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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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严重精神病人免费服用精神类药品

补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区严重精神障碍治疗、康复的合法权利,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社会功能,切实加强首都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止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行为发生,免费提供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需的门诊基本药品,解决他们在康复过程中的特殊困难,建立精神残疾人康复的长效机制,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京卫精卫字[201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7号)、《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海淀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免费精神类药品适用对象及相关要求第二条本办法补助的对象: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者。

1.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

障碍的海淀区户籍六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2.除外以上诊断的其它精神疾病的海淀区精神残疾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免费精神科药品目录根据《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中基本药品目录及海淀区重性精神病免费药品目录相结合制定合理化的药品目录(附件1)。

第四条本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基本用药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年初调整一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严重精神障碍免费基本药品目录中调出:(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三)北京市未中标药品

(四)因生产、流通、安全性、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保障市场正常供给的。

第五条特殊情况:当持海淀区精神残疾人证者因病情需要,必须服用本办法公布的药品以外的精神类药品,可到指定的精神专科医院购药,凭购药品原始发票,每人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但当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免费精神类药品。

第六条常规要求患者每3-6个月到专科医院复诊,当患者病情不稳定、有严重药物副作用或躯体状况较差者随时到专科医院就诊,精防人员根据专科医生的诊疗意见及时调整用药计划。

第七条提供安全有效的用药方式,只提供病情稳定的

患者用药,如病情波动或有严重药物反应精防医生建议专科医生就诊时,暂时停止患者社区免费药品发放。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

1. 六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持诊疗证明原件;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本人近期l寸免冠照片3张到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为其建立《精神卫生健康档案》,填写《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手册》(附件2)。

2.精神残疾人:户口本、诊疗证明、精神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2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本人近期免冠l寸照片3张,到户口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为其建立《精神卫生健康档案》,填写《海淀区精神残疾人门诊免费服用精神类药品手册》(附件 3 ),再提交给居家委会残联协管员。

第九条受理

1. 海淀区户籍六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后,整理该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手册》。

2.海淀区精神残疾者:由辖区街道镇政府残联负责受理,核实申请者资料的真实性后,整理该残疾者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海淀区精神残疾人门诊免费服用精神类药品手册》。

第十条审批

1. 海淀区户籍六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理好申请资料后,由精防人员每月6日报送区残联审批,审批通过可当月发放免费药品。

2. 海淀区精神残疾者:街道、乡(镇)残联在接到申请审核材料后,于每月6日报送区残联审批,审批通过可当月发放免费药品。

第四章发放结算

第十一条发放

1.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指导中心:根据海淀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重性精神病人免费药品数据,进行审核后药品集中发放。

2.海淀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临床执业医师资质的精防人员负责上报辖区重性精神病人免费药品用药计划,到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指导中心集中领药后,再分别发放到病人或监护人手中,要求有领药签收。

第十二条结算

1. 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指导中心根据《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平台》中免费服药发放信息的用药金额,进行统计打印并上报。

2.区财政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精神残疾人发生范围外精神科药品于年底持指定专科医院精神科药品收据予以报销。

每年11月由街镇残联提交患者的处方及门诊收费票据到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指导中心报销。

第十四条每年12月1日至下一年度11月3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第五章机构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精神残疾人免费用药机构的认定

海淀区精神残疾人免费用药机构的认定,由区卫生局、区公共委、区药监分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共同认定。由区精神卫生防治院负责药品集中发放,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药品发放到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或监护人手中。

第十六条区药监分局负责对规定使用范围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和药品质量的抽查;区卫生局、公共委、区残联、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且对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精神残疾人用药处方、用药范围、用药剂量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管理

1、区精神卫生防治指导中心与区残联共同建立重性精神病人免费服药手册。区精神卫生防治指导中心保存申请者的《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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