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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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监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在华跨国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国际之间合作的不断深入,贸易形式的不断创新,跨国公司以转移定价为主的价格策略造成了各国海关税收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国际之间公平竞争的规则

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内部,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代产品,提供商务、转让技术和资金借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

(一)转移定价的动机

1、利用转移定价,逃避我国税收管辖,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跨国公司

在国际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满足其专业分

工和协作的要求,通常从世界市场的大范围出发,规划其生产和销售,使之更有效地组织经济要素的投入,往往利用转移定价这种手段。

2、利用转移定价,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

企业,其领导层机构大都设在境外,为了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惜牺牲中方合资者的利益。

3、利用转移定价,规避各类风险。跨国投资时时刻刻都面临着各类政治

或经济风险,如战争、政局动荡、政府征用、没收、外汇管制、通货膨胀、银根紧缩等。

(二)转移定价的方式

1、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转移定价

在国内目前转移定价主要表现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上例如母

公司向子公司低价提供材料,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子公司的产品成

本,获取较高的利润。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产品,以增加子公

司的产品成本,从而减少子公司的利润。到底是“高进低出”还是“低进高出”,主要还是取决与国内与国外市场上税率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企业都会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着避税港

2、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提供转移定价

3、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转移定价

跨国企业内部贷款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获得避税好处。为了达到在一国少缴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将款项贷给该国子公司并收取利息,这样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就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此外,如果该母公司是处于低税率国家的话,那么它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就只要缴纳少部分的税金。

这样一来就实现了集团企业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4、通过关联企业设备的提供转移定价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或者租赁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利润的多少。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费或租赁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折旧费用提取的多少,最终也会影响到企业间利润的分配

5、避税港的运用

避税港在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中受到普遍的运用。跨国公司通过把利润转移到设在避税港的控股公司进行避税。避税港又称为避税地或避税天堂,是指这样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其较低的税率和众多的税收激励措施使得跨国公司能够有效地转移或减少从当地获得的收入所需缴纳的税收。主要包括加勒比海周围的巴哈马、百慕大、开曼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

(三)转移定价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1、转移定价背离了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对引进外资造成了负面影响。

外商为了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了资本外

流,影响再投资的效率,导致短期投资行为增加;外资企业的帐面

亏损,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

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决心,从而与我国采用税收激励政

策吸引投资的意图相违背。

2、转移定价侵害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

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我

国造成的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合资企业的中方更因企业亏损而不

堪重负,其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最后,转移定价扰乱了我国正

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毕竟不是全部的外资

企业都从事转移定价,它显然不利于那些诚实纳税企业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的公平竞争。

(四)海关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海关尚没有完善的针对产品在进口环节转移定价的法规

转移定价长期以来一直属于国内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海关在审价办法中没有一整套应对转移定价的法规和管理办法。海关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事务的处理经验非常不足,与较为精确和详尽的税务机关转移定价的法规相比较,海关对特殊关系企业估价的法规在表述上还是过于简单化了,还存在很大的修补空间,目前仅有《海关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估价指导意见》供内部参考使用,有必要加以完善,为执法提供充足的依据。如果关联企业使用转移价格经常不会被海关核查并受到惩处,会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海关的工作容易陷入被动,也助长了关联企业转移价格蔓延的势头。

2、监管机关之间沟通不够

产品特许权使用费有其自身特点,大多是根据企业产品年净销售总额按照一个约定的比例提取并对外支付的。在货物进口申报时往往无法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具体金额,要求企业在进口环节申报是不现实的。目前特许权费是在非贸易项下经外汇管理局和银行而对外支付的,即仅凭企业的技术引进合同和国内税务的纳税凭证就可购汇支付,不需要报关单,就是说在特许权费的对外支付(非贸易项下付汇)问题上海关与外汇管理局之间存在管理脱节,而且双方也没有一个有效的沟通机制。这就给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供了可能性。

3、海关现有的审核成交价格的手段单一

海关审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货物进口的买方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该支付的价款总额,关联企业之间具有特殊关系,关联企业有形贸易货物进口价格实际上是实付或应付的部分价款,是不完全的成交价格,并非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面对海关对进口货物价格的质疑,外资企业一般对特殊关系会直认不讳,但海关难以取得证据支持其特殊关系影响了进口货物价格的构成。

无形贸易则更为隐蔽,海关稽查部门要经过长时间的数据风险分析,从关联企业进出口往来贸易记录捕捉风险点,锁定风险点进入查证阶段,查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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