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健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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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健身制度

篇一:体育健身广场管理制度

市民活动中心体育健身广场管理制度

体育健身广场是开展全民健身、体育教学、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的重要场所,维护体育健身广场人人有责,凡进广场活动者,应自觉爱护场内器材、设备,注意安全,遵守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一.严禁翻越绿化带或围栏进入场地;严禁各类车辆进入场地(含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玩具车、踏板车等)。

二.严禁携带宠物入内;严禁携带具有可燃性、腐蚀性、污染性物品入内。

三.严禁穿高跟鞋、带钉皮鞋入场活动。

四.严禁在场地内吸烟。

五.进广场活动,应当自觉维护场地内环境卫生整洁、美观。严禁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严禁乱扔瓜皮果壳、口香糖等杂物;严禁乱涂、乱画;严禁随意张贴宣传品。

六.进广场活动,应当自觉维护场地内的社会治安秩序。严禁在场地内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严禁进行各种邪教、迷信、赌博等非法活动;严禁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

七.进广场活动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控制好音响分贝,禁止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作息

八.进广场活动应自觉爱护塑胶、草皮等设施、设备,如有人为破坏一律照价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根据有关规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组织赛事活动、需经过场地管理部门批准并预约,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开展活动。

十.体育健身广场违规处理细则:

1、在场地内骑和停放各种车辆者赔偿环境保护费人民币50元/人次。

2、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或吃口香糖者赔偿环境保护费人民币50元/人次。

3、在场地内吸烟者赔偿环境保护费人民币50元/人次。

4、恶意、人为的烧毁、破坏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外,另要赔偿环境保护费人民币100元/人次,并给予警告处分。

5、对于破坏场地秩序、不服从管理者,将被请出场地;对因违规而造成较大损失、触犯法律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

法处理。

篇二:全民健身制度

健身制度

第一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二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四条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

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

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

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

赛活动。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

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

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

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九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

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第十二条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

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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