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十二章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教程(讲义)国际私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人类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国际社会逐渐形成。
在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人民必然会进行交往,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其中一种。
为了调整和规范这种关系,国际私法应运而生。
国际私法学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随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是以国际私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问。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而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就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那么,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个因素组成。
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范围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二、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国际惯例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国际主权原则二、平等互利原则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节国际私法学一、含义及其名称二、性质(二元性)三、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略)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例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就是一条冲突规范,它指明涉及不动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应受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支配。
国际私法(第六版)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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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合同准据法及其确定方法
二、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劣 最密切联系原则摆脱了僵化、刻板和机械地着眼于某一客观
标志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传统模式,是一种软化的确定合同准 据法的方法,可以说,它兼收意思自治和客观标志两种传统 理论的长处。 但它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易于导致主观随意性,减 损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并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第三节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一)国际条约的适用 从中国司法实践来看,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的适用主要有
以下途径: (1)国际条约的直接适用。 (2)国际条约的间接适用。 (二)国际惯例的适用 (1)当事人协议选择。 (2)补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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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合同准据法及其确定方法
二、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及产生、发展 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theory)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 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 国家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 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 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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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国际私法课件:第十二章 债权的法律冲突法
(四)合同自体法
合同自体法理论完成了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协调和结合, 平息了主观论与客观论的纷争,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和有关国家的利益。
三、合同的特殊方面及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合同的特殊方面
一般认为,合同准据法可以适用于合同 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变更、中止、 解除及诉讼时效等许多方面。但是关于当 事人的能力和合同形式问题,各国都承认 其特殊性,不过,总的趋势是尽可能对这 些问题也适用合同准据法。
(3)当事人选 择法律的范围
一般认为既可以在 订立合同当时选择, 也可以在订立合同 之后选择。不过,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 后选择或变更选择 的权利受到一定限 制,即不得使合同 归于无效或使第三 人的合法利益遭受 到损害。
实体法,包括国 内法和国际公约
案例分析
一个德国人与一个奥地利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合同 义务在德国履行。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 律,但在合同的一项条款中指明,当事人自愿放弃其遭遇 Laesio enormis(巨大损害)时可以行使的撤销合同和请求恢 复原状的权利。该条款表述的Laesio enormis和恢复原状的 概念,在德国法律中都不存在,但在奥地利法律中都有。 《奥地利民法典》明文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 以“损害”为理由撤销合同及请求恢复原状的权利,该当事 人即不得行使这种权利。由于发生合同争议,一方当事人在 德国法院提起诉讼,德国立法承认默示推定。 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怎样选择法律来解决当事人的 纠纷。
(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及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
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1987年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 132条:“当事人可以在侵害事件发生后任 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3.对受害人更有利的法律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规定:“如果损害 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 法。”
国际私法第12章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六:十五点 二十分。
【案例分析】益恒公司诉义钢公司、冠德公司侵权纠纷案
被告义钢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要理 由为:(1)义钢公司依据双方的买卖合同取得货物所有权。双方之间 是按照FOB的贸易条件进行结算,原告应当凭提单副本而非正本进行 押汇,提单的副本冠德公司已经传真给原告;(2)由于原告提供的货 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故原告与冠德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对于货物尾款 10万美元冠德公司暂缓支付,待冠德公司处理完客户的索赔后再与原 告协商最终的处理方式及货款金额;(3)本案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 时效,义钢公司已经于2008年3月12日取得货物所有权,同年4月9日 通知原告拒付系争货物款项,2008年5月28日原告承认其提供的货物 有瑕疵,则原告至少在2008年5月28日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于 2010年6月8日才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的期限;(4)由于原告提供的 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给义钢公司造成损失,义钢公司保留另案起诉的 权利。 被告冠德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要理 由为:(1)冠德公司是义钢公司在中国内地的代理人,其行为的后果 应当由义钢公司承担;(2)冠德公司并不存在伪造草稿提单的行为; (3)本案诉讼时效已经消灭。 【法律问题】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法院审理案件时《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经生效)
【案例分析】益恒公司诉义钢公司、冠德公司侵权纠纷案 2007年12月,义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钢公司”)
向常熟市益恒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恒公司”)发出编号 为96187-B/01和96188-B/01的两份订单,向益恒公司购买布料, 总价为287,918.40美元。双方还约定,上述货物以FOB价出口至 约旦等地,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义钢公司委托冠德纺 织制衣(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德公司”)办理上述货 物的出口事宜,并作为托运人委托丹沙中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丹沙中福公司”)对上述货物进行运输。 2010年6月益恒公司以义钢公司、冠德公司为被告诉至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称义钢公司、冠德公司通过伪造草稿提单的方式将 货物提走。后在原告的催讨下,冠德公司与原告进行结算,承诺在 2008年6月20日之前通过信用证支付原告10万美元,但原告至今未 收到上述款项。原告认为两被告恶意串通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财 产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钢公司赔偿 原告损失10万美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5.31%自2008 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被告义钢公司赔偿原 告退税损失11,000美元;(3)被告冠德公司对被告义钢公司所负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
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商事•【公布日期】1928.02.13•【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1928年2月13日第六届美洲国家会议通过)绪论一般规则第一条任何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享有和其他缔约国给予其国民相同的民事权利。
各缔约国因为公共秩序的理由,可以拒绝其他缔约国国民行使某种民事权利,或限制其在特殊条件下行使。
任何其他缔约国在此情况下亦可以拒绝该国国民行使此项权利,或限制其在某种条件下行使。
第二条任何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应享有和其他缔约国国民同样的个人保障,但在各该国宪法和法律上设有限制者不在此例。
除国内法设有特别规定外,同样的个人保障并不包括执行公职、选举权和其他政治权利。
第三条为了行使民事权利以及享有同样的个人保障,各缔约国的现行法律和规则可以分为下列三类:(一)根据人们的住所或国籍而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即使他们前往另一国家亦仍随着他们。
这种法律和规则被称为属人法或国内公共秩序法。
(二)对一切居住于领土内的人,不论是否本国国民,同样有拘束力的法律和规则。
这种法律和规则被称为属地法、当地法或国际公共秩序法。
(三)仅因当事人各方或一方意思的表示、解释或推定而适用的法律和规则。
这种法律和规则被称为任意法或私的秩序法。
第四条宪法上的法则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五条除有明示的相反规定外,宪法和行政法所设定关于个人或集体保护的一切规则也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
第六条各缔约国在本法典并无规定的一切情况下,应对相当于第三条所述法律分类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关系,适用其自己的解释。
第七条各缔约国应以住所地法、本国法或其国内立法已经规定或日后将要规定的法律作为属人法予以适用。
第八条根据本法典各规则所取得的权利在缔约国各国内具有充分的域外效力,但任何此种权利的效力或其后果如与国际公共秩序的规则抵触时,则不在此例。
第一卷国际民法第一篇人第一章国籍和入籍第九条关于国籍如有争议,其中一个国籍所属的缔约一方,对于任何个人或法人的原有国籍以及这一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其后在该方领土内或领土外的回复等问题的确定,都可以适用其本国法。
国际私法第12章(债权的法律冲突法)
本章内容:⏹教学重点:一、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权2.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2)二、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什么意思自治原则被广泛接受?2. 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3)作出法律选择的方式问题((5)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变更时的适用2015/6/213⏹甲是一个罗马尼亚籍的受雇人,他与一个德国国籍的雇主乙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
其中规定,甲在其与乙的雇佣关系终止后3年以内不得同乙竞争营业,并指明该合同适用英国法。
⏹本案中,英国不是合同的订立地或旅行地,也不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国籍国或住所地、营业地。
合同订立地是罗马尼亚,履行地是德国。
⏹根据英国法,如果限制竞争营业的条款是合理的,则这种条款可以认为有效。
罗马尼亚法律规定,约定不进行竞争营业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
德国法律规定,约定不进行竞争营业的期限超过2年的为无效。
⏹甲乙双方因雇佣合同的限制性条款发生争议,乙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这样就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三)特征性履行方法⏹特征性履行(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两种标准的实质是统一的:特征性履行方法的两种立法方式:(四)合同自体法(the Proper Law⏹(五)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六)合同的特殊方面及特殊合同的2. 2.三、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6条⏹第8条⏹《⏹第3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第5条⏹(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第8条⏹(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海商法》第269条四、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2.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2)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3)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20世纪中期以来的新发展:(3.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规定⏹(2)国际空中侵权行为应适用的法律(3)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问题4.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海商法》第273条《民用航空法》第19832015/6/255⏹原告吴某是北京语言学院的教工,1993年11月3日他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向人示意,被从其后超车的詹姆斯用自行车撞倒,詹姆斯是在该校外国人短期汉语进修部学习的美国留学生,吴某右内踝关节挫伤,自行车损害严重,吴某为此损失约140元。
国际私法
第三节 系属公式
第四节 准据法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法律规避
第五节 外国法内容的证明
第二编 分 论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第三章 授课时数:4学时/章
第五章—第十三章 授课时数:1学时/章
机动 2学时
期末考试 2学时
总计 34学时
以教师讲授为主,辅之以案例分析,兼采课堂讨论。
期中提交一篇论文(占30%),期末闭卷考试(占70%)。
第十章 涉外继承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三编 专 论
第十一章 区际法律冲突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 区际私法概述
第三节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第四编 程 序 论
第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私法课程详细信息
课程号
02939995
学分
2
英文名称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中文简介
本课程将集中讨论国际私法的若干重要领域,诸如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和基本制度,同时从国内外的有关理论与实践入手,着重研究涉外民商事主体、涉外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权等领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鉴于我国现已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内地、香港及澳门),本课程还将单独阐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为使涉外民商事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切实的保障, 本课程亦将对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做深入细致的分析。
国际私法示范法
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规范和协调各国之间的私法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合作和互信。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合同、侵权、财产等私法关系。
第三条:各国应当互相尊重和认可彼此的司法主权,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跨国私法争议。
第二章: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第四条:跨国私法争议的管辖权由争议地法院认定,争议当事人可协商选择管辖法院。
第五条:争议地法院在决定管辖权时,应考虑诸多因素,包括争议双方的合意、争议与争议地的联系等。
第六条:适用法律应当根据国际公序法原则和争议与哪个法律体系的关联程度决定。
第三章:合同第七条:跨国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第八条:当合同条款涉及国际私法问题时,应当参照国际惯例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解释和适用。
第九条:在争议解决时,争议双方应当优先选择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选择合同约定的仲裁或国际仲裁进行解决。
第四章:侵权第十条:跨国侵权行为应当适用受害人或受害物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一条:受害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受害人所在国法院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跨国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财产第十三条:不动产的法律适用以该物所在地法律为准,移动财产适用法律以合同当事人协商为准。
第十四条:当财产发生受损、丧失等情况时,受损、丧失国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争议双方应当尽力通过和解、调解等友好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六条: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国际司法协助第十八条:各国应当加强司法协助,包括证据交换、传票等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九条:司法协助应当遵循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法施行前已发生的跨国私法争议,适用争议发生时的法律。
2006年《国际私法》听课笔记(三)
第⼗⼆章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种主要合同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之间就货物的进出⼝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它主要有如下特点:(1)它的主体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然⼈或法⼈。
(2)它的标的是进出⼝的货物。
(3)它是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
P.19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最早是国际社会为减少国际贸易中法律不统⼀的障碍⽽沿起的。
P.192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
(多)P.192~P.193 1980年3⽉于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个实体法公约,其前⾔便确⽴了该公约所遵守的三项基本原则:1、以建⽴国际经济新秩序为⽬标;2、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友好关系;3、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采⽤统⼀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
为了贯彻和落实种些基本原则,公约还规定了两个⼀般原则,即:第⼀,在解释公约时,要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公约适⽤的统⼀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原则的需要;第⼆,遵守双⽅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它们之间确⽴的任何习惯做法。
P.193 公约的适⽤范围:第⼀,公约仅适⽤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之间订⽴的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必须同时具备下⾯的两个条件之⼀,即双⽅当事⼈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某⼀缔约国的法律。
⽽且,受公约⽀配的事项也只限于上述销售合同的订⽴以及卖⽅和买⽅因此种合同⽽产⽣的权利和义务。
从公约的上述规定看,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性是以营业地为标准确定的。
第⼆,由于以特殊的标的物作为客体的货物销售合同往往涉及⼀些特殊的法律问题,△公约明确规定该公约不适⽤于以下的销售:(1)供私⼈、家⼈或家庭使⽤的货物的销售,除⾮卖⽅在订⽴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合同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种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的;(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的销售。
国际私法第 十二章 婚 姻 家 庭
3. 当事人本国法与法院地法相结合 为兼顾当事人本国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 , 避免采用单一的准据法可能产生的 “ 跛脚婚姻 ” 现象 , 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 、 日本和泰国等都采 用 本国 法和 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 。 4. 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 近年来 , 不少国家对于离婚的限制呈现出不 断放松的趋势 。 1978 年 《 奥地利联邦国际 私法法规 》 第 20 条 、 1986 年修订的 《 德国 民法施行法 》 第 17 条第 1 款和 198 7 年 《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 第 61 条第 3 款 的 规定都反映了 有利于离婚的倾向 。
3
( 2 ) 当事人属人法 。 英国 、 前英联邦国 家主要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 但不同国家对住 所地法又有不同 的理解 : 一种为各当事人的婚前 住所地法 ; 另 一种为婚姻住所地法 。 ( 3 ) 混合制 , 即将婚姻举行地法和当事 人属人法结合适用 , 或是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 , 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 或是以当事人 属人法为 主 , 一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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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夫妻财产关系及其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因夫妻身份而产生的财产关 系 。 由 于这一财产关系 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切身 的经济利益 , 而且深受各国政治 、 经济制度 、 伦理道德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 因 此 , 有 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远比夫妻人身 关系纷 繁复杂 。 依夫妻双方能否约定成立财产契约 , 夫 妻财产制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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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夫妻人身关系及其法律适用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 、 社会中 的 地位 、 身 份等方面的 权利义务关系 。 如夫妻双方使用姓名 、 选择职业和住所 、 参 与社会活动 、 进行诉讼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有的国家还认为 , 夫妻人身关系还应包括夫 妻双方在同居 、 贞操以及相互扶助方面的权利义 务关系 。
国际私法(第五版)
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
法学研究的成果。在理论创新、系建构、文风改进和注释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本书可作为高等学
第五节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第六节在线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和解
第二节国际商事调解
作者介绍
这是《国际私法(第五版)》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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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目录分析
3
第一章涉外民
事关系与国际
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
法的历史
第三章冲突规
范
1
4
2
5
第四章准据法
确定中的几个
一般性问题
第五章外国人
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国际
私法关系的
主体
第七章法律
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
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
第二节离婚
第三节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
(完整版)国际私法法条总结,推荐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2024版国际私法学
2024版国际私法学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编写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术语第二章:合同主体2.1 委托方信息2.2 代理方信息2.3 法律资格确认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要求3.1 服务内容概述3.2 服务具体要求3.3 服务完成标准第四章:合同价格与支付条款4.1 服务费用确定4.2 支付方式规定4.3 费用调整条件第五章:合同履行5.1 履行地点5.2 履行期限5.3 履行方式第六章:知识产权6.1 归属原则6.2 使用限制6.3 侵权责任第七章:保密条款7.1 保密信息定义7.2 保密义务7.3 信息披露限制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认定8.2 违约补救措施8.3 违约金规定第九章: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定义9.2 通知义务9.3 法律后果第十章:合同变更与解除10.1 变更条件10.2 解除条件10.3 法律后果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解决方式11.2 适用法律11.3 管辖法院第十二章:附加条款12.1 特殊约定12.2 条款修改12.3 其他事项第十三章:合同生效13.1 生效条件13.2 生效时间13.3 合同期限第十四章:签字栏14.1 委托方签字14.2 代理方签字14.3 签订日期14.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 第一章:前言1.1 编写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委托方与代理方在国际私法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委托方委托代理方提供国际私法相关的专业服务。
1.3 定义和术语合同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和定义见附件一。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委托方信息委托方名称:______注册地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2.2 代理方信息代理方名称:______注册地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2.3 法律资格确认双方均声明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法律资格。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要求3.1 服务内容概述代理方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私法咨询、代理诉讼、仲裁等服务。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识记和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理解国际私法学。
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二、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2.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3.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二)国际私法的定义三、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国际惯例四、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识记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历史,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及各种学说。
重点掌握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政府利益分析说。
教学内容:一、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一)法则区别说(二)国际礼让说(三)法律关系本座说(四)既得权说二、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一)本地法说(二)结果选择说(三)政府利益分析说(四)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三、国际私法立法史四、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其性质和组织机构(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方式及其成就(三)国际私法统一化方向第三章冲突规范教学目的与要求: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需重点讲授与学习。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确定,以及识别。
教学内容:一、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结构(二)冲突规范的类型(三)系属公式二、准据法及其确定(一)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二)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三、识别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所述几种制度,是冲突规范在适用中逐渐形成的,在实践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法律制度以及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并充分认识它们各自的作用。
国际私法第12章 债权的法律适用
四、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一)涉外公路交通事故准据法
1. 《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 6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 议通过的关于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统一冲突法公约,到 2005年2月,已有18个国家批准或接受公约。 第一,公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运输合同以外的,一辆机动 车或数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公路、想公众开放地面或特定人 有权通行的私有地面上交通有关事故的法律适用。 第二,准据法的确定:事故发生地法为原则,以车辆登记注 册地法为补充。
3.合同自体法
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实现合同主观论与客观论的统一。包含 了当事人的明示选择、默示选择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
4.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 强制规则: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和专门法的规定。 公共秩序:借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以保护本国的社会秩序 5.合同的特殊方面与特殊合同法律适用 合同的特殊方面:当事人能力以及合同的形式要件。 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对合同当事人法律选择的权利进行
(草案)第七十八条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 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与侵 权结果发生地法律的规定不同的,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行 为地法、结果选择方法) 第七十九条 侵权行为的全过程表明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 住地、营业所以及其他连结点的聚集地与侵权事件有更密切联系 的,适用该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最密切联系地法) 第八十条 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与受害人具有相同国籍,或者在同一 国家、地区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适用其共同的本国 法律、共同住所地法律或者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属人法) 第八十一条 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法院所 在地法律,但不得选择法院所在地法律以外的法律。(意思自治) 第八十二条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侵权行为,如果应当 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该外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损害 赔偿额的确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不得适航空中侵权行为 1.国际航空、航天损害的法律适用: 第一,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航空器登记注册国法 第二,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的法律适用: 受害方登记注册国法、法院地法、共同登记注册国法 第三,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亡或物品损害的法律适用: 1929年《华沙公约》 第四,航空器对地面人员物品造成损害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 第五,航天器损害的法律适用: 2.我国国际航空侵权法律适用: (草案85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 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 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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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侵权冲突法上开始引进当事人意思 自治和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事件发生后任何时候 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 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 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
(七)原有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侵 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适用法院地法
★适用法院地法优越性
★适用法院地法的不足
★法院地法的优点 1、减少了外国法查明的范围和费用
2、增加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便利,减少了 诉讼成本 3、较好地克服了侵权行为地法由于侵权行为 地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适用侵权 行为地法的不利后果,充分考虑到了法院地 的公共秩序
★法院地法的缺陷
【陆红诉美联航案】
后陆红曾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 遂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根据《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以及 《蒙特利尔协议》所确定的7.5万美元赔偿 责任限额,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 费及生活护理费计7.5万美元。诉讼中,原 告陆红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吉隆 坡协议”规定的10万特别提款权(即132099 美元)承担赔偿责任,并判令被告负担本案 的诉讼费用。
(五)有条件地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共 同属人法
1、只有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国法和住所地法均相同 的,才适用他们的本国法(也即住所地法)。
2、只要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相 同,就适用他们的共同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3、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惯常 居所地法)之一相同的,就可以适用他们的共同 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
【菲利普斯诉艾尔案】 被告辩称:原告指控的事实是镇压叛乱所采 取的合理措施,而且执行并无不当。初审作 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对上述免责法案提出一些异议,均经驳回。 在菲利普斯诉艾尔一案中,威尔斯法官提出: 作为一种规则,要在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侵 权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是可以起诉的;第 二.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不正当 的行为而且对此类起诉英国法院常使用法院 发生地法判断侵权行为人的责任;除此之外, 德国、埃及、约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泰 国等都采用了类似的规定。
(四)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而以法院地法 加以限制
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在重 叠适用时,主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辅助适 用法院地法。
“双重可诉原则”
【菲利普斯诉艾尔案】 英国法院1870年判决的案件。被告是牙买加 总督。当地发生叛乱被总督及其下属武装镇 压。其后该岛立法机关通过一项法案并经英 皇批准,规定被告及其下属在镇压叛乱中所 作的一切行为及事件被确认为合法,不受惩 罚。原告诉请赔偿因镇压所造成的损害。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3条 第3款主张适用原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即 原有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婚姻关系、消费 者权益保护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造成侵 权,适用原关系的准据法。
四、中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 规定
《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 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 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 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 构成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陆红诉美联航案】
【法院判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1 年11月26日判决:(一)被告美联航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陆红的护理 费人民币7000元、误工费人民币105877.50 元、伤残补偿费人民币18.6万元、精神抚慰 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美联航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陆红聘请律 师支出的代理费人民币16595.10元、律师差 旅费人民币11802.50元。
【陆红诉美联航案】 1998年5月12日,原告陆红乘坐被告美联航 的UA801班机,由美国夏威夷经日本飞往香 港。该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起飞时,飞机 左翼引擎发生故障,机上乘客紧急撤离。陆 红在紧急撤离过程中受伤,先后在日本、香 港和安徽治疗。陆红受伤后,美联航曾向其 致函,表示事故责任在于美联航,美联航承 担了陆红两次手术的医疗费用计人民市 86748.10元。
【陆红诉美联航案】
被告美联航辩称:本案应适用“华沙公约”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 “吉隆坡协议”既不是国际惯例,也不是国 际条约,仅是作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成员的 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内部协议。原告只是一名 旅客,并非该协议的签约主体,并且该协议 的内容也未纳入旅客运输合同中,故无权引 用该协议向被告索赔。
第十二章 法 定 之 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一般侵权行为
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
一、 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二、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三、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四、 中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
般规定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受 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使受害人遭受损害, 因而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权 债务法律关系。
(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 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无条件选择适用
有条件选择适用 适用待确定的侵权行为地法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优越性
★侵权行为地法的不足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优越性 1、侵权行为地法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
2、侵权行为地法对内国法和外国法一视同仁, 有利于国际民商事法律交往。
【陆红诉美联航案】
【法院判决】法院从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利 益的角度出发,依职权为受害当事人选择适 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 在机票上约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是7.5 万美元。这个限额不仅体现了“当事人意思 自治”的原则,也符合“海牙议定书”的规 定。从主权国家应当遵守国际义务考虑,法 院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这一最高赔偿责任限 额应予认定。
思考:该条规定具体可表述为哪三项规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
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
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的,按照其协议。
该条规定具体可表述为哪三项规则?
关于侵权行为地
《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 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 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 可以选择适用。”
二、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1971年《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2、法律适用:适用事故发生地国家的国内法, 即侵权行为地法。 例外规定: 第一,只有一辆车涉及且该车又非在事故发生 地国内登记,则可以适用该车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有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只有 在所有车辆均在同一国登记时,才能适用车辆 登记国法律;
例外规定: 第三,在事故发生时,车外的一人或几人涉及 事故并可能负有责任的,即使这些人同时又是 事故的受害者,若他们在车辆登记国均有惯常 居所,即应适用适用车辆的登记国法律。 第四,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上述冲突规范确定 的准据法时,确定侵权责任时,均应考虑事故 发生地有效的有关交通管理规则和安全规则。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公路交 通法令第105条规定,除为了赢利的商业性 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对乘 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 何损害或损失以至于死亡不负责任。但法院 地纽约州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汽车 所有者或驾驶者要负赔偿责任。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被告根据侵权行为地法的传统做法要求法院 适用安大略省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初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 上诉。审理该案的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 认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免显得 呆板、机械,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州 对解决同一案件具有的利益。
(一)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 航空器登记国法
(二)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 发生的侵权行为
1、航空器之间相互碰撞
(1)适用被碰撞或受害方航空器的登记国法律第
(2)适用受理碰撞侵权案件的法院地法
(3)适用碰撞双方的共同登记国法律 2、航空器碰撞航空港设施 适用碰撞侵权行为地所属国家的法律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从该案的情况看,该案的原告、被告皆为纽 约人,被告驾驶的汽车在纽约取得执照,车 在纽约保险,车库也在纽约,当事人旅游的 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安大略省与本案的 惟一联系是事故发生在那里,这纯属偶然。 与安大略省相比,纽约与本案有更密切的联 系。本案应适用纽约州法律,推翻原判。
【韩国公民某老太太和中国公民分别诉韩国 公民金某案】 (P276)
第二节 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一、空中侵权行为 二、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三、涉外产品责任 四、海上侵权行为 五、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
一、空中侵权行为 (一)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 (二)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 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三)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 损的侵权行为
【陆红诉美联航案】 【问】1、本案是涉外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还 是侵权纠纷? 2、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有管辖权的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来解决争议? 3、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二、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1971年《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由于公路交通事故而引起 的非合同性质的民事责任,并且只适用于涉及 一辆或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并与公路、向 公众开放的地面,或特定人有权通行的私有地 面上的交通有关的事故。
1、过度强调内国的公序良俗。
2、侵权行为与刑事责任不同。 3、难以实现判决一致的目的,易造成当事人 挑选法院情况的出现。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的贝科克小姐 乘坐杰克逊驾驶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汽车来到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撞在高速 公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重伤。 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就对杰克逊提起诉讼, 指控杰克逊驾车时疏忽,并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