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及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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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及举例
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三、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计算及验证
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举例
五、通风系统生产生产能力核定程序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八章分别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必备条件、核定的主要内容、矿井需要风量核定办法、核定计算方法以及矿井通风能力验证等方面制定了明确的标准。通过通风能力核定,及时校正因通风系统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能力变化,有效解决煤矿生产中的通风能力不足问题,以确保不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一)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必备条件。
1、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
通风系统是矿井生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矿井的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系统简单、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系统简单才便于管理,经济合理可以节约费用,而安全可靠至关重要。同时矿井通
风系统也是“一通三防”的基础,是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所谓“独立通风系统”是指矿井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并有独立的进风井筒和独立的回风井筒,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网络结构。如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资质单位不得进行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2、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本条规定重点强调了以下四点: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一般地,矿井通风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方法。自然通风是利用进、回风井口海拔标高的差距,致使进、回风侧空气温度不同所产生的自然风压而对矿井进行通风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受自然条件影响,通风极不稳定,容易导致重大灾害事故。机械通风是利用安装在地面的主要通风机的连续运转所产生风压,对矿井实施通风的一种方法。机械通风能够保障连续不断地供给井下所有用风地点足够的新鲜空气,还可以据矿井生产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在人风井筒、入风大巷发生火灾等灾害时,机械通风可采取反风的救灾措施。
(2)严禁采用单台或多台局部通风机替代主要通风机。
因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对矿井实施通风难以保证矿井通风的可靠与安全。如:局部通风机或小型风机的设计制造和工艺结构的可靠性、安全性较正规的主要通风设备有很大差距,容易发生故障;同一地点多台小型风机并联运转,相互之间会发生干
扰,出力不均,可靠性差,甚至会发生烧毁电机等事故。另外,这些设备的安装、施工都比较简陋、粗糙,漏风极为严重(一般在30%以上),不能保证井下足够的有效风量。
(3)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
规定了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相匹配的原则。如果两台主要通风机的排风量稍微有差别,应按照排风量小的主要通风机的能力进行能力核定,以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4)矿井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装完毕之后,为了掌握安装后的通风机真实的性能参数,核实矿井真实的通风能力,在使用前,必须对通风机的排风量、风压、功率、效率等性能参数进行测定和试运转工作。
经过较长时间运转的主要通风机,通风机的性能和参数可能发生变化,所以,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主要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在通风系统能力核定时,一定要认真查验矿井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证明的意见。
矿井无机械通风、使用局部通风机、风机群或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不合格时,资质单位不得进行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3、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5、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
6、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综上,《标准》第27条中第1、2款的内容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和第121条确定的,如达不到规定要求,资质单位不得对该矿进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3、4、5、6款达不到要求的,可进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但应作为问题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二)通风系统能力不足以及导致矿井通风能力变化的因素。
1、矿井通风能力不足的主要表现
(1)通风动力能力不足;
(2)通风网络能力不足,井下通风系统不合理;
(3)用风地点有效风量不足;
(4)矿井稀释瓦斯能力不足。
2、导致矿井通风能力变化的主要因素
(1)矿井更换了主扇风机;
(2)主扇电动机功率发生变化;
(3)主扇风机改变了运行状态;
(4)技术改造后矿井通风网络发生重大变化;
(5)开采水平发生变化;
(6)开采区域发生变化;
(7)用风地点显著增加或采煤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8)由低瓦斯区域转向高瓦斯区域或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生产。
矿井通风系统(网络)发生重大变化或通风能力有较大提高时,应由具备资质的通风检测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做为核定能力的依据。
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
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最的基本状况。
本条规定是关于井下各工作地点核查的内容,核定时应认真调查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配风状况,为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和能力计算做好准备。
(二)核查矿井通风机的运转状况。
核定时应对矿井通风机的运转状况进行现场实际查验。重点是:1.主要通风机及配套的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2主要通风机的电动机运行功率不应超过额定功率,主通风机系统的保护及相关设施应齐全,符合《煤矿安全程》(2004版)的规定。如:双回路供电、防爆门、反风性能及反风设施、欠压和过流保护、监视仪器仪表等。
3.主要通风机装置运行效率应不小于最高效率的’70%。风量和风压应满足矿井的需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4.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风量和风压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现运行工况点是否在风机特性曲线上。
(三)实行瓦斯抽排的矿井,必须核查矿井瓦斯抽排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
本条规定明确了对矿井瓦斯抽排系统稳定性运转的核查内容。核定时应重点检查抽放系统定期测定的有关记录,查看定期检查抽放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