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学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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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流程
第一步:受理。申请人员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 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 理; 第二步:审查。社会事务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 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 第三步:决定。主管局长审核社会事务处意见,并签署审批 意见; 第四步:办结。制发审批决定并在办学许可证附件表格中备 注变更后信息,审批结果及时送达申请人及市教育局,在石家庄 市行政审批局网站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相关档案资料归档。
中等学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一、举办者变更核准释义
(一)什么是举办者?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以出资、筹资等方式,发起、倡 议并具体负责创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民办学校的举 办者也即民办学校的筹设人,筹设人既可以是法人形态的社会组织, 又可以是自然人。 (二)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是指举办者的增、减或更替。现实中, 举办者的变更,主要是指出资人的变更,新的出资人替代原有举办 者,成为新的举办者。在举办者发生变更时,学校法人仍然存续, 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也不会因此发生变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 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里明确了,民办 学校财产属于法人财产,其所有权归民办学校所有并受法律保护。
四、申请条件
(一)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 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二)新的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链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联合办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 举办民办学校等情形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 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 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五、申请材料
(六)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七)如董(理)事会同时改组,还需提交改组后的董(理)事会组成 人员名单(理事会成员花名册及登记表,要求2/3成员有教育教学及学校 管理经验,须由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八)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变更前清算学校资产状况、有无债务纠纷 等); (九)拟任举办者的资金投入证明文件(拟任举办者具备相应层次、类 别的开办资金,中专200万元起,高中400万元起); (十)《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一、举办者变更核准释义
(三)核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 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 确认的行为。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是否变更以及如何变 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
权力类别:其他类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检查 行政奖励 行政确认 其他类——核准
审 核 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 审核,召开处务会议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局领导。
审 批 主管局领导审核社会事务处意见,并签署审批意见
送达申请人 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和许可决定。
有关材料立卷存档
有问题请联系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处: 联系人:许新秀 联系电话:86137112 相关办事指南及表格请从市行政审批局网站下载。
本法条为举办者变更设定了三个必经程序: 首先,必须由举办者提出。举办者的变更必须是举办者的自愿行为,任何组 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举办者办学的权利。法律规定由举办者提出变更请求, 正是为了保护学校举办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要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 事会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决定涉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学校举办 者的变更也在其职权范围中。举办者变更不会给学校的资产带来影响,财务 清算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学校资产不因举办者的变更而发生流失。 第三,“核准”相对于“批准”来讲,更尊重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意见。
五、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举办者变更申请书(举办者自拟,说明学 校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后举办者基本情况等) (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包 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主持人、主要议题、形成决议内容等, 需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签字确认); (三)举办者与新的举办者签订的举办者权益转让协议(附公证机 构出具的公证书); (四)拟任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交民办学 校举办者情况登记表及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原件 及复印件等;举办者是单位或社会组织的,企业举办提交法人证书 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举办应提交组织机构代 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拟任举办者需提交无 犯罪证明及信用状况证明); (五)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本人 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交此材料)
中等学历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图
申 请 申请人到社会事务处窗口提 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 补正
受 理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做出是否 受理的书面凭证,并通知申请人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或不符 合受理条件,做出不予受 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权利类型
二、适用范围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我市范围内(高新区、循环 化பைடு நூலகம்园区、综合保税区除外)的中等学历民办学校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 变更。 幼儿园、小学、初中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 办者变更,根据审批权限由各县(市)、区行政审 批局负责。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民办学 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这条 规定实际上是为民办学校举办者设计了一个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