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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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

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4

【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94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慧莹王迪毕春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当事人】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军伟

【当事人-公司】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思佳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思佳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思佳

【代理律所】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军伟

【被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本院观点】小区门禁系统应用于全体业主,涉及到业主们的共同利益。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恢复原状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28 01:40:39

王军伟、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终942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数码广场1号大连软件园8号楼101-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311580807L。

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佳,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军伟因与被上诉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3民初2260号民

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军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更换门禁设备的事实确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上诉人身为峦翠园小区内单一业主符合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身份。上诉人在起诉时并没有代表其他业主,只代表自己。上诉人身为业主,自始至终也没有收到过关于被上诉人更改门禁设备的征求意见通知,也没在小区公示栏内看到过任何关于门禁设备更换的相关通知,故起诉请求被上诉人对于门禁系统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被上诉人在作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该向所有业主征求意见,并公示公开征求结果,接受所有业主监督。现峦翠园小区门禁设备由被上诉人改建,业主对此普遍存在质疑,对此,被上诉人应提供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相关证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辩称上诉人诉请内容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利益,该诉权的行使主体应为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上诉人作为单一个体业主,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称王军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在亿达峦翠园小区内未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擅自重建、改建的门禁系统,要求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作为峦翠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活动并不是针对小区内单一业主,而是服务小区所有业主,原告作为峦翠园小区的业主之一,如果认为被告更换门禁系统的服务行为不合理,应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原告以其个人名义提起的要求被告亿达物业公司将已更换的门禁系统恢复原状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军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小区门禁系统应用于全体业主,涉及到业主们的共同利益。上诉人诉请将小区升级后的门禁系统恢复原状,必然会对小区内其他业主产生影响。而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更换、恢复门禁系统这类有关公共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单一业主不享有诉权。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王慧莹

审判员王迪

审判员毕春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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