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学习笔记——3.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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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时间:委托加工——提货当日,其他同增值税
委托方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1、3、5、10、15——期满 5 日内预交,次月 15 前申报结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海关代征)进口人或代理人自海关填报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 月、1 季度——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15 日内缴纳税款
一、从价定率计征:销售额(包括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
批发环节:11%+0.005/支(1/条,250/箱)—环节内不征
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优质费、品牌使用费等。(默
2.雪茄烟:生产进口环节 36%
认含税,税率同消费品?????)
3.烟丝:生产进口环节 30%
2.视为生产:外购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铅蓄电池:2016.1.1 开始安装 4%征税
外购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十五)涂料:其中 VOC 低于 420 克/升(含)免征
(二)进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税率
(三)零售应税消费品;批发卷烟
比例税率:绝大部分
3.消费税(10%) 中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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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八)摩托车:气缸容量≥250ml 的
◆纳税义务人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含球杆、球、包、杆头(身、把)
自产销售、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十)高档手表:仅针对单价(不含税)≥10000 元
进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游艇:符合长度、材质、用途的机动艇
2.包装物计税问题
(二)酒:生产(进口)环节
一并出售:进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1.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复合计税)
暂收押金:
20%+0.5/500 克(1/千克;1000/吨)
包装物
计税规则
2.黄酒:240/吨
酒以外
收取押金不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3.啤酒(含果啤)乙类 220/吨
3000/吨(含包装物)
甲类 250/吨 4.其他酒(10%,葡萄酒,健字 38°以下,配制酒低于 20°) 注意: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生产(进口)环节 单价(不含增值税)超过:10 元/毫升(克)或者 15 元/ 片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等 (四)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零售环节: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 基、银基合金镶嵌的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税率 5% 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不含修理、清洗 2.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其他非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税率 10%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生产(进口)环节 1 汽油;2 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润滑油(脂);6. 航空煤油(暂缓);7.燃料油。 不含:变压器油、导热类油 (七)小汽车:生产(进口)环节 1.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3.超豪华小汽车(不含税 130 万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零售环节加征 10% 包含:9 座内乘用车、10-23 座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含: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税目和税率
定额税率:黄酒(吨)、啤酒(吨)、成品油(升)
◆消费税税目
复合计税:生产进口白酒;生产进口、批发卷烟
(一)烟:
●从高计征的情况:兼营不区分;成套消费品
1.卷烟(生产进口、批发双重增税,复合征税)
消费税计税依据
生产进口:甲类 56%+0.003/支(0.6/条,150/箱)70/条 乙类 36%+0.003/支(0.6/条,150/箱)
进口应税消费,海关填发之日起 15 日内纳税
(一)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 A
●纳税地点—1.销售地(包括外地销售):机构地(居住地)
A=(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总分支机构分别申报缴纳,同省经批准可总机构统一纳税
应纳税额=A×消费税比例税率
3.委托加工:受托方机构地(居住地);委托个人加工除外
(二)从量定额:计税价格 A
4.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A=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5.质量原因退货退税手续: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办理
(三)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 A
消费税、增值税组价计税公式
消费税组价
增值税组价
成本利润率
从价计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
生产销售: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数量
进 口:海关核定的进口增税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税百度文库=销售额×定率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1.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按门市部实际对外销售金额数量计征
2.纳税人用于“换、投、抵”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最高价计征
3.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对比实际,从高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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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A=(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
一、生产环节(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费税比例税率)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暂不计征
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率+A×比例税率
一旦离开消费税链条——立即计税(移送使用时)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仅限生产环节消费税可以扣除)
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处 50%以上,3 倍以下罚款。 量自行计算抵扣;溶剂油不能扣税;不含零售、批发环节;
(二)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算
五、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计征
(一)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2.组价计征●(不考虑成本利润率)
批发环节内不征收,总分支结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零售: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十二)木质一次性筷子
批发卷烟
(十三)实木地板:实木、指接、装饰、素板
◆消费税征税范围
(十四)电池: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等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含:无汞原电池、氢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
1.生产
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
税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对应的成本 利润率
从量计税
不组价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 定出台前沿用10%
复合计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课税数 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
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 {成本×(1+成本利润率)+课税数量×
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1.按照同类消费品不含增值税售价计税
(一)允许扣除的项目(10 种情况)
2.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详见表格●,成本利润率)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含金银)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规定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直接转卖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出厂不低于对外销售价的 70%)
国税总局选择部分核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核定
变动:3 个月以上,幅度 20%以上,重新核定
5.金银首饰销售额确定
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一并计入;带料加工按照受托方同类价格
计税;以旧换新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计征消费;
3.消费税(10%) 中央税
A=(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二)超豪华小汽车特殊的双环节纳税
B=(材料成本+加工费+课税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零售环节 10%;不含税 130 万以上
材料成本含采购材料运费、杂费、入库前整理挑选
厂家直接销售给个人 S=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税率)
加工费含代垫辅料费,以上均不含增值税
委托方提供原料、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加工费、代垫辅料
其他还包括: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具、木质一
符合上述条件消费税纳税人为委托方,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
次性筷子、成品油 5 种、摩托车、葡萄酒
税(个体户除外,应由委托方收回消费品后在所在地纳税)。
●注意:连续加工同一税目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实际领用
应税消费品
没收押金换算成不含增值税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啤酒
收取押金不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黄酒
没收押金换算成不含增值税计征增值税,核定消费税档次

收取押金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其他酒
没收押金不重复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二、从量定额计征
啤酒(吨)、黄酒(吨)、成品油(升)、卷烟(支)、白酒(500 克)
六、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三)委托方后期处理
生产企业:免税不退税
1.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不重复计征。
外贸企业:免税退上一环节消费税
2.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重新计征,扣除前期已纳部分
计算公式:按照征税率计算
3.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出售:重新计征,扣除前期已纳部分
征收管理
(四)受托方不能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应税消费品对应的成本 利润率
不缴纳消费 税货物
不组价
成本×(1+成本利润率)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 定出台前沿用10%
备注
成本+利润=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利润÷成本
通常:消费税 和 增值税 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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