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合伙_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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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家江平在谈到保护投资者利益时指出-法律面临深层次难题

著名法学家江平在谈到保护投资者利益时指出-法律面临深层次难题

著名法学家江平在谈到保护投资者利益时指出:法律面临深层次难题导读:本文著名法学家江平在谈到保护投资者利益时指出:法律面临深层次难题,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日前指出,在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有三个问题需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一是,从《公司法》的角度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从《证券法》角度对其的保护是否有所不同;二是,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问题;三是,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问题。

江平说,针对第一个问题,也就是分别从组织法和行为法角度来看,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上两者是有重大差异的。

《公司法》更多的是从股东权利的角度加以保护,而《证券法》中投资者的利益则更多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加以保护的,因此这两个方面必然会发生一些差距、矛盾甚至冲突。

他认为,在这方面我国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涉及关于公司清算终止后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尖锐,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因此产生目前在我国涉及到公司清算终止时,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非常严重的现实。

在这方面应强调保护股东的利益?还是应特别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是郑百文事件,郑州中院的判决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大家都讲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但从哪个角度来看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案如果从《证券法》来看,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是不是只是大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但《公司法》中又明确指出,公司董事会有进行公司重组的权利,如果股东大会合法召开,不仅程序合法,而且实质内容也合法,任何小股东也没有按照《公司法》111条认为,股东大会的决议违法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违法而侵犯了自身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保护股东的利益?如何考虑真正保护更多的股东的利益?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问题上,江平指出,这涉及在我国《合同法》、《证券法》和《公司法》三法中,强制性规范和任意规范的程度如何,新《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越来越多,而《公司法》中任意性规范的范围却很小,因此,在股东利益保护上究竟应从强制性规范更多地保护股东利益呢?还是从任意性规范通过赋予股东更多的自由对其利益给予更多的保护?江平说,所谓公法保护是指证券监管部门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加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私法保护更多的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加以保护,现在由于信息披露虚假、市场操纵所引起的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问题,人们认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都应该有,但两者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人们存有不同的看法。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_以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考察为主_(精)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_以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考察为主_(精)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以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考察为主朱慈蕴’依天娇*. 我国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已经对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有限责任合伙之利与弊何在,这一制度适用的行业是否有一定局限性,对传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责任之连带性如何限制,如何实现合伙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乃至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等问题,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

本文希望能对这些作一些基本探讨。

一、有限资任合伙制度的演进及我国对该制度的讨论 (一有限资任合伙制度的演进 1991年美国得克萨斯州通过了第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法,该法产生的背景是20 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所引发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组织的巨额侵权诉讼,目的是保护普通合伙中那些没有违法行为却需要对其他合伙人的疏忽承担个人责任的合伙人。

1995年初,共有24个州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

〔’〕到1999年为止,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通过了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

但是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和具体程序设计上有所差异。

朱慈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侬天娇.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生。

(x〕Ro玩rtW.H朋lilton,“R邝isteredLimitedu曲ilityPartnerships:P~ntattheBIlth(Nearly”.66U. co切.LREV.1伪5(1995,p.1(X石. 68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在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初期阶段,美国各州在立法态度比较谨慎,只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范围或者特定事项下,允许合伙人之间可以不适用普通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如只适用于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医师在内的少数职业组织,主要对其他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的或读职的行为等导致的侵权责任,而且上述不当行为不处于该合伙人的直接控制或者监督之下。

但违约导致的责任和合伙的日常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合伙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98-12清华考研民法试题解析

98-12清华考研民法试题解析

98-12清华考研民法试题解析民商法清华大学1998年硕士入学考试民商法学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共30分,每个概念5分)1、民事行为能力2、合伙财产3、无权代理4、诉讼时效的中止5、风险负担6、名誉权二、简答(共40分,每小题8分)1、简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简述著作权的原始归属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5、侵权中的过错推定及其适用三、关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想(15分)四、试述债的保全制度(15分)1999年商法一、论述题(20分)以公司法为例分析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2、简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3、简述保险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4、简述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5、论票据的无因性.6、简论商号权.三、名词解释(每个名词解释2分,共20分)l、保险事故2、保险利益3、再保险4、竞业禁止5、追索权6、背书7、共同海损8、募集设立9、证券欺诈10、破产别除权1999年民法一、名词解释(共30分,每个概念5分)民事行为能力合伙财产无权代理诉讼时效的中止风险负担名誉权二、简答(共40分,每小题8分)1、简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简述著作权的原始归属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5、侵权中的过错推定及其适用三、关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想(15分)四、试述债的保全制度(15分)2000年民法学一、解释下列概念(每小题4分,共20分)1,附随义务2,法律事实的构成3,风险负担4,外观设计专利5,代位继承二、简要回答下列问题(每小题8分,共56分)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你如何认识这些缔约主体?2,你如何认识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3,诉讼时效中断在保证中如何运用?4,谈谈你对表见代理的理解。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邻接权?邻接权的保护期多长?6,“荷花女”是已去世的著名艺人,甲著书丑化她,“荷花女”的近亲属乙提起诉讼,你对此如何认识?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3条对委托合同规定了介入权和选择权,你对此有何认识?三、试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并设计该制度的目标模式(12分)。

浅论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

浅论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

源范围得到扩大 ;同时有限合伙 制度 又取消 了有限合伙 人 的企 业 决 策 权 与执 行 合 伙 事 务 权 ,增 加 了有 限合 伙 人
②合伙责任的二元性 在有限合伙企业 巾 , 合伙 企业 有限责任权 ,使得普通合伙人能够有效地经营合伙企业 债 务 的承担 类 型 分 为 两种 ,一 种 是普 通 合伙 人 以其 个 人 而不受十扰 ,有 限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却不附带无限责
财 产 的 出资 方 式 也 分为 两 类 , 类 是普 通 合 伙 人 的 f资 . 一 f l 其 以普 通 合 伙 人 之 间 的个 人 信 用 为 础 ,出资 种 类 受 法 律 限 制 较 少 , 以用 劳 务 出资 , 有典 型 的 “ 合 性 ” 另 可 具 人 。 类 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其 只能 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财 产 对 企业 债 务 承 担无 限 责任 ,普 通 合伙 人 为两 人 以上 时 , 需 承担 连 带 责 任 。 还 而有 限 合 伙 人 则 以其 出 资额 为 限 对 企 业债 务 承担 责 任 ,存 这 里 有 限 合伙 人 的责 任 承 担 类 似 于 有 限公 司 中股 东对 企 业 债 务 的 承担 形 式 。 句 话 说 , 换
不 参加 合 伙 企业 的经 营 管 理 ,所 以对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人 身 信用要求 比较低 , 具有公司股东的资合特点 。
以协商解决 ,而不像普通合伙企业一样都作 强制性法律 规 定 。这 样 就 为 社 会上 的风 险 投 资 者 提 供 了 一 条便 利 的
第 2 第 1 9卷 0期
V0 .9 No 1 1 .O 2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TECHNOL OGI CAL DEVEL OPMENT OF ENTERPRI SE

论有限合伙的价值

论有限合伙的价值

S p. 1 e 23 02
第 6 卷第 5期
V 16 N . 0 . o 5








尹 中 安
( 州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 苏 扬 州 250 ) 扬 江 219 3

要: 有限合伙 作为一种投 资方式 可满足不 同投 资者的需要 ; 为一种商事主体 , 作 它具有其他种 类商事
主体不 可替代 的优点 。我 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需要 多元 主体的参 与。 因此 , 早确 立有 限合伙 制度 , 尽 并将其作 为市场主体进行规 范是 健全和完善我 国商事主体 法律 制度 并促进社 会主 义市场 经济发展 的 当务 之
急 和 具 有 重 大 现 实意 义之 举 措 。

7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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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 限 合伙 结 构 的二 元 性 。从 组 织 结 构 上 看 , . 有
的分 离 。因为 , 限合 伙 人 虽 然 从 分 享 收 益 、 担 亏 损 有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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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9月 12 3
扬州 大学学报 ( 文社会科学 版) 人
Jun f aghIU ie i H m n i & Sca Si c ) ora o Y nzO n rt l 1 v sy( u aie t s oi ce e l ns
关键词 : 合伙 ; 有限合伙 ; 商事主体 ; 价值 中图分 类号 : 1 D 9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一73 (02 0 一(l —0 I ' 00 20 )5 E7 K/ 3 5


有 限合 伙 的概 念和 法律 特征
的合 伙 , 限合 伙人 对 合 伙 的债 务 不 负无 限 责 任 ” 有 。相

论有限合伙制度

论有限合伙制度

有限合伙指的是 由有 限合伙人 和普通合 伙人共 同组成
的合伙 , 有限合伙人 以其 出资额为 限对 有限合 伙承担 责任 ,

有 限合 伙 的法律特 征
而普 通合伙人则对合 伙债务 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 制源 于 1 纪的康 孟达 ( o m n a 契约 。当时产 生该契 6世 cm ed )
别纳入了 民商法典 或公 司法之 中。但 是 , 根本 上来说 , 从 两
合公司制度并 没有在大 陆法系 国家 中得 到很大 的发展 。相
反地 , 由康孟达制度演变而来 的两合公司制 度 , 10 年法 被 81 国商法典确认之后 , 由法 国探 险者和殖 民者带入 美 国, 逐渐 演化为现代英 美法 中的有限合伙 制度 , 并在英美 国家得到 了 很大的发展。这是美国法 中唯一不是 来源于英 国的一种法 律 。12 , 82年 纽约州制定 了全美第一部‘ 限合伙法) 其后 有 , 又转化为 11 96年的< 国统一 有 限合伙 法> 美 。该 法 子 17 96
有 限责任意味着有限合伙 人与合伙 组织必然 产生分 离。因
关键 词: 有限合伙 ; 限责任 ; 限合伙人 有 有
中图分 类号: F 1 .1 D 4 1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6 1 2 1 )3一 O 4— 3 10 4 8 (0 0 0 O 6 0

有 限合伙 制 度的起 源
10 引进 了当时在德 、 97年 法两 国流行 的两 合公 司制 度 , 制定 了《 国有限合伙法》 并一直施行至今 。 英 ,
两个 方向分化 。一种转化为 隐名合伙 , 即仅由企业 家对 外承
权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 人组成 ; 普通合伙则仅 由承 担 无 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人组成 。这种 组织相对 于纯粹人 合 的普通合伙而言 , 其组织成分具有混合性特征。 第二 , 设立 、 变更程序更 为严格 。因为有 限合伙人仅 以 其 出资额为 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缘故 , 为使第三人全面了解 合 伙企业 的真实情况 以便对 合伙企业 的资信 和债 务清偿 能力 等作 出基本判断 , 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有 限合伙 的登记都作 了 强 制性 规定 , 并且对登记 内容也 有特别要 求。例如< 国商 德 法典》 规定 : 有限合伙的登 记 内容除 了应具 备普通合伙 的各 项 目之外 , 还应包括有 限合伙人 的人数 、 名称 和投资数 额 ; 对 于有限合伙人 的入伙 和退伙也应作另外的特殊变更登 记。 第三, 组织体相对稳 定。由于有 限合伙人投入的仅是 物 质资本 , 而基本不参与经 营管理 , 以对 于有限合伙 人而言 所 主要 是资本 的结合 。因此 , 限合伙人 的变动对有限合伙本 有

有限合伙价值论

有限合伙价值论

有限合伙价值论合同范本一、有限合伙探源与立法例考察(一)、有限合伙制度探源如果说普通合伙渊源流长的话,那么有限合伙则可谓是历史悠久,从溯本求源的角度讲,有限合伙孕育于中世纪产生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

在中世纪早期,欧洲大陆各国莫不将教会法顶礼莫拜为自己国家奉行的主要法律。

教会法极端仇恨商业投机和放贷生利,在教会法看来,商业投机和利息代表着罪恶,因而从很早的时候起就禁止教士放款取息。

到了9世纪。

教会也禁止俗人放款取息,而把放款取息交给教会法律来裁夺。

客观地讲,放款取息的禁止并非对当时社会的发展毫无益处,恰恰相反,放款取息的禁止对中世纪早期农业社会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它使中世纪早期的农业社会免除了古代世界因消费债务而遭受的严重痛苦。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禁止放款取息制度却逐渐由进步走向了反动。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提一提十字军。

在11世纪前,西欧人大都过着一种农村生活,每一地区和它的邻近地区分隔着,他们同穆罕默德教徒很少发生关系,除非遇到他们的侵入或者冒险的基督徒参加对东方的战争。

穆罕默德教徒所占领的是那些保存最高度的古代文明、工艺和科学的地区。

地中海地区和西部亚洲的穆罕默德教国家走在西欧基督教国家的前面。

10世纪阿拉伯文明在东方和在西班牙发展的最高峰,正是西欧最野蛮又最贫困的时期。

由于东西方贫富的强烈反差,于是便有了十字军东征。

从经济社会史的观点来看,它既是欧洲国家第一次向欧洲境外的扩展,是欧洲人在外国土地上和外国人中最早一次向外殖民的试验,但它同时又是一次庞大而又复杂的商业冒险活动。

十字军刺激了商业的发展,因为它开辟了新的贸易通道,并使眼光狭隘的封建主义欧洲接触到东方的财富。

十字军是抱着战无不胜的宗教信念出发远征的,而在回来的时候却认识到了在贸易、工业、作战和道德等许多方面,中东的文化都比他们优越。

这种文化对比的结果,削弱了欧洲的宗教约束,唤起了人们的探索精神。

新的贸易和商业精神在封建主义的土地上出现了。

论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

论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
收益 一 并 计人 他 们 所 应 缴 纳 的个 人 所 得 税 当 中 。这 样 有 效 地 避 免
了 双 重 征税 , 减少了企业的费用支出。
【 关键 词】 有 限合伙 ; 合伙 企 业法 ; 风 险 投 资
引 言
2 0 0 6 年 我 国对 《 合伙企业法 》 进行了修改 , 增 加 了“ 有 限合 伙 企 业” 一 章 。有 限 合 伙 因 为 独 特 的 制 度 设 计 , 使 其 在 我 国具 有 不 可 替
从 实 施情 况来 看 , 我 国 的有 限 合 伙 制 度 还 不 够 完 善 。个 人 认 为, 有 限合 伙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制度 设 计 存 在 问题 , 不 利 于 发 挥 其 应 有 价值 :
( 一) 对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规 定 得 不 够 明 确
佳 结 合 。作 为 投 资 者 的 有 限 合伙 人通 常是 资金 较 为充 足 的组 织 或
代 的 制 度 价 值 。本 文 即 以有 限合 伙 的制 度 价 值 为视 角 对 完 善 有 限 合伙进行可行性分析。


我 国有 限合 伙 的 制 度 价 值
( 一) 风 险 投 资 的 首 选 组 织 形 式
选择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 资的首选组 织形式 , 是 因 为 其 制 度 设计符合 了风险投资 的内在要求 , 能 够 实 现 资 本 与 知 识 技 术 的 最
最后 , 有 限 合 伙 能 降 低 中小 企 业 的 运 营 成 本 。有 限 合 伙 组 织 结 构 简单 , 不 设 专 门 的 管 理 机构 和监 督机 构 , 没 有 庞 大 的 运 营 管 理 系统 , 由普 通 合 伙 人 来 制 定 经 营 计划 和 完 成 日常 的经 营管 理 活 动 , 为 企 业节 省 了 经 营 开支 。 二、 不 利 于 有 限 合 伙 发 挥 价 值 的 制度 设计

《有限合伙之利弊分析》

《有限合伙之利弊分析》

《有限合伙之利弊分析》一、有限合伙的起源与发展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

前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

一般认为有限合伙起源于世纪在地中海地区出现的“卡孟达契约”。

卡孟达契约是资本所有者以其商品或资本委托航海者代为买卖受托者以其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所获之盈利依契约分配。

这种契约后来演变为有限合伙。

法国商法典于年首次对有限合伙作了规定。

年英国合伙法也规定了有限合伙年还制定了单行的《有限合伙法》年又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年通过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并先后在、和年对其进行了修订现已为大多数州所采纳。

与以上几个国家相比我国在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未把有限合伙纳入以适应将来市场经济主体发展的需要不能不说是个缺憾。

近些年来有限合伙在我国地方性立法中已露峥嵘。

比如北京市政府年月颁布并实施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于年出台的《杭州市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于年月日实施的由对外经贸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管理规定》也确认了有限合伙的地位。

地方立法和民事法规的大胆突破固然有违法治精神但从侧面也反映出有限合伙为市场经济所肯定。

二、有限合伙的优势分析一有限合伙符合不同投资者的利益需求在投资活动中投资基金的增值不仅源于金钱资本的投入而且需要智识资本的投入。

拥有金钱资本的投资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冒大风险逐大利的精神不愿承担无限责任而风险投资家虽具有过人的智识、超前的眼光和承担无限责任的勇气但却苦于没有资金。

有限合伙恰恰为这两种社会角色提供了施展自己才能的舞台精于经营的风险投资家可以利用有限合伙最大限度地展现其管理才能只求利益不求管理的投资者同样可以利用有限合伙满足其金钱增值的需求。

与之对比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忽略了智识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能动作用作为纯粹管理者的公司经理层由于利益驱动力不足也无法发挥其最优努力水平而普通合伙则没有为保守的投资者提供“有限责任”之盾一旦投资失败所带来的宿州教育学院学报第卷�9�9第期年月无限连带责任是投资者不愿接受的。

法人制度论 江平读后感

法人制度论 江平读后感

法人制度论江平读后感篇一法人制度论江平读后感哎呀,读了江平老师的《法人制度论》,我这心里真是五味杂陈啊!这书一开头,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我对法人制度认知的新大门。

也许在很多人眼里,法人制度就是那些干巴巴的法律条文,枯燥得让人头疼。

但江平老师的论述,就像是给这枯燥的条文注入了鲜活的血液,让它变得生动起来。

我觉得吧,法人制度可不是简单的几个规定,它背后隐藏着无数的利益纠葛和权力博弈。

就拿公司来说,一个公司作为法人,它的决策可能影响到成千上万员工的生计,这责任重大得吓人啊!也许有人会说,这有啥,不就是做生意嘛。

但真的这么简单吗?江平老师在书中提到的各种案例,让我仿佛置身于那些激烈的商业战场。

有时候我就在想,要是我身处其中,能不能像那些大佬一样玩转法人制度呢?可能我会被搞得晕头转向,也可能我会误打误撞找到出路。

读着读着,我又不禁感慨,这法人制度有时候也挺让人纠结的。

一方面它给了企业发展的保障,另一方面又可能被某些不良企业钻空子。

这到底是福是祸呢?我也说不清楚。

不过,不管怎么说,这本书让我对法律的认识更深了一层,让我知道了法人制度可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实实在在影响着我们生活的东西。

这一路读下来,还真不错!篇二法人制度论江平读后感嘿,朋友们!今天我要跟你们唠唠我读江平《法人制度论》的那些事儿。

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这能有意思吗?”谁知道,读着读着,我就被深深吸引住了!江平老师的文字就像是有魔力一样,把我带进了法人制度的神秘世界。

我一直在想,法人制度到底是个啥玩意儿?读完这本书,我好像有点明白了,但又好像还是有点迷糊。

比如说,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看似简单,可仔细琢磨起来,复杂得让人头疼。

也许在有些人眼里,法人就是个法律上的虚构概念,但它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啊!书里讲的那些案例,有的让我拍案叫绝,有的让我眉头紧皱。

我就奇怪了,同样是法人制度,怎么在不同的情况下差别就那么大呢?难道这法律也有“偏心眼儿”的时候?有时候我觉得法人制度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造福社会,用不好就可能带来灾难。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篇一:论有限合伙制度论有限合伙制度刘昕杰【摘要】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

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

【关键词】合伙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风险投资【全文】一、前言“合伙也许是人类群体本能最古老的表现形式”,[1]《汉穆拉比法典》第99条规定:“某人按合伙方式将银子交给他人,则以后不论盈亏,他们在神前平均摊分。

”早期的合伙多是一种契约关系,指的是二人以上相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同。

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中世纪西方商法用比较集体主义的合伙概念取代个人主义的希腊——罗马的合伙(societas)概念。

”[2]在我国民商法中,合伙主要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3]在历史上,合伙制度曾辉煌一时,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出现发展,合伙在我国逐渐受到冷落,我们民法学界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很少有人研究这一问题。

[4]《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合伙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两部法律关于合伙条文太少,合伙制度的很多问题未纳入其中,对合伙制度的最大劣势——无限连带责任制也少有深入分析事实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关于有限责任性的合伙制度规定,在美国有《统一有限合伙法》,在法国有两合公司,探讨有限合伙制度对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有限合伙的起源及发展一般认为,有限合伙起源于10世纪前后意大利商港的康曼达契约(Commenda)。

在中世纪早期,统治着欧洲的教会法仇视商业投机和放贷生利。

为了规避教会法和减少经营风险,根据双方签订的康曼达契约,一方合伙人(stans)将商品、金钱、船舶等转交于另一合伙人(tractor)经营,作为完成艰难而危险航行的报酬,从事航行的人可以获得1/4利润,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提供资金的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风险可分得3/4的利润。

有限合伙法律问题探讨

有限合伙法律问题探讨

有限合伙法律问题探讨孙玉荣一、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严格地说,有限合伙是一个来自英美法的概念。

1916年美国统一州委员会通过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对有限合伙的定义是:“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的债务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英国1907年颁布的《有限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中应至少有一名对合伙全部债务负责的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加入合伙时向合伙投入一定量的资金或财产而不负担超过其所投入资金或财产的债务。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有限合伙的概念与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保持一致。

《法国商法典》第23条规定,“有限合伙是根据契约成立,其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负无限责任,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定额为限而负责任的合伙”。

《德国商法典》第171条、172条规定,有限合伙是指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业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

在这种合伙中,有两类合伙人:即至少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和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在其出资的范围内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各国立法对有限合伙概念的界定大同小异。

比较而言,法国商法对有限合伙的界定较为全面,既包括了有限合伙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合同,也涵盖了合伙的组织结构由两种合伙人构成以及这两者对合伙的债务各负的责任。

但上述所有定义均未表明有限合伙的全部特征,它们或是遗漏了有限合伙的基础法律关系——合伙合同,或是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仅局限于无限责任,而未指出普通合伙人为二人以上的情况下还应负的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有限合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应该这样表述:有限合伙是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以契约为基础,依法经核准登记注册而组成的合伙组织。

在该合伙组织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于以上对有限合伙概念的界定,我们可将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概括为如下几点:1.组织结构的二元性。

论有限合伙制的应用障碍及其立法对策——以推动风险投资行业发展为视角

论有限合伙制的应用障碍及其立法对策——以推动风险投资行业发展为视角
� � � 或者与别人合伙创办过企业 . 在美国, 风险投资企 前夕转让给了第三方法人机构 .这一细节揭示出:
业大规模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已经有 0 年 一直困扰国内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证券账 的历史, 且在这之前, 封闭式上市基金 , 小企业投资 公司等组织形式也存续了几十年的时间, 因此培养 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同时, 美国经过多年在风险投 户开户问题, 在被寄予厚望的创业板市场上依然没 能得到解决 .这也导致国内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项目 投资; 其次, 在所投资目标公司准备上市前夕, 再将
合伙制企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 .
险投资资金的管理能力, 风险投资企业的潜在投资 为了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相关制度, 以适应 者 (即有限合伙人) � � � 根据管理人的学历背景, 工作经 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需求,00 年 1 月, 我国证监 历和过往管理风险投资的业绩等, 对风险投资管理 投资企业进行出资 . 而我国直到上世纪 0 年代末才开始发展风险 会已对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的两个条款进行 所称投资者, 包括中国公民, 中国法人 , 中国合伙企 业及法律 , 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 人进行判断, � 然后决定是否对正在募集资金的风险 了修改. 其中之一是将第 1 条增加了一款: "前款

要 有限合伙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被具有成熟风 险投资业的国家的实践证明, 是风险投资企业最有效的法律组 织形
式, 对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我国法律明确承认了有限合伙制度, 为风险投资初步扫清了制度障碍. 但是, 目前在我国风险投资企业中, 大多数仍以公司制而非有限合伙制作为企业的内部治 理结构形式.究竟是哪些因 素构成 了有限合伙制在我国风险投资行业领域的应用障碍, 文章从风险 管理人, 机 构投资者, 上市机制三个方 面进行 了探讨, 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有限合伙制; 机构投资者; 风险管理人; 上市机制 中图分类号: � � . 1. 1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674-828 (20 11 ) 0 1-0 0 77-0 6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有限合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有限合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合伙企业形式的一种,在我国法学专业中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实践应用。

本论文将围绕有限合伙这一法律概念展开探讨,探究其特点、法律适用、合同约定等相关问题。

通过对有限合伙的深入研究,旨在加深对有限合伙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并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和特点有限合伙是一种简化合伙制度的特殊形式,其主要特点包括两类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这样的特点使得有限合伙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更好地分担风险和责任,提高了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

二、有限合伙的法律适用和程序有限合伙的设立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首先,必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伙登记申请。

其次,合伙人之间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比例,并约定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资金运作等事项。

同时,有限合伙的行为应当依法合规,遵守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三、有限合伙合同约定的要点有限合伙合同是有限合伙设立和运营的基础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首先,要明确合伙期限,一般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设定。

其次,要详细规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出资额、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方面。

此外,还应明确普通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人的特殊权益和限制,以及解散和清算的程序等。

四、有限合伙的风险和挑战有限合伙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伙制度,也面临着相应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有限合伙涉及的资金运作需要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合伙人的要求较高。

其次,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权力关系需要妥善协调,以免引发合伙纠纷。

此外,在经营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市场竞争、法律风险等外部挑战。

五、有限合伙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展望有限合伙在我国法学专业的研究和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

在企业股权、资本市场、创业投资等领域,有限合伙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创造更大的投资回报。

此外,在金融衍生品、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发展中,有限合伙也具有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经济法》课程 论文 《合伙企业法》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分析

《经济法》课程 论文 《合伙企业法》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分析

《经济法》课程论文《合伙企业法》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分析一、摘要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但是多年以来,这一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这与当初有限合伙制度确立的目的不无关系。

制定有限合伙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供给风险投资机构在企业组织形式上更多的选择权,促进风险投资在中国的发展。

基于此形势,现本文对此种企业组织形式加以分析,以供适用。

二、有限合伙制度的定义有限合伙制度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

三、有限合伙的特征(一)主体的二元性从主体结构上看,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即一方为普通合伙人,其地位类似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他们有相同的权利、义务,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另一方为有限合伙人,其不参加有限合伙的经营和管理,但对有限合伙的经营享有监督的权利两种合伙人的存在是有限合伙存续的主体要件,各方至少应有一人。

(二)人合性与资合性结合的二元性普通合伙仅具人合性而欠缺资合性,使其融资渠道十分狭窄,难以扩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也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但其人合性较资合性则处于次要地位,且股东对公司均承担有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仅具资合性而缺乏人合性,这使其股东相互之间无从形成信任合作关系。

而有限合伙取普通合伙与有限公司二者之长而舍二者之短,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体现了很强的人合性;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有限合伙是人合性与资合性完美的结合。

(三)合伙人所负责任的二元性或者说是“混合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承担的责任形式,即每个普通合伙人除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负责外,如为二人以上时,彼此还应负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仟形式。

江平教授在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的基调发言

江平教授在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的基调发言

江平教授在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的基调发言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江平教授在“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的基调发言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介绍:江平教授是当代法学的精神引路人,我国法学界的泰斗,民法学界的泰斗。

江平教授从教50载,以他深邃敏锐的思想和宽宏、仁厚的人格熏陶了几代学子,影响了中国法学界乃至中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

江平教授在于2007年11月1日举行的由新成立的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作了基调发言。

各位同行,各位朋友,中国的公司立法和真正规范化的公司应该说也就是20年左右的时间。

而中国的公司又是从旧有的企业制度中脱胎而来的,所以我们必须要深刻的研究,中国的公司从原有的企业制度脱胎而来所带来的问题和困惑。

我认为中国的企业和公司制度面临着三大困惑或者三大难题。

第一个困惑就是企业自治和国家干预。

我们的企业、公司一方面具有市场主体的、司法主体的、私人性的一方面。

另外我们的企业、公司又有社会生产和社会性的一方面。

当强调它的私人性的一方面,我们要强调它的自治,强调它的自由;而我们要强调它的社会属性的时候,又要强调它的干预。

而这个问题应该说在中国尤其严重。

因为在中国从脱胎而来的旧的企业制度里面几乎是政企不分,企业基本上是属于政府的一个附属体。

今天这个问题在世界上,我认为也是一个困扰的问题。

美国各个州的立法权,应该说公司的立法是有很大的自治性。

而联邦的立法,特别是安然公司出了问题以后的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我们看到连邦法院的强制性和州立法的自治性的冲突也已经表现出来了。

从我们国家的发展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公司法是刚性有余,仍旧是柔性不足。

我们的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形态里面,仍然有属于粗线条。

中国的公司法修改增加了一些柔性的条款,中国的公司法修改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形式,比如说允许一个自然人的一人公司和一个法人的一人公司。

论风险投资与有限合伙(付翠英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尹江燕)

论风险投资与有限合伙(付翠英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尹江燕)

论风险投资与有限合伙付翠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尹江燕上传时间:2008-4-22关键词: 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康孟达内容提要: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在中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我国立法还未对风险投资进行法律规范,理论上也没有对风险投资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

风险投资的法律属性是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一种表现。

如何实现风险投资效益的最大化,经验表明必须寻求合适的法律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与有限合伙是一对天然伴侣。

一、风险投资的法律属性风险投资最初兴起于美国,并获得了巨大成功。

中国引进风险投资的概念,是在1998年民建中央主席成思危先生提交的《关于尽快发展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才使风险投资概念走进千家万户。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就发展了风险投资公司。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已有40余家。

国内的一些风险投资公司(如北京烽森新技术公司、青海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投资部、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等)都已建立了比较科学的投资业务程序。

在投资项目的选择、投资风险的分散等方面皆有成功的操作,并推出了具有公司自身特色的“风险投资基金申请办法”。

从中国的现实状况可以看出,风险投资的实践已经走在理论研究的前头。

从法律角度分析,究竟什么是风险投资,其法律属性是什么,尚无定论。

不能确定其法律属性,法律就无从对其进行调整。

因此,我们需要对风险投资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以便在法律上确立适合于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框架。

何谓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它在法律上本无确切含义。

投资就有风险,天经地义,尽人皆知。

但当美国把风险投资作为一种企业的投资融资方式,并赋予了特殊的运营机制时,其含义便被特定化了。

根据美国全美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

[i]根据1966年世界经合组织科技创新委员会发表的一份《风险投资与创新》的研究报告,风险投资被定义为“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

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几点思考
宁金成;魏可欣
【期刊名称】《河南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7(15)3
【摘要】@@ 新《合伙企业法》第三章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这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是一个制度的创新,是历史的进步,是市场经济和国际法律环境在我国制度层面上的反映.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新兴的风险投资行业来说也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仅仅是个开始,相对于英美国家高度成熟发达的有限合伙制度来说,我国的有限合伙才刚刚起步,有许多基本问题还未澄清,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许多现实环境问题还有待于探索、完善.本文主要探讨了有限合伙的几个基本的法律问题,以期对我国的有限合伙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提供几点思考.
【总页数】5页(P75-79)
【作者】宁金成;魏可欣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高新科技企业与有限合伙--兼论制度创新与制度互适性
2.反思与启示: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检视
3.对合伙企业入伙问题的几点思考
——以有限合伙为例4.有限合伙制度的引入与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创新5.超越有限合伙迷信走现实的制度创新之路--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制度创新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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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的前世今生

有限合伙的前世今生

有限合伙的前世今生
魏君贤
【期刊名称】《财经》
【年(卷),期】2007(000)014
【摘要】一个月之内,“有限合伙”四个字两度重磅敲击关注中国企业制度及资
本市场发展的人们的神经: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正案生效,其最大亮点即在于将有限合伙这一企业组织形式正式导入中国,6月22日,黑石
集团有限合伙在美国纽约交易所上市。

到底何为“有限合伙”,而这四个字进入中国人的视野之后,又究竟意味着什么?
【总页数】3页(PI0044-I0046)
【作者】魏君贤
【作者单位】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8
【相关文献】
1.反思与启示: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检视 [J], 钱力;叶继林
2.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人的法律保护——从制衡普通合伙人的视角出发[J], 谢嫒君
3.论公司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J], 林燕
4.浅议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实务r——以天津C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例
[J], 谢智勇;史淑霞
5.德国法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地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J],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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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4111/ ki.zgfx.2000.04.006 论有限合伙江 平 曹冬岩内容提要 有限合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商业组织形态,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在知识经济时代,有限合伙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优良的法律组织形式。

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立法,作者建议尽快对有限合伙加以立法,以适应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有限合伙 风险投资 立法“想开办商业的人所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哪一种商业组织对于商业利益是最适当的。

有几个因素要加以考虑,这些因素包括建立的难度、出资者的责任、税收考虑和资本需要。

”①在各国对于商业组织的基本分类中,独资企业的数量众多,而公司则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作为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合伙不仅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退出历史舞台,反而以各种多样化的形式在散发着新的生命力,有限合伙正是其中重要的一种。

一、有限合伙———投资者不同需求的法律设计(一)有限合伙概念之比较1.大陆法系中的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有限合伙的概念各有差异。

法国民法典中并没有有限合伙的概念,而只有隐名合伙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得约定不进行注册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合伙被称为隐名合伙,此种合伙并非法人,也无须进行公告。

此种合伙得以一切方式证明。

法国民法典在最初并没有承认隐名合伙,1978年修改后的民法典才专门制定了一章叫“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而德国商法典则依次规定了普通商业合伙、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

根据德国商法典第171条和第17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事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

有限合伙中包括两种合伙人,即至少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和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在其出资的范围内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隐名合伙则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业企业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的参与企业的盈利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并且无须登记。

可见德国商法典虽然承认隐名合①参见Denneth W.Clarkson等:《韦斯特商法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709页。

论有限合伙(6)2伙,但也更多的将其作为契约对待;而有限合伙则被认为是商事主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必须要进行登记。

2.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则把以合伙存在的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一起统称为有限合伙。

在1907年以前的英国法院是不承认这种合伙形式的,后来基于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在1907年颁布了有限合伙法。

而在美国更是在颁布了统一合伙法之后,又颁布统一有限合伙法,并在1985年加以修正。

根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是指在按照某一州的法律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合伙,其中包括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这与德国商法典的有限合伙的概念是基本相同的。

(二)有限合伙的萌芽:与普通合伙的分离———适应高风险投资的需要有限合伙其前身为康孟达契约,其后为两合公司,“一种新型的商业经营方式———康孟达于11世纪晚期在意大利、英格兰和欧洲的其他地方逐渐被使用。

这种经营方式调动的资金一般用于长距离的海上贸易,不常用于陆上贸易。

康孟达最早的前身可能是穆斯林的一种商业惯例,这种惯例在8-10世纪传播到拜占庭,包括南意大利的港口城市。

在北意大利和阿尔卑斯山的那一边,康孟达可能在11世纪是被作为一种借贷契约开始的,但它很快发展成为一种单一经营———通常是来回航行于中东、非州或者西班牙之间的一种合伙协议。

一方合伙人被称为stans,他提供资金但是呆在家里,另一方合伙人被称为tractor,他从事航行。

作为完成艰难而危险的航行的报酬,从事航行的合伙人通常获得四分之一的利润,而冒资金风险的合伙人则获得四分之三的利润。

洛佩斯评论到:`这种经营方式虽然好象是不公平的,但是在12和13世纪,生命是廉价的,资金则非常短缺'。

康孟达的一个变化形式是海上合伙,在这里,从事航行的合伙人提供三分一的资金,不从事航行的合伙人提供三分之二的资金,双方平分利润。

”①可见,与普通合伙相比,这时候的康孟达契约已经具有如下的特点:1.适应海上贸易中高风险的投资需要由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尤其是远洋贸易是当时风险最大但同时也是利润丰厚的贸易,有足够资本的投资者即希望进行投资来获取高额利润,但是他们却不愿意承担高风险带来的无限责任,船主则往往苦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来造船、购货,于是产生了船主企业家和银行投资家之间的新式联合———康孟达契约。

康孟达和海上合伙所具有的极大好处是投资者的责任被限于他们最初投资的数额,在这方面它很象近代的股份公司,而且投资者还可以把他们的钱分散在几个不同的康孟达之中以减少风险,而船方承担无限责任,获取资金,双方各自得到了经济上的满足。

而同时代的陆上合伙,则往往是由同一个家庭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最终被外人加入,因此,陆上合伙人都负无限责任,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应当是相对于海上贸易来说,陆上贸易的风险因素要小得多。

2.康孟达的短期性为投资者的退出提供了便捷通道“康孟达一般是一种短期联营,在完成了它为此建立的特定航行之后就解除了,它是①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第429页。

在一个短暂的期限里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而建立的,完全是一个时间意义的东西。

”而与此同时代的陆上合伙,则在持续多年的一段时间里从事多种多样的贸易活动,“它常常具有规模庞大、持久存在和行动灵活的属性,足以使它在不同的城市建立自己的分支。

”①从两者的时间性可以看出,康孟达的短期性可以使投资者在获得利润之后迅速地退出以回收投资,而陆上合伙(或者称普通合伙)则更倾向于营业的持久性,投资者的投资较为稳固。

3.管理结构的不同需求由于当时的教会法禁止利息,因此采用投资的方式进行收益成为许多具有资本的人的选择,但与普通合伙人相比,有限合伙人(投资者)可能并没有愿望参与经营,其单纯的希望从投资中获得利润。

而普通合伙人则往往是对经营较为精通的人士,希望通过经营管理获得更大的利润。

双方对管理结构的不同需求在有限合伙中都能得到确实的满足。

“事实上,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新的法学为按照秩序和正义的新概念把各种商业关系制度化和系统化提供了一种构架。

假如没有诸如流通汇票和有限责任合伙这些新的法律设计,没有对已经陈旧过时的商业习惯的改造,要求变化的其他经济社会压力就找不到出路。

”②有限合伙的出现显然是当时投资需要和经济发展的双重产物。

(三)有限合伙的发展———多种法律和经济因素的综合选择在有限合伙产生和发展的同时,另一种与有限合伙相类似的商业组织形式———两合公司(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也产生了。

但是至今,两合公司的数量很少甚至在有些国家根本不承认两合公司的存在,其主要的原因是两合公司不仅设立复杂,而且公司的治理机构也相当复杂,而以合伙形式存在的有限合伙不仅设立简单,比如美国的《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建立有限合伙只需要向州的相关机构递交相关的文件,取得证书即可,其1985年的修订版中要求提交的文件则更少,且有限合伙的运作一般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灵活性也很强,更为关键的是由于人们向企业资本投资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税收的问题,而有限合伙恰恰具有公司所不能比拟的纳税上的优势。

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就其基于合伙份额获取的利润收入交纳税金,合伙本身不需要交纳所得税,但是合伙财务报告中所显示的年度盈利,必须包括在合伙人的报税单中。

而在美国,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最理想的商业组织形式是可以结合合伙的纳税优势和公司企业中的有限责任的特色,有限合伙则正是兼具了这两个优势。

(四)有限合伙的新生———多样化商业组织形态的需求合伙虽然是一种古老的形式,但是它始终在随着时代的脚步前进,从普通合伙到有限合伙,合伙跨越了合伙人无限责任至有限责任的屏障;从民事合伙至商事合伙,合伙更适应了交易主体稳定性的需要,而在当今时代,合伙更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了使商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体现出多样的形态以适应人们建立商业时多样化的需求。

这一(6)3 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①②同①,第409页。

参见[美]哈罗德·J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第430页。

论有限合伙(6)4点尤其体现在有限合伙发达的美国。

在颁布了《统一有限合伙法》之后,为了适应合伙人内部的不同责任要求,出现了有限责任合伙(LLP),至1997年,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

LLP的一个最主要的优势在于它允许合伙仍然作为税收的“传导体”,但是作为普通合伙形式存在的这种合伙又限制了合伙人的无限责任的范围,尤其是在合伙制律师、会计师的事务所中,采用这种方式可以避免某一合伙人因为其他合伙人的过失以及不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在得克萨斯州、北卡罗林那州等地区,法律免除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中因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恶意等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所承担的连带赔偿义务。

由于LLP的基本机构仍然是普通合伙,因此,将普通合伙转换成LLP也是相当简单的。

同时,在实践中还产生出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使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承担有限责任。

另外,在传统的公司形式之外,又在1996年通过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这种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可以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又可以作为合伙纳税。

可见,合伙内部责任的多样化需求使合伙的形态也丰富起来,合伙在新的需求的作用下得到了新生。

二、有限合伙———高新技术产业吸引风险投资法律组织形式的优良选择(一)有限合伙———美日等国家风险投资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现代社会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而知识经济的支柱产业就是高新技术产业。

在国外,与高科技企业融资紧密相连的是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是对技术专家发起的、缺乏资金的、不太成熟的技术密集企业所做的小规模投资。

风险投资公司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将资金投入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同时通过对企业的管理,为其带来丰厚的利润。

风险投资者在持有创业股权的同时,就要考虑退出高科技企业,收回数倍的收益,然后再次进行新的投资。

由于风险投资和一般的投资不同,其高风险和高收益性使风险投资的关键是如何募集到风险投资资金。

在国外,风险投资一般是由风险投资公司发起的,依靠吸引投资者募集资金来实现。

募集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设立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募集的风险投资基金,这类基金是封闭型的;二是吸引一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组成某种类型的商业组织,而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存在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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