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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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本实施细则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包括成品油批发、内部供应批发、零售和仓储经营(安全)许可。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区)安监局(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除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包括内部供应批发)经营企业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J16-87,2001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
(三)有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不少于1人);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有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二、加油站(或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水上加油站,下同)
(一)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水上加油站(包括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水上流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广东海事局或广东省海洋与渔政监督管理局的定点审查批准,其中: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必须符合《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水上流动加油船应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岸基加油站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
(二)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加油站的站长(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
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第三章人员培训考核
第六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分别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实行持证上岗。属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应当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的原则,以及国家和省安监局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一)省安监局对全省成品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省属、中央驻粤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日常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第(一)款的企业除外)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制订落实培训、考核、发证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将实施情况及时上报省安监局。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其它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下同)的安全生产
培训以本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没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本企业考核合格者,由本企业或培训机构发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并分别报所在地市、县(区)安监部门备案。
第四章安全评价
第八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自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安监部门(含省级)认可的相应资质,熟悉石油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落实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措施,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督。
成品油经营企业可采用招标等多种方式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强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不得随意干预评价活动。
第九条在外省登记注册并获国家安监局认可资质的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到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项目备案制度。在承接项目前,必须先后分别向省安监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备案同意后(格式见附件一),方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业务。
第十条本省安全评价机构在各地开展评价活动,承接项目前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备案(格式见附件一),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必须向成品油经营企业(称委托方)出示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并提供直接参与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的名单,同时应当与委托方平等协商,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要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保密,对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相关内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