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沪财采〔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精神,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11月30日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精神,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构建维护公平竞争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更好服务保障本市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关于健全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决策部署,按照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原则,强化顶层设计,补齐短板弱项。
围绕“该不该配、怎样配和配什么”,严把新增资产配置关,加强公物仓财政资源统筹,厉行节约开展政府采购。
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世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纵深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市场主体践行ESG(即: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理念,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6.09•【字号】沪财采[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1号)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对原《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六月九日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在协议供货期内,由采购人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的协议供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协议框架内选购具体货物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需求确定纳入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目,并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予以明确。
实施协议供货的产品,单次或单项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方案单位内部控制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方案单位内部控制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方案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内部权力制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和行政风险,根据上级财政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明确规定:内部控制是单位对经济活动的控制,是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一)控制目标内部控制是我单位履行职能、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为做到自我约束和规范,我们的控制目标为:1.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采取必要的措施合理保证预算收支等各类经济活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各项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
加强资产管理,做到资产实物与财务情况相吻合,合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可靠。
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客观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做好预算管理,为完成各项财政任务提供资金保障,合理分配各项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
在我单位内部逐步完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立的机制,发挥制度和流程的控制作用,有效预防腐败。
(二)实施范围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范围包括:本单位。
要充分利用已经开展的科学化、精细化梳理工作和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等已有成果,结合本次内控工作的具体要求,追踪资金的具体流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实施原则在我单位制定实施内部控制的各项目标时,应当做到:1.对单位预算收支的全过程进行控制,资金走到哪里,内控跟踪到哪里。
2.突出重点,监控一般,对关键控制点和关键岗位要特别加以防范。
3.要相互牵制和制衡,各项收支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三个环节要相互分离,各环节的不相容岗位和人员要相互分离。
4.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要行得通、做得到、管得住、用得好、可持续。
(四)工作任务1.梳理并完善经济业务流程。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沪财库[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30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针对目前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评审程序不完善、职责分工不清晰、评审现场组织不够规范等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对原《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研究制订了《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和评委的工作职责第六章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遵循职责明确、监督制衡、程序清晰的原则,公正、公平地组织评审,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
评审专家实行分类管理,由资深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组成。
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制度
总则采购供应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购供应工作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采购供应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为了加强对采购供应工作的管理,保证工程、生产、产品研发等方面所需物资的供应,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机构与职责采购供应工作涉及公司以下部门,其职责分述如下:1、采购供应部负责公司采购供应及外协加工的组织实施;推荐分承包方,签订供需合同;负责所有对外付款和财务报销手续;解决采购材料和设备在采购和使用中的有关纠纷;负责建立健全比价采购台帐并及时更新。
2、管理规划部负责编制和下达工程、生产、产品研发所需设备、物料采购计划和外协加工计划;负责采购报销的审批并履行对采购价格的监督;负责公司物料的库存与存量控制;组织对分承包方的资格审查和评价;协调采购部与各事业部之间的工作;协助采购部建立健全比价采购台帐。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制度2008-01-07【字体:大中小】【设为首页】【收藏本站】一、为了避免投诉处理失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切实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基本程序是:对口接待、审查受理、统一登记、领导批办、调查处理、处室会签、签发决定、发布公告、综合归档。
三、对口接待。
各组分别负责接待本组联系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诉。
综合组负责投诉处理督办。
接受投诉时,要坚持文明接待,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
四、审查受理。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书后,应当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投诉的形式要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投诉人是否为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是否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是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4、提起投诉的日期;5、投诉书署名。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领导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直辖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二)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四)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性办法;(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六)采购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五条(采购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本市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委员会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三)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系统;(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采购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益,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沪财发[2018]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3.21【实施日期】2018.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沪财发〔2018〕3号)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的要求,我局对2017年6月30日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66件,全文失效的54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2.全文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3月21日附件1: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1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2000〕28号2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房地产登记费收缴分配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4〕45号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81号4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沪财预〔1989〕30号5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1〕91号6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0〕76号7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43号8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44号9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外〔2002〕31号10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外经〔2002〕56号12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3〕89号沪价费〔2003〕77号1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7〕44号14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24号15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沪财税〔2011〕131号16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51号17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4〕7号18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19 市财政局 市劳改局市武警总队 关于驻劳改、劳教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沪财农〔1988〕134号20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财行〔1995〕6号21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22市财政局 市外事办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行〔2009〕10号23 市财政局 关于下发《上海市合同制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沪财行〔2013〕8号24市财政局 市机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14号25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35号26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8〕48号27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8〕49号28 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29 市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库〔2009〕44号30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沪财库〔2011〕4号31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30号32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1号3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3〕11号3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24号35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2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本市房地产登记费收缴分配办法的通知关于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服”的改革方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采购人责任主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内控风险防范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各单位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分事行权,就是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
分岗设权,就是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
分级授权,就是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归口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沪财库[2009]3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沪财库[2009]34号)各市级主管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理顺政府采购操作环节,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对部分政府采购操作流程进行明确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一)货物、服务、信息工程项目对于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货物、服务项目,或须向建设部门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之外的信息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因发生《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流标、废标情形,按《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沪财库[2007]18号)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评审,并按以下原则处理:1.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则由市财政局出具《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后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若预算单位提出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则由市财政局出具《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在上述两种经市财政局同意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第二次公开招标,仍发生流标、废标的,可由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将该项目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非公开招标具体方式确定应对照《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选择。
3.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若预算单位未提出重新公开招标要求的,则由市财政局出具《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由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沪财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为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活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2月7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保障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托“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三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以及日常维护和管理。
市财政局建立供应商库与法人库等信息比对机制,对供应商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第四条供应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和进入供应商库(以下简称入库)实行免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信息登记或核对等为由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电子化方式组织实施本市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当使用供应商库。
发现供应商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告知其进行更正。
第六条有意向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参加本市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前完成信息登记和入库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沪财采〔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的通知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开展本市2024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专项监督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监督工作的依据和原则专项监督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重点检查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处罚,发挥财政监督主责,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专项监督工作内容本次专项监督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3年执业情况。
检查范围包括: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
重点检查内容如下:(一)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
(二)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财会[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10]7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什么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由财政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级事业单位。
其中,2010年选择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部分单位率先试点,从2011年起将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沪府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6日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区(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公共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并给予保障。
上海市夯实基础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 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本期特稿 I SPECIAL CONTRIBUTION本文提出以政府采购事权为重点,由易及难、循序渐进推进落实不涉及《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不涉及财政部相关规章制度“立改废”的有关改革措施、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夯实基础。
上海市夯实基础管理坚持问题导向 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文/杜云峰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以及财政部 贯彻落实《深改方案》的实施意见岀台 后,上海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深改 方案》精神,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稳 妥启动改革,通过先行先试夯实工作基础。
2020年以来,我们以上海市政府 采购事权为重点,遵循由易及难、循序渐进原则,推进落实不涉及《政府采购 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不涉及财政部 相关规章制度“立改废”的有关改革 措施,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夯实基础。
一、强化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按照 权责对等原则落实采购人(即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前提和基础是健全完善政府 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体系。
2018年上海 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 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沪财采[2018]28号),要求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建立健 全与采购活动主体职责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完善政府采购事项决策规程, 细化权责清单,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 监督,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机制。
经过全面系统梳理, 我们编制了采购人权责清单,方便上 海市各级采购人对照执行。
同时,选择部分采购人开展政府采 购内控管理专题调研,了解内控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下一步拟 根据财政部即将岀台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配套文件,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体系。
调研结果显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取决于采购人的风险意识和重视程度。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17•【文号】财库[2003]120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正确开展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确保监督考核工作的规范性,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我局编制了《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9月27日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以上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实施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二)采购人采购以下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目录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源自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用于标明目录项目与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关品目的归属关系。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一)货物类项目50万元;(二)服务类项目50万元;(三)工程类项目10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沪财采[2012]2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政府采购与电子采购平台)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府采购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通过基于国际互联网的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采购委托、需求委托、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电子集市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采购合同签订、网上办理验收以及电子化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电子采购平台是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
电子采购平台由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本市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使用,实行全市政府采购资源共享。
第三条(适用原则)电子采购平台以公开透明、安全规范和高效便捷为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与参与主体)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参与主体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实施的电子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沪财教[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二OO八年十月九日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本市鼓励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落实和贯彻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信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海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信息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选择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产品与技术,重点支持其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扩大产业规模,形成规模经济。
(四)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与示范,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亟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六)专项资金要实行分类整合、归口管理,由市信息委根据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决策,统筹安排,节俭使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沪财采[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3]11号)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7月12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对象)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认定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本市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财政部或其他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本市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接受本市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监管范围)对市财政局认定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代理机构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和代理的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对财政部或其他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为其代理的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职责划分)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本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由其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符合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本区县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沪财教[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教[2013]1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O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12月19日附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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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沪财库[2009]6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9.12.28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沪财库[2009]63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
为了全面、规范地开展对本市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工作,促进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执行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制定了《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了全面、规范地开展对本市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工作,促进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执行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体和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上款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和本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
本市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督考核的原则)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要求)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
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市财政局制定对市采购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见附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区(县)财政局参照市财政局制定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制定本区(县)采购中心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应当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
第五条(考核范围)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范围应包括: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五)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采购价格、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情况;
(七)采购文件的编制、公告和保存情况;
市财政局根据考核实际情况可以将其他有关事项纳入考核范围。
第六条(考核方式)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实行定期与专项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定期与专项考核)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以定期考核为主,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进行考核。
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二月份报送定期考核自查报告,三月份由财政部门组织考核。
定期考核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核程序进行。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专项考核。
专项考核是针对具体的采购阶段或采购项目,以及特定事项进行考核。
专项考核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考核应当明确考核的范围和方法,制定专项考核的方案,提前十五日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第八条(定性与定量考核)
定性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是否擅自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政府采购范围。
具体表现为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是否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是否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擅自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文件。
具体表现为采购文件是否存在限制性和倾向性。
(四)政府采购方式。
具体表现为是否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将公开招标项目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情形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
(五)政府采购程序。
具体表现为是否依法公告采购信息,是否依法进行资格预审,信息公告的形式、招标文件的发放(发售)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收费,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否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
(六)询问与质疑处理。
具体表现为是否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间作出质疑答复。
(七)政府采购文件保存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情况。
具体表现为是否建立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是否依法报财政部门备案。
(八)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具体表现为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职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制定采购流程。
(九)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具体表现为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是否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