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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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从业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发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制定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对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
和管理工作。省级以下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四条(服务原则)承担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69条)
第五条(行业自律)国家支持成立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2条)
第二章资质认可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资质条件)承担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档案室100平方米以上,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
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评价师的专业能力必须能够满足技术服务需要(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9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8条)
(四)承担单一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的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应按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应高于20%,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比例应高于50%,注册安全工程师占比不少于30%。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8年以上。
(八)建有与承担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相对应的技术专家库。
(九)建有正常运行,可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资质条件)承担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4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200万元以上。
(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800万元以上。
(三)承担单一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分别不低于50%、25%。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历。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8年以上。
(七)满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相关标准要求,有健全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有正常运行,可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开承诺)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公告所具备的资质条件、业务范围,并公开承诺对所公告信息真实性负责。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本机构的资质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纸质件和电子版报送机构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条(申报受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
料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结果公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评价检测机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详见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先证后核)首次申请单一行业(领域)评价检测机构资质的,可实行“先证后核”。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颁发资质证书,但不予公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评价检测机构向委托方提交首份技术服务报告前,应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审查不合格的,收回资质证书,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作出资质认可决定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资质延续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在资质有效期内未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