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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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3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且登记地址和活动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民政局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工作的牵头单位。

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二)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并负责日常相关工作;(三)制定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四)指导市社会组织事务中心编制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拨付;(五)组织专项资金宣传工作;(六)遴选、指导并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评估及督导工作;(七)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审核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结果;(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以及相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审定专项资金评审方案及评审指标;(二)审定项目(活动)绩效评估方案和指标;(三)审定评审专家小组名单,监督专项资金奖励认定和项目(活动)评审工作;(四)审核确定项目(活动)资助评审结果;(五)审核专项资金奖励认定结果;(六)审核项目(活动)绩效评估结果;(七)审核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管和管理等环节的规范。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门资金,用于补充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推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技术引进、产业升级、市场开拓等活动。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品牌建设、市场推广等。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所在地的发展与改革部门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中小企业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书;2. 企业基本信息表;3. 发展规划和需求分析报告;4. 资金需求计划及预算;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材料要求,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及时向申请企业反馈审批结果。

第九条中小企业的申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分阶段获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三章使用与监管第十条中小企业在获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资金,并及时向发展与改革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管理与奖惩第十二条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滥用、挪用、虚报等行为,发展与改革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停止向其发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对于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发展与改革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附件:附件一:申请书样本附件二:企业基本信息表样本附件三:发展规划和需求分析报告模板附件四:资金需求计划及预算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促进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04年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04年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04年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东经贸[2004]164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04年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东经贸〔2004〕164号)各镇(区)经贸办、财政分局、有关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要求,为安排好2004年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现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项目扶持重点(一)技术改造项目1、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

围绕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成果的推广运用,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培育行业单项冠军”,鼓励中小企业提高出口竞争力,发展配套经济,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施名牌带动战略。

鼓励国家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获得企业提高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支持培育和具有独特优势的地方品牌。

3、支持特色产业发展。

支持地方发展特色优势产品,进行资源开发,推进农产品加工,发展地方支柱产业,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

4、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鼓励中小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绿色制造,发展循环经济,开展节能、节水、三废综合利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技术创新项目1、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专题。

围绕装备技术创新解决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瓶颈约束的技术创新项目。

2、行业优势企业技术创新专题。

以增强我市特色行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重点扶持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开发,形成产业竞争优势。

3、推进技术进步。

重点支持专利(专有)技术产业化、科研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实行产学研联合开发,支持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应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财政支持(一)“十二五”期间,用好每年20亿元“科技东莞及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设立研发机构,推进产业技术进步,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强企业承接载体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资源和重大项目引进力度,配套资助纳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项目,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培育其成为行业骨干和大企业集团。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二)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作用,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参展中博会。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三)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根据经济形势,市财政设立相应的发展基金,用于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东经贸[2007]253号【发布部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发布日期】2007.10.10【实施日期】2007.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东经贸〔2007〕253号)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本操作规程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日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信用担保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资金”)是指市地方财政在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预算中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完善我市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优先扶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并具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的民营企业;(三)发挥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信用担保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四)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五)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经贸局负责提出中小企业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中小企业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考察、论证、评审,会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东莞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东莞市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东莞市制定了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和指导,帮助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

2. 资金申请条件企业的注册地在东莞市;企业符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

3. 资金申请程序登陆东莞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系统,并完成企业信息注册;并提交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附件;经过初步审核,确认资金申请符合要求后,进入评审环节;评审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并给出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决定资金申请的批准与否;审批通过的企业将获得资金拨款,并需按照规定完成项目的技术改造;企业需要按照约定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项目验收证明和相关资料。

4. 资金使用管理要求资金使用范围: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技术引进、装备更新、生产线改造等相关费用;资金使用审批:企业需根据项目需求,在预算内核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主管部门审批;资金使用监督:主管部门将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资金使用报告:企业需按照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的内容、进展、效果等;资金使用追溯: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溯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5. 资金管理责任东莞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如下: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资金申请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评审专家和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决策,并提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负责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按时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溯审计,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东府办〔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东府办〔2010〕1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资助对象和方式第三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四章申请程序与审批第五章资金管理和拨付第六章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珠三角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以珠三角为中心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目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基本应用,提高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资)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B2B、B2C),拓展国内市场、增强国内贸易竞争能力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东府办[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二月十六日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继续从2009年起连续五年每年按实际需要安排资金建立。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资助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五条资助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五)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一种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培训、创新创业、产业升级、市场拓展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发展计划,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金需求、项目计划、预期效益等内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应遵循合规、透明、高效的原则。

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告知申请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原则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技术先进、市场需求大、具有创新性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第七条中小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后,应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和金额。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记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来源、用途、支出对象、支出金额等。

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对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与考核第十一条中小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后,应按要求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根据提交的项目实施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第十三条绩效评估和考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追责第十四条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专项资金申请表格2. 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模板3. 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报告模板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小企业:根据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小微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2024年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篇)

2024年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篇)

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背景与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推动东莞市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培育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东莞市政府制定了《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其进行了修订,即本文所述《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

本文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明确的资金管理规范和操作指南,以及保障公平、透明、高效的专项资金使用。

二、资金申请与分配1. 资金申请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计划、资金用途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材料支持。

申请资金应遵守诚实、真实、准确的原则。

2. 资金分配资金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按照企业的实际需求和资金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和分配。

评估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潜力、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资金分配将采取合理、公正的方式,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地获得发展资金。

三、资金使用与监管1. 资金使用中小企业在获得专项资金后,应按照申请资金时的用途承诺书进行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企业需及时报备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2. 资金监管为了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防止滥用,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中小企业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资金绩效评估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体系是必要的。

绩效评估应根据资金使用目标和投入产出效益进行评估,同时还应考虑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市场影响力等因素。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中小企业资金申请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于达到或超过预期绩效的企业,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对于未能达到预期绩效的企业,将进行合理的反馈和指导,帮助企业改进和提高绩效水平。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东府[2005]103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15【实施日期】2005.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10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六月十五日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扶持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东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为了保证创新资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四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五条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东莞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立项与申请第一节立项程序中小企业申请获得发展专项资金,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项:1. 提出申请:中小企业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递交资金申请书,明确资金用途和计划、预期效果等内容;2. 资金评估: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书进行资金评估,并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3. 立项审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予以立项,并出具立项意见;4. 立项备案:立项决定经资金管理机构审议通过后,将立项意见书备案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申请条件中小企业申请获得发展专项资金需满足以下条件:1. 注册地在东莞市的中小企业;2.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 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方向。

第三节申请材料中小企业申请获得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1. 资金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资金用途和计划、预期效果等内容;2. 企业登记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3. 企业经营状况证明:包括近三年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4. 其他相关材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管第一节资金使用中小企业获得发展专项资金后,应按照立项意见书规定的用途和计划,合理、合规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节资金监管资金管理机构对发放给中小企业的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监管,具体包括:1. 资金使用监管:通过审计、检查等方式,监督中小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进行;2. 资金效果评估:定期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提供评估报告,为后续资金管理提供依据;3. 资金追溯和回收:对发现资金使用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追溯资金流向并要求违规使用资金予以返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7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7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7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8日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及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持续安排2年以上(含2年),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维持机构运转性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普惠性的事业发展支出和基建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的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市直有关单位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东府办〔2013〕162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对象与标准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经费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东莞市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省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争取更多的上级政策资源落户我市,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套资助,是指对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推荐并获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资金配套资助。

每年的配套资助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预留部分中列支。

第三条市经信局按照归口原则管理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助,具体负责配套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套资助项目资金拨付、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市经信局根据配套资助项目管理工作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标准第四条申请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项目实施地在我市;(二)项目列入国家、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且上级资助资金已拨付到位;(三)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四)项目申报前经市经信局牵头推荐或报备;(五)项目在计划实施期内或经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东府办[2014]76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2【实施日期】2014.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4〕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2日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微工业企业的培育,规范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办〔2013〕14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对从小微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资金在市经信局每年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工作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保证奖励申报、资质审核、公示、公布的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发挥资金导向和带动作用,鼓励小微工业企业发展;(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经信局负责宣传政策,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市统计局、市国税局核查企业的申报资质,确定奖励企业名单,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具体工作由东莞市中小企业局(东莞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落实。

第五条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新增上规模工业企业名单,协助市经信局核实企业的申报资质。

第六条市国税局负责根据市经信局提供的申报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核查企业销售收入、纳税金额、处罚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东府办[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7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0日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扶持机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东委办发〔2010〕8号),我市从2012年起设立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指从东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运用社会中介组织强化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民政局为项目实施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二)批准项目的立项,指导并监督评审工作;(三)指导并监督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开展评估工作;(四)审定项目总结、评估报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等;(五)审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转,主要职责包括:(一)项目申报和审查;(二)制定年度项目预算,协助安排项目资金拨付;(三)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和委托社会审计和项目评审工作;(四)组织和委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五)向市民政局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六)组织项目宣传工作;(七)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东府办[2013]165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增值税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6日东莞市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值税奖励是指根据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的销售环节增值税比上年度增长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奖励资金从市经信局每年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工作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保证奖励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国内市场的拓展力度;(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经信局负责宣传政策,会同市国税局组织企业申报,对企业的申报资质进行核查,确定奖励名单,配合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具体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落实。

东莞中小企业市场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政策

东莞中小企业市场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政策

东莞中小企业市场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一、引言二、资金的申请条件1.企业的注册地必须在东莞市范围内。

2.企业必须为符合东莞市中小企业的定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必须具备正常的经营状况,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企业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市场信息化需求,明确资金的使用目的和预期效果。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1.企业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与升级:包括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生产制造系统、销售服务系统等的建设与升级。

2.信息技术设备的采购与更新:包括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等信息技术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3.信息化人才培训和咨询服务费用:包括企业内部人员的信息化技能培训,以及外部咨询服务的费用。

4.信息化项目的合作开发费用:包括与其他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发信息化项目的费用。

四、资金申请和审批流程1.企业根据资金申请条件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资金的申请条件。

2.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以填写资金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3.资金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经过初审后,进入资金审批环节。

4.资金审批由相关的部门负责,根据企业的申请情况和资金的可用性进行评估和审批。

5.审批通过的企业将获得资金的拨付,资金使用过程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销。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1.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和审批的用途使用,禁止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2.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进行记录和报销,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3.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风险需要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解决和防范。

4.相关部门将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六、总结。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9年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9年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9年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东经贸[2009]303号【发布部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发布日期】2009.09.18【实施日期】2009.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9年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东经贸〔2009〕303号)各镇(街道)经贸办(民营办)、财政分局,松山湖经发局、财政分局,各信用担保公司,有关单位:根据《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19号)的精神,为继续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加快开展技术进步步伐,增强企业竞争力,发挥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导向扶持作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现开展2009年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扶持内容(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1.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

重点支持我市纳入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联动产业-电子信息及电气机械,推动中小企业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提升先进制造能力。

2.推动名牌企业发展。

支持获得名牌称号以及列入名牌培育目录的中小企业,进一步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竞争力。

3.推动出口型企业发展。

支持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出口,提高中小企业出口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4.推动企业节能减排。

鼓励企业积极运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对高消耗及落后技术、工艺进行技术改造。

支持高效益、高增长、清洁型和节约型的产业,淘汰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产业。

5.推动传统特色支柱产业发展。

以加快产业集聚地产业升级为目标,大力扶持服装、毛织、家具、食品、玩具等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提升传统特色中小企业发展水平。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1.推动提升自主创新水平。

重点支持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中的我市电子信息及电气机械产业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项目;节能减排自主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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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6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0日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专项资金。

每年资金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在市经信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中小资金扶持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申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除外)、服务我市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参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企业以及其它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优先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高效、严肃、科学使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经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提出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协助评审,拟定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落实。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中小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园区)经信、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基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机构)申报,对申报材料和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配合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八条市科协作为项目评审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规定,结合市经信局评审要求,组织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章资助项目和申报条件第九条资助项目(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以下简称“中博会补助项目”);(五)其它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第十条申报条件申报企业(机构)为独立法人,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进行核算,能按规定提供项目支出或业务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

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二)申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须是《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且上年度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的核算范围在实施细则中规范)。

项目近两年实施,申报时已完工,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具备市场、技术和发展前景,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场地建造改造费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5%)。

重点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下的企业实施的建立自有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及技术含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项目。

(三)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备案,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依法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

申报奖励项目的,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

申报补助的担保业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受保企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2、担保业务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完整;3、该笔业务在补助期限内未发生代偿;4、未获我市同类项目资助。

(四)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须是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具备从事相关的服务业务资质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申报奖励项目的,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不包括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五)申报中博会补助项目,须是当年由我市代表团组织参展的企业。

第十一条不予资助情况除中博会补助项目外,同一企业(机构)同年只能申报中小资金的一个资助项目。

申报单位(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二)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三)申报项目已获得市级同类资金项目资助;(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使用范围、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第十二条使用范围中小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

工作经费用于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对各级中小资金项目进行初审、财务审核、专项审计、跟踪检查、验收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以及宣传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用于资助获批准的第九条所列项目。

第十三条资助方式中小资金采取事后补助(包括以奖代补、业务补助)和奖励两种资助方式。

以奖代补。

企业(机构)自筹资金实施项目,在完成投入后,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适用于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的机构(平台)建设项目及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业务补助。

根据已发生业务或费用,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适用于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中博会补助项目。

奖励。

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有关示范单位,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适用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项目。

第十四条资助标准(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1、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

在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中,被认定为市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机构),以其上年度实缴税收贡献地方留存部分产生的增量为限进行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30万元。

2、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

企业实施的建立自有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及技术含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办公设备类)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1、奖励。

被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的,以其上年度实缴税收贡献地方留存部分产生的增量为限进行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30万元。

2、担保业务补助。

按照担保机构上年度为我市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每笔业务的担保额根据当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奖励。

对被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服务机构,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在示范称号有效期内一次性拨付。

2、机构(平台)建设项目。

对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投资融资、质量检测、计量校准、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等服务,采用“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方式选择资助项目,按已建项目实际发生的服务场所改造费用、设备购置费、网站建设费以及软件开发费,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50万元。

项目投入费用核算期间从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其中服务场所改造费最高按每平方米1000元核算。

3、专项服务活动。

针对我市五大支柱产业、四大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拓展产品销售渠道而开展的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产学研对接、管理咨询等专项服务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的场地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资料印刷费、会场布置费以及宣传推广费,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

其中:经市经信局认可的综合性或行业性大型活动,每场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3场;培训讲座与研讨会类项目每场最高补助额为3万元;其他类型项目每场最高补助额为5万元。

每家企业年度申报服务活动项目累计不超过3宗。

4、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上述一项资助。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对由我市代表团组织参展的企业,适当补助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

企业获得国家、省费用补助的,则相应抵减市财政的补助额。

第五章项目管理流程(中博会补助项目除外)第十五条组织申报。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中小资金预算规模,制定和发布资金申报通知;基层业务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初审后汇总报市经信局。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两个环节。

(一)形式审查市经信局根据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相关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1、以奖代补项目。

市经信局制定评审原则、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市科协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投入情况、完工情况、社会效益等进行会议评审及现场考察,出具项目实施评价报告。

2、业务补助项目。

市经信局制定评审原则、评审内容和要求,市科协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补助业务进行审查核算,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征求意见。

市经信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资助企业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或以上。

第十八条下达计划。

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经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局资金拨付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具体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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