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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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 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 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word格式.. 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 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2019〕4号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2019〕4号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
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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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
监测函〔2019〕4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实施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请示》(渝环〔2019〕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是原环境保护部依法对标准作出的解释,与已发布标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仍然有效。

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规范使用,若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

因此,在分析地表水中铅项目时,应根据监测目的、监测方法的检出限和测定下限科学选择《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5-87)、《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2014)或《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HJ 776-2015),新发布的地表水中铅的监测方法标准也可按上述原则使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2019年2月12日
——结束——。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

附录A(规范性附录)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分别使用吸附管和定量环采集样品,得到30种目标物的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见附表A.1。

附表A.1 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序号目标物目标物英文名定量离子(m/z)辅助离子(m/z)吸附管定量环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采样量(ml)分流比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定量环体积(μl)1 丙酮acetone 58 43、42 0.2 0.8 6 不分流 4 16 4002 异丙醇isopropyl alcohol 45 43、42 0.3 1.2 60 40:1 5 20 4003 溴乙烷ethane, bromo- 108 110、81 0.2 0.8 6040:17 28 4004 二氯甲烷methylene chloride 49 84、51 0.2 0.8 6040:15 20 4005 2-丁酮2-butanone 43 72、57 0.2 0.8 6040:1 5 20 4006 乙酸乙酯ethyl acetate 61 70、43 0.2 0.8 6 不分流 5 20 40010序号目标物目标物英文名定量离子(m/z)辅助离子(m/z)吸附管定量环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采样量(ml)分流比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定量环体积(μl)7 正己烷n-hexane 57 41、56 0.2 0.8 60 40:1 4 16 4008 三氯甲烷trichloromethane 83 85、47 0.2 0.8 6不分流 3 12 2009 1,2-二氯乙烷ethane,1,2-dichloro-62 64、49 0.2 0.8 6不分流 4 16 40010 苯benzene 78 77、51 0.2 0.8 6不分流 3 12 20011 四氯化碳carbon tetrachloride 117 119、121 0.3 1.2 6不分流 3 12 20012 1,2-二氯丙烷propane,1,2-dichloro-63 62、76 0.2 0.8 6不分流 6 24 40013 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 130 132、95 0.2 0.8 6040:1 3 12 20014 甲基异丁酮methyl isobutylketone43 58、57 0.2 0.8 6040:1 5 20 40015 甲苯toluene 91 92、65 0.3 1.2 6040:1 4 16 40016 乙酸异丁酯isobutyl acetate 43 56、73 0.4 1.6 6040:1 5 20 40017 乙酸正丁酯butyl acetate 43 56、73 0.4 1.6 6040:1 6 24 40011序号目标物目标物英文名定量离子(m/z)辅助离子(m/z)吸附管定量环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采样量(ml)分流比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定量环体积(μl)18 四氯乙烯tetrachloroethylene 166 164、168 0.2 0.8 6 不分流 5 20 40019 氯苯benzene, chloro- 112 77、114 0.2 0.8 60 40:1 4 16 40020 乙苯ethylbenzene 91 106、51 0.4 1.6 6 不分流 5 20 40021,22 间&对二甲苯m-xylene &p-xylene91 106、105 0.2 0.8 6 不分流 2 8 20023 环己酮cyclohexanone 55 42、98 0.3 1.2 6040:1 5 20 20024 苯乙烯styrene 104 103、78 0.2 0.8 6040:1 5 20 40025 邻二甲苯o-xylene 91 106、105 0.3 1.2 6040:1 4 16 40026 异丙苯benzene,(1-methylethyl)-105 120、77 0.3 1.2 6040:1 3 12 40027 1,3,5-三甲苯benzene,1,3,5-trimethyl-105 120、77 0.3 1.2 6040:1 3 12 40028 1,2,4-三甲苯benzene,1,2,4-trimethyl-105 120、77 0.2 0.8 6040:1 4 16 40029 1,2,3-三甲苯benzene,1,2,3-trimethyl-105 120、77 0.3 1.2 6040:1 5 20 40012序号目标物目标物英文名定量离子(m/z)辅助离子(m/z)吸附管定量环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采样量(ml)分流比检出限(mg/m3)测定下限(mg/m3)定量环体积(μl)30 邻二氯苯benzene,1,2-dichloro-146 148、111 0.2 0.8 6 不分流 4 16 40013。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精品文档. 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废气低于检出限总量核算

废气低于检出限总量核算

废气低于检出限总量核算
从监测角度来看,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低于检出限意味着这些污染物的浓度已经非常接近或者低于监测仪器的检测范围,这就要求使用更加敏感的仪器或者改变监测方法来确保准确监测。

此外,还需要注意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避免因浓度低而导致的误差。

从环保管理角度来看,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低于检出限也需要进行核算和记录,因为即使浓度很低,这些污染物仍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加强源头治理,优化工艺流程,以降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

此外,低于检出限的废气排放也需要进行合规性评估,确保排放符合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标准。

在核算废气排放总量时,需要将低浓度污染物的排放量纳入计算范围,以便全面评估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总之,废气低于检出限总量核算涉及监测技术、环保管理和法规遵从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确保废气排放的监测、核算和管理工作科学、合规、准确。

仪器检出限、方法检出限、样品检出限及测定下限的概念及出别

仪器检出限、方法检出限、样品检出限及测定下限的概念及出别

[导读]长期以来,各个领域的检测人员针对检出限概念、估算方法及在各个不同领域的应用都进行了大量的探讨。

在实际应用中,仪器检出限、方法检出限及样品检出限及测定下限的概念经常混乱检出限是分析测试的重要指标,对于仪器性能的评价和方法的建立都是重要的基本参数之一。

在日常检测过程中,检出限为具体量度指标,特别是在痕量分析中,痕量分析误差与样品含量相对于检出限的倍数相关联。

检出限的确定对于分析方法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对检出限的忽视有可能导致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增大。

长期以来,各个领域的检测人员针对检出限概念、估算方法及在各个不同领域的应用都进行了大量的探讨。

像分析仪器在测定过程中存在与噪音相区别的小信号检出问题,同时也存在着分析方法能可靠测定物质最低含量的界限问题,这两个概念有着本质的不同。

在实际应用中,仪器检出限、方法检出限及样品检出限及测定下限的概念经常混乱。

在检验检疫行业中,进出口产品的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也是多种多样,对检测人员的要求高,为保障进出口产品质量把关服务的有效进行,合理的使用仪器分析,科学有效的评估仪器分析,都要求在仪器的检出限等各项指标上有个清晰完整的认识。

为理清在检出限概念和层次上的认识,本文将对检出限的概念、分类和影响因素进行详尽的探讨。

一、检出限的概念1947年,德国人Hkaiser首次提出了有关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概念,并提出检出限和分析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一样,也是评价一个分析方法测试性能的重要指标。

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 IU-PAC) 于1975年正式推行使用检出限的概念及相应估算方法,于1998年又发表了《分析术语纲要》对检出限检出,检出限的定义为:某特定方法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从样品中检出待测物质的最小浓度或量,公式表示为:欧盟《执行关于分析方法运行和结果解释的欧盟委员会指令》(2002/657/EC)的最新检测限的概念 CCα和 CCβ检测限( >>α) 是指大于等于此浓度限,将以α误差概率得出阳性结论。

氮氧化物检出限 -回复

氮氧化物检出限 -回复

氮氧化物检出限-回复什么是氮氧化物检出限?氮氧化物(即氮氧化物,简称NOx)是指一组氮和氧的化合物,包括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

它们是工业排放和机动车尾气中最常见的污染物之一,对大气质量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确立氮氧化物检出限是为了监测并限制NOx的排放。

氮氧化物检出限是指能够检测出氮氧化物浓度的最低限度。

它通常以浓度单位(通常是毫克/立方米或微克/立方米)来衡量。

这个限制值的设定是根据环境保护标准和空气污染控制要求来决定的。

现代环保监测仪器利用各种方法来检测和测量氮氧化物浓度。

最常见的方法包括化学分析法、光谱法和电化学分析法。

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但它们的目标都是准确地测量氮氧化物的浓度,并尽量降低测量误差。

为了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氮氧化物检出限需要经过严格的质量保证和校准程序。

首先,仪器必须进行周期性的校准来确保其准确性。

其次,样品必须经过适当的预处理和准备,以确保检测结果与实际情况一致。

最后,数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分析和验证,以排除任何误读或干扰。

氮氧化物检出限在环境保护监测和控制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允许政府和环保机构监测和评估氮氧化物排放的水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排放和改善空气质量。

此外,氮氧化物检出限也对企业和工厂施加了压力,要求他们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

总之,氮氧化物检出限是确立了能够检测出氮氧化物浓度的最低限度。

它在环境保护和空气污染控制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帮助监测和控制氮氧化物的排放,并促使企业和工厂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只有通过有效监测和控制,我们才能保护人类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

固定源废气监测疑点难点答疑与讨论(二)

固定源废气监测疑点难点答疑与讨论(二)

固定源废气监测疑点难点答疑与讨论(二)随着新标准的不断发布,对环境监测的质控要求也越来越高,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准、全,笔者将在最近举办的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培训交流会及日常工作中的答疑与讨论整理出来和大家一起交流,鉴于有的技术问题系个人见解,对此欢迎大家深入进行讨论,以活跃论坛和提高我们的环境监测技术水平。

1、采样时如何对锅炉的负荷进行调查?答:可找企业陪同人看蒸汽流量表或到控制室看自动记录装置(图1为电厂的运行负荷显示)或锅炉生产运行记录;小锅炉若无蒸汽流量表,可核查锅炉入水量,即查水表;还可以用燃料消耗量和热值,结合燃烧效率、锅炉热效率推算蒸汽所含热量来折算蒸汽产量。

比如记录锅炉热工仪表输入和输出量,通过热水量及热水升高温度计算热耗量,来测算实际生产负荷。

计算示例:锅炉负荷=(监测时蒸汽产量/锅炉公称产量)×100%。

2、按HJ57-2017要求,二氧化硫要测多久?这个“一次测量值”能否作为监测值出报告?还是要多测几个“一次测量值”取平均值?答:每次测定包括仪器稳定需要的时间在内至少要7~8分钟,所谓稳定指达到仪器100%的响应时间,这个时间视仪器新旧程度和传感器质量,一般需2~3分钟。

然后再读取5~15分钟的测值作为一次测量值的平均值;一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可以1分钟读1个数,读5~15个数计算均值;也可以通过仪器设置直接测出5~15分钟的平均值,可通过仪器面板来设置烟气测量时间(见图2)。

5~15分钟的“一次测量值”不能作为检测报告的报告结果,按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应测3~4次,即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获取平均值;但如果能做到连续1小时的采样来获取平均值,那么这种采1h的“一次测量值”是可以作为检测报告的报告结果;考虑到定电位电解法仪器的使用寿命,建议最好还是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测3~4次。

3、颗粒物采样前并不知道浓度,如何设定采样时间?答:为选嘴进行预测流速测试时,可通过观察试采滤筒中的尘粒、移动采样的采样点和累积采样量来估算采样时间;针对目前出口浓度不是很高的情况,建议采样时间长些,如不少于1立方米,以保证采样滤筒能有足够的增重;对于原先已测过的固定源,如果不属低浓度排放,只要保证采样滤筒的增重不少于15mg,采样时间可缩短,采样体积可少于1立方米;如果用HJ836采样,只要保证采样滤筒的增重不少于1mg,采样时间同样可以缩短,采样体积也可少于1立方米,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采样线上的每个点采样不能少于3分钟。

2023年注册环保工程师之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基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注册环保工程师之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基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注册环保工程师之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基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同一方法的检出限、测定下限、测定上限、检测上限,其数值大小的排列顺序是( )。

A.测定上限>检测上限>检出限>测定下限B.检测上限>检出限>测定上限>测定下限C.检测上限>测定上限>测定下限>检出限D.检出限>检测上限>测定上限>测定下限【答案】 C2、土壤中微生物的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A.细菌、真菌、放线菌、藻类、原生动物和微型动物B.细菌、放线菌、真菌、藻类、原生动物和微型动物C.真菌、放线菌、细菌、藻类、原生动物和微型动物D.真菌、细菌、放线菌、藻类、原生动物和微型动物【答案】 B3、A/A/O生物脱氮除磷处理系统中,关于好氧池曝气的主要作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保证足够的溶解氧防止反硝化作用的发生B.保证足够的溶解氧便于好氧自养硝化菌的生存以进行氨氮硝化C.保证好氧环境,便于在厌氧环境中释放磷的聚磷菌D.起到对反应混合液充分混合搅拌的作用【答案】 A4、废水处理中的二级处理工艺的目的是( )。

A.去除废水中的颗粒状有机物,减轻后续生物处理的负担B.调节水质、水量、水温等,保证后续生物处理的顺利进行C.大量去除胶体状和溶解状有机物,保证出水达标排放D.脱氮、除磷【答案】 C5、在小于临界水深时,断面单位能量随水深减小( )。

A.不变B.增加C.减小D.不确定【答案】 B6、在水样中加入( )是为防止金属沉淀。

A.H2SO4B.NaOHC.CHCl3D.HNO3【答案】 D7、污泥的调理用在那个污泥处理工段前?( )A.浓缩B.脱水C.好氧消化D.厌氧消化【答案】 B8、燃煤锅炉煤的燃烧过程中S的转化率一般为85%,如燃烧1kg含硫量2.1%的动力煤在α=1.8时产生实际干烟气量为14.5m3(标态),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为900mg/m3,试估算排放达标所需的脱硫效率为()。

A.26.9%B.37.8%C.63.4%D.68.9%【答案】 C9、下列哪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与措施( )。

固定源废气监测疑点难点答疑与讨论(一)

固定源废气监测疑点难点答疑与讨论(一)

固定源废气监测疑点难点答疑与讨论(一)随着新标准的不断发布,对环境监测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准、全,在最近举办的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培训交流会上,笔者就与会人员在工作中所碰到的疑点难点进行了答疑和讨论,现将会上有关答疑整理出来和大家一起交流,鉴于有的技术问题国家尚无规定,相关答疑仅系个人见解,欢迎大家对此深入进行讨论,以提高我们的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水平。

1、当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结果低于检出限时,能报方法检出限值+标志位“L”吗?答:不能!因为报方法检出限值+标志位“L”是《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2002)的规定,空气和废气监测不适用,建议参考GB/T16157-1996修改单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规定,用“<检出限值”或“ND”来表示,但需注意用“ND”表示时,应注明“ND”表示未检出,并同时给出方法检出限值。

2、未检出时的排放速率可以按“0”计吗?答:不可以!“0”是HJ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议参考“<检出限值”的表述,如用GB/T16157标准,实测浓度小于20mg/m3,当烟气排放量为10000m3/h时,其排放速率≤20×10000×10-6,排放速率建议按<0.02kg/h报出。

3、固定源废气颗粒物三次监测有一次未检出,其平均浓度如何计算?答:参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HJ/T 166-2004、HJ 442-2008和GB 17378.1-2007等规定和业内的通行做法,建议将未检出的数据以检出限的1/2计后参与平均计算,若平均值小于检出限,按“<检出限值”报出,若“>检出限值”便修约至检出限所达的小数位数或整数位报出。

如用GB/T16157测颗粒物,三次实测浓度值分别为<20mg/m3、22mg/m3和30mg/m3,其平均浓度=(20×1/2+22+30)/3=21(30mg/m3)。

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

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

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

针对您提到的超标情况,我们非常重视,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处理。

以下是我们对于超标情况的复测要求处理回复:1. 确认超标数据我们将对您提供的超标数据进行核实和确认。

我们会与您核对超标数据的来源和准确性,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进行复测一旦确信超标数据的准确性,我们将要求进行复测。

复测的目的是排除可能的误差和干扰因素,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我们将与您共同商定复测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 分析超标原因在完成复测后,我们将对复测结果进行分析。

我们会综合考虑可能的影响因素,分析超标的原因。

我们也会与您交流并共同探讨超标原因,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和修正。

4. 提出整改措施基于复测结果和超标原因的分析,我们将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这些整改措施将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管控措施、改进技术工艺、优化管理流程等方面,旨在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5. 跟踪监测我们将对整改措施的实施和效果进行跟踪监测。

我们会建立相关的监测机制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我们将以严谨的态度和负责的态度,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超标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和跟踪管理。

我们深知企业社会责任和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将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期待与您共同为产品质量和安全共同努力。

此致敬礼尊敬的客户:非常感谢您对于超标情况的复测要求处理回复表示理解和支持。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处理,并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可追溯性。

接下来,我将对上述回复中的内容进行续写和扩展。

具体来说,我们将深入探讨如何进行复测、分析超标原因及提出整改措施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

1. 进行复测复测是确认超标数据是否准确的重要步骤。

在进行复测时,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复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关于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问题的回复

关于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问题的回复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2.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4.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5.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6.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

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7. 无组织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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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未检出 折算值

废气 未检出 折算值

废气未检出折算值
废气未检出折算值是指在废气排放监测中,如果废气样品在监测过程中未检出有害物质的含量,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将该废气未检出的结果进行折算,以便进行污染物的评估和监管。

折算值的确定通常是根据相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相关监管要求进行计算,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影响因素的考虑和修正。

废气未检出折算值通常是基于对废气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的最低检出限进行计算,并根据排放标准的限值进行修正,以确定废气未检出时的污染物折算值。

废气未检出折算值的确定对于废气排放监测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确保废气排放的合规性和环境影响的评估准确性。

根据折算值进行监管和评估可以避免未检出结果的不准确性对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的影响。

关于环保执法监督性监测无组织废气采样频次的回复

关于环保执法监督性监测无组织废气采样频次的回复

关于环保执法监督性监测无组织废气采样频次的回复
来信: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个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或者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1、在环保日常执法监测的过程中,对于监控点无组织废气采集样品次数有没有详细的规定?譬如某一个监控点必须采集3个样品,采样时间达3个小时以上才能满足环保监督性监测的要求?2、如果某地区化工企业是集中在一个地区,企业与企业只有一道围墙分隔。

因为下风向企业必然受到上风向企业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企业无组织废气监测是否不合适再安排监测?
回复:
一、关于日常执法监测问题,建议按照以下办法或规定执行。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 2007年我部《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作出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明确:“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该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 二、关于企业集中分布,企业无组织废气监测布点问题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附录C3.1.1执行,即在排放源的上风向布设参照点、下风向布设监控点。

来源:生态环境部。

废气低于检出限

废气低于检出限

废气低于检出限废气低于检出限是指废气中某种污染物的浓度低于仪器检测的最低限度。

在环境监测和工业生产中,废气的检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废气中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会造成潜在的危害。

然而,有时候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非常低,甚至低于仪器的检测限度,这给废气处理和监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废气低于检出限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废气低于检出限可能导致污染物未被准确监测。

仪器检测的原理是基于污染物与仪器传感器的相互作用,当污染物浓度低于一定限度时,仪器可能无法准确检测到。

这就意味着,废气中的污染物实际浓度可能远高于仪器检测结果所显示的数值。

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依靠仪器结果进行环境监测或废气处理决策,就可能出现误判或漏判的情况。

废气低于检出限可能掩盖真实的污染情况。

有些污染物的毒性非常高,即使浓度非常低也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严重危害。

然而,如果废气中的这些污染物浓度低于检出限,就很容易被忽略掉。

这就使得人们对废气中的污染物情况产生了误判,可能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废气低于检出限也给废气处理和监测带来了技术难题。

在废气处理过程中,如果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低于检出限,就很难确定合适的处理方法和工艺参数。

同样,在废气监测中,如果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低于检出限,就很难对废气排放的质量进行准确评估。

这就需要研发更加灵敏的废气检测技术,以确保废气处理和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面对废气低于检出限的问题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可以结合多种检测方法来提高废气检测的准确性。

除了传统的仪器检测方法,还可以采用基于化学反应、生物传感器和光学技术等新型检测方法,以提高检测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可以引入先进的废气处理技术来应对低浓度污染物的处理。

例如,可以采用催化剂和吸附剂等材料来增强废气处理的效果,以应对废气中低浓度污染物的处理需求。

加强废气监测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也是解决废气低于检出限问题的重要途径。

制定更加严格的废气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对废气排放单位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可以有效避免废气低于检出限所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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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
2018-10-31
来信:
1、gb/t 16157-1996修改单规定颗粒物测定下限为20mg/m3、HJ 57-2017规定二氧
化硫测定下限为12mg/m3,请问,当测定浓度在测定下限时是否需要进行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实测进行折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时,如何去判断是否达标排放?2、HJ 57-2017规定二氧化硫检出限为3mg/m3、HJ 693-2014规定氮氧化物检出限为3mg/m3,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应如何去表示,是用3L mg/m3还是ND或者是其他方式;这时监测结果是否需要去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实测进行折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时,如何去判断是否达标排放?
回复:
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来信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1、当测定浓度在测定下限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的要求与高于测定下限时要求一致。

2、
现行标准体系中未对低于检出限的表示方法进行统一规定,按照3(L)、ND、<3等进行
表示均可。

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要求与高于检出限时的要求一致。

如实测浓度按照ND表示,则折算浓度也按照ND表示;如实测浓度按照3(L)或<3
表示,则折算浓度按照折算后结果表示(如:表示为3.5(L)或<3.5),如果折算后浓度
超过排放限值,则应注明无法进行达标评价,并重点复核含氧量、含湿量、烟气温度等参数测试是否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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