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考试 教师全国通版资料--知识点汇编(综合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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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汇编(综合应用能力)

第一部分师德与职业认知

第一章教育理念

考点·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

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考点·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区别

考点·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

1.教师劳动的复杂性和创造性

2.教师劳动的连续性和广延性

3.教师劳动的长期性和间接性

4.教师劳动的主体性和示范性

5.教师劳动方式的个体性和劳动成果的群体性

考点·新课程改革

第二章教师职业道德

考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08年修订版)

1.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以下教师权利: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考点·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考点·学生的权利

1.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2.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为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和教师应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1)身心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

(3)人格尊严权

(4)隐私权

3.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幼儿)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点法条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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