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学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函〔2019〕2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函〔2019〕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见》(冀办字〔2017〕27号)精神,为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放大“一枚印章管审批”的改革效应,现将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工作通知如下:一、划转范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及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临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等10项行政许可及前置手续(环节)的有关事项统一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实施(具体划转目录清单附后)。
二、有关要求(一)做好编制人员划转。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行划转。
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一个处室承担的,整建制划转,部分承担的,按工作分工合理确定划转。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行政审批局协商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划转事宜。
(二)做好工作交接和协调配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稳妥做好事项交接、系统对接、档案移交等各项工作,确保事项划转无缝切换,确保划转过程中工作不停、服务不断。
要坚持“审监”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机制,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附件: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10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30日——结束——。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民办培训机构”)。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当具有政治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治理结构。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建立行政、教学等管理部门。
依法制定办学章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三)经费保障。
民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农村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办学经费稳定,能够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四)办学场地。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其中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米,办学场地及各项设施应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
实行住宿制的民办培训机构,应有满足食宿要求的生活设施。
租借校舍办学的,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租期不得少于3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0•【字号】石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石家庄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2016〕40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挂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编委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馆)等26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
(二)撤销市政务公开和服务办公室,将其承担的政务公开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效期满更换办学许可证申请表

河北省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效期满更换办学许可证申请表
学校名称
学校编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有效期满更换《办学许可证》事项。
申报学校应在有效期满前两月内提出申请,申请时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书》、年度登记表和开班申请表等。
在材料审核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视情况对有效期内学校依法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询问或现场审核,对于在有效期内不申报广告审核、乱收费、超出审批职业(工种)范围招生、不履行年度登记、不提交开班申请、擅自变更重要事项等涉谦违规的学校,将暂缓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
二、本表可打印复制,但规格要与本申报表一致。
三、本表打印一式二份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后审批机关和学校各一份存档。
四、审核通过后即更换新的《办学许可证》。
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有效期满换发《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书》参照本表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9月26日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9号)要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本次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沟通,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衔接并实施行政审批事项17项,其中取消1项,承接16项。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立即停止审批,并做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迅速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尽快熟悉业务和办理流程,抓紧完成工作衔接。
要按照审批权限,根据涉及本级本部门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作流程图,并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布。
附件:裕华区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2日附件裕华区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7项,其中取消1项、接收下放16项)一、衔接取消项目(共1项)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设定依据备注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二、衔接下放项目(共16项)序号原实施部门设定依据下放后实施部门备注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1992年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一条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区农办省授权实施许可类。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许可核准事项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许可核准对象
民办学校变更的举办者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
许可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许可核准条件
经审批和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
变更的举办者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会民事行为能力;变更的举办者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许可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举办者申请变更的报告;
2、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4、拟变更举办者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材料:
⑴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及其复印件,举办者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⑵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许可核准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材料及流程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办理流程及提交材料规范一、变更流程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一楼综合受理服务区申请办学许可变更二、变更的范围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学校发生下列变化的:1、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校长)发生变化;2、办学内容发生变化;3、办学层次发生变化;4、公司章程发生变化;5、办学地址发生变化。
有上述情形的,学校举办者应提出变更申请。
三、提交材料规范(除现场勘查项目外,其他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均准备2套,一套提交审批单位,一套自己留存,提交申请时还需提供原件)(一)申请报告;(二)董事会决议;(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变更举办者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2)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3)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无犯罪承诺、身份证、户口本);(4)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见附件1模板);(5)变更后的新章程。
(二)变更机构名称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机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3)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
(四)变更办学内容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与扩大办学内容有关的师资、设备、教学计划等资质证明材料(模板见附件2)。
(五)变更校长(负责人)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新校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个人简历、5年教育管理经验的承诺、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无犯罪承诺)。
(六)变更办学地址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符合办学场地设置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证、校区平面图)。
关于XX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变更XXXX的申请东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写明培养目标),本人(或合伙人、单位)于年月日取得《办学许可证》,编号为,有效期至年月日,并依法开设了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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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条件
(一)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 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二)新的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链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联合办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 举办民办学校等情形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 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 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一、举办者变更核准释义
(三)核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 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 确认的行为。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是否变更以及如何变 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
权力类别:其他类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检查 行政奖励 行政确认 其他类——核行 审核,召开处务会议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局领导。
审 批 主管局领导审核社会事务处意见,并签署审批意见
送达申请人 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和许可决定。
有关材料立卷存档
有问题请联系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处: 联系人:许新秀 联系电话:86137112 相关办事指南及表格请从市行政审批局网站下载。
六、基本流程
第一步:受理。申请人员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 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 理; 第二步:审查。社会事务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 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 第三步:决定。主管局长审核社会事务处意见,并签署审批 意见; 第四步:办结。制发审批决定并在办学许可证附件表格中备 注变更后信息,审批结果及时送达申请人及市教育局,在石家庄 市行政审批局网站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相关档案资料归档。
五、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及举办者变更申请书(举办者自拟,说明学 校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后举办者基本情况等) (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包 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主持人、主要议题、形成决议内容等, 需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签字确认); (三)举办者与新的举办者签订的举办者权益转让协议(附公证机 构出具的公证书); (四)拟任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交民办学 校举办者情况登记表及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原件 及复印件等;举办者是单位或社会组织的,企业举办提交法人证书 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举办应提交组织机构代 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拟任举办者需提交无 犯罪证明及信用状况证明); (五)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本人 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交此材料)
五、申请材料
(六)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七)如董(理)事会同时改组,还需提交改组后的董(理)事会组成 人员名单(理事会成员花名册及登记表,要求2/3成员有教育教学及学校 管理经验,须由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八)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变更前清算学校资产状况、有无债务纠纷 等); (九)拟任举办者的资金投入证明文件(拟任举办者具备相应层次、类 别的开办资金,中专200万元起,高中400万元起); (十)《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中等学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一、举办者变更核准释义
(一)什么是举办者?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以出资、筹资等方式,发起、倡 议并具体负责创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民办学校的举 办者也即民办学校的筹设人,筹设人既可以是法人形态的社会组织, 又可以是自然人。 (二)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是指举办者的增、减或更替。现实中, 举办者的变更,主要是指出资人的变更,新的出资人替代原有举办 者,成为新的举办者。在举办者发生变更时,学校法人仍然存续, 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也不会因此发生变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 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里明确了,民办 学校财产属于法人财产,其所有权归民办学校所有并受法律保护。
权利类型
二、适用范围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我市范围内(高新区、循环 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除外)的中等学历民办学校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 变更。 幼儿园、小学、初中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 办者变更,根据审批权限由各县(市)、区行政审 批局负责。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民办学 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这条 规定实际上是为民办学校举办者设计了一个退出机制。
中等学历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图
申 请 申请人到社会事务处窗口提 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 补正
受 理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核。做出是否 受理的书面凭证,并通知申请人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或不符 合受理条件,做出不予受 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本法条为举办者变更设定了三个必经程序: 首先,必须由举办者提出。举办者的变更必须是举办者的自愿行为,任何组 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举办者办学的权利。法律规定由举办者提出变更请求, 正是为了保护学校举办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要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 事会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决定涉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学校举办 者的变更也在其职权范围中。举办者变更不会给学校的资产带来影响,财务 清算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学校资产不因举办者的变更而发生流失。 第三,“核准”相对于“批准”来讲,更尊重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