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沈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市编委办2008年5月21日)按照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关于“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提出意见如下: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承担。
沈阳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沈阳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承担。
沈阳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沈阳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招考办承担。
沈阳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沈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沈阳市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小组及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情报中心(第29届奥运会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指挥中心),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国家安全局承担。
沈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老龄办承担。
沈阳市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承担。
沈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城管局承担。
沈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沈阳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和市城管局承担。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阳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沈政发〔2017〕5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阳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阳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沈政发〔2017〕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把“放管服”改革不断推向深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辽政发〔201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沈阳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目录》对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进行统一规范,共计651项,包括行政许可373项,行政给付38项,行政征收31项,行政确认86项,公共服务123项,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2017年11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目录》编制完成本地区和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对外公布。
二、加快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各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则,对列入《目录》中的政务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咨询监督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政务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要认真结合编制办事指南工作,简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推进并联审批,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三、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动态调整机制。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便于统筹安排,使其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发挥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将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报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于2011年2月28日前,提报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见附表一)。
二、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报送范围:自2007年至今,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目前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表二)。
(二)报送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报送;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发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报送。
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由现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报送。
(三)完成时限: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2009〕237号)文件规定确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建立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予以公布,未列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联系电话:22533293联系人:王志军、赵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6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2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公布职权运行流程图。
《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市直各部门对本部门增加和调整的职权事项,要及时编制或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报送市编委办备案。
同时,在本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二、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权责清单是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不得在公布的权责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
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边界,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落地见效。
三、实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和简政放权等变化情况,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程序审核后,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结束——。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沈政办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去年以来,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控制“文山会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印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了政府系统公文的规范和有序办理,提高了文件质量和办理效率。
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地区和部门不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给机关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按规范程序办理公文,存在“飞件”和多头报送等问题;二是上报公文未经审核或未认真审核,存在公文格式不规范或内容不准确等问题;三是转办公文运转周期长,存在反馈意见不及时或反馈内容与批示不符等问题;四是控制文件数量工作不力,存在矛盾上交或发文过滥等问题;五是不遵守市政府关于实行计划发文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计划外发文和不按计划及时提报文稿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切实压缩发文数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7〕20号)和《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的,要认真执行市政府行文计划和审批制度,不得计划外发文或文件升格;对本地区、本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本着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文应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沈政办发〔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和公共数据交换、共享、开放,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促进政府增强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促进“智慧沈阳”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依法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以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形式记录、保存、使用的非涉密信息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将本机关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获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的行为。
记录、保存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主要有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业务数据库。
(一)基础数据库。
指存储基础政务信息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公用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是众多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沈政法发[2017]16号【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9.20【实施日期】2017.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沈政法发[2017]16号)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沈政法发〔2017〕1号)的要求,截止9月5日市法制办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27件)1.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2.苏家屯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沈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4.沈阳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5.沈阳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6.沈阳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7.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服务管理规定;8.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许可管理办法;9.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10.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11.数字沈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12.沈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13.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4.康平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5.沈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16.沈阳市民用建筑供暖收费管理规定;17.沈阳市住宅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管理规定;18.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19.沈阳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设施应急接管管理规定;21.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22.沈阳市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3.沈阳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24.沈阳市地方志书编纂规划备案规定;25.康平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6.沈阳市新闻媒体广告记分监管办法;27.沈阳市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28.沈阳市公交枢纽站及站务设施管理规定;29.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准驾证管理办法;30.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营运证管理规定;31.沈阳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32.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电子防伪标签使用管理规定;33.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34.沈阳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35.沈阳市公交行业精品示范公交线路管理办法;36.沈阳市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管理办法;37.沈阳市建筑扬尘防治管理办法;38.沈阳市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9.。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
体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3.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沈政办发〔2019〕21号),现将《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范围内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沈阳市司法局
2023年7月28日(联系人:黄骁联系电话:22732670)
附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
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沈阳市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1.06.21
【实施日期】201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行政检查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违法设定、实施行政检查权。
四、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检查的结果应当公开。
五、实施行政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4.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沈阳市司法局
2024年2月1日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说明:本目录仅包含2019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沈政法发[2018]2号【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05.30【实施日期】2018.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沈政法发[201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推进本市全面创新改革发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宁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和《沈阳市2018年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决定对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开展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二、清理重点(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1.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宣布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的;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所调整的事项已出台新的上位法规定的。
(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显不适应全面创新改革发展要求的:1.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调整或者取消的;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不符合产权保护要求,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妨碍全面创新改革发展的。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1.政府规章之间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针对同一事项的具体规定存在明显冲突的;2.政府规章之间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针对同一事项规定了不同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不统一的。
清理过程中发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其他问题的,一并进行清理。
三、清理分工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清理、谁修订”的原则,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其起草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单位为清理主体。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17〕4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沈政发〔2017〕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对市、县两级政府140项行政职权进行调整。
其中,取消75项,由省级部门行使10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5项,增加(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50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行使,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调整为省级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要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进行沟通,做好对接保障工作;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我市的行政职权,要认真做好衔接,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于增加的行政职权,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
同时要按程序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1.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取消市、县级政府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沈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4日附件1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冠以“辽宁”名称法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接积极主动与省厅沟通,做好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对接工作,确保行使标准“上下一致,统一规范”。
通过培训窗口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下放事项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提交的各项材料,着重解答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确保审批工作、流程的连续性、完整性,保证办事群众获取可靠信息,不跑冤枉路。
11省直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1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专人受理,层层审批,信息透明。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0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0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日沈阳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推动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促进社会治理和经济转型、创新、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网络整合为基础,以应用整合为重点,以数据整合为核心,以共谋共建、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目标,着力解决“网络条块分割、应用各自为政、数据信息孤岛”问题,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着眼长远、聚焦现实、锐意改革创新,围绕我市“263”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体系架构,重点突破,尽快见效。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
完善顶层设计,形成覆盖全市、逻辑集中、分级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建立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政企互联的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系统,构建横向互通、上下联动、业务协同的大系统。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3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2日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应急值守工作。
第三条应急值守工作应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值守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二)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事件;(三)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四)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五)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应急值守工作,组织应急值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应急值守工作第五条市、区县(市)政府设立总值班室,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市、区县(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值守人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区县(市)政府机关干部担任,实行双人双岗值班,设置主班和副班岗位,主班负责、副班协助。
政府职能部门值班室应急值守人员由机关干部担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沈政发〔2019〕2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沈政发〔2019〕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8〕45号)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沈阳市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有关工作部署,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应清尽清”的原则,组织市直各部门对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再次集中清理。
经对2013-2018年期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以及第一次(1979-2013年)集中清理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和失效975件、修改17件、继续有效250件。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对于需要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抓紧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对于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废止和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日——结束——。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过紧日子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过紧日子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沈政办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过紧日子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过“紧日子”、坚持厉行节约等决策部署,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过紧日子有关精神的实施意见》(沈政明电〔201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1.坚持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精简会议,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提倡开短会,开有用的会,提倡召开视频会议,减少边远地区领导同志集中开会数量。
2.各类会议应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召开三、四类会议要强化内部管理,建议开短会,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参与和赞助各类庆典、节会、论坛、商业演出等活动。
3.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不安排宴请,不得提供烟酒;除一类会议外,如需安排用餐应尽可能在单位内部食堂。
半天以内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用餐。
4.参会人员以在沈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我市以外地区召开。
一、二类会议本地参会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应专项报批。
三、四类会议无外地人员参会或有外地人员参会但外地人员当天可返回的,不安排住宿。
严格控制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5.应选择单位礼堂、会议室等内部场所召开会议;单位内部场所不具备条件的,应优先借用市民服务大厅等单位的内部礼堂、会议室等场所,以上条件无法满足需要的,选择党校、大中专院校礼堂、市图书馆等性价比高且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召开会议;确需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会议承办单位要通过多家询价、磋商等方式,按照最低价格确定;不得在各种旅游度假中心、国际会议中心等高消费场所举办会议。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沈政办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沈政办发〔2013〕78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一、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政府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规范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手段。
2.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全面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并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执行。
3.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填写相关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占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沈政办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8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设立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正局级建制。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经济结构调整,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履行市本级投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区、县(市)级政府和投资主管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我市投资核准目录。
除国家、省明确必须由市核准的项目外,对于省下放地方的审核权,原则上都下放给区、县(市)级政府。
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市本级投资的项目需报市政府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外,其他项目均由区、县(市)级政府或区、县(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区、县(市)级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外,由区、县(市)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市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沈政办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决策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执行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沈政发〔2013〕40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召开全国性会议或全省性会议后,我市参会的有关负责同志要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汇报传达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工作方案。
二、凡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市委提交的请示、报告或工作汇报,须经分管市长审定、市长批准后报出;重大事项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省政府、市委。
三、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级)分管的工作,涉及全局性或其他重要事项的,由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级)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审定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级)主持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一般不邀请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须经市长批准。
五、市政府就重要工作事项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负责做好与省政府相关厅委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
六、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率团出访后,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交出访工作总结报告,并切实抓好洽谈项目、议定事项的跟踪、推进和落实工作。
七、市政府要加强规范管理,科学安排日程,增强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确保高效运转、有序有力;市政府办公厅要按照市长要求,根据工作需要,超前制定市政府工作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也要制定分管工作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纳入市政府工作计划并自觉抓好落实;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要根据“十三五”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年度、季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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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或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以及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备案和清理,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发布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实施方案以及内部工作程序等行政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和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制统一原则,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违背;不得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相冲突;不得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所规定的事项,必须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
第八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规章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
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外,不得设定、变更和撤销审批事项;不得设定、变更和撤销各种收费事项;不得设定、变更和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第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初审,经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送审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报送审查;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共同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送审单上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权且又不具备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签。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拟发布前2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单、起草说明各1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式3份;
(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及相关资料1套;
(四)相关部门会签意见的说明情况1份;
(五)上述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本1份。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并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不同意见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由报送单位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意见自行决定。
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须冠以“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字样。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应当是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
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发布之日起生效的,应当在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发布机关应当将发布的正式文本3份及电子文本1份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如与审查意见不相一致,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七条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季公布目录,并统一编入《沈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定期组织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规范性文
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被修改、替代或者废止;
(二)被本机关制定的新文件所修改、替代或者废止;
(三)与改革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规范的内容已完成或者消失,或执行主体已变更或者消失;
(五)其他原因应清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职责。
对只备不审或者审查出问题不予纠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9年12月21日发布的《沈阳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送审备案试行办法》(沈政办发〔1989〕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