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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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最新请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和领导干部作风,促 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 定以及市、区《关于重申领导干部请假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本办 法。
一、请销假范围 1、请销假制度的适应范围是区管处级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外出(西安市以外)、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必须履 行请假手续,按时归位销假。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擅自离开工 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请销假程序 3、请假 1 天以内,副处级领导干部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 4、请假 3 天(含)以内,副处级领导干部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单位主 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请区委书记 同意,政府序列报请区长同意后,再报请区委书记同意。 5、请假 3 天以上,要写出请假条。 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分管区级领导阅知;单位主要领 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区委书记审批,政 府序列报区长同意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批。 6、请假经批准后,单位主要领导外出请销假情况,党群序列的要向区委办 公室报告备查,政府序列的要同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查,并将 在区委《情况通报》上通报。 领导干部请假 3 天以上的,要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备查。 7、设党委、党组、党工委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得同时外出或请假。 8、请假人员经单位领导或区级领导批准后,应妥善安排好工作,留下个人 联系方式,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外出或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如遇紧急工作任务,请假人员应在接到 通知后,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9、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而超假或逾期不归者,按超假时间,以旷工论处。 10、对伤、病人员,根据医务人员的建议,需住院治疗,应先履行请假手续, 因急病未履行者应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补办请假、续假手续。 11、请假人员在假期结束后,按管理权限,要及时到区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 报到并销假。

12、领导干部的婚丧、节育、产假等按照有关规定的假期,副处级领导干部 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区级领导 同意后,党群序列报区委书记审核批准,政府序列报区长同意后,再报区委书记 审核批准。
13、领导干部因私或因公出境出国的,按有关规定到区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 续后,在出国前须履行请假手续。
14、由一个或多个单位组团外出考察学习的,由牵头单位按上述规定统一履 行请假手续。
15、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全区重要活动和会议时,应按管理权限,提前向 相关领导请假。
16、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轮休,积极落 实干部年休假制度。
17、如不按规定请销假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 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
对造成工作重大延误、失误者,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附 则 18、区级领导干部的请销假按照的有关规定办理。 19、科级领导干部的请销假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20、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注:1、请销假审批 程序详见《区委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2、此表一式两份。 审批后,一份交区委组织部备案,一份单位留存。 最新公务员请假制度 2017-09-21 23:31 | #2 楼一、请 假(一)病假、事假无伦 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 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2、请假一 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 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 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 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 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局长审批。 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2、 对于违犯 2 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3、对于长期不请

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4、请假逾期、 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 5 天;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 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 10 天;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 每年休假 15 天;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 20 天;5、法定工作 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 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 1 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 90%以上,则下一年 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 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 7 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 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 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2、对 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 示教育、或通报批评;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 定处理。 篇二:公务员请假条例公务员请假条例一、请假的程序(一)机关公务员因事、 并休假、探亲、婚丧、生育等离岗,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 情况确实不能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享受公休假的,可 以直接在公休单上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请假半天的,可口头向处室分管负责人请假。 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须书面请示,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交 处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 (三)病假 3 天以上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四)对确有急事或急诊事先无法请假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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