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植物无公害栽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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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植物无公害栽培技术

1 药用植物无公害栽培发展动态

1.1 无公害中药材的概念

药用植物无公害栽培,目的是采用栽培手段调节药用植物与产地环境关系,生产无公害的优质中药材。无公害中药材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药材品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有资格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的未加工或者初加工的中药材产品。

中药材产品中农药、重金属残留等外源性有害物质的污染是当前生产中的一个问题。如何在中药材生产环节中有效地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开发无公害优质生产技术,保证中药材的品质和安全性,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分析中药材生产过程中外源性有害物质污染的来源和环节主要有:①药用植物生境的污染,包括土壤、地质背景和水源中有害重金属、农药残留和放射性物质及大气有害气体污染等。②药用植物栽培和中药材仓储过程中的农药或驱虫剂的残留。③中药材加工炮制过程中辅料的污染。④中药材包装材料的有害物质污染。因此,为了中药材生产优质、高产、高效和无公害化、绿色化,应从生产基地布局、生产技术等各个环节对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污染加以防范和控制。特别是在栽培过程中,针对各种病虫害的危害,控制化学农药防治对中药材的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研究并实施以农业综合防治为主的无公害优质药材栽培技术是无公害药材生产、研究与开发的重要

内容。

1.2 无公害中药材产品法规的形成和发展

随着人类回归大自然的需求,传统的草药治病在世界上重新得到了重视,但在其生产和品质控制方面,各国目前尚没有一套统一的、完整的标准体系,基本上尚处在研究和完善过程中。药用植物栽培种类多,规模小,生产者缺乏按质量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的主动性,随意性强;市场流通中,大多数中药材散装上市,既无包装,也无标识,更无商标,一旦出现用药安全问题,很难跟踪溯源,追究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管理方面,涉及中药材用药安全的法规内容不完整,执法主体不明确,更缺少对中药材安全监管方面的法规。

为了从生产源头抓起,以保证药材品质的稳定,美国FDA对天然药物生产制剂和原料特别强调原产地的概念。1998年,欧共体出台了有关药用和芳香植物GAP草案,以保证常用药材和种苗的质量稳定。1992年,日本厚生省编撰了《药用植物栽培和品质评价》等类似于药用植物GAP的操作规程。

面对世界各国对天然药物质量的要求和中药走向世界的需要,2002年4月17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我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它是对中药材生产的基地选定、品种、栽培技术、采收与加工、质量标准等作出的相应规定,亦是现代中药材生产基地的评定依据。通过一年多的实施,于2003年9月19日制定并颁布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对中药材生产过程有关的种植基地

的土壤、空气、水等环境条件及采收加工和贮藏运输等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中药材GAP的实施是控制药用植物外源性有害物质有效措施之一。

2000年以来,我国其他相关部门还逐步制定和实施了有关农业无公害栽培的一些新法规、新制度,包括把一些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退出种植业领域,实施农产品无公害生产等多项工作。如2000年国家农业部宣布停止甲胺膦、久效膦、甲基对硫膦、对硫膦、膦胺5种高毒有机膦农药新增登记;2001年农业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2001年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台了《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2004年改称《药用植物及制剂外经贸绿色行业标准》,见附录4);2002年农业部又宣布停止甲拌膦、氧化乐果、甲基异硫膦、灭多威等11种高毒农药的新增登记,停止批准高毒农药分装登记,公布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品种清单及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清单(附录5)等。

总之,规范中药材种植和加工技术是保证中药材品质的关键环节,减少农药残毒和重金属等外源性有害物质污染是保证中药材安全性的重要条件,这些构成了药用植物无公害栽培的核心内容,同时无公害中药材也是实施中药材GAP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无公害生产技术的引入,中药材生产将逐步向绿色中药材、有机中药材方向发展。

2 药用植物无公害栽培对生态环境的要求

2.1 土壤

国家环保局1995年5月1日实施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2001年1月1日实施了《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2-2000),规定了农田土壤环境监测的布点采样、分析方法、质控措施、数理统计、成果表达与资料整编等技术内容。综合污染指数可以全面反映各污染物对土壤的不同作用,同时又突出高浓度污染物对土壤环境质量的影响,因此,按综合污染指数最终评定土壤质量,划分土壤质量等级。我国2002年4月17日颁布的中药材GAP要求:中药材产地的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土壤应符合土壤质量二级标准。在广泛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中药材GAP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7月出版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研究与实践指南》,其中“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研究的部分参考指标”,可以作为药用植物无公害栽培时对环境指标要求的参考。2.2 空气

国家环保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样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2000年12月1日实施了《农区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7-2000),规定了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布点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数据处理与成果表达的基本要求。农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一般以单项污染指数为主,可直接采用GB9137-1988和GB3095-1996中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划分为三级;但当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区域空气质量比较,或同一个区域内空气质量在不同历史时段内比较时,应采用综合污染指数评价,划分为五级。我国的中药材GAP要求中药材产地的空气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研究的部分参考指标》指出:由于中药材GAP生产基地大气监测STP、SO2、NO2和氟化物四项指标,监测工作量大,当前大多数中型城市和发达城市已开展当日大气质量检测工作,其数据可以直接采用。

2.3 农田灌水

国家环保局1992年10月1日实施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适用于全国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2000年12月1日实施了《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6-2000),规定了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的布点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数据处理与成果表达的基本要求。在农田灌溉过程中评价水质,一般以单项污染指数为主,以区域内灌溉水质作为一个整体与外区域比较或与不同历史时段比较时应用综合污染指数评价。《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要求中药材产地的灌溉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研究的部分参考指标》指出:中药材GAP生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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