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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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定义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定义

虐待被监护、看护⼈罪的定义【虐待被监护、看护⼈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虐待被监护、看护⼈是犯罪⾏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虐待被监护、看护⼈罪的定义是什么,关于虐待被监护、看护⼈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虐待被监护、看护⼈罪的定义虐待被监护、看护⼈罪是指对未成年⼈、⽼年⼈、患病的⼈、残疾⼈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情节恶劣的⾏为。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年⼈、患病的⼈、残疾⼈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且监护、看护⼈与被监护、被看护⼈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

⾃然⼈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即⾏为⼈明知⾃⼰虐待被监护、看护⼈会造成他们⾁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的。

3、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被看护⼈的⼈⾝权利。

4、客观⽅⾯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包括未成年⼈、⽼年⼈、患病的⼈、残疾⼈等。

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

如幼⼉园⽼师对⼉童的看护,养⽼机构的⼯作⼈员对⽼⼈、残疾⼈的看护,医院的医⽣、护⼠对病⼈的看护等等。

虐待,主要是指⾏为⼈违反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进⾏打骂、捆绑、冻饿、限制⾃由、凌辱⼈格、强迫吃安眠药、不进⾏必要的看护、救助等⽅法,从⾁体上和精神上进⾏摧残迫害。

情节恶劣,是指⾏为⼈虐待动机卑鄙、⼿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造成被害⼈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

此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还要结合被害⼈的⾝体、精神状况综合考虑。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虐待被监护、看护⼈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高某某虐待案

高某某虐待案

高某某虐待案文章属性•【案由】虐待罪•【裁判时间】2024.01.26正文高某某虐待案一、基本案情杨某甲与刘某离婚后与高某某同居。

因杨某甲常年在外务工,其女儿杨某乙(案发时8周岁)跟随高某某生活。

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高某某多次殴打、虐待杨某乙,造成轻微伤。

班主任董某某发现杨某乙行走不便,经仔细查看发现其腿部烫伤且全身多处陈旧性伤痕。

董某某认为杨某乙可能遭受侵害,遂按强制报告要求,将该情况报告所在学校,学校立即报告至教育部门及乡政府,乡政法委员韩某某随即报案。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

2024年1月26日,法院依法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主要做法(一)实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数字赋能畅通报告途径。

为有力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华龙区组建了由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乡(办)政法委员为主体的强制报告联络员队伍。

联络员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监督制度落实。

同时,检察机关研发上线“强制报告e平台”,便于联络员进行线索报告、转介处置、保护救助等工作。

本案中,乡政法委员韩某某即是通过“强制报告e平台”报告杨某乙疑似遭受侵害情况。

线索经平台自动转介。

各部门联络员看到平台信息后开展相应的保护工作。

此外,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该区将e平台线索举报二维码张贴在酒店、KTV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场所和社区、学校等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区域,通过手机扫码即可随时举报相关问题。

该平台运行两个月,已收到强制报告线索90余条,立案4件,联合帮扶救助37人次。

(二)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案案发后,杨某甲不愿追究高某某刑事责任,而杨某乙时年仅八岁,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检察机关认定该案属于法定“被害人没有告诉能力”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建议公安机关以高某某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

2023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论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

论虐待行为的刑法规制【摘要】虐待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它带给被害人身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本文在阐述虐待罪立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建议,以便在日后规制虐待行为时能发挥刑法应有的威慑力,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危害性;规制;立法缺陷;建议一、虐待罪的刑法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本罪,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即为公诉案件①。

二、立法规定存在的缺陷(一)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要求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且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抚养关系。

首先,这种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将事实上的家庭成员考虑在内,所谓事实上的家庭成员,是指没有抚养关系,但是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具有紧密联系的共同生活体的人,如保姆和雇主,徒弟与师傅②;其次,这种规定将虐待行为仅限制在家庭生活中,对社会大环境中发生的虐待事件就不能适用,如“古驰虐工事件”和“幼师虐童事件”,就不能依照此项法律对施害者进行定罪和惩处。

因此,只是单纯地保护了被害人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地位,保护的法益较小。

(二)立案标准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构成虐待罪,还要求情节恶劣。

正确认识情节恶劣,必须根据虐待持续的时间长短、虐待次数的多少,虐待的动机和目的,虐待的手段和后果,以及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衡量。

我国现行刑法对此既没有统一规定,也没有专门机构去鉴别,认定情节恶劣只是从司法实践中逐步总结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纯粹精神虐待事件时,“情节恶劣”的含义更加模糊,这无形中不仅加大了认定情节恶劣的难度,也提高了入罪的门槛。

显然,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放纵了加害人的虐待行为。

什么是虐待妇女

什么是虐待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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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虐待妇女是指经常以殴打、冻饿、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强迫超体力劳动、有病不给医治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折磨、迫害妇女,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还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虐待妇女构成犯罪的,以虐待罪处理。

虐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家庭成员”身份基于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民养关系取得;主观上只限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的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和肉体上的折磨;客观上实施了虐待行为,如殴打、冻饿、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虐待行为还应具有一贯性、经常性。

实践中,如果虐待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行为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如何区分虐待犯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

如何区分虐待犯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
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虐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虐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虐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法律规范我们的⾏为,关于虐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你是否也有⼀些疑问呢?想了解法律如何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对虐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进⾏解答,以下的知识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虐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虐待罪的认定如下:根据⽴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个⽅⾯区分虐待罪与⾮罪的界限: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罪的界限。

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罪的主要标志。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虐待⾏为⼀般,情节较轻的,如⼀、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个⽅⾯来认定:(1)虐待⾏为持续的时间。

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损害的⼤⼩。

虐待持续的时间长,⽐如⼏个⽉、⼏年,往往会造成被害⼈的⾝⼼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

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时⽓愤⽽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为,⼀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为的次数。

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的⾝⼼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

(3)虐待的⼿段。

实践中,有的虐待⼿段⼗分残忍,使⽤残忍⼿段,极易造成被害⼈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于打⽿光、拧⽿朵等虐待⾏为,便不能认为是⼿段残忍,⼀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

虐待⾏为⼀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造成精神上、⾁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为⼈使被害⼈患了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为致使被害⼈⾝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虐待致死;被害⼈因不堪虐待⽽⾃杀等等。

凡发⽣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进⾏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个⽅⾯加以分析认定,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罪的界限。

虐待罪是发⽣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为⼈与被害⼈之间存在⼀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兄弟姐妹等。

虐待动物法律案件分析(3篇)

虐待动物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动物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虐待动物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侵犯了动物的权益,损害了社会的和谐与道德风尚。

本文将以一起虐待动物的法律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虐待动物案件。

被告人李某,男,35岁,是一名宠物爱好者。

他饲养了一只名叫“小黑”的宠物狗。

在一段时间内,李某因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小黑”,导致其生活条件恶化。

为了发泄不满,李某多次对“小黑”进行虐待,包括用铁棍殴打、电击、强迫进食过期食物等。

2019年6月,李某的行为被邻居发现,并报警处理。

二、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虐待动物,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多次虐待“小黑”,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黑”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三、法律分析1. 虐待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虐待动物罪是指对动物实施殴打、捆绑、吊挂、焚烧、电击等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多次殴打、电击“小黑”,符合虐待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2. 虐待动物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虐待动物,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3. 动物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动物,保护动物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黑”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虐待动物行为怎么处理

虐待动物行为怎么处理

虐待动物⾏为怎么处理近年来随着⾃媒体的兴起和揭露,⼈们才注意到,在我们社会的⼀些⾓落,竟然有⼈会恶意虐待、杀害⼩动物。

那么,针对虐待动物⾏为会怎么处理?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虐待动物⾏为怎么处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规定虐待动物是犯罪,不是犯罪就不会涉及到量刑的问题,但是,动物如果是个⼈养的,那么虐待动物有可能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国法律⽬前对动物的伤害仅能以财物价值来衡量,如果被害动物的市场价格达到法定的程度,公安机关可以对虐杀动物者轻则予以治安处罚,重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案追诉,如果被害动物价值不⾼,只需向动物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可。

并且如果被杀死的是流浪动物还需另当别论,因为⽆主物不属于民事侵权或者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动物犯法吗⽬前,在我国只有野⽣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关于宠物虐待的相关法律出台,但随着虐待动物案件的频发,项⽬组专家建议基于《中华⼈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设⽴的⼀项罪名,该罪名最⾼可处六个⽉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虐待动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做区分,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或者采⽤⾮⼈道的⽅式扑杀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以商业为⽬的,违反本法规定,从活体动物⾝上摘取器官及衍⽣物,贩卖动物器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虐待中故意伤害行为对虐待罪的超出与吸收.doc

虐待中故意伤害行为对虐待罪的超出与吸收.doc

虐待中故意伤害行为对虐待罪的超出与吸收作者:罗猛蒋朝政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7期本文案例启示:根据吸收犯的原则,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故意伤害行为自然吸收轻度的殴打虐待行为。

虐待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虐待罪不再另行定罪,应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李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屡次殴打李某。

在2010年7月至8月的一个多月里,张某多次殴打李某。

据证据证明,其中最重的一次是在8月10日,张某对李某拳打脚踢。

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直到李某倒在床上为止。

同年8月12日,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10月19日,李某抢救无效死亡。

据法医证明,导致李某死亡的是肺挫裂伤、腹膜后血肿。

一、本案观点对本案的认定,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该种观点认为,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殴打被害人,其在主观方面并非出于杀害或者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而是因感情纠纷而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的摧残和折磨,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害人李某是在被张某最后一次殴打完两个月后在住院期间死亡。

被害人之死并非张某的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所直接造成,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应以虐待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该种观点认为,虽然该案表现为张某长期虐待李某导致其死亡,但是医生的证言证明威胁被害人生命的是肺挫裂伤、腹膜后血肿。

造成该种伤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已经脱离了虐待罪的范畴。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虐待罪,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系想象竞合犯,应以重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根据吸收犯理论,故意伤害罪吸收虐待罪,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

该种观点认为,客观方面,张某的行为纳入虐待罪评价的是长期、连续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殴打行为:纳入故意伤害罪评价的是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某次或者某几次行为,两种行为泾渭分明,应当分别评价。

被家暴怎么追究刑事责任

被家暴怎么追究刑事责任

Don't think that doing something that seems trivial with your whole heart is a waste. Small things are done handily, and big things will come natural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被家暴怎么追究刑事责任导读:1、虐待罪。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侮辱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3、故意伤害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被家暴怎么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1、虐待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侮辱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3、故意伤害罪。

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家暴问题在法律上面如何认定1、一般认定家庭暴力需要主张家庭暴力的一方负责举证,有证据就可以认定。

法律咨询虐待罪案例(3篇)

法律咨询虐待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虐待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者权益,保障家庭和谐稳定,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虐待罪案件的详细分析,探讨虐待罪的法律规定、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二、案情简介被害人张某(女),28岁,某市居民。

其丈夫李某(男),35岁,系某企业员工。

两人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开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手段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张某曾多次向李某道歉、求饶,但李某的行为并未停止。

在2019年6月,李某因涉嫌虐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件分析1. 虐待罪的构成要件虐待罪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暴力、胁迫、侮辱、诽谤、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主体: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属于家庭成员。

(2)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3)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4)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张某的身心伤害,仍故意实施。

2. 情节恶劣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恶劣的情形:(1)持续时间长:李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时间长达一年多。

(2)手段残忍:李某不仅殴打张某,还辱骂、限制其人身自由。

(3)后果严重:张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生活不能自理。

(4)社会影响恶劣:李某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3. 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1)证据不足:虐待罪案件往往涉及家庭内部,证据难以收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认定。

(2)被害人维权意识淡薄:部分被害人由于恐惧、依赖等原因,不愿揭露家暴行为。

(3)法律适用困难: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罪名存在竞合关系,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虐待罪若干问题讨论

虐待罪若干问题讨论

虐待罪若干问题讨论提要:虐待罪作为一种产生于家庭的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

司法实践中关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的规定缺乏完整性不利于司法实践关于虐待罪的处理。

虐待罪的发生与其他一些犯罪产生了关联性,如何进行认定。

虐待罪的法条规定是否恰当。

这些问题非常具有认知探讨的价值。

关键词:虐待罪;家庭成员;虐待罪与遗弃罪;虐待罪的法定刑一、虐待罪的概念和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

”李希慧老师的刑法各论教科书上对虐待罪的定义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或强迫作过度体力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由此笔者认为虐待罪就是行为人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故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从本概念出发结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笔者对虐待罪的特征做如下理解:1.虐待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被害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如男女平等的权利、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也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学界对虐待罪的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①虐待罪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和受害人的人身权利;②本罪既侵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也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及身体健康;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家庭关系;④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社会主义制度之下所要确立和维护的是民主、平等、和睦、互有权利义务的家庭制度,平等权利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同时虐待行为往往都会造成被害人身体和心理的创伤,所以虐待罪对人身权利的侵害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以上四种观点大都存在疏忽和遗漏。

笔者认为,虐待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被害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又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虐待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

虐待罪

B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 交国家的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 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 的行 为,应判为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
D.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什么是虐待罪?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 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 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 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 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 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河南省方城县四里店乡郭沟村狼洞沟组村民陈莲英(82岁)与其 丈夫生育二男五女,陈莲英丈夫去世后其跟随儿子贾进发一同生活。 2007年6月份以后,被害人陈莲英在其女儿家轮流生活。2007年 11月陈莲英身患偏瘫,生活不能自理,12月被告人贾进发将其母 亲接回共同生活,期间贾进法对其母亲经常进行打骂,对陈莲英生 活未悉心照料,致使其母亲于2008年6月27日死亡。经河南省南 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死者头部、颈部、胸腹部、 左手背、左肘部损伤表现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分析应系钝性外 力作用所致,综合尸体检验所见,上述损伤非致命伤,尸表及内部 脏器无窒息象,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全身脏 器未见明显疾病,故可排除重大疾病死亡;左膝关节、右小腿中上 段外侧处损伤表现为皮肤水泡、周围组织红肿、符合高温损伤特征; 综合尸体检验及调查情况分析,陈莲英符合多器管功能衰竭死亡。
同学们觉得在这则案例是犯了什么罪?
答案:虐待罪。
同学们觉得这种方法对不对?
答案:不对。
1.个人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采中,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应判为 A.行贿罪 B.向单位行贿罪 C.介绍贿赂罪 D,,以上答案都不对

《2024年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者等被监护、看护人实施身心伤害或对其生存环境严重疏忽,造成其身心伤害或生命安全威胁的行为。

这一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也冲击了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该罪行的认定、量刑以及预防等方面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问题1. 认定标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危害结果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认定标准往往难以统一。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虐待行为的定义、程度以及危害结果的认定标准,以便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2. 证据收集证据是认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害人的弱势地位和证据易灭失性,使得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因此,需要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协作,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和保全机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量刑问题1. 量刑依据量刑是依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

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量刑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量刑幅度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量刑幅度应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人进行分级处罚,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同时,应考虑犯罪人的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量刑。

四、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预防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标准、量刑幅度等内容,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被监护、看护人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家庭成员之间虐待行为的关注度日益提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也逐渐成为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然而,由于该罪名的认定涉及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复杂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使得该类案件的认定与审判上存在着许多疑难问题。

本文将重点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以加深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理解与认识。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概述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或残疾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这一罪名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与执行仍面临诸多挑战。

三、疑难问题之一:罪名的界定与认定(一)罪名界定的模糊性当前,关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例如,对于“情节恶劣”的界定,以及“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的具体范围等,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

(二)认定标准的差异性由于各地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对于同一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结果。

例如,在涉及身体虐待与精神虐待的案件中,一些司法机关可能仅关注身体伤害的程度,而忽视了精神层面的影响;而另一些司法机关则可能更加重视对被害人心理创伤的评估。

四、疑难问题之二: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一)证据收集的困难性由于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导致在证据收集上存在诸多困难。

如受害人可能因恐惧而不敢报案,或者因记忆力减退而无法提供详细的陈述等。

(二)证据审查的复杂性在审查证据时,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如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

然而,在虐待案件中,由于缺乏目击证人、监控设备等因素的限制,使得证据审查变得更为复杂。

五、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罪名界定的具体标准及认定依据。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浅议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浅议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浅议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摘要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均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从绝对意义上讲,以上三罪各自具备不同的犯罪构成,彼此区别独立。

然而分则法条在规定具体犯罪时,难免存在竞合和交叉,对于一个事实也难免多角度评价,因此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间并非绝对意义上的非此即彼关系,在认定一个行为构成何罪应处何种刑罚时,必须打破思维定势,根据实际案情选择罪责刑相当的罪名定罪量刑。

关键词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作者简介:韩文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一、虐待罪的定义上述几种观点都是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整体出发,对虐待罪进行了阐述。

首先,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的概括性比较强,细微区别在于第一种观点特别强调了虐待行为的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第三种并没有特意将暴力性或非暴力性体现出来,当从虐待行为上看,暴力方式更为明显、常见、非暴力形式更为隐蔽,但不能说暴力性手段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就一定小于非暴力形式的虐待行为。

其次,与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不同之处在于,第二种观点和第四种观点对虐待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例如大骂、冻饿、强迫劳动、凌辱人格等等方式,这些具体的方式本质都是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折磨、摧残被害。

而两种观点细微区别是,第四种方式对虐待行为的表现方式在虐待罪的构成上,作了进一步的限制,认为构成虐待罪的虐待行为应当是经常性的、持久的、以任意当时实施的,言下之意,非经常性的、非持久的、非任意的实施的折磨、摧残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而第三种观点仅将一个经常性作为限制虐待罪成立的条件,是否是持久的、是否是任意的,不是构成虐待罪必须考虑的前提。

对于虐待罪的定义,确实应当涵盖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的同时,也应具有适当的抽象性。

一个事物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的,若定义细致到可能出现的具体表现形式,不能抽象出共性的东西,那便成了外延的具体罗列,失去了内涵本身整体界定作用;仅将外延作为内涵的基本内容,也使得内涵的表述成了一种循环解释,自己解释自己也毫无价值。

家暴立案标准

家暴立案标准

家暴立案标准
一、国家的暴力案件是指涉及刑事犯罪的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家庭等损害他人身体安全、财产安全、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公民自由和社会秩序
的行为。

二、暴力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一定的严格标准。

(1)对暴力案件的背景及当事人关系的准确诊断是立案的基础。

(2)影响暴力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与行为表现需要深入地进行研究,以了解其实质
性特征。

(3)维护暴力案件受害者的利益,需要受害者有详细的事实叙述,以便清楚地展示
受害者所蒙受的损失。

(4)对作案行为从法律上进行界定,要重视侵害安全、侵犯固有权利的因素,以及
构成犯罪的其他各类客观情况。

(5)根据暴力案件受害者的意见,依法确定赔偿责任的额度,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庭
的形象,并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6)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要严密地监视,减少暴力犯罪的反复发生。

三、案件的立案,要综合考虑、科学分析,以及根据当前案件及其情节判定确定状态,并根据实证情况及有关法律依据予以维护暴力犯罪受害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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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基本人权,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

虐待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

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立案标准是具有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

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持续性、多样性、随意性和隐蔽性,偶尔的打骂、赶出家门不算虐待行为。

虐待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外人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

四部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了“情节恶劣”的四种情形:1/4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属于情节恶劣;4/4对老年人、残疾人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属于情节恶劣。

是否“较为严重”,要从虐待行为的持续时间、次数、手段、后果四个方面认定。

虐待行为分为两类:一是肉体摧残,二是精神折磨。

虐待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咒骂、侮辱人格、限制自由、赶出家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给治病、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

分开看,每一次虐待行为均达不到犯罪的程度,都不具备独立的意义。

但综合看,持续实施的数个虐待行为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犯罪行为,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的程度。

虐待罪的立案标准并不是说,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立案;相反,案都不立,怎么可能会有证据?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赣榆区海头镇白石头村老人的死亡确属寿终正寝,否则,只要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就应该立案。

立案只是一
个过渡性程序,仅仅是刑事诉讼的起点,并非真相之路的终点。

唯有把所有的疑点逐个摸排清楚,将所有模糊不清的事实一一查明查实,说清楚次子二人张怡礼吴〇麦在当时到底做了什么,才能得出最贴近事实的调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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