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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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粮食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2)

第三章涉粮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 (5)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8)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粮食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江苏粮食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粮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称:粮食部门);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涉粮企事业单位(下称:涉粮单位)。

第三条粮食部门和涉粮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粮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涉粮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涉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粮食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立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涉粮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涉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各级粮食部门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粮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粮食部门举报下级粮食部门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粮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和隐患进行查处。

第二章粮食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第九条各级粮食部门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地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各级粮食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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