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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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岗位轮岗制度

一、目的

为了切实消除存在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对职工造成潜在职业影响,同时为了防止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出现工作厌倦、工作效率和质量不高情况的出现,同时同时降低由于长时间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对职工的身体伤害和提高职工素质、技能和知识,激发员工的活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特制定职业危害岗位轮岗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和接触人员。三、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二、三十一、四十三、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二十三号)全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制定。

四、轮岗时间安排

轮岗时间半年一次,每次不超过一月。

五、轮岗实行办法

(一)轮岗的形式

轮岗交流工作前期以同一部室或同一作业场所内岗位轮换为主,轮岗可分为岗位部分工作的轮换与全部工作的轮换,同一部室或同一作业场所岗位轮换后,视轮换结果和工作需要,再开展跨岗位轮换交流。

(二)轮岗的时间

作业人员的岗位轮换时间:每年1月或7月。

(三)轮岗前的技能培训

1、轮岗者在轮岗前必须接受必要的技能培训,培训时间至少一个星期,技能培训由各部门、工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劳务队伍负责人负责人组织实施,针对各岗位可轮换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对轮岗者进行培训。

2、轮岗者在轮岗时,需有一个过渡、适应的过程,在岗位轮换期间内,部分工作的轮岗者不仅要在原来岗位完成本岗位不能轮换的工作,而且还要在新岗位完成轮换的工作任务,同时担负着轮换自己部分原岗位的辅导工作。对于岗位全部工作轮换者,不仅要学习适应新岗位的工作内容,而且还担负着轮换自己岗位的辅导工作。

3、轮岗的程序

召开轮岗动员会: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开展岗位轮换动员大会,宣传轮岗的目的和意义。

轮岗计划的制订: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各工区、各部室、各劳务队伍共同制订轮岗计划和轮岗内容,以岗位轮换确认书的形式明确轮岗人员的工作内容与职责,作为轮岗考核的依据。

4、轮岗的技能培训: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各工区、各部室、各劳务队伍负责人共同编制本岗位的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符合轮岗条件的职工需进行轮岗签字确认轮岗工作的工作内容,轮岗的效果将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轮岗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轮岗的,暂停该岗位的轮岗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故不轮者相应的处罚处理,直至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后方可继续执行轮岗工作。

6、轮岗职工需做好轮岗工作交接,在轮岗时应有书面交接手续。

7、轮岗的待遇福利:进行轮岗的职工依然享受轮岗前原岗位的待遇福利,对于轮岗人员取得显著成绩的,进行通报表扬并适当给予奖励,对于轮岗人员工作无作为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8、跟进并评估轮岗效果

①对被轮岗人员、原任职人员、下属或上级等采取跟进式调查;

②轮岗效果评估在继任后3—6个月内进行;

③轮岗委员会对轮岗人员在新岗位上的效果分析;

④针对不足,制定下一步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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