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总结
一、填空:书名及其作者,地位,亚里士多德、卢梭等人的观点地位:①苏格拉底:马克思称他是哲学的创造者。
②伊壁鸠鲁最早主张国家起源与契约③芝诺创立了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④亚里士多德: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科学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他构建了古代西方最庞大的思想体系。
⑤《政治学》: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⑥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类⑦奥古斯丁:基督教神学体系的创立者,教父学的著名代表⑧阿奎那:欧洲中世纪中期经院哲学家,神权政治的最大代表⑨路德是德国宗教改革运动的领导者,他批判了罗马教皇的救赎理论,抨击了教会的统治和特权,确认了世俗权力高于教会权力,但是他的反封建是不彻底的。
⑩加尔文是宗教改革运动的另一派领导者,强调教会要服从国家,主张建立日内瓦式的共和制度,主张对君主权力要进行监督和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力⑾马基雅弗利: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
现世主义。
⑿让•布丹: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
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主权概念以及主权与国家的联系⒀胡果•格老秀斯: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⒁斯宾诺莎:荷兰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和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创始人之一。
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提出了解释《圣经》的方法,彻底摧毁了教会统治的基石。
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进行论证的思想家⒂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⒃洛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⒄托马斯·潘恩: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曾任美国财政部长,继承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⒆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⒇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形成和发展: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卢梭则是集大成者21.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反对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22.约翰·密尔:真正形成自由主义体系23.分析法学: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24.历史法学:德国的历史法学(萨维尼),英国的历史法学(梅因)二、名词解释①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②法的精神:a.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
中山大学法学专业(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笔记(十二)、考研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就可以接思辩的方法解决问题。功利主义法学过于注重利益,强调法律要从社会利益、现实 生活相结合、
二、目的和权力 耶林常强调法律的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
条法律规则产生都愿以一种目的,系是一种事实上的动机。法律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 有意识的制定。法律包含在两方面的要素:一方面是目的性的要素,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里, 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社会生活条件不仅包括物质存在和自我保存,包 括一系列善的美的愉快的东西。另一方面是形式要素,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法律没有强制, 那么这种法律就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线不发亮的光。
律得价值判断指出方向。 施塔正义法自然法理论同康德正义法自然法理论的区别:他认为任何法律都应追求正义
的实现这一总目标。这种和谐只有将个人的欲望与社会的目标,相适应才能得到 。 他认为没有一个规则的实在内容是先验确定的,不同的法律规则都可能实现正义。不存在永 恒不变的自然法,只有内容多变的自然法则。实在少当然也是可以变化的。 三、 社会理想
次要的、社会是至高无上的。国家从属于社会,必须为社会利益除。国家最后必将融化在社会 之中。
第三节 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创始人和主要代表 《用有唯物史观观点看经济和法律、关于正当权力的学说、法学理论、法及法学的本质、 近代法律系国家理论、法哲学教科书》他继承了康德关于现象与本质、理想与现实;为我之物, 自在之物相互对立的二元论,批判和抛弃了康德的自在之物的唯物主义成分,以信仰主义加以 代替.接受了唯心主义成分,认为法决定社会的发展,凡是人们自觉意识的产物,法是脱离物 质生活条件而独立存在的东西。 一、 法律概念
二、人类社会发展的三阶段论 (一)神学阶段 虚构阶段
外国法律思想史吐血重点整理(为后来者做贡献攒人品)
第一章古代希腊的法律思想1、柏拉图: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贡献: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篇》,另外两部为《共和国》、《政治家》;法的正义理论;法治的理论;法的正义理论:正义是柏拉图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A、首先,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正义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B、柏拉图强调:立法者也会犯错误,关键在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正当,只有当统治者代表被统治者的利益制定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时,才称得上是正义。
C、在柏拉图那里,法律的正义论最初是和人治论相联系的,但他仍然强调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D、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是政治体制和各种具体法律的内在生命,在这种正义观的启迪下,罗马的法理学才开始勃兴,并成为推动后世法理学不断发展更新的动力。
法治的理论:A、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比人治好,为“第二等好的政治”B、如何重视法治:首先,法律应当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为了确保法治必须加强守法,即使是恶法也应该遵守C、具体措施:选好官吏;搞好国民教育2、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式”学者贡献:以正义论为基础的法治理论:A、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是一种好的法律,是一种良法而非恶法;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所遵守,邦国虽有良法,要使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B、法治的根据: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法律具有稳定性C、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以一人之统治为君主政体,少数人之统治为贵族政体,多数人之统治为民主政体;而这三种政体之腐败形态,则依次为专制政治、寡头政治与暴民政治。
寡头政治(oligarchy),指由少数人掌握政权的一种统治形式,原指少数人掌握的政权,如古希腊雅典奴隶制国家的贵族政权。
后通指由一小撮反动统治者操纵一切的政治制度。
D、城邦起源:亚里士多德提出:城邦是自然进化的产物,人类天生是合群的动物,必须过共同生活;组成城邦的公民的本质决定了城邦的本质,他认为,公民的本质就是平等享受政治权利;城邦是自由人的自治团体,不是主人与奴隶的结合;3、斯多葛学派A、芝诺:斯多葛学派创始人,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主要思想为自然法思想,包括四点(下述)B、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主要思想:第一,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第二,将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在一起,主张人的欲望应该回归理性第三,自然法这种理性,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第四,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整个宇宙有一个最高理性所产生的统一秩序。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
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
中山大学法学专业(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笔记(十一)、考研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中山大学法学专业(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笔记(十一)、考研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7.22)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19世纪为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巩固资产阶级统治。
必须新的符合自由资本主义需要的政治法律思想,于是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应用而生。
第10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英国资产阶级法律学.伦理学家,功利主义理论创始人。
《道德学》、《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监禁所》、《司法证据原理》、《宪法论》、《议会改革计划》、《宪法法典》。
一、功利主义的政治法律观反对体现理性的自然法则,又反对鼓吹习惯法的历史法学。
功利主义是其出发点和核心内容。
人生的规律就是,趋乐避苦。
苦与乐就是功利,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幸福衡量政治法律制度标准和尺度。
人类依靠四种制裁方法实现快乐而避免痛苦:一物理的制裁(疾病)。
二政治的制裁(法律的判决)。
三,道德的制裁(舆论)。
四宗教的制裁(上帝的惩罚)。
二、国家理论他反对契约论,国家不是基于契约而是基于服从的需要而产生的。
当人们感到不服从的祸害较服从祸害更大的时候,人们便要求成立国家。
功利便成了国家所产生的唯一根据。
而且也是国家存在和国家目的之所在。
功利是国家和政府的唯一任务,唯一活动原则。
君主制不足取。
上院的设立是英国议会的缺点。
边沁积极倡导代议制度,力主改革议会。
废除上院,只设下院实行选举,秘密投票。
议员任期一年,主张三权分立。
三、法律的概念和特正边沁极力反对自然法学说、。
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为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
第一是命令性,这是最主要的要素。
法分为人法和神话。
第二是普遍性。
普通人和普遍行为。
第三规范性。
第四义务性。
分为政治义务、宗教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
第五强制性。
第六目的性。
法律同道德在本质上目的内容是一致的,目的就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
四、法律的分类程序法和实体法;法的应用范围,分为地方和普通法;法人的地位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法的时效分为废止法和现行法;法的部门角度分为基本法和具体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打印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 (1)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2)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2)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2007的法律思想 2第三节亚里士多德2009的法律思想 (2)第四节伊壁鸠鲁2010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2)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2)第二节西塞罗2008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3)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3)第三章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3)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3)第二节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阿奎那2008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4)第四章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布丹的法律思想 (4)第三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4)第五章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5)第六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5)第一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5)第二节洛克2011的法律思想 (5)第三节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6)第四节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6)第七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6)第一节孟德斯鸠2009、2010的法律思想 (6)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6)第三节百科全书派的法律思想 (7)第四节摩莱里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7)第五节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8)第八章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8)第一节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8)第二节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8)第三节潘恩的法律 (8)第四节汉密尔顿2007的法律思想 (9)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 (9)第一节康德2008的法哲学 (9)第二节费希特的法哲学 (10)第三节黑格尔的法哲学 (10)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0)第十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1)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11)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11)第三节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 (11)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12)第十一章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2)第一节萨维尼2009论的历史法学 (12)第二节耶林2010论、2011论的目的法学12第三节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12)第十二章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孔斯坦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13)第二节孔德的社会学法学 (13)第十三章俄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 (13)第二节赫尔岑的法律思想 (13)第三节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法律思想 (14)第五篇20世纪欧美国家的法律思想 (14)第十四章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4)第一节埃利希2009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 (14)第二节狄骥2007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14)第三节庞德2010的社会学法学 (14)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5)第五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15)第十五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第二节哈特2009的新分析法学 (15)第十六章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6)第一节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16)第二节富勒2010的新自然法学 (16)第三节罗尔斯2011的新自然法学 (16)第四节德沃金07的新自然法学 (17)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Arale)一、名词解释1、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而形成的文化区域主要指欧洲和北美的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理论法学学科。
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两大部分。
在研究室要注意阶级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的应用。
2、教父学:也叫教父哲学,是由奥古斯丁、安布罗斯和格雷戈里等一批基督教教父创立的。
它主要内容是创立和阐述基督教义、例如三位一体说、创世说、原罪说、天国报应说等。
这种学说在欧洲封建社会形成时期影响尤为显著。
3、新康德主义法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创立的。
它抛弃了康德法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和隐藏在唯心主义形式中的进步内容,而发挥了他的二元论和先验论。
他兜售唯心史观,否定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对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宣扬“法是不可违抗的共同意志”、“法的理想和正当法的原则”、“法决定经济生活”、“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等观点,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辩护,为巩固资本主义服务。
4、社会法学:又称“社会学法学”、“社会法学”、“法律社会学”,是19世纪在社会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
认为法师一种社会现象,特别强调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和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强调法的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它的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以后又有英国的斯槟赛等人。
{社会法学派的价值观基本上是“社会本位论”,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
社会法学是一个极不统一的法学流派,其内容分支很多,,大的方面可分为欧洲的社会法学(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和美洲的社会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
5、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是在19世纪下半叶处于极盛时代,到了20世纪,这种法学的研究方法基本上融进了启发的法学流派。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
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
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
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
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
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
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一、古希腊的代表人物: 1.苏格拉底:自然法优于人定法,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公民的 义务。 2.伊壁鸠鲁:主张唯物论、无神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 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 法律的遵守。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 一切人自然平等,是同意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自然规律就 是自然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4.柏拉图:从哲学王的统治到根据法律的统治的转变。 5.亚里斯多德:主张良法之治。两层含义:已成立的 发了获 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
二、代表人物
• 2.德沃金 整体性法律观:法律由规则、原则与政策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
3.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 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只有在满足了所有 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之后,才能涉及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不能因为 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侵害到公民上述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 理论与功利主义最大的区别,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和特色所在。
三、自然法学与价值分析方法
1.法学价值分析方法:从一种价值入手对一法律制度的评价,以一 种超越现行法的姿态对现行法进行批判。 2.法学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假设 (1)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2)人类必有共性。人有共同的本性,法律应当顺应人性使人得 到发展,凡是妨碍人性发展的法律都是恶法。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的天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
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
中山大学法学专业(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笔记(十四)、考研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中山大学法学专业(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笔记(十四)、考研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7.22)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19世纪为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巩固资产阶级统治。
必须新的符合自由资本主义需要的政治法律思想,于是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应用而生。
第15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凯尔森首创纯粹法学,哈特为首的新分析法学。
统称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哲学,新康德主义奥斯丁分析法学为理论渊源。
基本思想是,严格划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强调对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强调对法律概念进行逻辑操作,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以及否认法律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原籍奥地利,后加入美国国籍。
《纯粹法学》《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的主要问题》《什么是正义》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研究对象是关于实在法的一般理论,所谓实在法就是使某一共同体的法律。
法学理论作为一门科学,它所针对是法律的现实。
纯粹法学纯粹,就是因为他设法从对实在法的认识中排除一切与此无关的因素。
特定的法律科学,一方面必须同正义哲学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同社会学和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区别开来。
纯粹法学最核心的内涵是以法律规范为中心。
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律和正义混为一谈。
在研究方法上,纯粹法学的研究方法仅仅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和逻辑操作,而不研究经济政治道德心理等因素的关系。
一门科学必须陈述他的对象实际是这样,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出发来规定他应当和不应当这样。
二、法律的定义及法律规范的体系法律定义有政治定义和科学定义之分,政治定义就是使法律概念服从特定的政治,道德理想。
纯粹法学所讲的法律定义必须是科学的定义。
科学的法律定义没有任何道德、政治的内涵,摆脱任何主观的价值判断,它表明法律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一个工具。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把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和现实法律关系都包含到法律的概念之中。
西方法理思想史整理1
1、了解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的研究对象 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a 丰富知识,特别是法学方面的历史知识;b 提高理论思维能力,特别是综合分析能力和鉴别能力;c 加深对理论法学知识的理解;d 了解西方现代法制的精神;e 提高对各种法律文化的鉴赏能力和分辨能力;4、柏拉图的正义观A 正义论是国家和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最高原则B 正义即和谐,包括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理性,表现为知识和智慧个人正义 激情(意志) 理性 表现为勇敢欲望 控制 表现为节制治国者 智慧 三个等级各安其位、城邦正义 卫国者 勇敢 各守本分、各司其职生产者 节制 各尽其能C 法律要服从正义必须根据正义的原则制定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理论A 哲学王统治(哲学王是具备美德而又受良好教育,爱智慧,追求真理的人,实际上是“智慧”与“权力”的结合)B 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更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哲学家的智慧5、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A正义的含义(正义是:政治生活中的善德;公共利益或社会资源的分配联系;一种平等或公平观念;事物的分配规则,同时也是行为规则)6、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概念:见课本P42A抽象地看,亚里士多德对六种政体的喜好排序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僭主政体但他认为最好的政体是共和政体。
因为:第一,前两种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第二,共和政体是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的政体。
D中产阶级治国论(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7、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A法治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B法治的根据(法治的人性论基础:“恶性普在”;法治的认识论基础:众人智慧优越于一人智慧)|中国法家仅从人性论角度论述法治问题|C简评亚里士多德法治论(西方法治理论的源头;抛弃了柏拉图“理想国”的幻想,但是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同样背离了现实)8、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A自然法的定义(西塞罗认为,法律的本质需要从人的本性中去寻找,而人的本性就是源自于神的理智、存在于人自身中的理性;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它根植于自然,是正义的体现,是神的意志,它召唤正确行为,禁止错误行径,依靠自然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来实现;自然法并不是人心制定出来的东西,并不是各民族制定出来的一种任意的规定,而是那个支配宇宙的永恒理性的印记)B自然法的特征(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适用于所有的人,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和民族;是永恒不变的,是亘古不易之法;和神法一样都是最高的,居于人定法之上;与神法是相同的,是神意的体现)C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认定法根源于自然法,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不以人的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违反自然法、违背人民利益的法规,不能算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9、西塞罗的混合政体理论(实质上是将君主制的“威权”、贵族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三要素结合起来的贵族民主共和制,初步萌生权力制衡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罗马的政治现实)A特点:公平性和稳定性神法是永恒的上帝的法律,人法是世俗的法律,是神法的派生人法应该服从神法,同时人们也应当遵守人法13、格老秀斯的国际法理论A国际法定义(“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各国普遍接受用以保持人类社会的法律,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B主要内容a批判了战争时期无法律的观点(国际法不仅存在于和平时期,也存在于战争时期;即使战争期间各种法律包括民法等都已经失效,各国也应该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b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问题(凡是为了防护身体和财产而进行的战争是正义的战争,除此之外,所有的战争都是非正义的战争)c提出了战争期间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14、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A国家(利维坦)是社会契约的产物B国家的定义(“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方位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本学科关注的主要是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对法律现象系统思维的结晶,主要是思想家、法学家和法学流派的思想理论(史)从古希腊依赖西方3000余年。
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
脉络:(1)古希腊古罗马:前8世纪-476年苏柏亚西塞罗“五大法学家”萌芽产生时期,奠定基本框架时期(2)中世纪:476-1640年奥古斯丁、阿奎那、马丁。
路德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为基督教神学。
一方面,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保留传播并流传至今;另一方面,对基督神学改造,确立人类历史一些重要法律原则。
主权原则、权利平等论(3)近代:1640-19世纪末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奥斯丁、哲理法学康德黑格尔、历史法学萨维尼梅因16世纪到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提倡资产阶级的法律主张;17到19世纪,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关注现实的法律解释、分析和辩护,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4)现代:19世纪至今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社会法学成为主流西方法律思想的特点:a.自然意识。
自然与法律的关系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源头。
以自然法为切入点,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自然法的思想和理论不仅产生了罗马民法,在近代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旗帜。
b.宗教观念。
基督教的观念对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c.流派纷呈。
西方的思想有着较强的整体意识,更多的注重法律学说的整理、归纳以及推陈出新。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1)更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法律。
法律思想是整个社会法律大厦的上层建筑,起着指导和启示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的作用。
(2)认识西方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形成。
借以反思为什么我们国家没有形成与西方相似的传统,并且重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传统的特质和精神。
(3)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活动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4)培养正义观念和法制观念,服务于社会。
古希腊自然地理环境所产生的影响:1.产生了以工商业为主的经济生产方式及法律关系,2.产生了城邦制度和民主政治。
中山大学法学专业(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笔记(九)、考研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
中山大学法学专业(西方法律思想史)考研笔记(九)、考研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7.22)第三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以自然法学说为理论武器。
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
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与资产阶级自然法内容是不同的:古代自然法,从自然哲学角度的论述自然法高于人类制定的成文法,并认为它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
中世纪的自然法,从神学角度论证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神的意志)的体现。
近代自然法,它从人性论出发,以人类理性为思想武器。
从格老秀斯开始,中经英国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努力形成了资产阶级自然法学说。
它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西欧文艺复兴运动和的宗教改革。
自然法的锋芒针对与中世纪的神学和封建专制主义。
特点是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主权学说的崛起,宗教中新教的独立、经济上重商主义的出现。
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沙。
第二时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特点办防止封建专制复辟、经济上要求实行自由主义,预防政府违反和侵犯自然法所确定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安全。
分权思想应运而生,洛克和孟德斯鸠是主要代表。
第三个时期,是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前后,特点是强烈要求实行人民主权、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制度和捍卫人民的民主自由的权利。
代表人物卢梭。
中世纪和古代的自然法、从国家主义出发,强调道德规范的重要性;资产阶级自然法则是从人性论出发,强调个人主义,一利己为目的。
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康德的法哲学启蒙运动思想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
《宇宙发展史概论》、《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的明确性研究》《把数学概念引进与哲学中的尝试》《上帝存在的论证的唯一可能的根源》《纯粹理性批判》《道德的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
建立了著名的‘批判哲学’体系。
《政治权利原则》、《在理论范围内的宗教》《永久和平》。
最终成为唯心主义先验论的哲学家。
一、国家和法律的起源是以人类理性为前提的,称之为理性法而不是自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
第二章第二节P19 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1.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2.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3.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和主义4.较大的依附性政体之争本质上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都是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古罗马法律的主要特点1.实践性突出2.理论上发展3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倾向强化4.专制主义倾向强烈5.神权政治的出现第三节格拉底的法律思想1.法律和城邦一样,是神的意志,法是正义的体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法律与城邦相互依存,部统一。
2.格拉底把法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
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是神的意志,具有普遍性;人定法是国家颁布的法律。
具有易变性。
两者不是对立的,本性上是统一的。
3.无论是人定法自然法都必须服从,遵守法律是公民的天职。
第四节伊壁鸠鲁和斯多学派的法律思想伊壁鸠鲁的法律思想1.法律和国家一样是人民约定的产物,法律就是宣布正义。
正义具有易变性,随着人们交往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
2.伊壁鸠鲁很重视法律的遵守,符合正义的法律必须遵守,因为法律是伦理自由和个人自治的公开保障。
斯多学派代表人物芝诺,古希腊后期有名哲学家,曾师从犬儒学派的克拉底,麦中拉派的斯蒂波,学院派的桑诺克拉特,也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来源并高于一切法律。
第三章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正义论是柏拉图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柏拉图大抵上把正义看作个人和国家的善德。
从正义论出发,法律是和正义相一致的,为了体现正义的要求,国家一切都当制定成法律,法律也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制定。
2.理想国与政体理论理想国中,最大的理想和条件就是哲学王的统治,这也是最好的政体。
柏拉图将政体划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分别为君主立宪政体,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对应的变态政体为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
《法律篇》中,他主混合政体。
并且提出了“共产,共妻,共子”制度,重视教育并提出了完善的教育制度。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芝诺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因讲学地点在画廊,又称“画廊派”。
强调人是自然、宇宙的一部分,人人平等;提倡建立世界国家、世界法律;主张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是普遍通行的正义的体现,也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法律价值的判断标准,高于其他一切法律。
该学派的观点虽不复杂但是影响却十分深远2.古典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是17、18世纪,由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假想的自然状态为出发点,强调以自然法的理性的客观立场去评价法律价值和社会政治结构的法学流派。
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而非协议产生的认定法,特别重视人性、正义、自由等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建立了包括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说、人民主权说和社会革命说等观点在内的一整套自然法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把政治法律学说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近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功利主义法学是十九世纪上半叶,由边沁创立的,将“以个人利益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立法是应重点贯彻功利原则,将其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
即立法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具体以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为目标;并将保存生命、促进平等、达到富裕、维护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法学流派的主张对二十世纪以后的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等立派产生了很大影响。
4.分析法学分析法学是在十九世纪的法学领域长期占据支配地位的,以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为核心,强调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法学流派。
他们注重对法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而否定价值研究,严格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认为只有实在法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法律的成立不易符合道德为前提,只要是合法的依正当程序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整理(法理考生必备)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1.阿奎那的法律思想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反异教徒大全》一、国家的起源、目的及政体在神权政治中论的前提下,极力美化封建君主专制国家,为君主政体辩护。
国家是上帝创造,上帝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像征。
君主是上帝的一个仆人。
阿奎那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二、法律的定义人要过政治生活,人又是分为等级的。
人受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支配。
法渊源于拘束一词。
君主意志就是法律。
法律不是别的,而是由一种管理社会的人所公布的、以公共福利性为目的的理性的命令。
三、法律分类(一)永恒法。
即神的理性的体现。
人类最高的法律,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二)自然法。
理性动物是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
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
(三)人法。
即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订,体现人类的理性。
它有四个特点1,人法从是自然法来的。
实在法可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2,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
3,人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
4,法律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对象分类,并且有时候就以它们的制定者来命名。
(四)神法。
即《圣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是主宰人们的法律。
神法的理由:1,人在行动方面是受法律支配的,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指导。
2,神法不会发生错误。
3,规定人们的内心活动。
4,能够防止各种各样的罪恶。
四、法律和道德第一种道德既受人法支配,又受神法支配;第二个道德不受人法支配,只受神法支配;第三种道德既不受人法支配,又不受神法支配。
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对话集》《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理想国》第一阐明理想国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
第二规定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他重人治轻法治。
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统智者——金子——智慧;军人—银子—勇敢;节制、正义属于三个不同等级;劳动者—铜和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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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及演变(1)古代西方自然法观念的萌芽及制度表现:古代西方自然法观念主要产生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Ⅰ【智者学派】(将哲学从宗教中分离的思想家)多主张自然法,将真理、实在作为自然法的核心;【西比亚】就把自然和法律对立,只有自然(事物的本性和规律)才是真正的自然法,与人定法对立(人定法反对自然),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城邦法);如【吕科弗龙】认为自然法是保持正义的一种规定,人定法仅仅是保护个人权利而不能护持正义;Ⅱ【苏格拉底】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即自然规律(神的意志),人定法即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法规,具有易变性。
两者都是正义的表现,两者不对立,但自然法是神法,高于人定法;Ⅲ【伊壁鸩鲁】也将正义作为自然法的核心,自然法即“正义的自然观念”;Ⅳ【斯多葛学派】也将自然法作为通行的正义的化身,对人们的行为起规范作用,是一切法律的来源,高于一切的法;(2)【柏拉图】法律思想:前期认可人治,后期认可法治;Ⅰ前期推行人治原因:哲学王统治思想(哲学家掌握真理),且法律只是强者所好,强者未必正义,最后法律刻板无法千变万化,人不同;Ⅱ后期推行法治内容:①如果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又暂时没有更好选择,那么法制高于人治(人皆有善恶两面,善占优势就有理性,能达到正义,但若恶占优势则需法来达到法律正义);②重视法律概念(服从内心理性)和立法工作(公正、善德);③重视守法(也属于敬畏神明);(3)【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与自然正义Ⅰ正义就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正义结构图:Ⅱ对法律的认知:法律本质就是正义,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立法目的也是促进正义,利用法律培养人民正义观念;Ⅲ法律的特征:①平等性和普遍性;②可变性和稳定性;③正义性和权威性;Ⅳ法的分类:①基本法(城邦宪法)和非基本法(除基本法外其他法):②自然法(反应自然存在秩序,体现自然正义的法)和人定法(人为制定的法);③良法与恶法(以政体是否善良划分);④习惯法(不成文法,世代流传的习惯规则,往往反应自然法精神)与成文法;Ⅴ法治观:亚里士多德的“良法”和“普遍服从”成为内核;ⅰ人性恶。
法律应有普遍约束性,成为社会最高权威,以理性是战胜感性。
每个人都有恶的一面,要将其用法律进行约束以免外露;反恩师柏拉图的“哲学王”人治观念,认为人性不可信;ⅱ众人智慧优越于一人智慧。
法治能克服一人智慧的不足,众人只会优于一人智慧;Ⅵ自然正义:区分智者学派一切正义都是约定正义(凡是自然的都是不可变更和始终存在的,而人们则只看见正义在变化)的观点,将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两种(正义同样是可以变化的,是真正的最高水平的正义,是其他正义的基础);(4)希腊化时代自然法思想的延续(【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Ⅰ法律由神赋予,源于自然,应从自然中寻找法的根源,代表了最高理性和公正;Ⅱ法律不能由人民决定,也不能由法官、国王决定,因为都违反自然。
自然法是最高的法,适用于任何时代,不可改变,产生于任何国家之前;Ⅲ只有与自然相符,能区分正义、非正义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制定法有效力不因其是法,而因制定者的特权和理性,目标是“保障人民幸福和国家昌盛”;Ⅳ自然法与制定法的关系:自然法最高,制定法受自然法指导,其是否合法依自然法判断,其只是自然法的代称;同时制定法也要符合神灵的灵智,神法、自然法、制定法三者合一;(5)罗马法与自然法的关系(课本p52→【乌尔比安】和【盖尤斯】)Ⅰ罗马法历程:1《十二铜表法》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2市民法、万民法两大体系形成;Ⅱ罗马法与自然法关系:1自然法赋予罗马法以理论指导,成为罗马法由市民法向万民法转变的一个重大节点(市民法阶段罗马法封闭、受限制较大。
自然法传入后市民法开始转为万民法,封闭转开放,如西塞罗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运用于罗马法中);2自然法促使罗马法对自然规律的尊重(罗马法成为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法根本原因即在于其符合了自然规律的要求——正义和理性);3自然法推动罗马法由封闭走向开放(自然法是人的理性构成,适用于任何人任何地区任何时代永恒不变,这一思想也影响了罗马法的立法);(6)欧洲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奥古斯丁与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Ⅰ【奥古斯丁】(教父学、神国俗国):ⅰ神法(永恒法、自然法,即教会法令):神法即永恒法,最高的理性,神的意志,即不变(体现的正义、理性观念),又可变(随地区时代的不同形成不同风俗习惯);本质上也就是自然法的神学化,将自然规律转变为人服从于上帝的永恒的法律;ⅱ人法(现世法,神法的派生物,必须服从神法):人法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神法),否则其不正义,不能存在;人法是人类原罪的产物,因为人本性堕落不敬上帝,所以只能用人法遏制罪恶;人法的主要特点:1以“神法”为基础;2因时因地改变;3不处罚内心罪过,只处罚扰乱和平秩序的事件;4由君主制定和颁布,体现君主意志;5公正性,否则不属于法;Ⅱ【阿奎那】(神权政治代表)ⅰ法的产生:源于自然,是对习惯的确定和认可,有其独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和历史;ⅱ法的性质:人们行动的准则和尺度,由“拘束”而来,受法律的拘束不得不为或不为;同时法又是理性的,符合理性才称为法。
但究其本质,法只是君主体现理性的某项命令,后天产生;ⅲ法的基本特点:1必须出自理性;2直接为公益而设置;3由一切公民的理智或其代表人创造;4由“政治人”公布;5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ⅳ法的目的:整个社会的福利、公共幸福;ⅴ法的种类:1永恒法:上帝的理性,上帝对其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和规范,既是上帝的理想又是上帝的施政计划→最高法,一切法的渊源,人法由其而来;2自然法:永恒法对理性动物(人)的关系,也就是其在人类社会的体现,专属于人类社会的法→一切利于保全人类、人类本能、人身上理性的向善倾向都属于自然法内容;自然法特点:普遍性(一切行为、人均使用的标准)、不变性(原理、性质、理性都不可改变)、可变性(具体内容可以增加或删除);3人法:国家制定的法律,依照自然法对人类世俗事物的具体安排;人既有向善性也有向恶性,需要需要人定法进行具体调整防止作恶;人法从属于自然法,一切由人制定的法律只要来源于自然法就与理性相一致;一旦与自然法有一点矛盾就不属于合法范围;人法基本特点:由自然法而来,目的是公共福利,由市民社会统治者加以颁布,支配人类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易变性;人法的区分:市民法(自然法的具体运用,由各邦实际情况制定)/万民法(直接记录自然法结论)人法的解释:解释权应归统治者、立法者;人法与君主:君主地位超过人定法,有权制定、修改,不受其约束,但仍受神法、永恒法、自然法的指导约束;4神法:即基督教圣经(新、旧约全书),属于自然法的增益、神恩的礼物,用来补充自然法和人法;四种法效力排序: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定法;自然法属于永恒法;人法来自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受其支配和约束;(7)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兴起与影响(从【格老秀斯】到《人权宣言》)Ⅰ近代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与知识背景:四场资产阶级革命;ⅰ尼德兰(荷兰1566-1648年)资阶革命:北方七省反抗西班牙统治→荷兰成为西欧的贸易、科学文化中心;ⅱ英国资阶革命(1648-1688年):农业国英国受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尼德兰资阶革命的影响,政治经济得到了显著发展,同时圈地运动和资本主义造成大批农民破产,新贵族也从封建贵族集团中脱离而出开始经商→资产阶级处死了查理一世,克伦威尔短暂军事独裁,新贵族宫廷政变赶走查理二世,将其女儿和丈夫请来做国王,确立君主立宪政体;ⅲ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年):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独立战争→《糖税律》、《印花税律》加重矛盾,发表《独立宣言》体现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思想;ⅳ法国资阶大革命(1789年):封建主阶级同资产阶级乃至第三阶级对立,三级会议中第三阶级的要求(改革)被路易十六拒绝,从而开始了大革命。
经历了立宪派(斐扬派)、吉伦特派、雅各宾派三个阶段;Ⅱ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与主张:ⅰ自然状态(【斯宾诺莎】):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产生之前,人类长期生存于自然状态下,受自然法支配→无宗教,无律法,人与动物享受着天赋的自然权利(自然律,即每个个体拼命保护自身,是一种感性、不理智的状态,易产生纷争);需要人的理性(自然法)指引订立契约,进入社会生活,制定法律保护自身;自然状态(【霍布斯】):人的本性自私、功利,都有子记得欲望,但由于个体的差别欲望不一致,但总的来说都是“自我保存”,而为使其实现会发生竞争、猜疑→无是非(都是自私),无正义/非正义(没有法律对其规定),无私人财产(先占者得);ⅱ自然法(【格劳修斯】)正当理性的命令,任何与理性一致的行为都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否则就是邪恶的行为→凌驾于人定法之上,且以人的理性为基础(摆脱神学自然法的束缚,用人的眼光看世界);ⅲ自然权利(【霍布斯】):每个人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保存在记得天性(生命)得自由→平等权利、自由权利、生命保存权利;Ⅲ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特征与历史影响【格劳修斯(荷兰)】: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创始人,国际法鼻祖;ⅰ法律的概念:正义(多指禁止性规范),权力相对应概念;法律的分类:自然法+意定法(神命法+人为法→国际法、国内法、地域法);ⅱ自然法:同上自然法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财产,不属于自己的物及其收入归还,赔偿过错造成的损失,履行诺言,违法应受处罚;ⅲ国际法:支配国与国交际的法→保障国际社会集体安全;国际法前提:国家主权→国家最高统治权,主权者行为不受他人意志、法律支配;战争期间也适用国际法,同时占分以是否出于自卫,维护自身权利划分正义/非正义;【斯宾诺莎(荷兰)】: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创始人:ⅰ对待《圣经》应与研究其他事物一样,不能神化(打破神学家神秘说教)ⅱ自然状态:同上;ⅲ法律的概念:人为自己或别人制定的目的为使生活更安全、方便等的理由;法律的分类:成文法(命令的形式反映人的目的)/自然法(物理之必然)神法(至高的善,爱上帝)/人法(生活上的方法,使生命国家都安全);重视人法,《圣经》虽为神法但本源也来自人的天性;【霍布斯(英)】:古典自然法代表,君主专制制度拥护者;ⅰ自然状态:同上;ⅱ自然权利:同上;ⅲ国家起源:社会契约论创始人之一,契约本质上就是权利的互相转让;国家即一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没人都对其行为授权,使其能以有利于大家和平和共同防御的全体力量的一个人格;ⅳ法的概念:对有义务服从的人民发布的命令,约法即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表示命令区别是非的法规;法的作用:1约束统治者→统治权来源于自然法和人民的意志;2保障自由→自然权利赋予人民自由,法律正是自由可靠保证,但野兽法律约束,否则只是无政府主义;ⅴ自然法: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命令人们禁止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生命的手段的事→本质上是一种义务,决定人们做或不做某行为的义务;自然法基本内容:自然法本质是利用一切的办法保卫自己,共十四条,概括总则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ⅵ自然法特征:1自然法在人的内心范畴中具有约束力,但在人的行为中未必永远有;2自然法永恒不变,合乎自然法的品质(正义)永远都符合;3自然法只要求努力去做,努力去履行自然法规则就实现了正义;区别自然法和民约法:不同1来源不同:理性/统治者意志;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规则,不公布/书面文字表达;3实施方式不同:人的理智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保证;【洛克(英国)】:古典自然法代表,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分权学说提出者(立法、行政、对外→行政和对外均属于君主);ⅰ自然状态: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其行动和处理财产与人身,不需任何人的意见→人人平等,但并非放任,仍由自然法起支配作用;自然状态缺陷:1只有自然法,没有明确的标准区分是非;2每个人都有违反自然法的权利,缺少有权的裁判者;3缺少权力支持正确的裁决;本质上,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并不能得到保障;ⅱ自然权利:人人享有生命权(生命+生存)、健康权(身体不受非法侵害)、自由(除自然法外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约束)、财产权(身体劳动获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四项最古典自然权利以及反抗权、同意权、平等权;ⅲ自然法:上帝意志的宣告,也就是理性→每个人都有权依理性和良心惩罚违反自然法之人;法治: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统治,必须正式公布并得到普遍接受,不能是一时的专断和命令,反对临时命令和未定决议,立法权地位最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杰弗逊(美国)】:《独立宣言》起草者,人民主权思想;ⅰ天赋人权观:1人人生而有天赋不可剥夺权利(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三权);2为保护天赋人权才成立政府,政府权力来自人民委托;3政府若违背人民的意志,人民有权废除并建立新政府;将洛克“生命、健康、自由、财产”→自然权利变成“生命、自由、追求幸福”→天赋人权(民主主义);ⅱ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无论是何形式的法律都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由全体人民决定,同时法律不能一成不变,须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且必须严格遵守(守法是公民最高义务);【潘恩(美国)】:受法国卢梭影响,主张天赋人权《常识》;ⅰ天赋人权论:人生而平等,且有平等的天赋权利(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等);同时提出公民权利(人作为社会一份子所具有的权利,以天赋权利为基础)→须全社会携手合作才能保护;反对社会不平等,认为不平等来源私有制,要求限制私有;ⅱ宪法:1指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是法规的主要部分,可以参照和引用,包括政府建立的原则、权利、选举方式等;2 政府依照宪法建立,权力来源于宪法,保障宪法的实施;3有修宪的必要,但权利属于人民;ⅲ主张宪制:须通过宪法来限定政府的权力,政府和人民都要遵守法律;ⅳ分权思想:认为政府权力只有立法权和执法权,司法权属于行政权;法国【孟德斯鸠(法国)】: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代表《论法的精神》;ⅰ法学方法论:将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进行研究;1比较法:对不同国家法体系、思想、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的方法论,《论法的精神》第一次运用完整法学比较方法进行法学研究,法学比较法小百科全书→整体性研究(结合该国政经文各方面)而非逐条比较;2历史法:运用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进行法学研究,《罗马盛衰原因论》历史考察了罗马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盛衰的原因及教训;ⅱ法的分类:1一般法:法即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把客观规律和法律搞混了;2自然法:在所有规律之先的存在,源于生命的本质→认识自然法须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所接受的规律;同意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但认为自然法具体内容有四条:和平、因需要寻找食物、人相互间存在自然的爱慕、互相结合过社会生活;3人为法:本质上即人类的理性(由于追求社会生活,人建立了国家和社会,导致自然状态和平等被打破,人与人、国与国就出于了战争状态,致使人与人之间法律的建立);人为法分类:国际法(一切国家都有其国际法,原则为在和平的时候谋求福利,在战争的时候不损坏自身真正利益前提下减少破坏);政治法(调整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目的为维护自由);民法(调整一切公民间的关系的法律)→大民法;ⅲ法的精神:孟德斯鸠主要人为法的研究,人为法的精神:1法律应与已经或即将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不论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2法律应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地势等)对关系;3法律应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居民宗教、性癖、人口等);4法律与法律之间也有关系,同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目的、法律建立基础的秩序等相关;ⅳ法律与政体: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全民→民主政体,或部分→贵族政体享有最高权力并实行法治)、君主政体(一人执政,按确定的法律统治)和专制政体(既无法律又无规章,单靠一人意志或性情统治);不同政体都有自己的原则,共和政体是品德,君主政体是荣誉,专制政体是恐怖;法律必须与政体有密切联系,由法律去适应政体;【卢梭(法国)】:古典自然法代表,社会契约论集大成者;ⅰ法律: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的规定;法律的本质属性:对象普遍性(只能规定普遍、抽象的行为)、意志普遍性(反映全民意志);ⅱ法律的分类:自然法、人定法;人定法分类:1政治法(根本法)→近代宪法(规定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比率的法)→公式:政府×政府=主权者×国家(政府行政权等于人民授予的权利);2民法:调整国家各成员之间的法律,使每个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3刑法:处理个人与法律的关系,即不服从于惩罚的关系;4风俗、习惯、舆论:铭刻在公民内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超过了制定法的范畴,但反映了深刻的思想内涵,表明卢梭对法律文化和法律精神问题的关注;ⅲ论述平等的不同阶段;1自然状态阶段(人人自由平等,除年龄、性别、生理等客观条件外不存在奴役、服从等不平等)→低级、无差别的平等;2私有制产生阶段:所有权的产生以及法律对所有权的保护造成了财产的不平等→不平等开始;3官职的设置阶段:人的政治地位开始不平等;4君主阶段:除了君主以外人人平等,不平等达到几点;ⅳ社会契约论:唯有通过社会契约(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力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每个人权利毫无保留以排除暴政,在新的基础上达到平等,同时向所有人交出权利而非向个别人;ⅴ人民主权:每个人都有参加决定社会一切事物的权利,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主权:共同体与其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合法、公平、有益;人民主权原则:1不可转让(人民公意表现的集体生命,只能由自己代表自己);2不可分割(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反对一切分权论,认为分权理论没有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仅仅把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2、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及演变(1)边沁(功利主义创始人,分析法学先驱)的功利主义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Ⅰ功利主义:古希腊谈论过快乐主义,近代文艺复兴谈论利己主义、享乐主义;自然界与人类都有自己的规律,如果找到则人生能得到改善,而只有哭和乐统治着人,只有这两个能指出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人天性避苦求乐→功利主义);功利应当贯穿于立法、执法、守法全程;功利主义本质:1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乐大小来衡量行为的善与恶,凡是能降低苦痛增加快乐的,道德上就是善,政治上就是优越,法律上就是权利;2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幸福,反对祸害;3苦和乐又分单纯和复杂,单纯即只有一种苦或乐,复杂即多种苦乐交织;Ⅱ立法理论:1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立法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生存、平等、富裕、安全→快乐四标准,但保护程度不同,安全是生命的基础,只能由法律达到)2法律提倡平等,但只保障伦理和法律下平等(苦乐平等),不存在财产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