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认证制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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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1.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

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2.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

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

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一、依据、范围、实施期限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僵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实施时间为2003年8月1日。

二、申请程序1.申请条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申请人也可委托国家认监委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请机构代为申请。

2.申请资料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人的证明文件2).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3).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4).其他申请人需要说明的文件5).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6).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具体产品所需提交的技术文件可参见该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3.认证时间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认证程序种类申请人的申请一般包括如下程序:1).认证申请和受理;2).型式试验;3).工厂审查;4).抽样检测;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5.在线申请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均可通过CQC网站向CQC提交申请书。

网站地址:三、认证目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一)、电线电缆(共5种)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耦合器(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器具)、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三)、低压电器(共9种)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小功率电动机(五)、电动工具(共16种)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六)、电焊机(共15种)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 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及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显象(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灯具、镇流器(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1、NT1+)、终端适配器(卡)TA)、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一)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二)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三)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一)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二)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十四)、安全玻璃(共3种)汽车安全玻璃(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建筑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十五)、农机产品(共1种)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十六)、乳胶制品(共1种)橡胶避孕套(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十八)、消防产品(共3种)火灾报警设备(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完整CNAS开展的认可制度都在这里了

完整CNAS开展的认可制度都在这里了

完整CNAS开展的认可制度都在这里了CNAS(中国国家认可委员会)是中国国家认可制度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和管理认证认可制度,确保相关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产品安全性。

CNAS认可制度涉及多个方面,下面将逐一介绍。

1.认证认可机构的认可:CNAS对认证认可机构进行认可,包括实验室、检测机构、校验机构、认证机构、检验机构等。

这些机构经过CNAS认可后,才能对产品、服务或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提供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的认证服务。

2.课程和培训机构的认可:CNAS还对培训机构进行认可,确保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培训师资力量符合相关要求。

只有通过CNAS的认可,培训机构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

3.产品和服务的认可:CNAS认可制度还包括对产品和服务的认可。

这意味着只有通过CNAS的认可,产品才能达到一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同样,只有通过CNAS的认可,服务机构才能提供可靠和高质量的服务。

4.认可认证制度的推广和培训:CNAS还负责推广和培训认可认证制度。

他们举办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向相关行业介绍和解读认可认证制度,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支持。

5.认可认证制度的监督和管理:CNAS对已认可的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它们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这包括定期审核认可机构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并对其工作过程进行评估,以确保他们持续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6.认证和测试产品的认可:CNAS还对认证和测试产品进行认可,确保这些产品符合国内外的认可标准。

这有助于提高产品竞争力,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更可靠和安全的产品。

总之,CNAS的认可制度涵盖了认证认可机构、培训机构、产品和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并促进国内外的贸易和合作。

这一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中国的创新发展、提升竞争力至关重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5•【文号】国认法[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法[2007]15号)各认证机构: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面推行GB/T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和管理认证标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范围除国家推行的强制性、自愿性认证标志以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均应当依法向我委申请认证标志备案。

二、认证标志备案式样要求(一)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

(二)满足GB/T 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应当使用中文、英文、汉语拼音、图形、符号等标识出认证机构和认证所涵盖的方面(如安全、环境、性能认证等);做到可以追溯认证对象所符合的规定要求。

(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CCC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其他产品评价制度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QS等;不得使用认证领域通用的用语、符号、图案等,如认可、合格评定、注册等。

(四)认证标志本体上标注的认证种类不得冠以“中国”“国家”、“世界”或者“国际”等字样。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中国”或者“国家”中文或者英文字样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认证机构名称的英文翻译中不得带有“中国”或者“国家”的英文字样。

三、认证标志备案政策要求(一)已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我委将依据本通知要求重新核查。

3C认证体系介绍

3C认证体系介绍

3C认证体系介绍3C认证体系是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中国政府对进入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必须符合的安全、环保和质量标准的认可体系。

具体包括CC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CNCA(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管委员会)三个主要认证机构。

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指中国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29个大类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进行质量认证和技术标准的审查,以确保产品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性。

CCC认证是中国进入电子产品市场的必备条件。

2.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是一家合法注册并由国家认监委授权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和认证机构。

CQC认证的目的是为满足客户对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的需求,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认证和技术服务支持。

CQC认证主要负责CCC认证项目的检测和认证工作。

CA(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管委员会)CNCA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管委员会,是负责中国认证和认可事务的管理机构。

CNCA的任务是加强对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认证认可制度,完善认证认可政策,提高认证认可的质量和效益。

CNCA负责管理和监督CCC认证,确保认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CCC认证体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CCC认证体系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测试和执法四个步骤。

申请者需要先选择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并支付认证费用。

然后,认证机构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的产品符合CCC认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随后,产品将进行测试和检验,包括产品样品的抽样测试、材料和构造的检查,以及性能和安全性能的测试。

最后,经过测试合格的产品,将获得CCC认证标志,方可投入市场销售。

总体来说,CCC认证体系是中国政府为保障市场涉及电子信息技术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而设立的认证体系。

通过CCC认证,可以有效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7•【文号】国认可〔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各认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GB/T 27021-2007《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7065-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GB/T 27023-2008《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中对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内容及其发放等管理事项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证书式样,切实维护广大获证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现就规范和管理各类认证证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认证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 27021-2007《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7065-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GB/T 27023-2008《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中有关认证证书的相关规定,对本机构颁发的各类认证证书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符合性检查。

二、各认证机构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其向获证组织颁发的各类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样本报送国家认监委备案。

三、今后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式样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重新办理备案。

联系电话:010-82262793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国认法[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的通知(国认法[2010]5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管理,进一步依法加强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工作,及时掌握自愿性认证活动开展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运行“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实行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报信息的机构和范围凡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向国家认监委动态上报自愿性认证活动业务信息,上报信息的认证活动范围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HACCP认证。

我委将加强对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执行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动态上报制度的监督,定期在我委网站对外公布各认证机构上报认证活动信息的情况。

二、工作要求(一)各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指定一名联络人具体负责系统的运行工作,并将联络人信息(见附件)于12月1日前报送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各局工作联络人应及时联系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系统运维部门获取信息系统使用手册、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

(二)自2010年12月起,各局应主动登录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http://),并结合本辖区认证执法监管工作计划和安排,对辖区内的自愿性认证活动开展相应的监督和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遵守该信息系统所列明事项要求的情况。

检查结果应及时通过该信息系统上报国家认监委。

认证要求-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证要求-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要求ISCCC XXX XXX-2007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要求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for Qualification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Service Provider(备案送审稿)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 发布××××-××-××实施××××-××-××发布备案号:××××—××××目录前言 (3)1 适用范围 (4)2 定义 (4)2.1信息安全服务 (4)2.2信息安全服务提供者 (4)2.3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等级 (4)2.4信息安全工程过程能力级别 (4)3 服务类型与资质评定原则 (4)3.1信息安全服务的类型 (4)3.2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等级的评判原则 (4)4 认证具体要求 (5)4.1基本资格 (5)4.1.1独立法人 (5)4.1.2法律要求 (6)4.2基本能力 (6)4.2.1资产与规模 (6)4.2.2人员素质与构成 (6)4.2.3设备、设施与环境 (7)4.2.4业绩 (7)4.3质量管理能力 (7)4.3.1体系和管理职责 (7)4.3.2资源管理 (8)4.3.3项目过程管理 (10)4.3.4测量、分析和改进 (12)4.3.5客户服务 (13)4.3.6技术能力更新 (14)4.4安全工程过程能力 (14)4.4.1风险过程 (14)4.4.2工程过程 (16)4.4.3保证过程 (19)5引用标准与参考文献 (20)5.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20)5.2系统安全工程能力成熟模型 (20)5.3系统安全工程能力成熟模型—评定方法 (20)5.4信息系统安全工程手册 (20)5.5软件工程能力成熟模型 (20)6附录——系统安全工程主要术语 (21)6.1组织 (21)6.2项目 (21)6.3系统 (21)6.4安全工程 (21)6.5安全工程生命期 (21)6.6工作产品 (22)6.7顾客 (22)6.8过程 (22)6.9过程能力 (22)6.10制度化 (23)6.11过程管理 (23)前言本技术规范属于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24•【文号】国认办[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国认办[2009]3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各部室、下属单位:《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已经国家认监委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初步审议通过,并按照会议意见及各成员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工作,保证业务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的任务是对认证认可业务工作情况、发展状况和认证认可业务监管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统一采集、统一上报、统一数据库、统一信息输出”的统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四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性、完整统一性、准确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认监委各部室、下属单位、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业务统计工作,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业务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负责业务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认证认可行政监管工作介绍

认证认可行政监管工作介绍

地方质检部门认证执法监管的主要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先后联合下发了22号文 件和587号文件,明确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监管工作的主要职责 和分工。
出入境检验检疫认证执法监管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国家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推动各项自愿性 认证活动的开展;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对认证 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3.受理对认证活动的申诉和投诉,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4.在国家认监委的组织下开展对认证机构和与认证有关的检 查机构、实验室、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以及认证、认证咨 询从业人员从业活动和认证结果(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 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5.负责省以下认证监管部门的认证监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指导认证执法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认证行政执法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07】146号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认法【2008】14号
两个重要文件的主要内容:
完善机制,推进创新。 建立“以认证监管机构为业务指导,以专职执法机构为执法主力, 以法制工作机构为执法监督”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GB/T22000) HACCP认证
认证的分类
自愿性认证
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 无公害产品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食品质量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
服务认证
绿色市场、商品售后服务、体育服务、 软件能力与成熟度评估等
批准的认证机构(截止2009年3月底)

认证认可行政监管工作介绍

认证认可行政监管工作介绍

研究措施
调整重点
调整监管方式 ,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突出重点, 狠抓认证结果的真实、可靠为着力点和突破口,重点加强对辖区内 获证产品和组织的监督检查
认证行政执法监管中所关注和亟需解决的几 个问题
1. 正确处理好认证监管机构的日常和专项监督与专 职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的关系。 职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的关系。 2. 正确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主体和领域问 题。
指导认证执法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认证行政执法 1.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 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认联【2007】146号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07】146号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 2.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 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认法【2008】14号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认法【2008】14号
五、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系
《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 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 度”。 监督管理的主体——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监局和检验检疫局 监督管理的主体——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监局和检验检疫局 —— 监督管理的对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监督管理的对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 监督管理的主要事项——认证认可市场准入管理、 监督管理的主要事项——认证认可市场准入管理、认证认可活动监 ——认证认可市场准入管理 督管理、 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等 监督管理工作体制——统一和分级负责的认证行政监管机构体系 监督管理工作体制——统一和分级负责的认证行政监管机构体系 —— 目前已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 目前已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 督”五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2.27•【文号】国质检认联[2003]46号•【施行日期】200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各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各有关实验室: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党组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关系的决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原则上不再交叉。

对低压电器等17种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品,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见附件1)。

同时,对食品电烤炉等6类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见附件2)。

以上决定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的部分项目目录2、部分需明确范围的产品目录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的部分项目目录1、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批2、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审批3、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批4、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5、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批6、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批7、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批8、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9、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批10、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批11、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批12、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批13、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批14、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批15、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批16、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17、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附件2:部分需明确范围的产品目录1、食品电烤炉类:家用电烤箱产品(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认监委和认证认可协会职责

认监委和认证认可协会职责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工作职能:(一)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监督管理相关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三)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

(四)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

(五)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与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和从事认证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外国(地区)相关机构在境内的活动;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并组织查处;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

(六)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

(七)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合格评定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归口协调和监督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负责ISO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CNAS认证是什么CNAB和CNAL又是什么它们有什么关系

CNAS认证是什么CNAB和CNAL又是什么它们有什么关系

CNAS认证是什么?CNAB和CNAL又是什么?它们有什么关系?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ACA)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历史沿革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于2006年3月31日正式成立,是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整合而成的。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授权设立的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对从事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能力的资格认可。

成立于2002年7月,是由原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原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原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ACEB)整合而成。

2004年4月,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意见和决定,原全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SC)、原有机产品认可委员会分别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移交CNAB,进一步促进了统一的认证机构认可制度的深度融合。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统一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及相关工作的国家认可机构。

成立于2002年7月,是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的实验室国家认可组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CL)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成立的进出口领域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能力资格认可的国家实验室认可组织――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CIBLAC)的基础上合并成立的。

组织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最终用户委员会和秘书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9号——举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的有关规定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9号——举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的有关规定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9号——举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的有关规定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05.21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02.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2年第9号2002年5月21日)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后,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相关单位为此举办了各类说明活动(说明会、宣贯会、培训等),为正确宣传和有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规范该类活动,现将举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由认监委举办或由举办单位向认监委递交书面申请,经认监委批准并给予批准号后举办。

未经认监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各种类型的有关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说明活动。

二、举办说明活动的费用应以不赢利为目的合理收取

三、说明活动讲解内容要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编写

四、说明活动讲解人应符合如下要求:从事产品质量认证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掌握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方针、政策及相关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和检测标准,并且参加过这些文件的起草和编写工作

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原则由认监委以文件形式发布,文件中未包含的其他政策问题应报认监委批准后方可答复。

六、举办单位不能借说明会之机对企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咨询活动或进行其他商业行为。

特此公告。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06
•【文号】公告〔2019〕21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公告〔2019〕21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等规定,认监委对2014年4月23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称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各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的宣贯。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
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三、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认监委
2019年11月6日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认证制度介绍

中国认证制度介绍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designated CBS are: — To do certif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CC — To issue to enterprises CCC certificates for certified products — To do surveillance of certified products and their factories — To suspend, cancel and withdraw certificates — To deal with complaints and appeals about certified products
国家认可中心CNAS


业务管理

各直属出入境
管 认证、认证培训、咨
检验检疫局
询、检查、检测机构
各地质量技术 监督局
行政监管
认证市场
5
二 规范性文件 Part 2: Regulatory Documents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Regulations for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提高认证有效性 实现科学发展
―中国认证制度介绍
Enhancing Effectiveness of Certification and Realizing Scientific Development
— Introduction of Certification Schemes in China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The First Catalogue of Products Subject to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国家认证认可制度

国家认证认可制度
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以达到以下卫生要求。 (1)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 触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 卫生和安全。
(3)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 (4)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5)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他化
(3)企业HACCP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即HACCP计划的实 施情况,以及实施后企业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得到有效 保证。
(四)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 国家认监委对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实施监 督,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HACCP验证工作进行业 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 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 HACCP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HACCP认证的依据
HACCP认证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者规范等。
4、认证证书
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可申请HACCP认证。 经认证机构按照规定评审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颁发 HACCP认证证书。
(三)验证
1、验证机构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验证机构根据有关 规定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验证。 根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与外国(地区)有关机构签订的 双边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及国外有关要求,企业应当接受 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验证。
二 认可 一个权威团体依据程序对某一个团体或个人具有 从事特定任务的能力给予正式承认。
三 认证 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 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合格证书)。

认证认可制度介绍

认证认可制度介绍

(CNA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认可中心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简称国家质检总局Stat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缩写为:AQSIQ读为[eiksik]).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 理的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2001年批准设立
根据中编办的批准,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正式宣布CNACR,CNACP 和CNAB合并.新合并的机构名称为:中国国家认证机构认 可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正式成立;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认可中心 (把CNAB和CNAL整合)=CNAS
/ 备注: 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 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 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
我国的认可认证制度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CNAB) 中国国家认证机构认 可委员会 (CNAL)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 可委员会 国外 认证 机构 国内 认证 机构

中国认可制度 CHINA ACCREDITAATION MANAGEMENT

中国认可制度 CHINA ACCREDITAATION MANAGEMENT
中国认可制度介绍
CHINA ACCREDITATION MANAGEMENT
中蒙认证认可研讨会
2009年10月13日 北京
中国认可制度机制 Accreditation in China: How is it structured? 中国认可制度实施 Accreditation in China: How it operates? 中国认可制度监管 Accreditation in China: How is it supervised?
政府宏观层面(国家认监委职责) government (CNCA)’s responsibilities on the macro-level - 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to establish and implement the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ystem - 制定对国家认可机构的基本要求 to set our basic
政府宏观层面(国家认监委职责) government (CNCA)’s responsibilities on the macro-level
- 公布国家认可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 to publish the name and other information of the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y - 制定、发布国家认可标志 to establish and publish the national accreditation mark
- 相关政府部门参与(部际联席会议机制)to lead the inter-ministerial meeting mechanism participated by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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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r.Jin Li经济、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 企业和组织机构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竞争力的可靠
方式
国家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保护环境、 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战略性选择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n internationally adopted measure to regulate economy and promote development A reliable method of organizations to enhance management level, guarantee product quality and improve competitiveness A strategic choice of the nation to guarantee product safety,
提高认证有效性
实现科学发展
―中国认证制度介绍
Enhancing Effectiveness of Certification and Realizing Scientific Development
— Introduction of Certification Schemes in China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金立萍
认证认可国际合作
中国合格评定 国家认可中心CNAS
业务管理
各直属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
认证、认证培训、咨 询、检查、检测机构
各地质量技术 监督局
行政监管
认证市场
5
二 规范性文件 Part 2: Regulatory Documents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Regulations for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The First Catalogue of Products Subject to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regulate market, guide consumers, protect environment, protect
human life and health, and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trade
2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 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China implements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protection of state security, prevention of deceptive practices,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life or safety,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开展自愿性认证:指导消费者选购性能良好的商品,提高企业的市场 竟争能力,全面提高产品的性能和提高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 要求的能力。 China promotes voluntary certification to guide consumers, improve enterprises’ competitiveness, their products’ performance and their capability to maintain compliance.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Arrangement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列入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指定管理办法》 Regulations for Designating Certification, Testing and Inspection Bodies for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 Regulations for Fees of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6
三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体系 Part 3 CCC: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1.主管机关及职能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and its responsibilities 国家质检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的标准、计量、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工作,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能为: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QSIQ),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responsible for standardization, metrology,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ts responsibilities related to CCC are: ― 批准并与认监委共同对外发布《目录》; to approve and announce with CNCA product catalogue ― 组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规章;

3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China Compulsory Product Certification (CCC)
4
一 组织机构 Part 1: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中国国务院
授权
质检总局
业务指导
行政管理
国家认监委
代 表 国 家 行 政 监 管
部际协调 确定授权
各有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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