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及划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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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及划分办法

事故调查分析及评价过程中另一必不可少的内容是明确事故的严重程度。我国过去一直主要根据事故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程度将事故划分为:

1.轻伤事故:导致受伤害者损失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作日而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2.重任事故:使操作者脑、眼、四肢、躯干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3.死亡事故:造成受害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其后的抢救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还因一次事故中死亡人数多寡之别而被定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人数1~2人)和特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达到或超过3人)。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人们发现,仅用“轻伤”、“重伤”、“死亡”来衡量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过于笼统而含糊,难以明确而清楚地反映出各种伤害事故、尤其是重伤事故到底使受害者遭受何种损害、伤愈后劳动能力的恢复程度如何等等。故GB6441—86《工伤事故分类标准》中采用了按伤害后果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事故分类的办法。

(1)死亡:任何由工作伤害导致的死亡,无论其伤、死亡间的时间有多长。

(2)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非死、但使受伤害者永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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