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七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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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七项制度
流通领域食品准入规范制度
一、食品进入市场规范
(一)标准准入
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协议准入
1、规范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经营者利用制定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权利人在食品准入安全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的法定约束力来促进权利人双方切实和充分履行食品的安全准入行为。
2、推行协议准入模式。可大力推广“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引名扶优、引厂进店”等经营模式,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提升供货档次,规范进货渠道,扩大安全食品市场占有份额,促进市场监管效能的提高。
(三)票证准入
1、进货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商品经销者供货凭证备案备查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四)食品备案。实施备案的食品首先从直接关系市民日常消费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入手,逐步完善。可采取直接备案、引导备案和强制备案三种方式实现。
二、食品质量监督规范
(一)系统监测。按照“市放心食品工程”工作统一部署,在市局的指导下开展市场监测,针对特殊时期和突发事件安排临时监测。
(二)信用监管。把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市局信用体系建设。对食品安全信用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制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食品的,拒不提交或无法提供食品合格证明、食品有效凭证等索证索票义务的,构成食品安全违章、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提交市局信用体系作“不良行为”公示,其投资行为将受到限制。
(三)联合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本市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外埠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分兵把口,形成执法合力。
三、食品退出市场规范
(一)强制退出。工商部门对经法定程序确认为存在安全隐患或有害的食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其退出市场流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协议退出。当事人无法履行、不履行或违反食品安全准入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自动退出市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限期召回。经营者对其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承担限期召回的义务和责任。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属地工商部门报告不合格食品召回情况,保管并封存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同时按消法有关规定对消费者给予退货或换货。
(四)无害化处理。对市场自检或执法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有害食品,按照法定程序、指定地点、特定方式予以无害化处理。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建立制度。所有经营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资质备案。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三、索证索票。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检疫证明、购货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备查。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四、检查授权文书。所有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以备检查。
五、厂家直销备案。冠以“厂家直销”的经营者,必须将有关的进货证件复印备案。
六、参照执行。食品经营者可结合本制度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的食品进货验收制度。
七、工商检查。工商部门应检查经营者的食品进货验收情况,对未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的,督促并指导其尽快建立。
市场索证索票制度
一、索证索票实施范围
在市场等流通领域销售的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各类食品。
二、索证索票实施程序
首次交易资质备案。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再次交易索证索票。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检疫证明、购货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备查。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三、索证索票要求
(一)定型包装食品的索证索票
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卫生、质量监督、海关等部门监制的有关凭证及厂家出具的合格证明。
(二)生鲜食品的索证索票
1、蔬菜:厦门蔬菜农残检测站出具的当日有效的检测合格证明。水果参照执行。
2、肉品:厦门家畜检疫站出具的当日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及肉联厂出具的当日有效的过磅单。
3、水产品:厦门市渔市场检测站出具的当日有效的检测合格证明及销货清单。
4、禽类及其制品:厦门市家畜检疫站出具的当日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5、熟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有效送货清单。
(三)粮食及其制品(面制品、豆制品)的索证索票
粮食生产、加工厂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盖有厂家印章的送货清单。
(四)容易识别的食品暂不实行索证索票。
四、索证索票的公示
食品索证索票后,应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五、索证索票的责任
进货方是索证索票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单位有义务依照食品安全准入合同约定,对在市场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实行索证索票义务,并协助经营者履行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市场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抽查,并督促其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流通领域食品备案制度
一、备案目的
规范食品进货渠道,归集食品种类、品牌及资质证明等市场运行信息,提高食品来源透明度,增强食品安全监控的深度和力度。
二、备案原则
流通领域食品备案采取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愿备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引导备案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要求的食品实施强制备案。
三、备案信息的内容
(一)中文标明的备案食品名称。
(二)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及注册商标所有人。
(三)备案食品执行的标准。
(四)食品生产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五)备案食品规格标明的净含量、单位。
(六)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安全、绿色、有机等认证结果。
(七)生产企业取得有关行政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包括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八)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出具的备案食品检验、检疫报告等。
四、备案信息的途径及要求。
食品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进行食品信息备案,也可自己备案备查。
(一)引导备案。在集贸市场流通的食品,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采集备案;大卖场、大型超市的食品由企业负责采集备案,并提交属地工商所核对、存档;食品批发企业的食品由该企业负责采集备案,并提交属地工商所核对、存档。工商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单位的引导,将其纳入食品备案体系;对不履行或不配合的单位应加强对其宣传教育,同时实施对其销售食品的重点抽检。
(二)自愿备案。零售食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的基础上可实施自愿备案。
五、备案信息的录入。
市局信息分局提供网上录入平台及数据库建设。工商所在对食品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后,提交市局食品备案信息系统。食品备案信息通过局域网实现信息共享。
六、备案信息的处理。
备案的食品信息经市局授权后,由信息分局以互联网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七、备案信息的责任。
禁止虚假食品信息的录入,并实行“谁采集谁负责,谁核对谁负责,谁提交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责任追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