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原则论述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者的关系是:A二者是矛盾的B二者没有任何关系C在刑法理论上,犯罪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有很多不同,将未成年人的年龄作为量刑情节,是一种合理的区别对待,正好体现可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D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是“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例外2.某地区一户居民一家三口被杀,邻居发现尸体后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李某涉嫌抢劫杀人,李某本人亦供认不讳。
该案引起了该地区群众的极大愤慨,案件经侦查终结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法庭审理后对李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这一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是:A被害人一家三口的尸体B李某的供诉C该地区群众要求惩治犯罪的呼声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认定、查明的案件事实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区遇到特大案件时,常常在侦查阶段即要求人民法院派员介入,名曰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
这种作法从法律上看:A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互相配合的原则B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本质上的不同C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的原则D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原则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如果某人民法院因违法审判造成了错案,则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A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该判决予以纠正B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C可以由同级党委对该判决予以纠正D可以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该判决予以纠正5.在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如果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有汉族人,也有维吾尔族人,那么:A汉族当事人必须使用维吾尔语进行诉讼B维吾尔族当事人必须使用维吾尔语进行诉讼C每个当事人都可以选择使用汉语进行诉讼,也可以选择使用维吾尔族语进行诉讼D在诉讼过程中,使用何种语言,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6.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A应当不起诉B应当撤消案件C应当终止审理D应当宣告无罪7.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A不起诉B撤消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8.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
刑诉法解释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解释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大致可以归为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并且规定了应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并且严格遵守法律相关规定。
▲刑诉法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治国原则: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公正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无
论是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还是其他情况,都不得影响司法机关的决定和处理。
3、统一原则:司法机关应当统一应用刑事诉讼法,维护法律
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4、审慎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处理刑事案件,以确保正确、公正的审判结果。
5、保护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其
享有基本的司法保护。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是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的,当然不同的诉讼规定的原则内容是不同的。
那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关注: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2、法律特别规定只针对侦查权,即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侦查权;3、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法(实体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关注: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刑事诉讼法第二讲: 总论: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两分法: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 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辨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辩护原则;参与原则;及时性原则;相应性原则;一 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的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一)含义: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有罪 之前,在法律上均被视为无罪之人。 如何确定一个人有罪? 如何对待有犯罪嫌疑的人? (二)历史渊源: 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 1764,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将这一原则写入法典;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公约》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具体要求: 1、证明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配合侦查机关收 集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的义务,既不能强迫被告人陈 述自己有罪的事实,也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 绝陈述就认定其有罪或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2、疑罪从无:控诉方不能证明指控事实的真实性,事实 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3、相关权利保障:反对强迫自证自罪的权利、权利告知 规则和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
七、迅速及时原则
(一)内涵: 尽可能迅速地推进诉讼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二)目的: 1、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2、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三)具体要求: 1、明确诉讼期间或办案期限; 2、简化诉讼程序; 3、加快诉讼节奏。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一)内涵: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 审判和科刑。 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范围更广、保护更严格) 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
刑事诉讼法的四大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四大原则是什么?1.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依靠群众原则。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惩罚力度不同,危害性也更大,对我国公民人身、财产等利益都可能造成损害。
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实施保证了犯罪者能够被依法追究责任,受害人可维护自己权益,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所有权。
刑事诉讼法为使社会秩序正常,基于一定原则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四大原则有哪些?以下是相关解读:一、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刑事诉讼基原则也称“刑事诉讼之主义”。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我们称为一般原则。
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等,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适用于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还指导着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紧密相连的,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任务的保证。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依法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活动需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协助,鼓励群众提供线索、证据等。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承担公诉、法律监督等职责。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
5、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6、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9、诉讼代理人在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下,代为参加诉讼。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03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保障任何公民都有报案、控告、检举犯罪的权利。控告人、举报人 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公民 控告后,司法机关不立案的,还可申请复议或起诉;对正在实施犯 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通缉在案的人,越狱逃跑的人或 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
要便利群众参与诉讼活动。允许公民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报案、控 告、举报;询问证人尽可能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管辖以诉 讼参与人、知情人较多的所在地即犯罪地为主等。
【案例】
被告人邓某,系某游戏厅工作人员。一日,邓某与邻居 谷某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撕打,邓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 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某县人民检察院 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 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 于4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要 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 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支持公诉。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 服从法律”;前苏联宪法第112条、罗马尼亚第111条、朝 鲜宪法第140条都有“只服从法律”的规定”)
独立的主体不同。
我国是整体上的独立,而西方不仅指法院整体独立, 还包括各级法院的独立和法官个人的独立。
独立的保障不同。
我国的司法独立尤其审判独立主要依靠执政党的政治 予以保障,缺乏法制保障。
(一)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 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公安部《规定》和最高检察院《规则》都有体现。yua 宪法依据是其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 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 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一、依法行使原则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四、依靠群众原则五、审判公开原则六、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七、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根据各司法机关的分工规则,可以知道,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资格审理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不同,此类案件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生命权以及自由权,故而司法机关必须按照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审理案件,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诉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
具体说来,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行使侦查权。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昆淆。
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权力。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宪法》第134条、《刑诉法》
第9条、《民诉法》第11条、《行政诉讼法》第8条)
(5)审判公开原则(《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第11条、
《民诉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6条)
(6)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
第6条、《民诉法》第8条)
(7)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刑诉法》第14条、《民诉法》第8
条)
3.规定了一些不具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属性的 “基本原则”
(1)依靠群众原则(《刑诉法》第6条)
(2)两审终审原则( 《刑诉法》第11条、《民诉法》 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6条)
(3)人民陪审制原则(《刑诉法》第13条)
(5)两审终审原则( 《刑诉法》第11条、《民诉法》第10条、
《行政诉讼法》第6条)
(6)审判公开原则( 《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第11条、
《民诉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6条)
(7)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
第6条、《民诉法》第8条)
(8)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刑诉法》第14条、《民诉法》第8
条)
2.特有原则
(1)专门机关职权分工原则(《刑诉法》第3条第一款) (2)专门机关严守法定程序原则(《刑诉法》第3条第二款) (3)依靠群众原则(《刑诉法》第6条) (4)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宪法》第135条、 《刑诉法》第7条) (5)辩护权原则( 《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第11条) (6)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刑诉法》第12条) (7)人民陪审制原则(《刑诉法》第13条) (8)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诉法》第15条) (9)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刑诉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1、论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来定案。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事实本身出发,而不是个人喜恶或主观判断。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完成刑事诉讼活动。
(3)有权使用本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辩护包括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5)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7)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3 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核心原则
刑事诉讼法核心原则刑事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旨在处理犯罪行为并确保公正审判。
在刑事诉讼法中,存在一些核心原则,这些原则指导着法院和执法机构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的行为和决策。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并提供相关的实例和补充说明。
第一个核心原则是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在进行搜查、逮捕和起诉时必须依法行事。
这意味着执法人员必须遵循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以确保其行为合法和合规。
例如,在逮捕嫌疑人时,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法定理由,并在逮捕后尽快将嫌疑人交给法院审理。
第二个核心原则是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团体。
这确保了裁决的公正和客观性,避免了外部干扰和影响。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出裁决,而不受政治或其他压力的影响。
第三个核心原则是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法庭和相关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保持公正和中立。
这包括对被告人和原告人的平等对待,提供公正的听证会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例如,在庭审中,法官应确保辩护律师和检察官有相等的机会提出论证,并确保证人作证时真实和公正。
第四个核心原则是权利保护原则。
权利保护原则要求法院和执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
这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权利沉默和权利不受非法搜查和拘禁。
例如,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并拥有权利拒绝作证以免自证其罪。
第五个核心原则是追求真相原则。
追求真相原则要求法庭和相关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追求真相,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这意味着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必须提供可靠的证据来证明或否认被告人的罪行。
例如,法庭会对证人作证进行严格的 cross-examination 以确保其证词的可靠性。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这些原则在维护公正和确保法律程序公正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遵循这些原则,法院和执法机构可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合法、公正,并保护被告人和原告人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 第八版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依靠群众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基本含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是依靠群众原则的法律依据。 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注意借助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采取向群众进行调查研究等工作方法,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一、该项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内容
A
B
C
(一)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二)公、检、法三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三)公、检、法机关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地对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法官、检察官。 (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西方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独立是有原则区别的。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总 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意义: (一)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制度和程序 (二)便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便于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02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如刑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等。
第五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3、公、检、法机关提供翻译的义务。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第3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制度
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 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三)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1、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检察院对于符合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法院对于符合第15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 定终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二、基本制度
(一)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源于13世纪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 “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 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 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 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的。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2、依法不予追诉案件的处理
(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 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 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 证明。
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 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 与本案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回避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检察、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或其委 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的。(对违规的审判、检察、侦查人员还应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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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钟某贪污案 钟某,男,某银行会计。自2003年起,钟某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5万。某年7月,某市人 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6年。钟某没有 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二年4月,市人 大常委会接到群众来信,指出人民法院对钟某的 量刑过轻,是一个典型的错案,要求发挥人大的 监督作用。市人大常委讨论后,从人民法院调阅 了有关材料,认为反映情况属实,于是人大常委 作出决定,指令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再审。 对市人大的这一作法,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 为,这是人大监督权的体现,是对个案的监督, 是正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对法院独立审 判权干涉,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 【问题】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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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工负责在刑事诉 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职能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 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 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 负责审判; 2、案件管辖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 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 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等; 公安机关则负责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 自行侦查的案件以外的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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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原则(司法独立原则)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条 P98 二、主要内容: 1、人民法院系统和人民检察院系统作为 一个行使司法权的整体系统,依照法律独 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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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主要指审判独 立。 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包括法院独立行使审判 权。审判活动中,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诉 讼主体和非诉讼主体的干涉;还包括检察院独立 行使检控的权力。然而也应当看到,审判权与检 察权的独立行使有一定的程度的差别。因为法院 不仅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而且实行层级分开, 即与上级法院只有审级上的监督关系,没有行政 上的隶属关系,法院的决定应当是不依附于上一 审级作出。但检察院则不同,检察院存在上下隶 属关系,下级检察院应服从上级检察院的指示, 其独立行使权力更具有相对意义。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甲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释解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的规定。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制社会,司法行政不分,行政长官—直兼任司法官员。
新中国成立前夕,各革命根据地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审判、检察不分,某些行政长官一直兼任司法官员。
正因为如此,新中国成立后最初的一段时间,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审判、检察工作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成为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影响刑事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
在刑事诉讼小确立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对于克服上述不良现象,建立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针对这种情况早就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宪法》第126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笋、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依据宪法和相关绍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扣个人的干涉。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真正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落实到实处。
否则,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就会形同虚设,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将难以形成,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也将难以建立,进而刑事诉讼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干扰,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而维护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实现司法的廉洁高效,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刑事诉讼法学__第5章_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A.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
B.检察院必须派员到刑场监督
C.监督必须是全程的
D.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有疑点,有权要求停止执行
②对刑罚执行机关关押、监管、改造、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活动进行监 督——驻监、所检察室
③对执行过程中刑罚的变更进行监督
A.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B.减刑、假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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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三个被 告人均为苗族(听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 使用的语言,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用苗族话进行审判 B.可以用长沙话进行审判 C.可以用普通话进行诉讼 D.应当为三个被告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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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 人为藏族,不会讲汉语,法庭为其配备了翻译。那么对该 翻译费用,应当由谁支付()
(2)独立的主体不同(西:审判独立) (中:审判独立;检察独立)
(3)独立的内容不同(西:系统独立;审级独立;法官独立) (中:法院——系统独立;审级独立; 检察院——系统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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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所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 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 讼阶段,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 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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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 国家追诉原则 • 控审分离 • 无罪推定原则
• 公正审判原则 •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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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2、含义:“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必须以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以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为标准,指导刑事诉讼的进行。
3、理论基础:“以事实为根据”体现着客观真实的思想,这一思想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其哲学基础。
4、理论价值:客观真实论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必须尽最大可能地使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客观中存在着的那个事实,要求尽最大可能地收集定罪、量刑所需的足够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为防止法官的主观臆断提供了理论的保障,而且为批判不符合事实真相的裁判事实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二、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1、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2、含义:在法律上,平等又可以分为立法上的平等与司法上的平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指的就是司法适用上的平等。
它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一切公民都必须平等对待。
3、另外,作为追诉者的检察官在审判法庭也不得享有任何特权。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2、含义:第一,各民族公民,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回答问题、对证人进行发问、书写证言、上诉书或其他诉讼文书。
第二,如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指定或聘请翻译人员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三,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同时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制作起诉书、判决书和其他诉讼文书。
3、意义:第一,能够保证各民族诉讼参与人平等和充分地行使各项诉讼权利。
第二,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处理案件。
第三,有利于当地群众了解案件事实和诉讼情况。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宪法》第129条2、含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
3、意义:加强刑事诉讼民主,健全刑事诉讼法制4、体现: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5、完善:第一,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第二,程序透明度的增加,第三,程序公正要素增加。
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2、含义: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都必须予以尊重和保障,不得随意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第二,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或审判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第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为,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控告。
3、意义:第一,明确了专门机关不能滥用职权,不能随意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形式设置障碍。
第二,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有利于诉讼的顺序进行,有利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得到切实的实施。
特有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1、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2、内容与含义:第一,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第二,公检法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权利,不能混淆或互相取代,第三,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依照法律形式职权。
3、意义:第一,明确各机关的职责和权利,一旦发现犯罪,各专门机关分别行使职权。
第二,有效防止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私设公堂,避免在追究犯罪上发生混乱,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第三,建立公检法机关彼此的制约机制,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司法的廉洁和公正。
二、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1、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2、内容: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第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查独立。
3、意义: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排除干扰,维护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树立司法权威。
4、完善:第一,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第二,落实合议庭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
三、司法独立原则1、法律依据: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含义:一是指国家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即“司法权独立”;二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即“法官独立”。
3、内容:第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的个人独立,第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并不意味着不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体现: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
四、依靠群众1、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2、含义: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走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吧专门机关的业务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结合起来。
3、意义:依靠群众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原则,是我国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长期保持的优良传统,对于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条2、内容:第一,“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第3条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相互之间不得越俎代庖、超越职权,更不能一家包办。
第二,“互相配合”,则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互通有无,齐心协力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
第三,“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各自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通过各自对案件的认定形成各自权力的约束。
3、问题:该原则之所以成为“问题原则”,乃在于该原则所体现的精神。
无论是分工负责,还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都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一道,视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的观念。
只有当它们平等地被视为司法机关的时候,他们才能谈得上分工负责,才有资格互相配合,才有能力互相制约。
“互相配合”一词,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一道,联合起来对付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观念,使得诉讼成为一种单向度的治罪活动。
这与现代诉讼中的程序正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均相违背(如果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必然导致有罪推定)。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法律根据:《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
2、内容: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均有权获得辩护。
第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在审判阶段,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要为其指定辩护人,第四,被告人因为经济困或者其他愿意物理聘请辩护人时,有权获得国家的法律援助。
3、意义:第一,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听取不同意见,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第二,有利于制约国家专门机关,确保公安司法人员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可以使行使诉讼结构合理化,形成控诉与辩护之间有效的诉讼对抗,以控诉、辩护、审判的三角形结构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四,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体现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公众甚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以其诉讼活动保持信赖和尊重。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1、法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内容:第一,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第二,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以判决的形式确定有罪。
3、相关规定:为贯彻这一原则应做到:(1)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两种称谓;(2)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3)确立疑罪从无的原则。
八、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2、内容:一是,对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二是,对不能追究而已经追究的情形如何处理作了规定。
3、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4、在上述情形下,在立案阶段(不立案)、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查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应当判决宣告无罪)等不同阶段应当作出不同的处理。
5、在审查起诉阶段,(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2)、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制度原则一、两审终审1、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2、含义: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亦不能交付执行;只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该第一审判决、裁定方才发生法律效力,才能交付执行;第二、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属于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3、例外:第一,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第二,对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灭有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三,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第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63条第2款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的案件,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二、审判公开原则1、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2、内容:第一、审判信息的公开,第二,审判过程公开,除了合议庭评议之外。
第三,审判结果的公开,不论是否公开审理,都要公开宣告判决。
3、例外——不公开审判情形:第一、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是案件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第二、有关个人隐私的;第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第四、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