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车辆《道路运输证》转籍、注销公告(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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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石家庄市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石家庄市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0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第三批取消的57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凡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不得变通更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取消审批不是放弃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服务和监管上来,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

来信来函请寄:市政府办公厅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邮编:050011;电话:6687915 6687935。

市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地址:市政府西院1号楼;邮编:050051;电话:7851027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三日一、市计划委员会(2项)取消的审批事项1.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2.“农转非”计划指标卡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3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市级企业集团组建(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经贸委取消,由外贸局负责审批)2.生产企业“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经贸委取消,由外贸局负责审批)三、市建设委员会(1项)取消的核准事项车辆清洗站运营证(建委取消,由环卫局负责审批)四、市公安局(16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茶艺(道)餐饮服务业《公共场所安全经营许可证》(依法监管)2.废旧金属收购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县(市、区)公安局]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下放县(市、区)公安局] 4.自行车过户(改备案)5.人力三轮车过户(改备案)6.人力三轮车年检(改备案)7.人力三轮车补牌照、行驶证(改备案)8.人力三轮车丢失注销(改备案)9.自行车补牌照、行驶证(改备案)10.自行车丢失注销(改备案)11.洗车企业的设立(公安局取消,由环卫局负责审批)12.临时占道(公安局取消,由公用局负责审批)13.挖掘道路(公安局取消,由公用局负责审批)(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2.《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依法监管)3.禁行路通行证收费五、市民政局(4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殡仪馆、火化场的建立(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2.在乡老红军身份确定3.跨省、市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所在地落户安置六、市人事局(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初次聘用七、市劳动局(4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招收退养职工子女2.企业职工下岗(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集体合同2.外来人员就业证八、市交通局(3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洗车企业的设立(交通局取消,由环卫局负责审批)2.人力、机动三轮车运输定价(交通局取消,由物价局负责审批) 3.出租车运价(交通局取消,由物价局负责审批)九、市规划局(2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测绘任务登记(改备案)2.测绘项目技术方案(改备案)十、市环境保护局(5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定点企业2.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立项3.污染事故报告审核4.生产、加工、销售锅炉和消烟除尘设备环保设计、测试5.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依法监管)十一、市体育运动委员会(1项)取消的核准事项单项体育运动协会成立资格十二、市林业局(1项)取消的核准事项购买猎枪证审核(林业局取消,由公安局负责审批)十三、市工商局(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维修开业许可(改备案)十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占道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环卫局取消,由公安局负责审批)十五、市建筑工程局(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省内外地施工企业进市施工(改备案)十六、市轻工业局(2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局属企业大中专毕业生、新招工人定级2.局属企业职工调动工资变更十七、市建材工业局(3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和改造项目(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建材企业新、改、扩基建项目可研报告中“安全篇”、“环保篇”、“节能篇”2.建材资源项目认证十八、市纺织工业局(2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申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十九、市电子工业局(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电子企业公用设备、建筑物的报废和更新改造二十、市物资局(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资格二十一、市机械工业局(2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机械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2.机械企业新、改、扩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篇”、“环保篇”和“节能篇”。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20.06.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为规范推进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进程,保障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科学、民主、依法,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要求,从即日起《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情况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时间:6月16日上午9时至7月16日下午18时。

意见反馈方式如下:
电话:12328 接听时间:6月16日至7月16日,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

传真(自动):68022187 接收时间:6月16日至7月16日,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

电子邮箱:**************接收时间:6月16日上午9时至7月16日下午18时。

附件: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附件: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16日。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9号)要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本次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沟通,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衔接并实施行政审批事项17项,其中取消1项,承接16项。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立即停止审批,并做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迅速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尽快熟悉业务和办理流程,抓紧完成工作衔接。

要按照审批权限,根据涉及本级本部门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制作流程图,并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布。

附件:裕华区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2日附件裕华区衔接落实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7项,其中取消1项、接收下放16项)一、衔接取消项目(共1项)序号实施部门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设定依据备注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校长核准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二、衔接下放项目(共16项)序号原实施部门设定依据下放后实施部门备注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证书签发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1992年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一条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区农办省授权实施许可类。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冀商规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关于印发《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为做好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方式:省商务厅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0311—66635246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0311—879093270311—87909720河北省商务厅2020年10月22日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河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以下简称《环保技术规范》)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制定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权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权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运营车辆经营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运营车辆经营权,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函[202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内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河北大众凯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盛邦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交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顺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大地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鸿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正岩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金鹏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8家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的巡游出租汽车。

二、工作原则(一)规范企业经营。

“经营企业”应全额出资购买运营车辆,实行员工制管理或承包经营,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规范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独立承担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主体责任。

(二)协商解决纠纷。

鼓励“经营企业”与承包人或驾驶员依据双方合同(协议),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巡游出租汽车权属纠纷。

(三)坚持依法确权。

就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归属,“经营企业”与承包人或驾驶员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

(四)坚持两权合一。

依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可供营运的车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不属于“经营企业”的,经仲裁或者诉讼后,注销该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依法许可给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所有权人。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8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8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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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15号)的要求,现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放石家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食品相关产品)。

二、直接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三、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范围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期限
下放事项期限为长期。

法律法规规章或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级机关对委托下放事项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放事项由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自2021年10月15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结束——。

韩翠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翠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翠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8【案件字号】(2021)冀01行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文华徐进富林友生【审理法官】李文华徐进富林友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韩翠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当事人】韩翠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韩翠兰【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韩翠兰【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违法合法性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2013年注销了上诉人韩翠兰冀A×××××机动车号牌,至原告2020年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已经超过了5年最长起诉期限,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原审法院未审查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判决驳回原告韩翠兰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行初108号行政判决书;二、驳回韩翠兰的起诉。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石交[2013]97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石交﹝2013﹞97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输管理处:《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5日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是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一)经营管理指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车辆产权、收费管理、财政补贴落实、指令性任务执行、企业稳定、基础台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统计资料报送等情况;(二)服务质量指标:企业形象、车容车貌、投诉管理、科技设备应用、车辆节能环保、经营违章违法率、有效投诉率、新闻媒体曝光情况以及企业荣誉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安全学习、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7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7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市政府部门和相关垂直管理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一)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以及部委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第一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第一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第一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30•【字号】•【施行日期】200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第一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第一批取消的200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凡是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不得变通更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关心和支持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来信来函请寄:市政府办公厅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邮编:050011;电话:6687915 6687935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石家庄市第一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市计划委员会(22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限额以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县(市)能平衡建设条件的工业类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限额以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县(市)能平衡建设条件的基础产业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3、限额以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县(市)能平衡建设条件的社会事业类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限额以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县(市)能平衡建设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5、县(市)能平衡建设条件的新能源节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6、限额以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本县(市)能平衡建设条件的农业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7、租赁场地开办1000平方米以下的市场8、建筑公司的设立9、除重点项目外的概算调整10、物资企业更名11、国有、非国有房地产公司的设立12、市级企业集团的设立(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3、跨区域企业集团的设立4、固定资产购置5、上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限上技改项目6、汽车工业发展规划内基建、技改项目减免税7、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收购、加工资格认定8、天然气利用工程重大项目9、稀土利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10、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4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五定一包”销售承包责任制2、节能监测计划(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民航客运销售代理整顿合格证2、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认定3、能源建设项目审核4、软饮料工业的基建、技改项目5、食品生产许可证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7、黄金建设项目工程立项8、冶金矿产品经营9、新能源重点科研、实验可行性论证10、新能源和农村节能产品检测11、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建设项目12、重点新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三、市建设委员会(8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工程建设项目标底审定2、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二级以下资质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书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比办法(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一级资质2、1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书和认定标志3、2A、3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书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2项)取消的审批事项:1、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2、小城镇综合试点方案五、市教育委员会(4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职工学校设立的审批2、市职业学校招生录取(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教育违法案件的审核2、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六、市科学技术委员会(5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技术商品广告的内容2、举办各类专利技术博览会、交易会3、山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科研计划和成果鉴定项目创造性、新颖性的标准2、进出口贸易中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专利权核准七、市公安局(5项)取消的审批事项:1、游泳场(馆)《公共场所安全经营许可证》2、台球室《公共场所安全经营许可证》3、棋牌室《公共场所安全经营许可证》4、保龄球馆《公共场所安全经营许可证》5、投资30万元以下技防系统工程项目审批八、市民政局(14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2、革命烈士家属享受(取消)定期抚恤3、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享受(取消)定期抚恤4、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取消)定期抚恤5、特、一等伤残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病故后其遗属享受定期抚恤6、在乡红军老战士护理费7、驻地、异地进入省会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8、收容遣送(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光荣院达标定级2、省级标准化婚姻登记处核准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护理费4、殡仪馆等级评定5、民政事业单位工伤人员评残6、殡仪职工家属农转非九、市人事局(7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闲散科技人员录干2、闲散科技人员“农转非”3、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工资审核4、市区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5、公、检、法、司等部门特岗人员津贴6、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十、市劳动局(8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2、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方案3、行政性公司转为企业经营性公司后工资处理4、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5、企业工人培训报告单(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品鉴定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贷款申报十一、市财政局(17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建资金来源2、企业控购商品资金来源3、地方金融企业费用率等财务事项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省部级及以上职工劳模荣誉津贴5、文教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事项资金来源6、代理记账机构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前培训班8、专项控制商品大轿车9、专项控制商品摩托车10、专项控制商品录像设备11、专项控制商品空气调节器12、专项控制商品各种音响设备13、专项控制商品照相机14、专项控制商品指标的审批15、专项控制商品移动电话16、专项控制商品无线寻呼机(二)取消的核准事项:企业超标列支的有关费用十二、市土地管理局(6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外商投资开发企业预售房屋审批2、出让后的农林开发项目用地转让、出租(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国有土地出让前的审核2、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原划拨土地因转让、抵押、入股进行宗地地价评估申请3、出让土地抵押4、土地评估结果十三、市交通局(3项)取消的审批事项: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证2、公路货物运价核定和调整3、内河非机动性船舶检验十四、市贸易局(3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酒类调出许可证(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调味品类产(商)品包装化经营2、酒类调入许可证十五、市卫生局(19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2、外埠食品审验合格证3、外埠化妆品卫生审验批件4、外埠消杀药械卫生审查批件5、外埠涉水产品卫生审查批件6、外埠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审查批件7、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经营使用卫生许可证8、食品广告内容9、化妆品广告内容10、消杀药械广告内容11、食品添加剂、强化食品广告内容12、酒类广告内容13、妇幼保健机构等级14、“爱婴医院”或“爱婴卫生院”15、民营卫生科研机构16、医院分级管理等级17、中医医疗机构等级18、医疗机构等级19、卫生防疫站等级十六、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避孕药具零售许可证十七、市外事侨务办公室(6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常驻外国专家邀请单位资格2、侨资企业认证3、外国(含港澳台)记者来访4、涉外旅游宾馆资格5、地域对外开放6、对外开放参观点资格十八、市物价局(19项)(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农机经营收费2、棉花标准样品价格3、食糖价格差率4、杂粮保护、订购价5、宾馆、招待所客房价格6、饲料价格7、种子价格8、社会投资兴建的学生公寓收费9、农地膜销售价格10、陈化粮价格11、中小学学生练习册价格12、公路零担货物运输、国内集装箱运输、特种车货物运输价格13、汽车装卸费14、中等职业学校收费15、中等技术学校收费(二)取消的核准事项:1、地产农药价格2、交通台副信道服务收费3、化学农药主要原料价格4、储备物资收费十九、市房产管理局(5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房屋准租证2、房地产广告内容3、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4、房地产咨询人员资格5、房屋租赁证二十、市公用事业管理局(3项)取消的审批事项:1、供水用户立户、过户、更名、改变用水性质、变更账号或终止使用2、使用公共用水的单位改建自有用水设施3、公交客运线路专营权二十一、市园林局(2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经费的使用及各县(市)区园林建设资金计划2、动物(ⅠⅡ级)捕捉交换、转让、出售、收购计划二十二、市新闻出版局(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运输环节进市出版物的提货审验二十三、市畜牧局(3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经营、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2、发布种畜禽广告3、引进外省市种畜禽二十四、市地矿局(6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矿泉水、地下热水勘查报告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3、地质遗迹保护区申报及换证报告4、地质灾害防治勘查报告5、小型矿产储量报告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格二十五、市工商局(1项)取消的审批事项:汽车修理业年检资格二十六、市技术监督局(2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冷饮制品生产许可证2、糕点制品生产许可证二十七、市药品监督管理局(7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批发、零售)2、药品经营企业GSP达标3、仿制药品批准文号4、医疗器械专项经营准许证5、制药机械生产准许证6、药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许可证7、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二十八、市邮政局(7项)取消的核准事项:1、境内集邮票品邮购2、境外集邮票品展销3、邮票和集邮品的拍卖4、仿印邮票图案5、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6、邮政用品用具销售准销证7、邮票和集邮品交易市场。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业务调整的公告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业务调整的公告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业务调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21.0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业务调整的公告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业务调整的公

自2021年2月25日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业务(含出租汽车从业资格报名、考试)、客运货运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含押运员)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业务由市交通运输局办理。

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业务(含出租汽车从业资格报名、考试)办理地点:西三环237号(西三环与红旗大街交口西行500米路北祥运培训学校院内),咨询电话:82623303。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业务办理地点: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华西路909号),咨询电话:83608967。

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发证地点: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槐安东路77
号),咨询电话:86137259。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22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市区八条一路多名道路更名的公告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市区八条一路多名道路更名的公告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市区八条一路多名道路更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石地名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市区八条一路多名道路更名的公告石地名发〔2022〕16号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专家论证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对以下市区八条一路多名道路实施更名调整优化,现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

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证照变更和标志标牌更换等工作。

一、北新街——北荣街——金桥北大街——南小街——南长街——南新街以中山西路为界,中山西路以北的北新街、北荣街、金桥北大街统一更名为北新街,更名后的北新街南起中山西路,北至北二环西路,长约4.51千米;中山西路以南至裕华西路的南小街保持不变,北起中山西路,南至裕华西路,长约0.91千米;裕华西路以南的南长街和南新街统一更名为南长街,更名后的南长街北起裕华西路,南至华星路,长约1.97千米。

二、宁安路——星光路统一更名为宁安路,更名后的宁安路西起水源街,东至解放北大街,长约2.4千米。

三、自强路——长青路统一更名为自强路,更名后的自强路东起站前街,西至友谊南大街,长约3.22千米。

四、公里街——车辆厂前街统一更名为公里街,更名后的公里街南起中山西路,北至和平西路,长约1.2千米。

五、工农路——双合街统一更名为工农路,更名后的工农路东起保晋南街,西至西三环路,长约6.7千米。

六、石桥街——电报局街统一更名为石桥路,更名后的石桥路西起解放南大街,东至东华路,全长约0.58千米。

七、四中路——东马路——煤市路统一更名为四中路,更名后的四中路东起建设南大街,西至解放南大街,长约1.64千米。

八、聚新路——华文路统一更名为聚新路,更名后的聚新路东起北新街,西至北站,长约1.48千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
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4]27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0
【实施日期】2014.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4〕27号)
市内七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0日
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完善城市配送运输体系建设,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加强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35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配送运输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配送运输经营是指经营者使用符合规定的城市配送营运车辆,按照货主意愿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城市配送运输经营坚持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快捷、便民、安全。

第五条城市配送运输经营实行规模化和集约化。

第六条城市配送运输的规模和数量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实行总量调控。

第七条城市配送运输经营作为城市配送。

石家庄行政审批局

石家庄行政审批局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终止经营申请表
经营者终止经营
申请人(单位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车辆终止经营
申请人(单位名称)
车牌号
理由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备注: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业务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终止经营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经营者身份证明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二、办理货运车辆终止经营业务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终止经营申请表》;
2.《道路运输证》原件;
3.经营者身份证明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违章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的公告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违章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的公告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违章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22.02.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违章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的公告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的有关违章处罚案件(详见附件),已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请涉案当事人自见公告后尽快到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西路909号,电话:*************)业务大厅违章处理窗口接受相关违章处理,如逾期未处理,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一览表
附件2:违法行为通知书无法送达一览表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2月25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河北铁诚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河北铁诚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河北铁诚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10
•【字号】2024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24.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河北铁诚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河北铁诚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申请注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准予注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注销机构名单及证书号如下:
河北铁诚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10301343180
河北标维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30317341644
河北新源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40302341778
特此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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