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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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之连带责任

[摘要]法律虽然规定了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和注意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在有限合伙人违背自己的注意义务,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会出现较多争议。经分析发现,加重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关键词]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连带责任;成本分析

一、引言

合伙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很早之前就已经在世界各地兴起。由于分散的自然人个体财力十分有限,无论是资本数额、风险承担能力等,一般来说都难以与形成组织化的合伙企业、公司等经济单位抗衡。合伙这种经营组织,由于内部成员往往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无论是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交流,还是合伙组织终结之后的权利义务的最终落实,都不需要花费太高的成本。从这一角度上来看,合伙组织有着自身发展的优势。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尚未足够深入,公司的准入制度依然较高的时候,个人选择联合而成立合伙企业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当然,由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注册公司的程序等都大为简化,然而合伙企业的灵活性等特点却依然在现代经济竞活动占据重要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中国的合伙企业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较为传统的形式,所有合伙人都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合伙在学理上被成为普通合伙。另一种形式就是本文所讲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指存在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普通合伙人从事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活动,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一般不从事合伙组织事务的经营,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然而,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并不是总是只对合伙债务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而是也有可能在特定的时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而,学者们对于应当p(一)有限合伙的特殊功能和优势

有限合伙不同于无限合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对合伙所负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豁免了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这就是说,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有限合伙这种形式当中,债务人极有可能承担较大的风险,至少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确实是这样的。但是,有限合伙既然能够产生并获得良好的发展,这就说明有限合伙还是具有自己内在的优越性的。通常来说,有限合伙由资本较为雄厚的一方和拥有技术、经营才干的人相互合作而组成的。其实,任何经济组织的最主要功能其实就是为了通过合作来发挥参与合作各方的优势,进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有限合伙也是如此,对于拥有技术和经营才能的人来说,如果缺少资金,自己根本就无法开始基础性的运作,这些技术和技巧都无法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同样,拥有资本的人时刻都想要使自己的财富增值,因此也非常需要一个投资和运用自己财产的机会,而且希望自己的收益能够达到最大。但是,这些已经拥有较为雄厚的资本的人,在多年的摸爬滚打中认识到投资必然会有风险,而且高回报往往也意味着高风险,如果没有较高的风险,则必然回报率较低。如果自己将资本投入到经营过程当中,虽然拥有较高的收益预期,但是却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因此,这些有钱人就希望可以通过他人之手安全而又轻松的赚钱。从这里来看,有限合伙是符合各方利益的。

拥有特殊技能和经营才干的人充当普通合伙人,这部分人欠缺的是机会,是

资金,即便让他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无所谓。对于拥有大量资产的有钱人而言,必然选择充当有限合伙人。因为有限合伙人既可以保障自己对公司拥有较大权力,同时又不用承担风险。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投资有限合伙做有限合伙人的风险显然会小很多。同时,有限合伙又不比公司,需要面对较多的陌生人,甚至需要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一些自己根本不太了解的人去经营,而且作为小股东本来就可能在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上成为炮灰。因为如果自己开设公司,则意味着要自己进行辛苦的经营活动,这些也许本来就不是这些想做安全的投资者的特长,或者说至少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愿意自己开办公司来直接经营。如果他们选择投资较大的公司,则这些公司因为太大,个人在其中根本没什么地位,自己根本不能享受足够的权力。而对于有限合伙而言,有限合伙人则可以拥有查阅交易记录、账本等较大的权力,对合伙组织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监督。而且,有限合伙人也不用承担竞争业务禁止开展的义务,其限制只不过是不能越权参加合伙事务的执行而已。

(二)有限合伙立法规则中的连带责任

每当说到划分责任的时候,总是会遇到很多难题。在有限合伙的责任分担当中,也会遇上很多类似的问题。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有限合伙当中,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只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当然,在有限合伙人参与到合伙事务的执行当中,并由此引发了合伙债务时,该有限合伙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无限连带责任。但是,该有限合伙人是否应当对整个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是只对由该有限合伙人自己行为所引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呢?有学者认为,有限合伙人不顾自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贸然参加到合伙事务的执行当中,自然应当否认其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而应当转化成为普通合伙人,自然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只对由其自身行为所引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有限合伙人虽然参加了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否认有限合伙人只应当对合伙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原则,因为这样势必危害到有限合伙的生存。笔者认为,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虽然只进行了个别的越权行为,似乎并不构成否认其总体上以出资额危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事实上,如果一个社会在整体上商业信誉较好的话,确实不必因此而否认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制责任原则。但是对于一个商业信誉较差,而且总体上缺乏有力制裁的社会,还是应当对此保持审慎的态度。事实上,很多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典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只不过在形式上看着是而已。这些暗中存在的普通合伙人,在名义上是有限合伙人,但在事实上广泛参加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只不过他们却可以逃避无限连带责任。这部分人的存在,可以导致有限合伙人和合伙的财产混同,进而在该有限合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法律实务当中,这种案件时常发生。但是,有限合伙的债权人往往无法举证。因为根本没有人能够收集到这么多证据来证明有限合伙人多次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进而导致有限合伙人和合伙组织之间的财产混同。所以,这就要求在立法上严格规定,将有限合伙人违背有限合伙的规则加入到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当中的行为视为该有限合伙人自动放弃了有限责任的权利,自动转化成为了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之社会成本分析

以上论证了有限合伙的优势和责任分配问题,并初步梳理了我国的立法规定与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则。但是,任何规则的执行都是存在成本的,所以这就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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