犯罪分子而自首的、犯罪对象的个数等,轻处30%;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轻处50%,重处40%、胁从犯,轻处70%、犯罪手段,自动投案,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所起作用较小的,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二)犯罪分子犯罪后。

[实用参考]2018版山东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x

[实用参考]2018版山东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x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XX年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作出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诉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目录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2)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2)1.量刑步骤 (2)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3)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3)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4)(一)先适用的量刑情节 (4)(二)后适用的量刑情节 (7)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10)(一)交通肇事罪 (10)(二)故意伤害罪 (14)(三)强奸罪 (15)(四)非法拘禁罪 (17)(五)抢劫罪 (19)(六)盗窃罪 (20)(七)诈骗罪 (23)(八)抢夺罪 (25)(九)职务侵占罪 (28)(十)敲诈勒索罪 (29)(十一)妨害公务罪 (31)(十二)聚众斗殴罪 (32)(十三)寻衅滋事罪 (33)(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5)(十X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五、附则 (41)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2021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2021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2021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及量刑标准 2021年⼭东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及⽴案标准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有下列情节之⼀的,在拘役六个⽉⾄⼀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引诱卖淫1⼈或容留、介绍卖淫2⼈的(不含引诱14周岁以下幼⼥卖淫的,下同); (2)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1⼈的; (3)⼀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为被⾏政处罚,⼜实施容留、介绍卖淫⾏为的; (4)⾮法获利⼈民币1万元以上的; (5)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具有下列情节之⼀的,在五年⾄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引诱卖淫5⼈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10⼈的; (2)引诱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3⼈或者引诱、容留、介绍该类⼈员卖淫5⼈的; (3)⾮法获利⼈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他⼈卖淫的⼈数、⾮法获利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引诱卖淫每增加1⼈,增加四个⽉⾄六个⽉刑期。

(2)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1⼈,增加⼀个⽉⾄三个⽉刑期。

(3)引诱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每增加1⼈,增加七个⽉⾄九个⽉刑期。

(4)容留、介绍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每增加1⼈,增加四个⽉⾄六个⽉刑期。

(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法获利不满⼈民币5万元的,每增加5千元,增加三个⽉⾄六个⽉刑期;达到⼈民币5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个⽉⾄⼆个⽉刑期,累计增刑期⼀般不超过五年。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不超过基准刑的100%: (1)引诱、容留、介绍同⼀⼈员多次卖淫的,根据同⼀⼈员卖淫的次数、具有同⼀⼈员多次卖淫⾏为的⼈数等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以下。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一、寻衅滋事罪概述寻衅滋事罪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经口头传使或者以书、音像等形式,挑起口角引起纠纷,情节轻微的行为。

该罪行具有主观恶性无疑,但是其后果又不够严重,所以是比较轻的一种刑法犯罪。

二、立案标准(一)立案审查标准1、有刑事案件、犯罪犯罪行为的年龄、身份等情况下,立案审查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审判指导意见,在审查案件时,要对犯罪嫌疑人因新发生的行为而造成恶劣后果,准确判断其行为情节是否已达到依法立案的标准;2、把握全部事实,并以侵害后果为转移,在恶劣后果越重越能确定犯罪性质的原则下,逐级检查,以确定报案人、受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是否有刑事责任,以及案件的轻重等程度;3、因交通事故造成轻伤等情况,应以侵害人身安全的情节轻重为标准,如果仅仅造成轻微伤害或者是没有实害等,就不属于立案标准。

1、属于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罪行年龄少于十八岁的嫌疑人;2、罪行情节十分轻微,没有实际的侵害或者害处,被起诉人或者受害人认为认罪可以解决的案件,如果涉及争吵斗殴,打架打闹,但是双方都不承认和关联,彼此之间的行为表现处于轻微程度,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情况;3、具有重大渊源纠纷,纠纷双方在争执期间,双方没有坏脾气、侵害对方身安全,情节仅属于走大路,但已有其他纠纷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构成犯罪行为的情况;4、行为仅构成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构成盗窃罪、财物挪用罪或者抢劫罪等盗窃性罪行的案件;5、因盗窃、抢劫带来的情节轻微的闹事罪行的案件,当事人已全额赔偿损失的;6、因枪支使用未造成实际伤害,双方已就是否起诉事实及其他认罪补偿条件商定的情形;7、根据当事人的自首情况,情节轻微,实际害处小,可以由检察院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出非刑事处理的案件;8、受害人表示不起诉或者不再起诉,但是投诉人等当事人利害关系很错综复杂的案件;9、案件符合财政补助处理的案件。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四)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四)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四)61、强迫交易罪(刑法226条)【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

62、强迫劳动罪(刑法244条)【38】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立案追诉。

6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337条)【38】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山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山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山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

下文是山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山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4)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乘以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先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用罪前、罪后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罪前、罪后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计算公式详见附则)。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版)

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版)

⼭东省刑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版)1、盗窃罪(刑法264条)【1】【6】【11】【39】(⼀)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特殊情形(1-8)为1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盗窃价值6万元为“数额巨⼤”(特殊情形(3-9)为3万元),刑期三年⾄⼗年。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特殊情形(3-9)为20万元),刑期⼗年以上或⽆期。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的;(4)⾃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孤寡⽼⼈、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馆藏⼀般⽂物、三级⽂物、⼆级以上⽂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三件同⼀级⽂物可以视为⼀件⾼⼀级⽂物;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6万元”的财物为⽬标的,以珍贵⽂物为⽬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案追诉;着⼿实施盗窃油⽓⾏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有下列情形之⼀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的油⽓为盗窃⽬标的;(2)已将油⽓装⼊包装物或者运输⼯具,达到“数额较⼤”标准三倍以上的;(3)携带盗油卡⼦、⼿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具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抢劫罪(刑法263条)【1】(⼀)犯抢1次的,刑期三年⾄⼗年。

(⼆)有下列情形之⼀的,刑期⼗年以上、⽆期或死刑:1.⼊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4.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巨⼤(6万元)的;5.抢劫致1⼈重伤的;6.冒充军警⼈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山东省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东省职务侵占罪刑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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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职务侵占罪刑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东省职务侵占罪刑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应参照以下规定执⾏:
关于⽴案标准,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在五千元⾄⼀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关于量刑标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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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三)41、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390条之1)【15】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期三年以下。

42、职务侵占案(刑法271条1款)【1】【15】(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43、挪用资金案(刑法272条1款)【15】(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刑期三年至十年: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4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163条)【15】(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45、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164条)【15】(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46、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刑法246条1款)【10】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7、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151条1款)【8】(一)走私武器、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1.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不满5支的;2.走私气枪铅弹500发以上不满2500发,或者其他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4.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5枚的。

(二)走私武器、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七年以上:1.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5支以上不满10支的;2.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3.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枚以上不满10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5枚的;4.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1.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3.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4.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48、走私假币罪(刑法151条1款)【8】(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数量在200张(枚)以上不满2000张(枚)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二)走私伪造的货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七年以上:1.走私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数量在2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的;2.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1.走私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万张(枚)以上的;2.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4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151条第2款)【8】(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2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至十年: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50、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151条第3款)【8】【42】(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以下:1.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25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株以上不满50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2.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10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10件以上不满50件的;3.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1吨以上不满5吨,或者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4.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5吨以上不满25吨,或者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5.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1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6.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7.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8.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2)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3)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4)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新增)(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1.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2.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51、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152条1款)【8】(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不满100盘(张)的;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不满200盘(张)的;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不满200副(册)的;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不满1000张的;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二)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5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5倍,但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属“情节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52、走私废物罪(刑法152条第2款)【8】(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3.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4.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二)走私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1.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2.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3.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5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153条)【8】【42】(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刑期三年以下。

(二)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3)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5)聚众阻挠缉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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