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5:个征信系统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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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系统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

工作流程

(征信分中心版)

本手册适用于征信分中心开展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用于规范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新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以及已接入机构更改接口的验收工作。

本手册包括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机构和用户申请表、报文内容分析规则、验收报告模版、验收标准等。

第一部分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

第一阶段申请审核

1.接入机构向其总部所在地的征信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函

申请函应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网络条件、数据管理、接入名称及接入理由等内容,包括客户信息报送内容、业务信息数据项名称和含义、数据是总行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征信牵头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2)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非金融机构不报送此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征信分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07]68号),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具备接入资格的机构可直接回复,告之不能接入并说明理由;对具备接入资格的机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征信中心。

3.征信中心根据分中心的初审意见,结合机构接入的总体安排,确定申请机构是否可以接入,并函告分中心。征信分中心将函复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4.对批准接入的新机构,征信分中心在通知函复结果的同时,下发以下材料:

(1)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

(3)个人信用报告解读手册。

(4)报文预处理程序和加密加压不校验程序,商业银行解密解压程序。

上述材料由征信中心统一提供给征信分中心。

第二阶段制度报备

经审核同意的机构应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2005]3号令)等文件要求,建立有关征信工作的各

项制度和流程,并报征信中心和所在地征信分中心备案,征信制度内容包括:数据上报机制、查错纠错机制、异议处理流程、用户管理和岗位设置等。征信分中心应指导接入机构建立和完善征信制度。

第三阶段系统培训

征信分中心应针对接入机构业务人员和接口程序开发人员开展业务和技术培训,帮助其准确理解接口规范要求,正确使用个人系统功能及产品,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征信系统介绍。

2.数据接口规范培训,详细讲述接口规范的各项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数据发布格式、数据校验规则、数据更正方法、数据删除格式、账户标识变更报文格式等内容,同时介绍各数据项应符合什么样的逻辑规则。详细内容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和《报文内容分析规则》。

3.个人信用报告解读培训,确保接入机构信用报告使用人员正确解读个人信用报告,重点针对信贷业务人员。

4.其他与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内容。

如需要征信中心统一安排培训,征信分中心应提前报告。

第四阶段程序测试

1.接入机构应认真梳理所有业务类型,与接口规范中的业务种类细分进行比较,确定出哪些业务是必须报送的,哪些业务是不需要

报送的,形成书面材料报征信分中心。征信分中心初审后报送征信中心审定。

2.接入机构业务系统中采集的客户基本信息,如在数据接口规范中有对应的数据项,都要全量采集上报。

3.征信分中心应指导接入机构撰写接口程序开发需求书,就需求书中的接口规范要求和各种逻辑关系为接入结构提供咨询。

4.征信分中心应了解接入机构业务系统数据存储和流转过程,将接口规范中的数据项与接入机构业务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将数据项分为以下三类:

(1)直接提取的数据项:确保抽取的数据与接口规范中的数据项含义相同。

(2)简单转换的数据项:确保数据字典定义的转换对照关系准确。

(3)复杂计算的数据项:重点分析24个月还款状态、违约次数、最高逾期数、当前逾期期数、剩余还款月数等数据项是通过接入机构业务系统中的哪些数据计算得到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5.数据抽查

征信分中心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业务,将接口程序生成的征信数据与接入机构实有数据进行比对:

(1)对直接提取的数据项,进行简单比对即可。

(2)对简单转换的数据项,将原始数据按照对照关系表进行转换,然后再与接口程序生成的征信数据比对。

(3)对复杂计算的数据项,根据原始数据按照计算方法进行推导,然后再与接口程序生成的征信数据比对。

通过比对可以进一步检验接口程序设计与实现过程的正确性。如比对中出现不匹配的数据,要求接入机构进行核实,查找原因,并进行修改。

6.征信分中心还应对报文生成逻辑以及报文内容进行检查:

(1)报文生成逻辑检验。

数据提取完整性:按规定,接入机构存量点前已结清的业务不必再报;截至存量点尚未结清的业务以及存量点起新增业务均需报送。应确保接口程序能够按要求每月完整提取待接入机构数据全部应报数据,并且能够针对部分账户生成数据报送。

个人基本信息生成:初次报送入个人征信系统的账户(包括每月新开立账户)应包含基本信息三段(B身份信息段、C职业信息段、D居住地址段),并且应确保非初次上报的账户,后续月份报送时在基本信息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包含基本信息三段。

结清信息生成:必须确保当月结清账户正确生成结清信息上报,并且上月结清的账户在下月不应再继续提取信息上报。

担保信息生成:应保证含担保段的账户在第一次报送时担保信息完整,以后各月报送该账户时,在担保信息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需报送担保段。

(2)报文内容检验。

用预校验处理程序对报文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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