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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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

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

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强化成品油质量和安全保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以及相关的流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三条成品油流通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成品油流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监测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保供机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海洋综合执法、海关、税务、消防救援、气象、海事、海警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精品】广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 行)

【精品】广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 行)

附件二:广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开展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以及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细则将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一)成品油批发(含内供)、仓储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二)加油站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压缩石油气加气站的安全评价参照本类别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三)水上加油站经营单位 (含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船、岸基油站和水上流动加油船) 安全评价。

其中,岸基油站的陆上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参照本条(一)类别的要求进行,水上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参照本类别的要求进行。

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成品油经营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成品油经营单位同时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的,应按照本细则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成品油除外)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粤安监管〔2003〕96号)的要求分别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在接受安全评价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文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二)对现已持有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原已持有《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上有效证件;对新建设立的企业提供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陆上油库和加油站持有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水上加油站(储库)持有海事或渔政部门的选址批准文件和船检局的船舶检验有效证书;(四)租用场所、设施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持有租赁合同,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储存设施的验收合格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粤办函〔2016〕500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5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6年9月23日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切实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综合整治,深入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点)、经营成品油等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构建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的成品油经营格局;同时,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一)取缔无照无证的非法经营加油站(点、船)。

对未获得安监、工商、经信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售柴油且闭杯闪点>60℃的除外)、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擅自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点、船)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取缔无照无证无牌的非法改装运输成品油的流动车辆。

对未获得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流动销售成品油和非法运输危险品的流动车辆,一律予以取缔。

(三)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我省销售要求的成品油以及掺杂造假、以次充好、价格违法等行为进行处罚。

(四)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加油站(点)。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获得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擅自建设加油站(点)的,一律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加油站(点)设立条件的,一律予以拆除。

成品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品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1.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加强成品油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
经营和使用,促进成品油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2. 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成品油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成品油经营管理
1. 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醇类汽油、生物柴油等
替代燃料。

2. 成品油经营管理应当遵循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成品油行业统筹规划,拟定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建设本市
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

4. 市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分销体系建设,依法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三、成品油使用管理
1. 成品油使用管理应当以成品油质量、安全、环保管控为核心。

2. 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确保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监督管理措施
1.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监管、企业依法经营、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2.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成品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3.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成品油管理,加强成品油监管能力建设。

4. 建立健全非法成品油整治联防联控机制,统筹配置执法资源,组织开展监督管
理活动。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
1.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继续有效。

以上内容仅为《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实施细则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19〕2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19〕2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实际,省局对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将实施主体名称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修订后的《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7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7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7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为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按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决定对在我省内(除深圳市外)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进行2006年度检查,补办部分企业2005年度年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1、领取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

2、领取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我省工商注册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2007年1月1日-5月31日三、年检须提交的材料(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1、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检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5、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6、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7、使用油库、码头、铁路、公路运输车辆等基础设施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及4R彩色全景照片;8、中石油、中石化以外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须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9、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1、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检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5、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6、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7、拥有油库、码头、铁路、公路运输车辆等基础设施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及4R彩色全景照片;8、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加油站安全评价细则

加油站安全评价细则

GD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GD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GD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开展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以及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细则将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一)成品油批发(含内供)、仓储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二)加油站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压缩石油气加气站的安全评价参照本类别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三)水上加油站经营单位 (含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船、岸基油站和水上流动加油船) 安全评价。

其中,岸基油站的陆上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参照本条(一)类别的要求进行,水上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参照本类别的要求进行。

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成品油经营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成品油经营单位同时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的,应按照本细则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成品油除外)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粤安监管…2003‟96号)的要求分别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在接受安全评价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文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二)对现已持有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原已持有•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上有效证件;对新建设立的企业提供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陆上油库和加油站持有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水上加油站(储库)持有海事或渔政部门的选址批准文件和船检局的船舶检验有效证书;(四)租用场所、设施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持有租赁合同,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储存设施的验收合格文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粤经贸电力[2007]996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996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为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市场管理,现将加油站申报经营许可程序通知如下:一、企业在新建、改建、重建、迁建加油站前,必须向拟建加油站所在地市级经贸部门要求申领规划确认文件。

各地市级经贸部门根据当地加油站年度建设计划,对申请建设加油站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审查拟建加油站点是否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组织2个以上人员到现场对拟建站点是否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加油站设置”的要求进行审核;填写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申请表(见附件)。

各地市级经贸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上报省经贸委申请规划确认文件。

二、省经贸委对地市级经贸部门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下发规划确认文件。

企业凭规划确认文件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监督、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加油站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三、加油站竣工后,企业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报送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市级经贸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四、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向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如未取得我委下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就自行建设的加油站,我委一律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高速公路加油站的建设程序暂按《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粤经贸电力〔2007〕706号)办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粤安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安监〔2010〕42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的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成品油经营单位(含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审批权下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经济大省,成品油消费量大,成品油经营单位数量多、分布广,不仅省监管任务重、难管理,而且企业办理许可要耗费大量精力。

为方便企业,发挥基层监管部门积极性,强化监管,我局主动提出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下放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服务基层、利民惠民的重大举措。

各地要从解放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务实为民的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的内涵,切实增强和做好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二、切实搞好许可下放工作衔接。

从2010年3月1日起,省局办证大厅不再受理成品油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业务,有关许可证业务改由各地级以上市负责。

各地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市政府汇报,认真准备好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衔接工作。

原省局核发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

三、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包括成品油批发、内部供应批发、零售和仓储经营(安全)许可。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区)安监局(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除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成品油批发、仓储(包括内部供应批发)经营企业(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三)有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不少于1人);(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七)有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二、加油站(或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水上加油站,下同)(一)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水上加油站(包括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水上流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广东海事局或广东省海洋与渔政监督管理局的定点审查批准,其中: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必须符合《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水上流动加油船应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岸基加油站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二)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加油站的站长(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第三章人员培训考核第六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分别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实行持证上岗。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八条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为了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加强对加油站规划、建设、经营的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 6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加油点(下称加油站),包括陆上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

第二条加油站的建设、经营、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贸委审批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协调公安消防、规划、建设、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加油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加油站的布点规划第四条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一)高速公路主干线加油站应与沿线的服务设施相配套,一般控制在每百公里单向2个、双向4个范围内.(二)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加油站按每百公里单向4至5个、双向8至10个标准设置。

车流量大的公路沿线可按每百公里双向12个标准设置。

(三)县、乡公路沿线按每百公里双向12至16个标准设置.(四)在城区内繁华商业中心地段的外围公路(道路)沿线布点,半径一般控制在1。

5公里以上.(五)加油站的布点选址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的有关规定。

水上加油站(船)的布点选址必须同时符合港务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在本办法正式生效之前,已领取证照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划原则的加油站,各地应统筹计划,逐年搬迁或关闭。

加油站搬迁或关闭,原址严禁新建加油站。

第五条加油站布点规划审批程序:(一)县(市、区)经委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辖区内加油站布点规划,上报地市级经委。

(二)地市级经委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审核县(市、区)加油站布点规划。

汇总上报省经贸委.(三)省经贸委商省建设厅审批各市加油站布点规划.(四)各市加油站布点规划经省经贸委批准后,严禁随意改变。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粤经信电力[2009]240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09〕240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针对近期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成品油经营资格申报审批等有关手续我委已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规划确认、领证等申请表格作了修改完善,请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表格(见附表1-9),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要按照附表8填写,批发、仓储企业变更资料须报送一式二份。

表格中所列项目均需填写清晰、完整,并按要求加盖申报企业、审核部门的公章,否则我委不予受理相关申请(注:附表可在省经信委网站上下载)。

二、严格执行“十一五”加油站、仓储规划(一)为维护规划的合理性和严肃性,各地市加油站的申报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十一五”规划执行,在“十一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对各地规划布点作调整。

需要对规划布点作调整的,可放到“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中统一统筹。

(二)今年初,我委对仓储规划的实施调整为由我委根据各地区发展的实际需求对新增库容指标进行统筹配置,调整措施执行后,有效调动了企业投资建设油库的积极性,使我省成品油仓储行业更为合理、科学地发展。

截至目前,全省“十一五”成品油仓储规划新增库容已基本申报完毕,我委原则上不再受理各地市新建、扩建成品油油库的申请。

如在“十一五”期间有新增成品油库库容的计划,可考虑纳入到“十二五”规划中统筹安排。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成品油油库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成品油油库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成品油油库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
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粤经贸电力[2008]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1.04
【实施日期】2008.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成品油油库经营许可申报程序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2008〕1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油库市场管理,现将成品油油库申报经营许可程序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新建、扩建、迁建成品油油库(包括自备油库)前,必须向拟建成品油油库所在地市级经贸部门要求申领规划确认文件。

各地市级经贸部门根据当地成品油油库年度建设计划,对申请建设成品油油库的行业规划条件进行初审:审查拟建成品油油库是否符合广东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填写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申报表(见附件)。

各地市级经贸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上报省经贸委申请规划确认文
件。

二、省经贸委对地市级经贸部门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下发规划确认文件。

企业凭规划确认文件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监督、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管[2003]118号)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管[2003]118号)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包括成品油批发、内部供应批发、零售和仓储经营(安全)许可。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区)安监局(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除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成品油批发、仓储(包括内部供应批发)经营企业(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三)有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不少于1人);(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七)有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二、加油站(或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水上加油站,下同)(一)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水上加油站(包括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水上流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广东海事局或广东省海洋与渔政监督管理局的定点审查批准,其中: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必须符合•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水上流动加油船应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岸基加油站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二)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加油站的站长(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第三章人员培训考核第六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分别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实行持证上岗。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燃料油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安监办[2005]0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燃料油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安监办[2005]0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燃料油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燃料油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安监办〔2005〕03号)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报来《关于燃料油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的请示》(穗安监〔2004〕11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目的是审查许可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要求,通过严格把关,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为:一是该企业必须经依法批准设立;二是申请许可的物品必须属于危险化学品;三是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设备、工艺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范围。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规定,经营成品油的纳入甲种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管理。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规定,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不属于成品油。

根据物品的理化特性判定,闪点≤61℃的燃料油适用于《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23-61℃(危规号33648)未列名的易燃液体。

因此,经省级以上经贸(或商务)部门批准,经营闪点≤61℃燃料油的经营单位,应纳入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经依法批准设立,生产闪点≤61℃燃料油的生产企业,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批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三、环保回收行业从事燃料油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和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4]5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4]5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4〕53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规范汽车加油站经营行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有关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以下简称《规范》)颁布实施,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规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规范》与原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版),以下简称《原规范》)相比,调整了加油站的等级划分标准、民用建筑保护类别划分标准,增加了自助加油站(区)的内容,加强了安全和环保措施,采取了一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等工作,并加强下列重点设备、工艺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一)埋地油罐应按《规范》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法令的要求,采取防止油品渗漏的措施。

防止油品渗漏的措施应当符合《规范》第6.5节和有关标准规定。

采用双层油罐的,应符合《钢制常压储罐》(AQ3020-2008)、《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BG/T30040)等有关标准规定,鼓励采用符合《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规定Ⅰ级安全或环保保护等级的渗漏检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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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包括成品油批发、内部供应批发、零售和仓储经营(安全)许可。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区)安监局(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除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成品油批发、仓储(包括内部供应批发)经营企业(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三)有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不少于1人);(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七)有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二、加油站(或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水上加油站,下同)(一)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水上加油站(包括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水上流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广东海事局或广东省海洋与渔政监督管理局的定点审查批准,其中: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必须符合《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水上流动加油船应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岸基加油站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二)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加油站的站长(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第三章人员培训考核第六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分别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实行持证上岗。

属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应当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的原则,以及国家和省安监局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一)省安监局对全省成品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负责省属、中央驻粤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日常综合监督管理。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第(一)款的企业除外)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制订落实培训、考核、发证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将实施情况及时上报省安监局。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其它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下同)的安全生产培训以本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

没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经本企业考核合格者,由本企业或培训机构发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并分别报所在地市、县(区)安监部门备案。

第四章安全评价第八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自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安监部门(含省级)认可的相应资质,熟悉石油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落实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措施,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督。

成品油经营企业可采用招标等多种方式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机构。

有关部门不得强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不得随意干预评价活动。

第九条在外省登记注册并获国家安监局认可资质的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到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项目备案制度。

在承接项目前,必须先后分别向省安监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备案同意后(格式见附件一),方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业务。

第十条本省安全评价机构在各地开展评价活动,承接项目前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备案(格式见附件一),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必须向成品油经营企业(称委托方)出示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并提供直接参与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的名单,同时应当与委托方平等协商,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要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保密,对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相关内容,根据国家安监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和省安监局印发的《广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见附件二)(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要求,独立对申请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安全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不少于五份),经委托方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局备案。

(一)评价结论分为“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和“未能符合安全要求”三种。

(二)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报告才能作为申报经营许可证资料的组成部分,予以申报。

(三)评价结论为“未能符合安全要求”的,委托方必须针对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得力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评价机构应负责跟踪落实,重新评价;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当地安监局应知会当地经贸、工商等部门,吊销原已发出的有关证照,报当地人民政府,实施依法关闭。

第十四条评价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监局应加强对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报送备案的评价报告在申报经营许可证前,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技术专家(不少于5名)到现场进行抽查,如发现评价报告存在问题,应立即责令安全评价机构改正并重新作出安全评价。

重新评价不得重复收费。

第五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查发证程序第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属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由地级以上市安监局直接受理(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由广州市安监局受理并负责初审);加油站由所在地的县(区)安监局受理。

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统一按照A4纸装订成册):(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三)(同时提交本表EXCEL电子表格制成磁盘一张);(二)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要求”和“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三)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储油罐(油库)设在省外的,应提供储油罐(油库)所在省的当地消防部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和当地市安监部门审查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原件(申请人应带上原件分别送受理、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

第十六条县(区)安监局接到经营加油站企业申请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包括评价报告所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加盖原件核对章(主要指评价报告所附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意见书、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人员培训后领取的资格证书,下同),审查合格的,应在成品油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相应栏目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地级以上市安监局。

第十七条地级以上市安监局对企业申报或各县(区)安监局上报的材料,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到企业现场检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成品油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并分类汇总上报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将组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各市转告申请人。

第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或油库,必须事前获得省级以上经贸(或贸易,下同)主管部门的批准。

成品油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油库获得省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必须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在编制油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并按项目立项等级报同级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

经审查提出意见后,将预评价报告与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安监局备案,才能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

对于同意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或油库,在领取省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时,必须将原已领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交给所在地安监局暂扣;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或油库项目竣工必须经各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按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的程序办理或重新申请领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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