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监控管理,确保我矿各项重大危险源都能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5〕125号文《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执发〔2016〕5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危险源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晋煤执发[2016]556号文件定,将矿井重大危险源分为瓦斯、煤尘、煤层自燃、水文地质、冲击地压、机械危险性、电气危险性、采掘工作面顶板、其他共10类。

第三条煤矿所属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矿井成立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领导组

组长: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通风助理

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安监处、通风区、技术科、调度室、地测科、机电科、监控中心、材料科、财务科、培训科以及各基层生产区队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

1、总经理是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保障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所需的安全投入。

2、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3、总工程师负责水文地质、煤层自燃、煤尘方面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4、生产副总经理负责采、掘工作面顶板、冲击地压、其他方面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定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机电副总经理负责机械危险性、电气危险性方面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定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6、通风助理负责瓦斯方面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定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7、安监处在安全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对矿井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矿井重大危险源登记台账,负责督促各牵头各责任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等工作,负责牵头制定矿井重大危险源方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通风区负责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

9、技术科室负责采、掘工作面顶板、冲击地压以及其它(包括孤岛工作面、炮掘工作面)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

10、地测科负责水文地质、隐蔽致灾因素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

11、机电科负责机械危险性(包括矿井主提升运输系统、地面塔吊、井下起吊作业等)、电气危险性(包括矿井供电等)以及其它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

12、材料科负责其它(火药库)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

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工作,负责矿井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所需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

13、监控中心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井上下通讯系统及其他相关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管理与安全检查的工作。

14、调度室负责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年度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协调各部门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13、宣传部负责通过电视台、微信群等各种方式对矿井重大危险源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14、培训科负责对涉及矿井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工作,负责相关培训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

15、工会负责在井口或其他主要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矿井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责任人和主要监控措施。

16、财务科负责建立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方面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台账,并存档备查。

18、各基层生产区队、辅助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以及涉及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安全装备或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

第六条矿井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动态工作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要及时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1、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已满二年的;

2、涉及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自然条件、防护措施和生产系统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3、煤矿企业发生瓦斯、水灾、顶板、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等重大事故的;

4、开采新水平、新煤层、新采区的;

5、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6、建设项目在联合试运转期间,竣工验收前。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评估按照危险程度的大小依次分为:Ⅰ级重大危险源、Ⅱ级重大危险源、Ⅲ级重大危险源、Ⅳ级重大危险源。根据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大小、发生事故难易程度、事故危害程度等多项指标综合分析,或按单项指标、各类危险源分别评价,综合结果。

第八条矿井应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科学的评估,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标准,严格把关,督促评估报告的编制单位认真、严谨地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客观反映评估对象实际的安全状况或危险程度,并按照规定的报告编制提纲出具报告。

第九条评价机构出具《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要尽量反映评估对象实际的安全状况或危险程度,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