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精选.pdf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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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人社厅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8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也有部分地区反映,在相关政策理解和把握上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8号文件精神,统一把握相关政策,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厂办大集体职工再就业工作各地要深入企业宣传各项就业政策,着力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与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纳入就业扶持范围,简化工作流程,畅通政策落实渠道。
对自主创业的,及时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优惠政策。
对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及时落实税收优惠、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多种渠道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及时兑现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各地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办发1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帮助厂办大集体企业制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范围、民主程序、劳动关系处理和经济补偿支付办法等内容。
全总贯彻厂办大集体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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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1]4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平稳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认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厂办大集体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得到有效维护。
二、加强源头参与,切实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各级工会特别是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工会和企业工会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
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规范企业改革的民主程序,坚持制定改革方案要充分吸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在事前向职工公示;坚持企业的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企业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审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代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代会作出决定。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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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托 管 理 合 同和 委 托 管 理 合 同 ,应 当 按 有关 规 定 报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备案 。
七、 为规范管理 . 本 通 知 发 布 前 已经 建立 补充 养 老保 险 的
使用童工 、 强 迫 劳 动 等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尚 未 完 全 杜 绝 。 随 着 新 的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 不断 出台。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的监 管 范 围不
断扩 大 、 监管 对象 和监管 事项 不断增 多 。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执 法
工和退休人员 , 要按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 于解决
厂 办 大 集 体 与 职 工解 除 劳 动关 系后 ,要 按 规 定 接 续 各 项
社 会 保 险关 系 , 符 合条 件 的 , 享 受 相 应 的 社会 保 险 待 遇 。 对 于 已按 统 一 政 策 参 加 了企 业 职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厂办
业 年 金 计 划 后 的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各 级 民 政部 门 可 将
会 保障部门审核 , 财政部门复核 , 报 省 级 人 民政 府 批 准后 可 以 核销 . 或 采取 其 他 办 法 妥 善 解 决 。要 严 格 掌 握 核 销 的 范 围 、 界 定 条件及核销程序 , 确保基金安全和应收尽收 , 并 妥 善 解 决 弥 补 资 金 来 源 问题 。对 于未 参 加 基本 养 老 保 险 的厂 办 大集 体 职
四 、社 会 组 织 的 企 业 年金 方 案 应规 定 社 会 组 织 缴 费 计 人
工 作 人 员 企 业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的 比例 ,可 以综 合 考 虑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贡 献 、年 龄 等 因 素 确 定 不 同 的计 入 比例 .但 差 距 不 宜 过
国办发1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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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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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1.06.16•【文号】总工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总工发[2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平稳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提高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认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厂办大集体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了解掌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有关政策,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做到政策落实到位、民主程序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进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革中得到有效维护。
二、加强源头参与,切实落实职工民主权利各级工会特别是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工会和企业工会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
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严格规范企业改革的民主程序,坚持制定改革方案要充分吸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在事前向职工公示;坚持企业的改革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厂办大集体改革重组汇编资料(全新版)
![厂办大集体改革重组汇编资料(全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e02da46d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c8.png)
厂办大集体改革重组汇编资料〖全新版〗--最新形势/政策解读、疑难解答、改革路径、操作技术、方案设计实例、文书范本201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18号文”),明确要求用3-5年的时间,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国务院18号文对改革方式、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支持措施,为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
2013年1月初,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王勇表示,今年将全面启动国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群体,厂办大集体普遍存在产权归属不清、管理机制不活、职工收入偏低、严重依赖主办企业、市场竞争力弱等突出问题,缺乏自主发展的能力和意识,亟须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一项兼具政策性、复杂性、敏感性的工作,如果缺乏创新的思路、周密的策划、稳妥的实施,将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留下改革后遗症、引发职工队伍稳定问题。
中电瑞华咨询公司结合多年为国有、集体企业提供改制重组咨询的经验,编写了这套目前为止国内思路最清晰、操作性最强、政策依据最可靠的改革汇编资料,为准备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企业领导提供高价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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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资料内容简介第一部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最新进展、疑难问题解析和改革路径选择1、厂办大集体的发展起源与历史沿革;2、全国厂办大集体改革最新进展情况;3、东北改革试点的实际成效及经验教训分析;4、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难点解析和策略选择;5、如何处理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三对平衡关系;6、突破厂办大集体改革障碍,实现“多方共赢”的改革路径。
第二部分:厂办大集体改革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最新政策解读1、国务院办公厅最新政策解读(18号文);2、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政策解读(859号文、250号文等);3、全国各地区及各大行业相关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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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 签】厂办大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体制改革【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文 号】国办发(2011)18号【发文日期】2011-04-18【实施时间】2011-04-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 (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c60dce4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f6.png)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黑市政办发〔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5〕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2014年12月以来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会议和省厂改办通知要求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通过体制转换、制度创新,全面推进全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使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确保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目标原则(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总体要求,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但不纠缠历史旧账,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量力而行,运用多种改革模式和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稳定、改革与发展并举,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努力优化、整合大集体企业资源,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坚持企业及职工自愿参加原则,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6edbe1ac83d049649b6658f6.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
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08]56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3
【实施日期】2008.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是我市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已经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并作为市直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各级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
(表一)。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doc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doc](https://img.taocdn.com/s3/m/e55bd020c5da50e2524d7f49.png)
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
发〔2011〕18号)通知》(国发〔2016〕19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2011〕111号)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2014]112号)
作计划安排)》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
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
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
333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4〕18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4〕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6271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52.png)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5日佳木斯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精神,按照省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体制转换,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其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真正实现集体企业与原主办国有企业分离。
二、改革范围及方式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划内的中央、省属以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可纳入改革范围。
实行重组改制、产权出售、破产关闭、清算注销等方式进行改革,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三、改革政策(一)改革时点。
依据省政府相关规定,2012年12月31日为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
以此计发经济补偿金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资产债权债务。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税收政策》(2011-9-9)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税收政策》(2011-9-9)](https://img.taocdn.com/s3/m/0af2ec86ec3a87c24128c406.png)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税收政策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厂办大集体总体目标: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一、主要税收政策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一)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2020年九月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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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016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的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
〔2015〕333号)
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作计划安排)》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1
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产学联合袁敬华整理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3ddb06453610661ed9f44d.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集体所有制企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2]6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8.06【实施日期】2012.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
我省哈尔滨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于2007年全面启动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一)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一)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3f499c9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f0.png)
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厂办集体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与时俱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为进一步推动厂办发展,提高集体效益,满足员工需求,特制定本改革方案。
二、目标1.优化厂办集体管理,提高集体效益;2.推动员工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并增强集体凝聚力;3.完善集体福利体系,提高员工生活质量。
三、改革措施3.1 厂办集体管理机制优化1.成立集体管理委员会,由各个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集体管理工作,重要决策由委员会讨论通过。
2.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员工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通过表决确定重要事项。
3.2 增加员工参与度1.每年定期召开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重大事项,集思广益,形成决策建议。
2.设置员工代表,参与制定企业发展计划、岗位评聘等重要事项。
3.3 提升员工福利待遇1.确定合理薪酬制度,根据员工工作贡献、能力和职位进行薪酬的差异化设置,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2.完善员工培训体系,提供各类培训机会,提升员工专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3.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为员工的社会保障提供保障。
3.4 健全员工关系管理1.成立员工关系部门,负责处理员工纠纷、倡导和维护良好的员工关系,提升员工满意度和企业形象。
2.定期开展员工活动,增加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四、实施方案1.成立改革工作专班,由综合部门负责协调与推进改革。
2.制定详细的改革计划,明确各项改革目标、任务和责任人。
3.加强对改革方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员工对改革方案的理解和支持。
4.逐步实施改革措施,先从试点部门开始,然后逐步推广到其他部门。
五、预期效果1.厂办管理机制的优化将提高集体效益,加强集体凝聚力。
2.增加员工参与度将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3.提升员工福利待遇将增强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满意度。
4.健全员工关系管理将减少员工纠纷,提升员工满意度和企业形象。
六、总结通过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实施,将能够优化厂办集体管理,推动员工参与和提升集体效益,同时改善员工福利待遇,加强员工关系管理,提升员工满意度和企业形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4f2fbd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23.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23
•【字号】哈政办综[2008]56号
•【施行日期】2008.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
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是我市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已经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并作为市直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各级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
(表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8ca2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ac.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10月8日湖北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体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为积极稳妥解决全省厂办大集体问题,减轻主办国有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为顺利组织和推进此项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从2011年9月起至2012年底,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切实解决改制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厂办大集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改革范围由原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登记注册,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并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工作步骤(一)发动准备阶段(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1、建立体系。
厂办大集体改革在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整体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信访局、省总工会等省直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按部门职能分工,共同做好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指导、督办和服务工作。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196c5e4c9b6648d7c1c746e1.png)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渭政办发[2010]251号【发布部门】渭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30【实施日期】2010.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渭政办发[2010]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0年8月30日渭南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为了积极稳妥地抓好我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107号)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订我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一、改革范围厂办大集体是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资助兴办,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动服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改革任务和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力争在2012年6月底前,用半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
以妥善安置职工为主要任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点解决好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坚持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分类实施的原则,中、省、市企业由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县级企业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坚持依法规范操作,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全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哈尔滨A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哈尔滨A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e0fbedd763231126fdb1193.png)
A公司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为认真贯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政策,通过深化厂办大集体企业的改革,妥善解决集体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使厂办集体企业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
根据《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发〔2007〕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的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一)、企业的隶属关系及经营情况B公司,是A公司主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
公司成立于197×年××月。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导产品是为主办厂提供加工制造各类×××、×××、×××配套件及服务。
截止到2009年三年累计完成产值×××万元,其中:2007年×××万元、2008年×××万元、2009年×××万元;三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万元,其中:2007年×××万元、2008年×××万元、2009年×××万元;三年累计亏损×××万元,其中:2007年亏损×××万元、2008年亏损×××万元、2009年亏损×××万元。
(二)资产情况经主办企业A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B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审计,截止到2010年底,审计调整后的账面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净资产为-×××万元(三)人员情况B公司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工×××人,离岗职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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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1〕18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1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4]112号)
《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53号)《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
《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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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和费用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分配〔2015〕333号)2016年-2018年出台的厂办大集体改革系列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
通知》(国发〔2016〕19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
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会议纪要(附2018年工作计划安排)》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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